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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苹果反垄断案败诉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赢下反垄断诉讼之后,高通的危机仍未完全解除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关于1998年微软的重大反垄断案件
微软遭遇反垄断败诉前后
2007年9月17日,欧洲初审法院裁定,维持欧盟委员会2004年对美国微软公司做出的反垄断处罚决定,包括向这家世界上最大的软件制造商开出的4.97亿欧元的巨额罚单。欧盟的这个处罚决定,是近年来微软第一次在垄断问题上的败诉,也是第一次肯定了微软的垄断行为。
欧盟与微软近十年的反垄断较量
截至今年6月30日的财政年里,微软公司在欧盟国家实现利润100余亿欧元。换言之,这笔罚单只相当于微软两周内在欧盟国家所赚取的利润。尽管罚款远不及微软的捆绑销售利润,对财大气粗的微软也不过是“牛身失毛”,但它的影响却是深远的,至少在法律上证明了微软利用其强大的优势,垄断了欧盟市场,做了大量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有关微软垄断软件市场的争端由来已久。微软曾因在国内同样问题上,不断击败对手并与法庭和解,已获得绝对的市场优势。1990年6月,美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微软与IBM在PC软件市场可能产生的冲突,进行了调查。1993年,美国司法部接到其他软件商的投诉,开始对微软的市场垄断问题进行调查,集中调查微软DOS的市场策略。1994年,微软同意修改与个人电脑生产商的软件使用合约,允许其他软件生产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从而结束了长达一年的调查。1997年,美司法部再次起诉微软,称其违反1994年签署的协议,采用非正当竞争手段,迫使计算机生产商销售其浏览器软件。当时,微软将浏览器软件与其主导市场的视窗操作系统软件捆绑销售。1997年,美国地区法官托马斯。杰克逊签发禁止令,要求微软在安装视窗95操作系统时,安装其他软件商生产的InternetExplorer4.0浏览器软件,迫使微软暂时停止捆绑销售。1998年,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的总检察官集体起诉微软,声称微软非法阻止其他软件厂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以保持其软件的垄断地位。1999年,微软发布改进版视窗软件,其视窗媒体播放器的市场份额大幅增加,微软的捆绑销售方式使其媒体播放器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竞争对手诸如RealNetworks公司的RealPlayer.2000年,杰克逊法官作出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微软随后提出上诉。2001年,微软被控违反反垄断法一案,进入上诉程序的法庭辩论阶段。
微软在国内大打垄断之仗时,也与欧盟反垄断机构发生了争执。欧盟法院原以为说服微软很容易,但欧盟法院没有意识到,微软利用在国内战胜众多对手之际,继续利用原在美国的战略,在欧洲市场上大施淫威,致使欧盟范围内的软件制造商的销售遭遇下滑。欧盟发现了微软的市场行为,不符合欧盟的市场行为准则之后,对其发出了警告,并称将对该公司处以巨额罚款,除非微软采取措施,使欧盟不再忧虑市场竞争的问题。但此举没有奏效。
欧盟起诉微软公司起始于1998年。当时,位于布鲁塞尔的反垄断机构,应太阳系统公司的诉求,开始调查微软在欧洲的所作所为。随之,他们发现微软利用桌面终端的市场统治地位,垄断了整个欧洲服务器市场。欧盟再次向微软发出警告,微软仍然置若罔闻,继续在欧洲销售捆绑媒体播放器软件的视窗版本。
2003年,微软竟获得美国政府默许,与国内18个州达成和解协议,微软进而敦促法院,不再考虑制裁微软的提议。美国法院的默许,助长了微软的气势。实际上这意味着,加强了微软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也自然为它进军欧洲服务器市场大开了方便之门。
欧盟反垄断的态度要比美国坚决
