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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扣10%的进项税 会计处理(加计抵减10%、15%的相同与不同)

百科 2026-02-13 12:21:20 投稿 阅读:72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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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扣10%的进项税 会计处理

加计扣除10%进项税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贷:其他收益——其他。

根据相关规定可得,纳税人应当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对当期加计抵减额进行计提,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而对于已经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相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则应当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对加计抵减额进行相应调减。

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在企业计算时,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才是应缴纳的增值税。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额的多少。

一般在财务报表计算过程中采用以下的公式进行进项税额计算: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进项税额是已经支付的钱,在编制会计账户的时候记在借方,因为进项税额是企业支付给供应商的税费,销项税额是购买方支付给企业的税费;进项税在借方表示应交税额的减少,销项税额在贷方表示应交税额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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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扣10%的进项税 会计处理(加计抵减10%、15%的相同与不同)

作者:阿汤 会计网原创首发

当我们要攒钱的时候,常常会用到“开源节流”这招。同样的,企业经营的时候也常常会注重“开源节流”。如果按照通常的理解,企业的“开源”和“节流”是扩大销售和控制成本费用。那么,今年官方提出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让企业增加进项税额抵减比例形成节税控成本效果,可以说是升级版的“开源节流”了。

如果你还没理解加计抵减政策,就跟阿汤来学习一下吧。

适用范围

面向这些行业

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纳税人。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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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下图大致了解适用政策的纳税人和不适用政策的纳税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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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扣10%的进项税 会计处理(加计抵减10%、15%的相同与不同)

适用政策还须同时满足销售额要求

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

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销售额比重的计算,要注意以下情况:

销售额比重参考的是纳税人上一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2019年3月31日及以前成立但不足一年的纳税人,按实际经营期销售额核算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是否超过50%,

但对于2019年4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计算销售额是以成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为参考。

加计抵减政策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政策。但如果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比重是否符合超过50%,可以从企业成立起算,即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

举个例子:

A公司在2018年1月成立,在2018年7月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确认销售额的时候,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一起核算。所以计算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时,从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销售额是要合并计算的。

B公司在2019年5月成立并直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B公司5月销售货物2万,6月销售货物1万,提供餐饮服务的销售额为3万,7月销售货物2万,提供服务的销售额为2万,根据政策,4月1日后成立的公司,计算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销售额是以成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为标准,即计算B公司5/6/7月的销售额,(3+2)/(2+1+3+2+2)等于50%,不符合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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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时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布,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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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时间共2年9个月。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对于2019年3月31日及以前成立但不足一年的纳税人,按实际经营期销售额,2019年4月1日起产生的进项税额,才能开始享受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注意: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也就是说,4月1日后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3个月后才计算销售额是否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如上述B公司5月成立并直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若7月提供服务的销售额为4万,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7月份一并计提5-7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官方对于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可以说很贴心了。不仅可以加计抵减,适用政策的纳税人当期未计提的还可以补计提,近日还为生活性服务纳税人追加了一个福利:

官方于2019年9月30日出台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公告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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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生活性服务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4月1日至9月30日,加计抵减10%,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加计抵减15%。

若成立以来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自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即可以享受加计抵减。

计算方法

加计抵减政策主要涉及的计算公式:

公式1: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公式2: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公式3(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注意:公式1、3的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限于纳税人当期提供四项服务发生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当期所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都可以纳入核算。

举个例子:

C公司1月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主营餐饮服务,,C公司4月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万元,

C公司4月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10万×10%=10000元

C公司10月进项税额为16万元,上期无加计抵减额余额,但是有组织员工团建产生的进项税额4000元。

C公司10月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

0+16万*15%-4000=20000元。

适用要点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注意这五个方面,

1、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情况下,当期课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都可以纳入加计抵减额,不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发生的进项税额。

2、加计抵减额不同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直接抵减应纳税额,而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为确保留抵税额的真实准确,需维持进项税额的正常核算,避免加计抵减对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的影响。

3、因上述1的情况下,纳税人适用政策当期的进项税额都纳入加计抵减,所以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加计抵减额要同步调减

4,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于境内业务,纳税人出口、跨境业务,要区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对这部分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5、加计抵减政策是企业自主判断自主声明申报,对于适用过程中发生的加计抵减额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情况,也应按规定在申报时填好台账,控制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以上掌握了吗,这么好的政策,符合条件记得去申报哦!

注意:因近期政策改革频繁,具体操作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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