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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新能源有什么发展趋势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和新能源有什么发展趋势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新能源有什么发展趋势
2018年新能源行业发展现状与前景分析“531”新政利大于弊,未来光伏、风电成长空间巨大
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方针分析
坚持高质量发展的总要求,进一步完善新能源发电项目竞争配置机制,进一步优化风电光伏发电的建设布局,推动风电和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平价上网,支持风电光伏分散式发展,持续强化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是管理层为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拟定的现行方针。
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稳步扩大,发电装机达到7.06亿千瓦
在即将过去的2018年,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稳步扩大。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新能源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在2018年前三季度,我国新增新能源发电装机5596万千瓦,占全部新增电力装机的69%。而截至到2018年9月底,我国新能源发电装机达到7.06亿千瓦,同比增长12%。这其中,包括水电装机3.48亿千瓦、风电装机1.76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1.65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1691万千瓦。
以风电、光伏为例,在风电方面,今年前三季度,我国风电新增并网容量1261万千瓦,同比增长30%,风电发电量267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6%。从新增并网容量区域分布来看,新增比较多的省份主要是内蒙古(193万千瓦)、江苏(156万千瓦)、山西(117万千瓦)、青海(110万千瓦)、河南(86万千瓦)、湖北(79万千瓦),合计占到全国新增容量的59%。
在此基础上,风电热门市场海上风电也在快速增长,今年前三季度,海上风电新增并网容量102万千瓦,主要集中在江苏(92万千瓦)和福建(9万千瓦)两省,累计海上风电装机容量达到305万千瓦,主要集中在江苏(255万千瓦)、上海(30.5万千瓦)、福建(19万千瓦)。
更为值得欣喜的是,今年前三季度,我国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达到1565小时,同比增加了178小时。其中,弃风电量为222亿千瓦时,同比减少74亿千瓦时。全国平均弃风率为7.7%,比去年同期减少了4.7个百分点。这意味着,曾经困扰行业的弃风限电情况,正在全面改善。
在光伏方面,我国光伏发电市场也总体稳健,截止到今年9月份,我国光伏发电累计装机达到16474万千瓦(光伏电站11794万千瓦,分布式光伏4680万千瓦)。在此背后,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光伏发电新增装机3454万千瓦,其中光伏电站新增1740万千瓦,同比减少37%,分布式光伏则新增1714万千瓦,同比增长12%。
从新增装机布局看,华东地区新增光伏装机为858万千瓦,占全国的24.8%;华北地区新增光伏装机为842万千瓦,占全国的24.4%;华中地区新增装机为587万千瓦,占全国的17.0%。而与风电一样,全国来看,光伏遭遇弃光的情况也得到了明显缓解,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光伏发电平均利用小时数857小时,同比增加57个小时;弃光电量40亿千瓦时,同比减少11.3亿千瓦时,弃光率为2.9%,同比降低了2.7个百分点。
在业界看来,光伏装机增长重心正在向我国东部,电力市场消纳条件比较好的地区转移。同时,分布式光伏的增长更快,意味着管理层支持风电光伏分散式发展的政策得到了市场的认可。
“531”新政长期积极影响大于短期阵痛
今年1月份至4月份,光伏行业密集出台了《关于2019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
“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
特别是4月13日,国家能源局对《关于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的通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征求意见。彼时,业内普遍认为,这两个文件是对光伏行业进行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管理层对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管理办法将会发生重大的变化。
但紧随其后,对于光伏行业影响似乎更为重大的一项政策,业界称为“531”新政的《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颁布。
从“531”新政的内容来看,“暂停普通地面电站指标发放”、“分布式光伏规模受限”、“调低上网电价”等内容,看似是扼住了光伏行业命运的喉咙。按照新政,地面电站、分布式电站和扶贫电站均由国家层面直接安排和管理。其中暂不安排2018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仅安排1000万千瓦左右的分布式光伏建设规模,进一步下调光伏标杆上网电价,降低补贴强度。
这一变化曾令业界哗然,前瞻数据亦显示,2018年前三季度,我国光伏发电新增装机3454.4万千瓦,同比下降19.7%。其中,虽然分布式成为“逆”势攀升的典型代表,但光伏电站新增装机却同比减少了37.2%。
此外,“531”新政发布后,在资本市场上,以光伏产业上市公司为代表的一批新能源上市公司股价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光伏组件企业形势尤为严峻,净利润率降至1%以下,部分企业甚至出现亏损。而大部分光伏公司在第三季度的营收、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毛利率、现金流等财务指标上均出现了下滑。
不过,慌乱过后,越来越多的业界人士认为,“531”新政的颁布实为利大于弊。
虽然短期内光伏企业将面临不小的挑战,但在全球气候变化、能源转型的大背景下,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共识,为了增强光伏发电的竞争力,尽早实现平价上网,“531”新政的颁布有助于提高行业门槛,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产业结构也将不断优化,具有积极意义。
如今,各界应该看到的是,在“531”新政的引导下,光伏产业正在加速淘汰落后产能,上下游越来越多的企业则更为积极地通过技术的革新,实现降本增效,主动迎合市场需求。
11月中旬,A股光伏板块集体回暖,部分个股甚至呈现大幅上涨。在业界看来,这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家能源局组织召开的会议释放了较为明确的光伏“十三五”装机规划上调信号。对于2018全年光伏发电量,业内人士预计可能接近40GW,比“531”刚出台时业内预计的“30GW以内”要好得多。不过,关于“十三五”全国光伏装机规划究竟上调至多少,目前仍是未知。而可期的光伏政策环境迎来边际改善,有效扭转此前“531”新政带来的市场对光伏产业的悲观预期。
目前,业内普遍预计2022年能够实现平价,而现在正是平价上网的“最后一公里”。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相关报告,新政对于光伏企业的压力将逐渐退去,光伏成本和价格仍将处于“快速下降通道”。接下来的光伏市场将呈现无补贴项目与补贴项目共存状态,同时增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心,待相关政策细化后,其有望重新激发下游应用端的投资热情。随之而来的还有行业信心,业界专家指出,2019年将有新一轮补贴指标,业界千呼万唤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将正式实施。
风电竞价预示平价上网已经来临
今年,风电行业也迎来了《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试行)》两项新政,《通知》要求,新增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海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这意味着,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时代的告终,风电平价上网已经到来。
目前,我国风电行业实现快速规模化发展,但存在较为严重的弃风限电、非技术成本高等问题。业内专家表示,此次印发的《通知》及《指导方案》,意在解决这两项不必要的成本,为实现风电平价上网扫清了障碍。
在风电新政发布后,有专家表示,风电建设管理办法是地方政府自主确定年度建设规模,并通过行政审批确定具体建设项目,但在具体的指标分配上仍存在标准不统一、不透明、难以公平等问题。这会导致将风电资源配置给不具备技术能力和资金实力的企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消纳条件不能得到有效落实,风电项目建成后不能及时并网。还有可能衍生变相向企业收费等问题,从而增加风电开发过程中的非技术成本。
《通知》提出,尚未配置到项目的年度新增集中式陆上风电和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并确定上网电价,各项目申报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同时,《指导方案》也将解决弃风限电,消除非技术成本作为项目竞争的前提条件。《通知》及《指导方案》将解决弃风限电,消除非技术成本作为地方政府配置风电开发指标规则和依据,消除不必要的成本,有利于发现风电的真实成本,加速风电平价上网到来。