然而正在此时,微软与欧盟的反垄断争端开始激化。导致矛盾激化的原因还在于,微软在市场上滥用其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统治地位的同时,其态度自始至终都十分强硬。早在2003年1月,欧盟市场竞争委员会委员马里奥。蒙蒂拟举行听证会,就一个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准备对微软采取强硬措施。
持续不断的调查,发现了微软更多操纵市场的行为,如微软的NetPassport涉嫌违反欧盟有关个人隐私的法规,欧盟立即要求微软对其修改。可是在一次听证会上,欧盟初审法院与微软发生了激烈的辩论,双方激烈对峙,互不相让。曾经代表集体诉讼原告指控过微软的律师迈克尔。豪斯菲尔德,一开场就指责微软对面临的垄断指控不以为然。豪斯菲尔德打开一盘录像带,录像带中微软首席执行官斯蒂夫。巴尔默被问及是否完全理解“垄断”一词时,这位律师说:“巴尔默当时大笑着说,‘我当然知道什么叫垄断,我经常与我的孩子一起玩这种游戏。’从这句话可看出,尽管此前关于微软的反垄断诉讼,欧盟提起过多次,却都没有实质性结果,其原因就在于,微软的管理高层完全没把欧盟的垄断指控当一回事。”
从2004年初,欧盟与微软就反垄断案的争端逐渐升温,欧盟向微软处以巨额罚款。同年6月,微软向欧盟初审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推翻处罚决定。微软还请求该法院下令,在法院判决作出之前,暂缓执行欧盟的决定。12月,初审法院驳回了微软公司要求推翻欧盟决定的请求。
欧洲大多数舆论都认为,微软在欧洲面临的问题远不止这些。2006年2月,欧盟就微软系统的兼容性展开了调查。结果发现,包括IBM和甲骨文公司在内的众多美国公司,都曾公开数据,但微软却利用其系统优势强压欧洲对手。并且,欧盟的竞争对手继续对微软抱怨称,它并未因欧盟的制裁而改变原有的战略决策,继续拒不提供格式化信息,这导致其本土产品仍然无法与微软视窗版本兼容,这几乎成为微软对付欧盟市场竞争对手的一贯做法。欧盟委员会怎能视而不见?同年7月,欧盟决定对微软再次处以总额2.8亿欧元的罚款;同年10月,微软就欧盟新的处罚决定提出上诉。2007年3月,欧盟威胁要对微软再次处以每天300万欧元的罚款,并要求微软做出答复。直到9月17日,初审法院对微软要求推翻欧盟反垄断处罚决定的上诉,作出了初审判决。
这个处罚决定势在必然。但另有更深层次的原因表明,微软之所以不听从欧盟,是因为它有着强大的美国政府作后盾。欧盟对微软等美国企业展开的反垄断调查,甚至引起美国政府的不悦。包括美国英特尔和苹果公司在内的信息技术巨头们,都对欧盟的调查提心吊胆,它们也都面临着欧盟的反垄断调查。今年初,欧盟委员会曾两次将一份问卷调查,发往欧盟的微软竞争对手,搜集是否需要进一步探究外来软件的兼容问题。欧盟没有继续深入调查英特尔的原因是,与微软的反垄断案迟迟没有了结。
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安装哪种软件是费神的事,但对多媒体播放器市场来说,这场官司意义重大。欧盟的裁决生效后,将对微软产品在欧洲市场的销售产生深刻的影响。数据表明,微软的视窗操作系统,2002年在西欧的销售额为34亿美元,占该公司全球销售额的30%.随后其销售额逐年上升,这是因为近年来由于视窗能镶嵌其他操作系统,又使其市场呈现无限扩大的趋势。根据另一项调查显示,在长达近十年期间内,欧盟的软件公司产品的市场都十分疲弱,价格不断下滑,微软的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的价格却反而呈上升趋势。
此后,欧盟法院与微软的口水战愈打愈烈,欧盟的态度也日趋强硬,初审法院向最高法庭递交了上诉请求。从以往的诉讼来看,类似这种复杂的诉讼往往长达一年或更久。即便欧盟已判定微软垄断行为成立,微软也仍然不服,此后欧盟初审法院继续开展调查。
该法院追溯了调查微软违反反垄断法的决定,曾要求微软披露所有源代码,包括视窗版本的所有音乐和视频软件源代码。但出人预料的是,微软与美国最高法院已达成和解之后,微软反而称欧盟在追踪微软的过程中,致使全世界95%的个人计算机的微软技术机密暴露无遗,这将危及微软的全球市场地位,也属于违法行为。对此,该法院立即进行了反驳,称微软已拥有近3000亿美元的市值,在世界上也是数一数二的企业,加上市场的垄断地位,不要说一般的客户和企业,就是一些小国家也没有能力与微软抗衡,其市值甚至已经相当于很多发展中国家GDP总和。面对这样一个庞然大物,任何企图仅靠市场手段就想打破微软的垄断地位,都是不可想象的。因此,若没有维护欧盟市场秩序的决心,那么最终会伤及众多的欧盟本土企业;若继续容忍这种垄断行为,欧盟的经济将因此雪上加霜。
