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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导致性骚扰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的会构成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一般都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骚扰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不能够申请取保候审和缓刑的,因为不符合要求。
法律分析
当遭遇了性骚扰报警是有用的,警察会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并处以罚金。如果是情节严重的还会入刑,如对未成年人进行性骚扰的就会构成猥亵儿童罪,会判处刑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被人骚扰可以报警,由此造成损害还可以要求赔偿:对方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因为已经能够威胁到人身安全,所以这个时候必须得报警处理,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会侵犯人格权,所以情况已经严重到影响正常生活的,需要及时报警,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凭空捏造子虚乌有的东西,目的是让其他人遭受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那么这个情况已经十分恶劣,需要积极报警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有哪些
抽烟
抽烟对青少年的危害。
新加坡政府在2002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发表文章指出:“吸烟的恶习是从少年时代就开始养成的,一项调查显示,四个中学生中就有一个曾吸过烟或尝试吸烟,他们染上烟瘾后,就很难戒掉”。文章说:“大部分中学生吸烟主要原因是好奇好玩,他们不知道在吸第一口烟时,只要10秒钟,尼古丁就会侵入他们的头脑,使他们有飘飘然的感觉,过后就不能自拔,一旦上瘾,吸烟就不再好奇了。
调查显示,母亲、父亲或两人都吸烟的家庭超过一半,兄姐吸烟者超过1/3;亲密朋友吸烟者超过55%。
虽然吸烟学生来自不同背景,但是社会环境对他们的影响很大,所以,吸烟的父母要特别注意,为了孩子的健康,应该考虑戒烟了。
抽烟如何成为烟瘾?
医学实验指出:由于尼古丁直接进入你的大脑,所以它对你的心理和生理上都有很强的影响。尼古丁会刺激你的脑部,释放一些让你有快感的化学物质,但这种吞云吐雾的感觉使你成瘾,这种感觉不会持久,只是暂时性的。过后为了满足这种感觉的需要你又得再次点燃下一根烟,如果你没有及时吸烟,你就会因脱瘾症而感到急躁,长久下去,你的香烟需求量也逐日提高。
喝酒
研究表明喝酒对青少年的发育生长极为有害
国际在线报道:美国孟菲斯大学近日公布的一项研究指出,青少年过量饮酒会对身体和大脑造成严重的损害。
这项研究结果表明,过多酒精会延缓生长并损害大脑的功能,尤其是对正在发育生长阶段的青少年危害更大。
研究员们强调说,虽然这项实验目前只是在老鼠身上进行的,但是青少年们还是应该注意饮酒问题,千万不要过度饮酒。(施倞)
网瘾
网络对青少年危害分析
摘自:http://www.china-jcwy.com/printpage.asp?id=302
摘要:网络已成为我们生活的重要部分,但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全社会行动起来,加强网络立法、净化网络环境、深化教育改革、净化社会风气,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的"小三位一体"和立法、技术、教育的"大三位一体"相结合的网络文明系统,才能还孩子们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关键词:网络;青少年;危害;分析;对策
计算机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使信息网络化的浪潮席卷全球。据信息产业部统计中国互联网上网人数已逾一亿,并以每年翻一番的速度增长,其中青少年占80%。网络已成为青少年学习、交流、娱乐的重要平台。但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也存在着让人痴迷的危险。
一、网络对青少年的危害