与“531”新政相似,风电新政从长远来看能够解决我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但同样,会对行业造成短期的阵痛,《指导方案》对竞争要素提出了要求。包括:对开发企业的能力,包括投资能力、业绩、技术能力、企业诚信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对设备先进性,包括风电机组选型、风能利用系数、动态功率曲线保障、风电机组认证情况进行;对技术方案,包括充分利用资源条件、优化技术方案、利用小时测算、智能化控制运行维护、退役及拆除方案、经济合理性等评价。
因此,风电企业要不断提高技术研发能力,具备各环节的优势资源整合能力,包括设备制造能力、EPC总包资质、工程建设优势与项目运营等方面。具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风电企业将会生存下来,经不住市场竞争考验的企业或将被淘汰。
12月初,广东省能源局印发《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广东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和《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广东省陆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以促进海上及陆上风电有序规范建设,加快风电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市场化发展。这也是全国首个风电竞价细则。
12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宁夏风电基地2018年度风电项目竞争配置评优结果的公示》。共有24家企业32个风电项目参与配置竞争,其中16个项目拟满额配置,4个项目拟减额配置,平均承诺电价为0.4515元/千瓦时。
而这两项地方政策的公布,都预示着未来电价仍有下降空间,风电平价上网正在加速到来。也为未来风电市场以及企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新能源消纳有待进一步改善
除上述光伏、风电两项重要政策外,今年年底,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下称简称《计划》),其中提到,近年来,我国新能源产业不断发展壮大,产业规模和技术装备水平连续跃上新台阶,为缓解能源资源约束和生态环境压力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新能源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也日益凸显,特别是新能源消纳问题突出,已严重制约电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解决风电等清洁能源消纳问题,建立清洁能源消纳的长效机制,《计划》中制定了,优化电源布局,合理控制电源开发节奏;加快电力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调节功能;加强宏观政策引导,形成有利于清洁能源消纳的体制机制;深挖电源侧调峰潜力,全面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完善电网基础设施,充分发挥电网资源配置平台作用;促进源网荷储互动,积极推进电力消费方式变革;落实责任主体,提高消纳考核及监管水平等相关措施。
同时,《计划》中已经对我国未来光伏和风电的利用率以及弃用率提出了目标。2019年,要确保全国平均风电利用率高于90%(力争达到92%左右),弃风率低于10%(力争控制在8%左右);光伏发电利用率高于95%,弃光率低于5%;全国水能利用率95%以上;全国核电基本实现安全保障性消纳。
2020年,要确保全国平均风电利用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95%左右),弃风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力争控制在5%左右);光伏发电利用率高于95%,弃光率低于5%;全国水能利用率95%以上;全国核电实现安全保障性消纳。
未来,对于光伏和风电行业的发展,有专家指出了以下几点,抓紧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政策,分省确定电力消费中可再生能源最低比重指标;严格执行风电投资监测预警和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等监测办法,在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前提下有序组织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平价等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率先在资源条件好、建设成本低、市场消纳条件落实的地区,确定一批无须国家补贴的平价或者低价风电、光伏发电建设;按照《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开展各种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扩大跨区消纳,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的送出和消纳工作。
风电、光伏未来仍是能源转型主力军
根据有关目标,2020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中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要达到9%,但2017年,作为绝对主力的风电和光伏发电量只占全部发电量的6.5%,距离目标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在此基础上,相关规划显示,2016年至2020年,我国风电新增投产要达到7900万千瓦以上,2020年达到2.1亿千瓦,其中海上风电500万千瓦左右;太阳能发电新增投产6800万千瓦以上,2020年将达到1.1亿千瓦以上。
由此可以看出,未来,国家限制煤电、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不会改变;水电资源总量存在制约,开发成本不断攀升,未来增长空间有限;核电建设受到整体社会氛围制约,发展存在不确定性;生物质、潮汐、地热等发电形式由于资源、成本、技术限制等多方面原因,发展规模也不大;综合各个因素,风电和光伏将是未来低碳发展和能源转型的主力军。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部令第19号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
2020年12月31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活动和机构运行有关情况,以及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六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交易监管的规定。
第二章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第八条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第九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第十二条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第十三条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第三章分配与登记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第十六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碳排放配额后,应当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
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立账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第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
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在国家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予以等量核减,不再进行分配、登记或者交易。相关注销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排放交易
第二十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第二十二条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防止过度投机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为交易主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数据及时、准确、安全交换。
第五章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核查结果应当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核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
第二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相关情况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