制裁垄断,严明市场法纪是根本
欧盟法院意识到,若继续容忍微软这样下去,那么欧洲大多数软件制造商的生存空间都将被封杀,欧盟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将被破坏,消费者被剥夺了选择权。欧盟怎能眼睁睁地看着微软这一美国公司,夺走本土大部分的软件市场呢?欧盟竞争委员会负责人内莉。克勒斯认为,“微软的一系列行为,深深地侵害了欧洲消费者和竞争者的利益,使欧盟本土软件陷入前所未有的萧条。”英国国际与竞争法律研究院专家菲利普。马尔登也认为,欧洲与美国的软件市场同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但微软给欧洲市场带来的伤害,却要比美国市场更加广泛和深远。
面对众多欧盟官员的指责,微软首席法律顾问布莱德。史密斯采取的则是缓兵之策。他对记者称,“本公司将进一步小心翼翼地研究,然后作出决定。若需要我们进一步采取步骤,以顺应欧盟国家的反垄断需要,那么微软会毫不犹豫。”随后他话锋一转又说,“实际上,微软对市场的侵害带来的影响和时间,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查。欧盟的决定或许有欠妥当,因为对手生产的服务器没有必要让微软来提供网络协议,欧盟更没有必要强迫微软满足对手的产品设计。”
初审法院反复强调,微软违反欧盟反垄断法的调查证据已确凿无疑,长达248页的调查报告已说明了一切。随即,克勒斯在布鲁塞尔强调,初审法院对微软的判决正确无误,稳妥贴切。若判定成立,微软在欧盟的市场份额也将随之发生改变,微软的份额至少应低于95%.如果这样,就可证明初审法院的这次反垄断案判决是成功的,欧盟国家也希望看到这点。
克勒斯认为,初审法院过去所做的决定,实际上是对微软破坏欧盟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所采取的阻止措施。而法院再次做出的决定,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如此多的人在使用计算机,无一不受其影响。而更受其害的却是欧盟范围内的所有国家。
克勒斯同时也强调,倘若微软仍然拒不听从这个判决,那么欧盟将再次评估和修改这个决定,采取更加强硬的措施,以顺应未来市场反垄断案的需要。而再评估和修改的原因是,“我们从来都没有遇到过这样的垄断案例。”
此外,该法庭还驳回了微软的申辩,即保留数据保密权,其理由是它涉及专利、版权和贸易秘密。但法官强调,微软新产品中没有真正的创新,又何以存在这些权益?纽约大学法学教授尼古拉。伊克诺密兹称,“这是微软的重大损失,从此后,微软公司的膨胀可能面临转折。最主要的原因是,它再也不能像在美国领土上那样,在欧洲横行霸道了。”
欧盟新闻处发言人托马斯。文杰在布鲁塞尔说,“如今,欧盟对微软的处罚决定,奠定了市场行为原则,即坚守了在广泛的市场领域,软件商品应更具有兼容性的原则。”欧盟对微软开出的巨额罚单,堪称“欧盟有史以来最重大的决定”。欧洲的反垄断官员再次训诫了包括微软在内的跨国巨头们:无论你是谁,只要来欧洲,不守规矩就一定受罚。
微软或许正在关门研究对策。其首席法律顾问史密斯称,“尚未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举措。”但有关分析师称,罚款事小,带来的影响却十分深远,微软的产品设计、市场决策都可能由此发生逆转。除了不能再把播放程序MediaPlayer与Windows操作软件“非法绑定”外,微软还不得不像IBM、甲骨文、诺基亚等公司一样,向对手授权并详细说明其各种软件如何在视窗系统下顺利运作。
欧盟的决定对微软可谓釜底抽薪,其背后的法律基础,将对微软今后的经营战略产生深刻影响。要说欧盟的判决“决定未来”并不过分。今后世界上的科技产业反垄断政策如何制定,可能都会以此作为典型的案例。像英特尔、Google和苹果在内的科技巨头们,打着“专利”旗号,肆无忌惮地吞噬其他地区市场的行为也将成为历史。
赢下反垄断诉讼之后,高通的危机仍未完全解除
8月25日消息,继本月初高通成功赢得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针对其的反垄断诉讼之后,美国当地时间本周一,英特尔、联发科等芯片厂商以及特斯拉、福特、本田和戴姆勒等多家汽车制造商联合敦促FTC寻求上诉。
