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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有常,利民为本”这句话出自哪里
出处:出自西汉时期刘安的《淮南子·氾论训》。
原文节选:
鲁昭公有慈母而爱之。死为之练冠,故有慈母之服。阳侯杀蓼侯而窃其夫人,故大飨废夫人之礼。先王之制,不宜则废之;未世之事,善则著之;是故礼乐未始有常也。故圣人制礼乐,而不制于礼乐。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政教有经,而令行为上。
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夫夏商之衰也,不变法而亡。三代之起也,不相袭而王。故圣人法与时变,礼与俗化,衣服器械各便其用,法度制令各因其宜,故变古未可非,而循俗未足多也。
白话译文:
鲁昭公有位奶妈,昭公十分敬爱她,奶妈去世以后,昭公破例为她守孝,所以就有了为奶妈守孝的礼节。阳陵国侯杀死了蓼侯,并抢走了蓼侯的夫人,所以从此以后举行大飨祭典时废除了由夫人执豆的礼仪。由此看来,先王的制度,不适宜的就废除它。
而近代的处事方法,如果是好的,就加以继承发扬。所以是礼乐从来就不是一成不变的。礼乐是圣人制定的,并不是圣人受礼乐限制的;治理国家虽有常规,但必须以便利民众为根本;政令教化虽有常法,但必须以切实有效为最好。
如果对民众有利,就不必非要效法古制;如果适合实际情况,就不必一定要遵循旧法。夏朝、商朝到了末世,桀纣不改变陈法导致了灭亡;夏禹、商汤、周武王不因袭旧法却兴旺发达而称王。
所以圣人的法度是随时势的变化而变化,礼节随着习俗的不同而改变;衣服、器械各自方便其使用,法令、制度各自适合时宜。所以改变古法无可非议,因循守旧不值得赞美。
扩展资料:
创作背景:
《淮南子·氾论训》又名《淮南鸿烈》,是西汉宗室刘安招致宾客,在他主持下编著的。据《汉书·艺文志》云:“淮南内二十一篇,外三十三篇”,颜师古注曰:“内篇论道,外篇杂说”,现今所存的有二十一篇,大概都是原说的内篇所遗。
高诱序言中,“鸿”是广大的意思,“烈”是光明的意思。全书内容庞杂,它将道、阴阳、墨、法和一部份儒家思想糅合起来,但主要的宗旨倾向于道家。《汉书·艺文志》则将它列入杂家。
文帝8年(公元前172年),刘长被废王位,在旅途中绝食而死。文帝十六年(公元前164年),文帝把原来的淮南国一分为三封给刘安兄弟三人,刘安以长子身份袭封为淮南王,时年十六岁。
他才思敏捷,好读书,善文辞,乐于鼓琴,所创作的《淮南子》继承、发挥了黄老学派、商鞅、韩非的历史进化观念,提出了社会生活是变迁的,法令制度也应当随时代变迁而更改,即令是“先王之制,不宜则废之”。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的意思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的意思如下: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是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重要观念。其中,“治国有常”意味着国家治理需要依据一定的规律、法制和制度,而不能随意改变;“利民为本”则强调政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民的利益,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应以民众的幸福为出发点和归宿。
这一思想所强调的是政治稳定和社会公平,号召政府在治理国家时坚持以民众的利益为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发展。在现代社会,这一思想仍然有着十分广泛的适用性,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都有其重要的指导价值和理论基础。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的出处: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这一论断最早来自于中国古代政治家、思想家孟子,在《孟子·公孙丑下》一章中曾有“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说法,并强调君主应以民众的福利为最高宗旨。
后来,这一思想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深刻影响了中国历史上各个政治制度和领袖的治理理念。在现代社会,这一经典论断仍然被视为一种重要理念,提醒政治家、统治者需要尊重人民、关注民生,依据国家法制和制度为基础,真正达到“治国有常”的目标,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理想状态。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什么意思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的意思是治理国家有不变的法则,但最根本的是让人民获利,常:准则,本:根本,经:准则,上:极致。出自西汉时期刘安的《淮南子·氾论训》,下一句是政教有经,而令行为上,意思是政治教化也有固定的模式,但最紧要的是让政治命令畅通无阻。
《淮南子·氾论训》又名《淮南鸿烈》,是西汉皇族淮南王刘安及其门客集体编写的一部哲学著作,据《汉书·艺文志》云:“淮南内二十一篇,外三十三篇”,颜师古注曰:“内篇论道,外篇杂说”,现今所存的有二十一篇,大概都是原说的内篇所遗。
据高诱序言,“鸿”是广大的意思,“烈”是光明的意思,全书内容庞杂,它将道、阴阳、墨、法和一部分儒家思想糅合起来,但主要的宗旨倾向于道家,《汉书·艺文志》则将它列入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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