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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亮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亮点和不足之处)

百科 2025-10-22 14:25:41 手游攻略 阅读:1333次

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亮点,以及评析民法典草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亮点和不足之处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评析民法典草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亮点和不足之处

【导读】最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的出台,取代了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

民法典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60个条文,覆盖每一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的全部生活。

民法典与人口和生育问题关系比较密切的部分是婚姻家庭编。我们认为,婚姻家庭编的最大亮点,是删除了原婚姻法和收养法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婚姻家庭编(以及整部民法典)没有出现“计划生育”一词。但婚姻家庭编也有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是关于法定婚龄以及限制收养子女数这两个方面。下面分别进行详细分析:

一、在婚姻部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这条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是沿用了原《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事实上,1980年我国制定《婚姻法》时之所以把法定婚龄规定得这么高,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为了配合当时推行的“一胎化”政策。随着我国生育政策的逐步放宽,原《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早已不合时宜。

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在2012年和2017年全国两会上提交建议,把男性和女性的法定婚龄统一降到18周岁。何亚福先生也曾在《新京报》上撰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18周岁的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结婚是一种民事行为,如果18岁不允许结婚,意味着这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法定婚龄统一到18岁,是对法律体系逻辑统一的尊重。需要指出的是,降低法定婚龄并不等于提倡早婚。这是因为,法定婚龄只是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并不是说到了法定婚龄就应该结婚。

有一种很普遍的观点是:现在很多人在18岁时仍然读高中,怎么能结婚?这种观点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现在很多农村人并不读高中,而是初中毕业就去打工了。这些农村青年出去打工两三年,到18岁时,心智已比较成熟。所以,用城市人的眼光来看法定婚龄降到18岁,可能不切实际;但从农村人的角度来看,这一议案是接地气的。

法定婚龄降到18岁,对大多数人来说并没有什么影响,因为即使法定婚龄降低了,大多数人仍然会在男22岁、女20岁以上的年龄结婚。2015年中国妇联发表的《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平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2.3岁。而根据江苏省民政厅的数据,2017年,江苏省平均初婚年龄为34.2岁,其中女性34.3岁,男性34.1岁。因此,法定婚龄降到18岁,并没有损害到多数人的权益,但保护了少数人的权益。

从国际上来看,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高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其中我国男性的法定婚龄是世界最高。比如,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法定婚龄是18岁;美国的法定婚龄由各州决定,很多州也规定是18岁;在东亚地区,日本的法定婚龄是男女均为18岁,我国台湾省和韩国的法定婚龄是,在父母同意下,男18岁,女16岁就可以结婚,而到了20岁,就不需要父母同意也可以结婚。

二、在收养部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我们认为,虽然这条规定比原《收养法》规定“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有所放宽,但限制收养人最多只能收养两名子女,仍然是不必要的。

过去,限制生育的政策以及《收养法》对收养设置严苛的条件,是导致弃婴和拐卖儿童增多的两个重要原因。因为生育限制政策在压缩普通家庭按意愿生育孩子空间的同时,严苛的收养规定大大窄化了正常收养的渠道。一旦正常合理的途径被阻滞,非法的行为就有了滋生的土壤,儿童拐卖猖獗正是这一规律的体现。这可以从拐卖儿童的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来理解。

从需求来看,在生育限制政策下,部分家庭无法通过增加生育数量来满足有儿、有女或儿女双全的需求,也无法满足《收养法》中无子女的规定,但购买儿童却可以进行性别选择,也可绕过当地计划生育机构在怀孕期间的干扰和胁迫。还有,无法生育的夫妻早年可将亲友的孩子过继到身边,但《收养法》将送养的孩子也当成计划内生育名额,使得亲友很难生育更多的孩子过继出去。

从供给来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春雷副教授针对133个被拐卖儿童案例的实证分析显示,有一半多儿童是被亲生父母或亲戚出卖。该分析并未列出具体的出卖原因,但如果这些家庭能将孩子合法送养给亲友,其中很多应该不至于将孩子卖掉。

中国早已经陷入低生育率陷阱已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后,近三年全国出生人口仍然连续下降。这种人口趋势将严重威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全面放开乃至大力鼓励生育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的背景下,以限制生育为目标对公民收养子女数量进行限制早已不合时宜。为此,我们建议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改为“收养人可按意愿和经济状况收养多名子女”,并明确规定被收养的孩子与亲生孩子在落户和受教育方面享有同等的权益。