特斯拉和英特尔等公司周一发布公开信称:“专家组的决定可能会鼓励滥用通过合作制定标准获得的市场力量,从而破坏标准生态系统的稳定。”为此,他们敦促FTC寻求上诉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汽车制造商越来越多地在车辆中使用通信芯片,以便将汽车连接到互联网上,而这也意味着它们将需要与高通等通信技术巨头签署专利授权协议。这些公司此前均表示,如果高通胜诉,联网汽车价格可能会上涨。
FTC发言人拒绝置评。高通也尚未对此消息做出回应。
高通与美国FTC的首度交锋以败诉告终
早在2017年1月17日,美国FTC就对高通公司提起了诉讼,指控高通的专利授权政策违反了联邦法案,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就是在美国FTC对高通发起反垄断诉讼之后数日,苹果公司也正式起诉高通,称其非法利用手机芯片领域的垄断地位,并要求其退还约10亿美元承诺退还的专利使用费。同时,苹果及其合作伙伴英特尔还成为了美国FTC针对高通反垄断案的主要证人。
FTC认为,高通专利授权模式是该公司一系列非法策略的核心,这些策略旨在维持其对手机至关重要芯片的垄断。FTC还指责高通强迫智能手机制造商支付高额的专利使用费,特别其没有授权就没有芯片,以及按整机价格进行收费的模式。
不过,高通则认为,其按照每部手机成本收取最高5%的授权费,无论其是否配备了高通芯片,这是一种用于资助研发的标准做法。高通强调,其在研发方面投入了数十亿美元才开发出产品,而这也是价值850亿美元专利组合的来源。它还提到了英特尔和联发科等公司的调制解调器芯片业务作为证据,证明其对授权标准专利的抵制并没有阻碍竞争。
一直以来,高通在手机芯片的收费方式相当“强硬”,即要想使用高通的芯片就必须先与高通达成专利授权协议,交一大笔“入门费”。而且用了高通专利每一台设备还需要按照每台整机成本的5%的比例向高通缴纳专利使用费。
根据几年前高通在中国遭遇反垄断罚款之后,高通向中国发改委提交了针对中国市场的专利授权方案,对于在中国销售的品牌设备,有使用到高通3G和4G必要专利许可的,高通将会对3G设备(包括3G/4G多模设备)收取5%的许可费,对包括3模LTE-TDD在内的4G设备,如不实施CDMA或WCDMA,则只收取3.5%的许可费。
从手机厂商的角度看,这并不合理,举例来说,如果一款使用高通芯片的手机成本为100美元,那么可能最高需要付给高通5美元(按5%费率计算),当这款手机增加了镜头、内存和存储等部件成本,从而将售价提升至150美元时,即使新增部件与高通毫无关系,但付给高通的专利费用却要增至7.5美元。
此外,高通还拒绝向竞争对手授权其被视为手机标准至关重要的专利,这些专利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这也意味着,即使手机厂商采用其他基带芯片厂商芯片,也必须以按整机收费模式,向高通缴纳相应的专利使用费。
这种收费模式也被外界称之为“高通税”。正是这种按照整机定价收费的模式,也引发了很多终端厂商的不满,但是却又无可奈何。
2016年6月,高通指控魅族侵犯了其3G/4G通信技术专利,将其告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索赔5.2亿元。魅族则回应将积极应诉,并称将打开高通和各家在专利授权谈判中的“黑盒子”。不过很快,2016年12月,魅族又与高通达成了专利许可协议。
2017年1月,苹果起诉高通,指控其专利授权要价过高,要求高通退还其承诺将退还的10亿美元专利授权费。随后,苹果开始拒绝向高通支付专利授权费。高通则反诉称,称苹果窃取其商业机密等。随后双方在全球多个国家打起了专利战。直到2019年4月,苹果与高通之间持续了两年多时间的专利权诉讼战,最终以双方的和解而落下帷幕。苹果也为其挑战高通的“专利收费模式”的失败付出了很大的代价:6年的和解协议,47亿美元的和解费。
在经历了长期的谈判和临时专利授权协议之后,今年7月30日,华为也正式与高通达成了一项新的授权协议,授权费用高达18亿美元。
虽然高通在与众多手机厂商的交锋当中都取得了胜利,但是其与美国FTC的反垄断诉讼当中却遭遇了败诉。
2019年5月,美国圣何塞地区法官高兰惠(LucyH.Koh)针对美国FTC起诉高通一案作出判决,裁定高通违反“反垄断法”,并利用其技术优势向市场苛求过高的专利授权费用。受此消息影响,高通股价随即大跌10.86%。
高兰惠裁定,高通公司必须与客户重新谈判授权协议。它必须以公平的价格将专利(包括5G专利)授权给竞争对手(比如联发科、三星、展锐等),而且不能签署排他性协议,阻止竞争对手也向苹果等智能手机制造商销售芯片。除此之外高通还必须接受FTC长达7年的监管。