(一)意志毅力的消磨和自控能力的下降网络的过度使用,使青少年对网络产生了强烈的依赖心理。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冒险刺激、网络交友中的轻松自如、网络不健康内容中的新鲜诱惑等,使青少年逐渐产生"网络成瘾症",而对自己的主体生活--学习,却失去兴趣,缺乏毅力,自控能力下降,学业荒废。
(二)"网络性格"的形成和身体素质的下降
网络性格最大的特征是"孤独、紧张、恐惧、冷漠和非社会化"。对互联网虚拟世界的依恋,人机对话和以计算机为中介的交流,容易使人的性格脱离现实社会而产生异化,同时青少年又处于生长发育的旺盛期,长时间呆在电脑前的幅射和高度紧张,会损害各种人体机能,导致身体素质下降。
(三)对周围人事的不信任和紧张的人际关系
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人人都以虚假的身份出现,尽管很多时候,你可以大胆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或无所顾忌地说你想说的话,但在虚假的身份之下,网络人际关系很少有真实可言,时时充斥着不信任感,人际关系紧张。特别是对于"性格内向"的青少年,网络为其提供了展示自我的平台,但也使他们在"网下"变得更加内向和自我闭锁。
(四)价值观念的模糊和道德观念的淡化
青少年时期,正是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期,好奇心强、自制力弱,极易受到异化思想的冲击。网络既是一个信息的宝库,也是一个信息的垃圾场,各种信息混杂,包罗万象:新奇、叛逆、而又有趣味性,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宣传论调、文化思想,极易使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产生倾斜,模糊不清。网络虚拟世界里人际关系的随心所欲,无须承担责任和免遭惩罚的特点,养成了自我中心的习惯,特别是网上暴力、色情、欺诈等,使得迷恋网络的青少年道德素质下降、道德观念淡化。
(五)网络安全隐患和网络犯罪现象
网络引发了青少年的安全焦虑。由于青少年生理和心理发育均不成熟、识别是非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极易造成网上隐私失密、网上恐吓、网上欺诈等现象,一旦遇到,往往惶恐不安,无所适从。网络交流的随意性和隐蔽性,又常常使青少年成为受害者。由于青少年极强的好奇心和模仿性,使得很多网络受害者又成为侵略者,网络犯罪不断上升。
因而有人大声疾呼:勾魂的网络色情,吃人的隐形老虎。它们一旦泛滥成灾,毁掉的将是我们民族的希望和未来。那么是谁把我们的青少年推向了互联网这个美丽的火坑呢?是什么原因使我们的青少年成为象征高科技、代表新时代的互联网的奴隶呢?
网络色情对青少年的危害
网络色情被称为“电子海洛因”,足以说明它的危害性。
危害之一:影响青少年网民的学业或工作。迷恋网络色情对青少年最直接、最明显的影响是荒废他们正常的学业或工作。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调查,网络用户平均每周上网时间达到8.5小时。个人的精力、时间是有限的,把大量的精力、时间浪费在网络聊天室必然会影响青少年的学业或工作。
危害之二:扭曲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甚至走向性犯罪。网络色情提供大量的色情图片与文字,而其中的很多图片与文字宣扬的是各种畸形的性行为如性变态、同性恋、恋童癖、乱伦等。不论是青少年主动寻求还是被动接受这类信息,对他们形成正确的性观念、性行为都会产生冲击。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打着“健康”旗号的网站传授的所谓“性知识”错误百处,根本就不具有科学性与严谨性。长期接受这些畸形的、错误的信息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的塑造、发展会产生破坏性的影响。一些自制力差、意志薄弱的青少年禁不住诱惑,铤而走险,从此走向性犯罪的深渊。媒体已披露过多起青少年学生因长期迷恋网络色情而不能自拔,最终走向性犯罪的案例。
危害之三:危及青少年的人身安全甚至性命。一些有组织的色情制造、传播者利用网络聊天室诱骗青少年提供各种有偿的性服务(为别人或为自己),不仅是明目张胆的犯罪,对青少年的人身安全甚至是性命构成了直接的威胁。在南方某省就发生一起犯罪团伙利用网络聊天室诱骗女性青少年卖淫的恶性事件。而一些个人犯罪分子则利用聊天室与青少年网友进行“网恋”、“网婚”,时机成熟时约请见面。自今年初以来,媒体报道了不少于5起青少年女性被网友强暴并残杀的案例。网络色情对执迷不悟的青少年的人身安全构成了直接的威胁,一些青少年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吸毒
吸毒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主要表现是什么?