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交易监管等相关规定,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制定风险管理预案,及时公布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信息。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关于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第三十五条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反馈处理结果,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依法给予处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一)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者有构成其他违反国家交易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三)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四)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知识竞赛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知识竞赛参考答案
上海节能减排机制法律政策研究中心莫神星
《人民日报》(2008年6月16日14版)
一、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_______________起施行。D
A.1998年1月1日
B.2007年10月28日
C.2008年1月1日
D.2008年4月1日
2.《节约能源法》所称能源,是指_______________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A
A.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
B.太阳能、风能
C.煤炭、水电、核能
D.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3.《节约能源法》所指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_______________,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A.生产到使用的各个环节
B.开采到消费的各个环节
C.消费到回收的各个环节
D.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D
4.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_______________,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A.鼓励发展重化工业
B.鼓励发展第三产业
C.限制发展高耗能、资源性行业
D.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D
5.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_______________,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A.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
B.实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C.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D.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D
6.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_______________的消费方式。C
A.清洁型
B.循环型
C.节约型
D.环保型
7.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_______________的能源发展战略。
A.开发为主,合理利用D
B.利用为主,加强开发
C.开发与节约并举,把开发放在首位
D.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
8.国务院_______________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A.国家能源局
B.国家环境保护部
C.工业信息化部
D.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D
9.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_______________报告节能工作。
A.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
B.人民代表大会
C.常务委员会
D.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A
10.国家实行_______________,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A.节能目标责任制
B.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C.节能管理责任制
D.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D
11.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_______________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A.用能审查
B.用能核准
C.节能评估和审查
D.单位产品耗能限额标准C
12.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_______________。
A.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B.能源之星标准
C.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D.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A
13.国家对_______________实行淘汰制度。
A.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
B.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C.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设备和生产技术
D.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和生产技术B
14.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_______________。C
A.限期关停
B.限期淘汰
C.限期治理
D.限期整改
15.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_______________。
A.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B.单位产品耗能限额标准
C.能源之星认证
D.节能产品认证A
16.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_______________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A.生产
B.运输
C.销售
D.使用C
17.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_______,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
A.强制原则
B.自愿原则
C.限制原则
D.申请原则B
18.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_______,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A.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B.实行单位产品耗能限额标准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C.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D.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D
19.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_______________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A.节能设备经销商
B.节能设备制造商
C.节能监察中心
D.节能服务机构D
20.用能单位应当按照_______________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A.合理用能
B.经济性
C.技术上可行
D.目标管理A
21.用能单位应当建立_______________,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A.目标考核制
B.节能目标责任制
C.节能领导小组
D.节能办公室B
22.用能单位应当建立_______________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A
A.能源消费统计
B.节能考核
C.能源供应
D.节能量检测
23.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_______________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C