显然,这项判决对于高通来说,非常的不利!这将对其赖以成功的专利授权模式造成重创!
高通再度反败为胜!
在高通遭遇败诉之后,高通表示抗议,并于同年5月底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同时提出了对于反垄断判决暂缓执行的申请。高通公司表示,按照判决书要求,高通需要和大量的专利授权客户重新签署授权协议,但是如果这一诉讼在上诉过程中获胜,高通将无法和大客户再一次修改专利授权协议,这将给高通造成损失。
2019年8月23日,位于加州旧金山的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批准了高通的请求,暂缓执行美国联邦地方法官高兰惠对高通的反垄断判决书。上诉法院允许高通公司暂时继续目前的商业行为,即无需按照判决书要求和其他智能手机厂商重新谈判、签署专利授权协议。
在经过了近一年时间的上诉审理之后,2020年8月11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去年高兰惠法官针对高通的裁决,判决高通专利许可商业活动不构成反竞争,同时还撤销了要求高通改变其专利授权做法的禁令。
而高通之所以能够反败为胜的关键在于,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对于高通的“没有许可就没有芯片”政策以及FRAND原则有着截然不同的解读。
虽然在“没有许可就没有芯片”的政策下,高通可以拒绝将芯片卖给那些不愿意购买高通标准必要专利(SEPs)的设备制造商(OEM),即设备制造商必须答应购买高通的专利,才能购买它的芯片。但是,上诉法院认为,如果高通不施行“没有许可就没有芯片”的政策,那么由于知识产权法中存在“专利权用尽原则”,OEM厂商可能会以购买的芯片中已经包含专利为由,拒绝为专利授权付费。
此外,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对FRAND原则解读不同。在通信行业里,由于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可能会通过拒绝授权来阻止市场参与者,在一个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之前,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必须承诺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FRAND原则进行授权。
Rader法官分析称:“FRAND原则要求专利许可收费要合理,但没有对反竞争行为提出反垄断方案。反垄断保护的是竞争本身,而不是具体的竞争对手和他们的定价要求!竞争政策与定价政策完全无关,市场决定价格。显然高通公司的定价和专利许可政策并没有冒犯到市场,因为这么多年来市场一直在接受这些政策,产品价格在不断下降并让消费者受益。”
不过,高通此次能够成功反败为胜,其背后可能也离不开美国政府的助力。
根据之前的资料显示,在高通在首次与FTC的交锋当中败诉之后,美国司法部联合美国另外两个联邦政府机构——美国能源部和国防部的支持意见,要求上诉法庭暂停执行高通的反垄断判决书。美司法部当时就驳斥了FTC的观点,称高通的商业行为没有任何反竞争行为。司法部、国防部和能源部还对上诉法院表示,不利于高通的裁决可能会影响到美国的军事及其能源和核基础设施。美国国防部等机构甚至认为,如果对高通业务进行调整或者限制,可能会影响高美国的电信技术创新能力或技术优势。
虽然,现在英特尔、联发科等芯片厂商以及特斯拉、福特、本田和戴姆勒等多家汽车制造商再度联合敦促FTC寻求上诉,希望继续通过反垄断诉讼推翻高通的专利授权模式。
所以,就目前来看,高通虽然在此前的FTC针对其的反垄断诉讼中成功反败为胜,但是,如果FTC真的寻求上诉法院重新审理此案的话,那么高通的危机就仍未解除。
高通的专利许可业务贡献了七成利润
对高通来说,其专利授权模式是“核心商业模式”,也是其利润的重要来源。
据截止2020年6月30日的季报显示,按照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AP)计算,高通第三季度总营收48.93亿美元,税前利润8.68亿美元,其中负责芯片研发销售的QCT部门营收38.07亿美元,税前利润6.03亿美元,负责专利许可的QTL部门营收10.44亿美元,税前利润6.46亿美元。