毒品对人体的作用首先损害人的大脑,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其次是影响心脏功能、血液循环及呼吸系统功能,还会影响正常的生殖能力,吸毒者或其配偶生下畸形儿、怪胎屡见不鲜。吸毒可使人的免疫力下降,容易感染各类疾病。这些人往往面色蜡黄、身体消瘦、嘴唇焦黑、神色漠然。严重的则丧失劳动能力,以至日渐衰竭而死亡。毒者在毒瘾发作时,轻者头晕、耳鸣,重者呕吐、涕泪交流、两便失禁、浑身打颤;这时,吸毒者往往是丧失人性,丧失理智。他们四肢痉挛,鬼哭狼嚎,或撞墙或自伤,弄得鲜血淋漓,甚至自杀。另外,值得警惕的是,一些吸毒者后期往往靠吸食毒品不能满足要求,转而采用静脉注射的方式,他们共用未经消毒处理的注射器和针头,致使艾滋病传播。
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有何害处?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不详点击数:8更新时间:2006-5-17
目前,我国毒品问题越来越严重,在许多地方都有庞大的地下毒品市场,毒品很容易流入未成年人手上。而未成年人往往由于愚昧无知,寻求精神刺激,或者因为好奇、新鲜、追求时髦,以及发泄挫折而吸食毒品,最后染上毒瘤。现在未成年人已成为吸食、注射毒品大军中越来越大的群体。据调查,1998年在山西省吸毒人员中,25岁以下的占44%。而1998年全国登记吸食注射海洛因、鸦片成瘾者超过54万,其中青少年占83.6%。年龄最小的才11岁。怪不得意大利前总理克拉克西在十年前曾为该国的严重毒品问题而忧心忡仲:“毒品的传播是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它像一条蛀虫一样钻进我们的社会组织,首先咬坏其最薄弱的毫无防御的环节——青少年,为此,必须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方式来拯救受毒品危害的青少年。”
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损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各类毒品都是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的,根据科学测定,毒品会严重损害人的大脑、心脏、肺、肾等的内分泌系统和自身免疫系统。因此,注射式吸食毒品成瘾后,会周身乏力、形容枯槁,精神颓废,反应迟钝、喜怒无常,甚至咳嗽咯血,心悸、性功能减退。过量吸食、注射毒品,则会导致死亡。据联合国世界毒品报告公布,1997年全世界有10万人因吸毒死亡,1000万人因吸毒丧失工作能力。我国也已出现多例因吸毒而死亡的例子。现在还有一种状况必须引起人们高度重视,那就是一些传染病、性病通过不洁的毒品注射器而快速地、大幅度地传播开来。
二、损害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后,往往智力下降,注意力难以集中,控制力减退,情绪不稳,动不动就发怒;在人生观和世界观上,缺少了崇高的追求,变得自私自利,意志消沉。
三、直接导致毒品犯罪泛滥。未成年人大量加入腐君子的队伍,大大刺激了毒品的消费市场,使得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获得巨额利润,为这些犯罪也日益猖极推波助澜。而且不少吸食、注射毒品者为了维持自己的吸食、注射毒品的巨额支出,也从事贩卖、运输毒品等毒品犯罪活动。
四、诱发其他刑事犯罪。吸毒与犯罪是孪生兄弟。毒品的刺激本身就容易导致犯罪;又加上毒品价格昂贵,据调查,吸毒成瘾的人,每天需300元左右的开支,否则将无法活下去,而未成年人没有金钱收入,只好能偷就偷,能骗就骗,偷不到骗不到就抢,只要能搞到钱,就不择手段。偷窃、抢劫、诈骗、敲诈、卖淫等等犯罪往往是与吸食注射毒品联系在一起。
五、败坏社会风气。未成年人往往把吸毒视作出风头之举,认为“吃了海洛因,在社会上才能雄得起、弹得狠”,吸毒成瘾后,则最起码的人格尊严都丧失殆尽,道德沦丧,鲜廉寡耻,男的赌博,打架斗殴,嫖娼,女的出卖肉体,沦为娼妓,败坏社会风气。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规定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
——浅议公民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丹阳市云林中学洪云俊
一家报纸最近刊发一则新闻:某县一所农村中学公布了学生的期中考试分数表,成绩很差的一名男生因感到羞辱而自杀。该生家长怒上法庭状告学校侵犯了孩子的分数隐私权,请求法庭追究学校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则新闻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育界的关注。人们透过这个案件,捕捉到一个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条文界定,但随着现代文明、现代教育的发展又无法回避的敏感话题。
近年来,因隐私权被侵害走上法庭讨说法的例子举不胜举。应该说,成年人的隐私权已经得到了社会的尊重和保障。而法律对未成年人隐私权是什么态度呢?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而“隐私权”作为法律概念,其内容并没有在任何一部法律中界定。
事实上,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学校、家庭的教育权也出现了一定的对立和冲突。在被调查的150多名中小学生中,68%的学生不知道什么是“隐私”;30%的学生知道隐私是属于个人的事;有75%的学生讨厌家长和老师强迫他们说出不想说的事。
在被调查的50名中小学教师中,有70%的小学教师否定小学生有隐私权;10%的小学教师和55%的中学教师认为,学生可以有一定的隐私权,这有利于保护他们的自尊,培养他们独立自主的人格;有21%的中学教师反对中学生有隐私权。
在被调查的家长中,80%的学生家长对孩子学习的关心远远高于对孩子情绪情感的关心;78%的家长对孩子的一些具体问题既感困惑,又缺乏相应合理的了解方式;只有11.5%的家长关注孩子的情绪、情感的变化和个性心理的培养。
未成年人的隐私包括哪些内容�法律界人士认为,隐私权随着生命的诞生而诞生,随着生命的结束而结束,隐私是与生命有关的个人私事,范围很广。学生的通信、日记、身体隐疾及家庭情况等都属于隐私。另外,学生的情绪、情感变化,小发明、小实验、肖像等也都属于隐私之列。有时有必要将学生的奖惩、生理特点、心理变化、生活习惯、学习方法、学习成绩等作为隐私加以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使孩子们的身心都能够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问题也应受到关注。既承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又履行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和监护权,如何才能使三者并行不悖,是社会需要讨论的一大问题。
一、隐私权的形成沿革
隐私,英文为Privacy,有隐居、秘密、私下之意思。在人类由动物中脱离而出之时,用树皮、树叶遮住下体可以说是人类羞耻之心最初萌发。在原始人类,所有的行为都是公开化的,过着群居、群食、性行为也是公开化的生活,那时的人类社会相对说是没有隐私可言的。但当人类萌发了羞耻意识后,两性的性行为开始秘密进行,但那时人类的隐私只限于人体特殊部位和两性间的秘密,内容十分狭窄,但已经具备了隐私的基本特征,这一部分内容也是当代隐私的主要内容。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隐私观念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内容也更加丰富,但大都是人体秘密和两性秘密的延伸,涵盖了住所、个人生活等方面。但这一时期的隐私观的最大特点是统治者享有无限隐私受到严密保护,而被统治治者几乎无隐私可言。古代中国对统治者的隐私有严明法律保护规定,秦开始设有窥宫者斩的规定,《宋刑统》规定:诸阑入宫门徒二年,阑入御膳所者,流三千里,登高临宫中者,徒一年。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统治者隐私观的成熟,只是没有针对百姓大众进行保护。