A.生产方式
B.用能方式
C.行业结构
D.产品结构
24.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_______________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C
A.热电联产机组
B.煤矸石发电机组
C.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
D.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
25.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_______________发布。B
A.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B.依照法定程序
C.由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D.由质检总局
2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_______________节能改造计划。
A.既有建筑A
B.工业建筑
C.民用建筑
D.公用建筑
27.建筑工程的_______________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A
A.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B.建设单位
C.设计单位
D.施工和监理单位
28.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_______________制度。C
A.冬季不得高于20℃,
B.夏季不得低于26℃
C.冬季不得高于20℃,夏季不得低于26℃
D.温度控制
29.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_______________、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A
A.用热计量装置
B.太阳能光伏发电装置
C.太阳能热水装置
D.用热控制装置
30.国务院有关_______________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B
A.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B.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C.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D.建设主管部门
3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_______________,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A.轨道交通
B.自行车
C.环保汽车
D.公共交通D
32.公共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_______________,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A
A.能源审计
B.能源计量
C.节能检查
D.节能监督
33.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_______________,其主要内容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A
A.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B.节能监督状况报告
C.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D.节能效益分析报告
34.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_______________,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A.能源审计岗位D
B.合同能源管理岗位
C.能源核算岗位
D.能源管理岗位
35.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_______________,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C
A.节能技术规范
B.节能产品目录
C.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D.节能技术标准
36.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_______________,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B
A.强制规范
B.推广目录
C.采购清单
D.认证名单
37.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_______________,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D
A.节能技术、节能设备
B.节能工艺、节能产品
C.节能工艺、节能设备
D.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38.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_______________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D
A.低价节能产品
B.成熟节能技术
C.实用节能设备
D.先进节能技术、设备
39.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_______________的产品、设备。C
A.专利证书
B.质量认证
C.认证证书
D.环保认证
40.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_______________。C
A.全额补助
B.风险投资
C.优惠贷款
D.融资担保
41.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_______________、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A.合同能源管理
B.能源需求管理
C.节能服务机构
D.能源效率标识A
42.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_______________电价政策。B
A.统一
B.差别
C.优惠
D.峰谷
43.对违反有关规定,批准或者核准不符合_______________的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D
A.推荐性节能标准
B.设备能效标准
C.设备经济运行标准
D.强制性节能标准
4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_______________,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B
A.限期销毁
B.停止使用
C.限期改造
D.限期报废
45.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_______________罚款。C
A.一万元以下
B.二十万元以上
C.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46.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_______________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C
A.因地制宜多能互补
B.节约与开发并举
C.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
D.节约放在首位
47.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_》的规定处罚。D
A.标准化法
B.节约能源法
C.质量法
D.统计法
48.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_______________。
A.限制C
B.配额制
C.包费制
D.无偿提供
49.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_______________、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B
A.能效标识
B.节能措施
C.节能设施
D.建筑节能标准B
50.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_______________的能源计量器具。
A.合格
B.检定合格
C.经检定合格
D.经依法检定合格D
二、判断题
51.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A:对B:错对
5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半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A:对B:错错
5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A:对B:错对
54.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一定费用。
A:对B:错错
55.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A:对B:错对
56.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对
A:对B:错
57.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对
A:对B:错
58.国家限制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的用能产品、设备。错
