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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什么
法律主观: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法律客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要怎么填写
(一)填写要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发证机关(或查验机关)的经办人根据办证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填写项目要求,如实填写;必须使用碳素笔,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二)表格内项目填写说明1、发证机关需填写内容(序号为按表格内容顺序排列)(1)证号: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编号由五部分构成,即省代号、市(地、州)的编码,县(市、区)顺序号,年度号、乡(镇、街道)办证流水号。编码填写分配的英文字母大写。县(市、区)顺序号、乡(镇、街道)办证流水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如:甘肃省(代号)张掖市(G)山丹县06老军乡(10)2003年(03)办理的吴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定办证明流水号4551)。编号填写:甘G0610034551。(2)照片:贴申请办证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压盖发证机关公章;(3)发证机关:直接填写××县城或××乡(镇、街道)××机关。(4)发证机关地址:填写详细通讯地址;(5)邮政编码:填写发证机关所在地邮政编码;(6)电话:填写发证机关电话号码;(7)发证日期:用阿拉伯数字;(8)有效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废止日期。(9)经办人:加盖本人印章;(10)持证人;填写申请办证人姓名;(11)性别:填写男或女;(12)出生年月:用阿拉伯数字;(13)身份证号码;从第一个空格开始填写。(现表格设计了18位,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将对公民身份证明增加三位号码。由于只有公民新领或变更身份证时方使用新号码,故对使用原身份证的,仍填原号码,后三位空置。)(14)婚姻状况:填写未婚、已婚(或者再婚)、离异、丧偶;(15)结婚时间:填写现婚姻缔结时间,未婚或离异、丧偶则空置。(16)常住户籍所在地:可省略省、市,直接写县或乡(镇、街道)、村、组;(17)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电话:在电话号码前加区位号;(18)配偶姓名(19)常住户籍所在地:如与持证人相同,可填“同上”;(20)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电话:如与持证人相同,可填“同上”;(21)发证时已有子女数:不论计划内或计划外,按实有子女数分别男、女性别,用大写“壹、贰”等填写,若无则以“/”表示;(22)发证后生育子女数: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填写。(23)落实节育措施记录: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24)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记录: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填写应缴纳费用及实际征收金额。2、查验证明机关需填写内容(25)发证后生育子女数: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26)落实节育措施记录: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27)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记录: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填写应缴纳费用及实际征收金额;(28)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每次查验填写一栏,内容简明扼要;在“验证机关”处盖章,“经办人”处填写查验人姓名(如多人查验,填写一人姓名即可),并注明时间(年、月、日)。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怎么开
法律主观: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方式: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过22个工作日调查,核查无误的,应予以登记。
法律客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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