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形成了资产阶级的隐私观,具体体现了人们对私生活自由的渴望和追求,反对他人干扰、干涉、干预个人的私生活权利,其内容极其广泛,几乎概括了有关隐私的所有内容。这一时期的隐私权的特点是强调平等,全体人民一律平等地享有隐私权,但也认为不存在绝对隐私,隐私权也应受到法律的调整和必要限制。可以说这一时期的隐私权已具备了相当的内容,是当代隐私权的雏形。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189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当时的英文里面提到隐私权的概念就是一句话:“就是让我独处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文章特别强调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珍视它。此后,这项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
二十世纪初,美国法官开始在实务中运用这一理论处理案件,创设了隐私权的判例法。1902年纽约州法院审理罗伯森诉罗切斯特折叠箱公司案,是第一个隐私权的判例法。1903年,纽约州通过一项法律,使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但该法律侧重于姓名、肖像方面的隐私保护。1905年,乔治亚州高等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正式宣布当事人享有隐私权。至1974年,联邦议会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使美国成为隐私权立法最发达的国家。
中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至今没有相应直接的规定。现行《民法通则》颁行以前,公民的很多民事权利都未能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更不用说隐私权。对隐私权的保护,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中,《宪法》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9条规定住宅不受侵犯,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的这些规定,从基本法的角度,着重对公民隐私权的组成部分作了原则性的保护。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人格权。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111条规定了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64条规定,被告人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第103条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法》30条对查阅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要保密。《律师法》第33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并规定了律师泄露当事人隐私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二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行政处罚法》第42条:“(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值得重视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规定,该法第30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这一规定有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人格权的趋势。在我国的基本法中,第一次出现“隐私权”这个概念是1993年3月31日颁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该法第30条第二款:“澳门居民享有个人的名誉权、私人生活和家庭的隐私权。”国家旅游局2002年4月5日颁布的《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也明确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该规范第16条:“饭店应当保护客人的隐私权。”卫生部2002年4月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同样也明确规定了就医者的隐私权,该办法第21条:“美容机构应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理论界和实践中都一直主张对公民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在制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时,采取了变通的方式,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1993年8月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7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一规定可以说是目前隐私权保护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隐私权的特征
一般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点,一是“私”、二是“隐”。前者顾名思义,“私”既是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要件,后者主要描述一种某种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包括个人私事不被他人知悉,按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如果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则会对当事人产生某种不利的后果。因此,隐私本质上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社会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不愿他人干涉不愿被他人侵入的个人领域。因此,隐私有这样一些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为无形的隐私;二是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为有形隐私。第三种定义,很准确地描述了隐私的含义,有比较明确的界限,但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看,三种形态都应是保护的客体。
从上述隐私的定义分析中,可以得出隐私权的特征主要有:
(一)隐私权的主体是公民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隐私权的主体,有人主张法人等组织也享有隐私权,那是误解了隐私的本质概念,把商业秘密与隐私混淆了,因为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权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反之,如果将法人或其他组织也赋予隐私权,不利于社会群众、有关部门对他们的监督、质询,所以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