可以看出,高通专利许可业务虽然只占全部营收的五分之一,但贡献利润高达七成。其实,不仅仅是高通,专利许可尤其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可以说是整个无线通信行业的“摇钱树”。据IPlytics的统计数据显示,高通、爱立信、诺基亚、Interdigital、华为、Broadcom、IBM、飞利浦、Acacia这九家科技公司贡献了2016年全球93%的专利授权收入。
“通信行业的专利许可收费模式非常普遍,该行业属于典型的专利密集型行业。专利许可是通信企业非常关键的收入来源。”徐明表示,业界曾经有“一流企业卖标准,二流企业卖专利,三流企业卖产品”的说法,在3G时代也曾有“任何一件CDMA的技术方案都绕不过高通公司的专利”的说法,高通公司通过将专利与技术标准的结合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收益。
在3G、4G时代,高通曾分别凭借多项CDMA和LTE标准必要专利确立了无线通信专利市场的领导地位。据高通官方数据,2019年财年,高通手握超过14万个专利,在全球拥有超过300个专利授权对象,全球超过130亿个移动设备都得到了高通的专利授权。
5G时代,高通的优势已被削弱?
如果只统计在欧洲专利局(EPO)、美国专利局(USPTO)或WIPOPCT程序中已经被授予的5G专利族,那么三星则排名第一,拥有1728族。紧随其后的则是诺基亚(1584族)、LG电子(1415族)、华为(1274族)、中兴(837族)、高通(831)。
显然,综合以上两项数据来看,在已申请的5G标准必要专利族以及已被授予的5G专利族数量上,高通的优势已经不再像3G/4G时代那样的强势。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非常多的场景之下,5G设备仍需要支持向下兼容3G/4G网络,这也意味着很多5G终端也离不开高通在3G/4G领域的一些基础专利。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8年4月,高通首次主动对其专利授权费用进行了下调,将最高的收费的标准按照整机定价400美元作为上限(此前为500美元),同时还加入了新的5G专利授权。
高通的蜂窝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方案向实施包括3GPPRelease15版本及以下各版本5GNR标准的原始设备制造商(OEM)的品牌手机在全球范围内按以下许可条款进行许可:单独使用移动网络核心专利,品牌单模5G手机的实际许可费率为销售价的2.275%;以及品牌多模(3G/4G/5G)手机的实际许可费率为销售价的3.25%。并且整机定价以400美元作为上限。
虽然经过调整之后,高通的专利许可费率有所降低,但是由于5G的应用领域相比3G/4G更为广泛,未来物联网、工业制造、医疗、车联网等都离不开5G,这也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的终端厂商需要用到5G技术,只要高通现有的专利授权收费模式能够得以维持,将会借此获取巨大收益。但是,也正因为如此,也使得越来越多的终端厂商站出来反对高通的专利授权模式。此次,特斯拉、福特、本田和戴姆勒等众多汽车制造商联合站起来反对高通的专利授权收费模式也正是一个例证。
反垄断风云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媒体圈结合蚂蚁暂停上市事件,掀起了一场反垄断舆论风暴。
新财富一篇文章《收割者:腾讯阿里的20万亿生态圈》指出:“通过近年5000亿-6000亿元规模的投资并购,腾讯与阿里巴巴分别构筑了10万亿市值的生态圈,5年间膨胀了10倍。相比之下,上海市地方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总市值为2.8万亿元;深圳300余家上市公司总市值11万亿元;A股总市值10万亿美元。腾讯与阿里的资本能量,甚至已能与一座一线城市比肩。【1】”
很多人深感互联网巨头给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也对他们的市场支配力量以及引发的财富集中效应感到担忧。
在欧美国家,反垄断调查犹如悬在Facebook、谷歌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腾讯、阿里是否会面临类似的监管与调查?