最后,我们建议政府建立收养制度,在父母没有条件自己养育时,孩子可由政府机构代养,在规定年限内可以领回。

民法典新婚姻法有哪些亮点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8月27日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婚姻家庭编草案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如明确疾病不再成为禁止结婚的条件,登记离婚增设了一个月的冷静期,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增加婚姻无效的情形,完善离婚赔偿制度,放宽了收养条件,有一个子女的家庭也可收养一个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小编梳理了婚姻家庭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的亮点,一起了解一下:

亮点一: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亮点二: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为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利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草案增加了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亮点三: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亮点四:完善离婚赔偿制度

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四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为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制裁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草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亮点五: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中都有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草案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亮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亮点和不足之处)

亮点六: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概念

草案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亮点七:“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草案增加了“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

亮点八: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草案增设了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亮点九: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草案增设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亮点十: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可提起诉讼

关于亲子关系,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亮点十一: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

关于诉讼离婚,草案增加了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亮点十二:离婚后子女抚养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草案明确,“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亮点十三: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

关于离婚后探望子女的问题,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规定。

亮点十四: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现行婚姻法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草案修改为“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亮点十五: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

关于离婚补偿,草案扩大了适用范围,删掉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限定性条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明确规定“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亮点十六: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可被收养

关于被收养的对象,草案取消了现行收养法“不满14周岁”的限定,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就可以被收养。

亮点十七:有一名子女者也可收养一名子女

草案放宽了收养人的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亮点十八: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40周岁以上?

对于单身收养的问题,现行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草案将其修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该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

亮点十九:两种情形配偶一方可单方收养

对于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问题,现行收养法规定,须夫妻共同收养。草案增设了配偶单方收养的规定,“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

亮点二十: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

草案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本文来源:中国妇女报

《民法典》的亮点和特色是什么

(一)《民法典》具有极强的中国特色

《民法典》编纂始终贯彻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民法典》第一条中就有明确的体现:“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二条至第十条从民法原则上对社会核心价值观进行了体现,特别是其中的秩序原则、绿色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具有极强的中国时代特色:其中“绿色原则”的提出,是以人民为中心,可持续发展在法典层面的具体体现,是与我们国家的发展政策向呼应的;而“秩序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则是强调“习惯”“公序良俗”的作用。社会问题的治理,不仅仅要依靠法治,同时也要凭借善良风俗;需要基层组织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的时候,不仅要懂法,还要对所在地区的习惯、风俗具有明确的认识。问题的处理结果,不应当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应与该地区历史形成的善良风俗不同,而影响群众的“法情感”,未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打开《民法典》,我们发现使用语言是平实易懂的语言,从形式上保障了人民的权利;而《民法典》中对民事主体人身及财产权利的保护,是从实体上体现出人民当家做主。《民法典》对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等倡导性规定,无不是《民法典》中国特色的体现。

(二)《民法典》具有显著的开创性

《民法典》的开创性体现在历史维度和编章设置。《民法典》是近代中国第一部法典,开创中国法律法典化的先河。中国自古有“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主要集中于刑事规定,民事纠纷的解决主要由社会基层组织依据道德、礼俗给予解决。近代以来,在“西学东渐”的思潮下,进行了大量学习西方制度的努力,但距离具有自己的法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在1954年开始就进入草案阶段,历经66年积累与准备,终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

《民法典》的编章设置,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法典,有开创自己的特点。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其他国家没有过的,足以体现《民法典》对人的权利的重视。人格权编不仅对传统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相关权利进行明确规制,更是对人的精神健康进行了规定,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强化了隐私保护,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完善了相关的保护规则。

(三)《民法典》具有很强的实践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民法典》1260条是建立在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总则等九部民事法律所确立的框架下,对原有法律条文进行了吸收和精练。在立法过程中,《民法典》条文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50余条,而这种“吸收”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法院裁判的延续性,对于社会经济的平稳,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民法典》不但提供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还制定了常见具体问题的处理规则。以旅客霸座为例,近些年霸座事件屡见报端,但往往停留于道德层面,公权力介入存在法律障碍,而本次《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票,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民法典》以明确态度,对于霸座行为给予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赋予承运人有向“霸座”人员按照自行规定加收票款的惩罚性权利,更重要的赋予了在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不但能够使霸座人员受到应有惩罚,也从事实上维护了合法旅客的权利,引导了良好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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