(二)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等不与公共利益、社会群体利益相关的活动等。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的两性生活、婚外恋和婚外性生活等,但婚外恋和婚外性生活涉及社会伦理道德,虽不得向社会公布,但不排除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当然如果因此构成犯罪,则应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信息俗称个人情报、个人资讯,包括个人所有的情况,如身高、三围、体重、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收入状况、社会关系、家庭情况、婚恋情况、学习成绩、缺点、爱好、心理活动、未来计划、姓名、肖像、住居、家庭电话号码、住址、政治倾向、宗教信仰、储蓄、档案材料、计算机储存的个人资料、被罪犯侵犯记录、域名、网名、电子邮件地址、QQ号码等;个人领域也称作私人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阴私部位(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如女性的乳房一般认为是性感器官。此外,个人居所、行李、公文包、学生书包、日记本、衣服口袋、个人通讯器材等也属于私人空间。
(三)隐私权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当涉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就在一定范围内不得为隐私,如涉嫌贪污、受贿等财产犯罪的,个人的财产、收入状况就必须接受调查;婚外性关系涉嫌破坏婚姻家庭罪,破坏军婚罪等犯罪时,也必须接受调查;当进行征兵、招聘模特、特殊招工等活动时,个人身体状况、阴私器官等则必须接受检查,等等这些情况下个人隐私就与公共利益有关。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随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使得公民隐私权在很多情况下都难以得到保护或处于尴尬的境地,这些现状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三、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和侵害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一般认为,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一)隐私隐瞒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的破裂。这种隐瞒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
(二)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如为创作文学作品,公布自己的日记或利用自己丰富的生活经历创作文艺作品;还如利用自己的身体,客观的进行绘画、摄影;女性利用自己三围、身高、体重优势应聘模特等等。但隐私利用权必须是合法利用,如果是非法利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利用自己的身体进行色情表演,在网络上散布自己的色情、淫秽日记等,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的社会风俗,应认为非法利用隐私。
(三)隐私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四)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主要是:
一是公开部分隐私。权利主体以自己决定公开自己的隐私的方式、传播的范围等。
二是准允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如允许他人在自己卧室居住,准许他人看自己的日记,准许他人知悉自己的身体秘密,了解自己的经历、活动等。
三是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经历创作文学作品,用自己的社会关系进行其他活动等。
在实际生活中,不法侵害隐私权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是有意的,有的是无意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新宝将不法侵害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分为十类:
一是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二是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三是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四是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五是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它们公开;
六是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之于众;
七是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八是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九是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之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十是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过去的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张教授的上述分类基本囊括了侵害隐私权的所有表现形式,但具体的侵权行为是不可能一一列举的,总之只要侵犯了隐私权保护的客体的行为,都是侵害隐私权行为,综合起来可以概括为三大类:
1.非法收集、传播、利用个人信息、资讯。
2.干涉、追查、跟踪、拍照、摄影等非法搅扰私人活动。
3.偷看、宣扬个人日记、身体缺陷、通信,非法搜查他人住宅、行李、书包、身体,擅自闯入公民住宅、卧室,安装窃听、监视装置等侵害私人领域。
学校也存在的侵犯学生隐私权的现象也越来越受到媒体的关注。如北京原119中初二一女学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隐私权告赢班主任的消息,在中小学生中引起过强烈反响。在教育界,随意公布学生违犯行为内容,对学生早恋公开批评通报、对学生成绩进行排名。如湖南一所大学6男6女在宿舍同宿,学校将其行为向全校公布,造成很大的影响,后来12名学生以隐私权受侵害起诉学校。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侵犯了学生的隐私隐瞒权,如得不到遏制,将使学生的心灵受到创伤,严重影响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隐私权的保护
一般认为,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4个要件,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笔者认为,由于隐私权的特殊性,构成隐私权的要件只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要件足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兼用公平责任原则。个人隐私为绝对权,是公民人格权的基础,他人有不可侵犯之义务,故无论是作为或是不作为的行为,只要侵权人的行为违法造成了权利主体的侵害事实,行为和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直接和间接),侵权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样更有利于对隐私权的保护。而且,要认定主观过错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困难,往往权利主体难以举证侵权人的主观动因。
对于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只要该侵权行为没有合法依据或授权,即可确认行为违法(司法机关依法搜查、查询帐户、进入住宅等行为之外)。