反垄断,一直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话题。行政性垄断,在经济学界早已形成共识,已无需讨论。但是关于对自然垄断的调查,经济学家分歧很大。
如何界定垄断?反垄断的标准是什么?难道“大即原罪”吗?反垄断到底是支持创新者,还是打击了创新者?Facebook、谷歌、腾讯、阿里等巨头制造的市场集中,是提高了经济效率,还是损害了社会福利?
反垄断,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复杂的经济学问题。本文从美国反垄断简史的角度,以经济学原理解析自然垄断与反垄断法。
本文目录
一、糊里糊涂的反垄断
二、双雄对决的学术战
三、算法时代的收割者
(正文8000字,阅读时间30',静心阅读,感谢分享)
1890年,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反托拉斯法》诞生。这部被誉为“经济宪法”的法律,是政治斗争的产物。
19世纪最后20年,美国财团发明了托拉斯组织,联合同类大型企业,一致行动主宰市场和控制价格。这导致严重的二元经济【2】,内核是托拉斯及大型企业经济圈,外围是围绕着内核形成的大量激烈竞争的小企业及困苦的底层工人。
1904年,美国各经济部门的托拉斯组织掌握的资本总量高达204亿美元,其中1/3的资本掌握在7家大托拉斯的手中。1910年,托拉斯在美国一些工业部门的生产中所占比重如下:纺织工业为50%,玻璃制造业为54%,棉布印染业为60%,食品制造业为60%,酿酒业为72%,金属工业(不包括钢铁)为77%,化学工业为81%,钢铁工业为84%【3】。
在外围,大量中小企业主、农场主、工人阶级被托拉斯挤压了生存空间,处于被社会淘汰的边缘。底层农民、小企业主、反垄断党、联合劳动党爆发了轰轰烈烈的反托拉斯运动,如格兰奇运动、绿背纸币运动、无政府主义运动,试图打破镀金时代沉闷的政治空气。
所以,这部应政治诉求而生的法律,缺乏足够的法理论证,显得“简陋”。该法第二条规定禁止“垄断”和意欲垄断的阴谋。但是,无论是该法的正文还是附件,都没有给出“垄断”的确切含义,或逐条指明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立法者谢尔曼认为具体标准应由法官来判断:“我们很难通过对法律词汇的定义,在合法的和不合法的商业联合中画出一道精确的线来。在每一个个案中必须要留给法庭去决定其是否合法。”
当然,这是美国判例法的惯例。但谢尔曼也承认反托拉斯法“并没有宣布一项新的法律原则,仅仅是将那些老的、广为人知的普通法原则授予了我们复杂的州和联邦的司法机关。”
这部法律的出台似乎只是为了平息民愤,以至于此后十几年几乎成了一纸空文。当时有人这么评价这部法律:“该法案本身,除了平息了人们提起反托拉斯之诉讼——任何诉讼——的呼声外,什么事情也没有做,什么问题也没有解决。”
讽刺的是,《反托拉斯法》出台后,托拉斯组织反而快速崛起。1904年美国共有318家托拉斯,其中93%是1890年该法出台后产生的。
同时,还出现过一些离奇的判决。1895年,第一个反垄断案是著名的美国联邦政府诉奈特公司案。当时,美国精制糖公司试图以交换股份的方式整合包括奈特公司在内的四家大公司,这四家公司控制了美国精制糖产业98%的份额。美国联邦政府将奈特等公司告上法庭,官司打到最高法院。
大法官认为,四家公司控制了绝对的市场份额,这种行为构成了垄断。但关键问题是,《反托拉斯法》仅适用于贸易及商业领域,不适用于生产领域。
这部法律的全称是《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没有涵盖生产、制造或工业领域。最终,法官裁决以8:1判决政府败诉。