A:对B:错
59.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A:对B:错对
60.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单位产品耗能限额标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对
A:对B:错
61.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A:对B:错对
62.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A:对B:错对
63.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盈利性节能服务。对
A:对B:错
64.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
A:对B:错错
65.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质量的监督管理。
A:对B:错对
66.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A:对B:错对
67.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A:对B:错对
68.限制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A:对B:错错
69.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
A:对B:错
70.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可以销售或者使用。
A:对B:错错
71.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A:对B:错对
72.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A:对B:错对
73.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建筑面积收费的制度。
A:对B:错错
7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不包括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A:对B:错错
75.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A:对B:错对
76.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A:对B:错对
77.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A:对B:错对
78.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A:对B:错对
79.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A:对B:错对
80.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A:对B:错错
81.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A:对B:错对
8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国家规定的重点用能单位。
A:对B:错错
83.能源管理负责人无需接受节能培训。
A:对B:错错
8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
A:对B:错对
85.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使用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A:对B:错错
86.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A:对B:错对
87.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A:对B:错对
88.国家对能源矿产资源实行无偿使用制度。
A:对B:错错
89.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少用电或不用电。
A:对B:错错
90.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A:对B:错对
91.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A:对B:错对
92.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罚款。
A:对B:错错
93.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A:对B:错错
94.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不处以罚款。
A:对B:错错
95.电网企业未按照节能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对B:错对
96.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
A:对B:错
97.企业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名录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
A:对B:错
98.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对
A:对B:错
99.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的节能管理措施都是强制性的。
A:对B:错错
100.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增加了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等方面的内容。对
A:对B:错
主办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人民日报社新闻信息中心等。
竞赛内容
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知识,分为单选题和判断题共出100道试题,其中单选题50题,每题1分;判断题50题,每题1分;合计100分。
节约能源法知识竞赛须知
1、竞赛目的
为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大对节约能源法的宣传力度,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组织本次节约能源法知识竞赛。
2、主办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人民日报社新闻信息中心等。
3、竞赛内容
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知识,分为单选题和判断题共出100道试题,其中单选题50题,每题1分;判断题50题,每题1分;合计100分。
4、竞赛对象
各级政府部门机关,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参加。
5、竞赛时间
2008年6月16日至8月15日
6、竞赛规则
(1)本次竞赛分网上答题和书面答题两种。
(2)网上答题,登录相关网站,在线提交。
(3)书面答题,答题者应用钢笔、圆珠笔、签字笔在答题卡上将正确答案涂黑。答题卡直接邮寄到北京市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新闻信息中心节约能源法知识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收,邮编100733。
(4)答题卡上须写明答题者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每位参赛者只允许提交一张有效答题卡,否则视为无效答案。
(5)主办单位人员不得参加竞赛答题。
(6)竞赛答题的有效期截止到2008年8月16日零时,以邮戳和网上提交为准,过期作废。
集体或个人书面答题请点击下载:节约能源法知识竞赛试题
7、奖项设置
优秀个人奖:在满百分答题卡中,以公开抽奖的方式产生一等奖10名,奖金1000元;二等奖100名,奖金500元;优秀奖500名,奖金100元。
优秀集体奖:各地政府部门机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答题的,将答题卡直接邮寄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同时注明单位的名称、参赛人数及比例、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对于参赛率在90%以上,正确率100%的单位,由竞赛组委会抽出优秀集体奖10名,奖金各5000元。
2008年10月中旬,竞赛组委会对个人一等奖和优秀集体奖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8、网络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新华网、中国节能监察网、中国节能服务网、中国节能信息网等。
答案:
1-10DADDDCDDAD
11-20CABCACBDDA
21-30BACCBAACAB
31-40DAADCBDDCC
41-50ABDBCCDCBD41A2B3D4B5C6C7D8C9BD
51-60对错对错对对对错对对
61-70对对对错对对对错对错
71-80对对错错对对对对对错
81-90对错错对错对对错错对
91-100对错错错对对对对错对
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新能源有什么发展趋势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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