对于损害事实,由于隐私权的特点,其损害表现为信息被刺探、被监视、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主要是一种事实状态,一般不具有有形损害的客观外在表现形态,故只要有被损害的事实存在,即可确认具备损害事实。
对于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无论是直接引起还是间接引起都涵盖在内,这种因果关系认定一般比较容易认定。
对于侵害隐私权构成的最主要的抗辩事由,是正当行使知情权。近年来,随着隐私权理论的发展,实践中也出现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如彩民买彩票中大奖,他认为这属于个人隐私(姓名、住址等),但其他彩民认为属于公共利益需要,要求公布中奖者身份等。还如一名女青年因婚前性行为怀孕流产后心存恐惧造成心理障碍,到心理医生处就诊时在医生保证不泄露其隐私的情况下将事情告诉了医生,但在治疗过程中女青年病情加重至病危送医院急诊,心理医生为抢救病人向医生及家属说了女青年的流产情况,医生对症下药才挽回女青年的生命。后来该女青年未婚流产的事传开后准备起诉心理医生。这是一个典型的隐私权与生命权或说知情权冲突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使司法人员无所适从。故从立法的角度明确公民知情权的原则、范围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各国关于隐私的保护的立法和实践,普遍采取下列一些方式:
从立法角度考察主要有:
一是直接保护方式:这种方式是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确认为侵害隐私权责任。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立法直接确认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故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能直接找到法律依据,最利于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直接保护的国家主要有美国、瑞士、土耳其、日本等国家。
二是间接保护方式:这种方式是指立法不承认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但涉及隐私权的案件,可以纳入其他侵权行为的范畴寻求法律保护。目前采取这种保护的国家主要有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我国台湾,中国也采取这种间接保护方法。间接保护方式不仅在诉讼上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在实体上,如果隐私的损害没有可比照的法律规定,则无法进行救济。如泄露他人隐私,既未造成名誉权损害,又未造成其他权利损害的,法律无法对其进行救济。采取间接方式的国家,根本原因在于立法上没有确认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因而无法进行直接保护。我国民法也没有承认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司法实践中都是以间接保护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在立法尚未对隐私权作出明文规定之前,可以借鉴德国、台湾等的做法,从间接保护方式逐渐向直接保护方式转变,更好地保护公民隐私权。
从保护的法律部门考察,可以分为民法保护方法和刑法保护方法。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指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承担民事责任。现今各国普遍采用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保护,责任方式包括除去侵害和损害赔偿。具体讲,除去侵害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行为方式,对一般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均可适用。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利益的赔偿。我国现行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还没有立法明文规定,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有关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财产利益的损失赔偿,要根据实际损失和实际情况全部赔偿。
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方法:是指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以承担刑事责任作为救济手段。目前世界上隐私权保护比较发达的美国、瑞士等国家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都仅仅停留在民法保护上,而没有上升到刑事责任的高度,其他国家就更不用谈了。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隐私权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承担刑事责任的方法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应该是隐私权保护的最高境界。但目前也不能说侵犯隐私权就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原理,只要一种侵权行为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要件构成犯罪,那么这种行为就从普遍的民事侵权行为转化为刑事责任。同理,一旦公民隐私权受到他人故意侵害,造成严重后果,各国刑法对此种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不同的只是没有以侵犯隐私权罪定罪处罚,而以其他罪定罪处罚。如故意偷窥他人隐私的行为我国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刑法》252条、253条: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着两条罪名可以说是我国以刑法保护方法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体现。笔者认为,既然立法已有从刑法角度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意图,那么是否可以在有关《刑法》修正案中对类似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均以252条的方式给予明确,因为还有很多严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都没有受到刑的保护,而单把属于隐私权中的信件隐私作为特殊保护,这种“不平等待遇”是不利于隐私权的保护的。
总之,隐私、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可以说是刚刚起步,没有什么现成的可以照搬照用的东西,都还处于理论研究阶段,从理论到实际还有一个很长的过程,还需要社会各界和法律工作者的不断努力。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加入WTO后,世界经济一体化必然带来公民权利保护的趋同,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不得不列入我国法律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希望到不久的将来,我们每一位公民都能依法享有、维护自己的合法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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