这个判决出来后,当时所有制造领域的托拉斯组织都免于《反托拉斯法》的制裁。相反,工会组织和工人罢工反而成为反垄断的目标。当时工人联合起来罢工、要求加工资等一致行动,被认为是一种垄断行为,工会组织被认为是垄断组织。
1894年,普尔曼罢工拒绝运输邮件,联邦政府以“限制贸易罪”将罢工领袖尤金·德布斯起诉到最高法院。结果大法官依据反托拉斯法判处德布斯有罪。
从1890年到1897年,最早的13个被认定为违反《反托拉斯法》的案件中,有12个是针对劳工组织的。从1890-1900年的18起反托拉斯案件中,没有一起托拉斯遭到解散。
如此,这部由政治因素催生的法律,又变成了政治斗争的工具,进而引发更为激烈的社会对抗。
在那个大激荡的岁月里,威廉·麦金莱总统缔造了经济繁荣,被誉为“繁荣总统”。但是,民间普遍却认为,麦金莱总统是资本家的傀儡,给他起了个外号叫“汉纳的孩子”。当时有一个著名的实业家叫马克·汉纳,他在伊利湖地区从事开矿、制铁和造船事业,以操纵选举而闻名,他有个绰号叫“政治老板”。汉纳一手扶持麦金莱当上州长,而后又成功竞选总统。
1901年,麦金莱总统被无政府主义者刺杀,副总统西奥多·罗斯福继任成为了总统。麦金莱遇刺让罗斯福深刻感受到美国社会暗流涌动、危机重重。作为共和党的改革派,罗斯福一上台便举起大刀砍向托拉斯。他试图来个“斩首行动”以正视听,指示联邦司法部对北方证券发起反垄断诉讼。
北方证券什么来头?北方证券掌握了包括北大西洋铁路、昆西铁路、芝加哥铁路在内的世界上最庞大的铁路网络。其背后金主是华尔街大佬摩根和洛克菲勒。
老摩根在寓所里听到了这个坏消息后气急败坏。老摩根怎么也想不到,这位曾经得到他支持和资助的年轻政治家,上台第二年就对自己开刀。
老摩根请了全美一流的律师团队与罗斯福一战到底,官司最终打到联邦最高法院。1903年,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以5:4的判决裁定该公司违反了《反托拉斯法》。
这个案件被称为“20世纪美国反托拉斯垄断的第一枪”,大大扭转了联邦最高法院对托拉斯的态度。此后,罗斯福一口气发起44个针对大企业的法律诉讼,其中25起胜诉,成功解散了牛肉托拉斯、石油托拉斯等。人们因此称呼罗斯福为“托拉斯驯兽师”。
罗斯福之后,民主党人威尔逊总统签署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完善了美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1918年,联邦政府指控芝加哥贸易协会固定价格行为涉嫌垄断。最终地方法院并没有判处被告违法,而是让联邦政府与贸易协会达成和解。当时布兰代斯大法官在这个案子中使用了合理规则。所谓合理规则,就是判断一项限制是否违法,要考虑该行为的所有事实,而不仅仅是规模大。后面,很多法官都援引了这个案例以及合理规则来裁决。
到此为止,美国反垄断法主要打击固定价格、排他行为、限制竞争等非正当竞争行为。但是,由于法学界对垄断缺乏严谨的界定,在具体的裁决中,法官并不能完全遵循合理规则,有时陷入“大型企业有罪推论”的惯性思维。
1937年,联邦政府对美国铝公司、加拿大铝公司以及它们的64名相关股东高管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的行为多达140项。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著名法官勒尼德·汉德,只用了一种非常简单的办法就认定被告有罪,那就是被告市场份额的占有率超过90%。
他指出:“90%的市场份额足够构成垄断;60-64%的市场份额是否构成垄断还有疑问;而33%的份额则确定不会。”
“大即原罪”?法学界对此争议巨大,又一无所知。反垄断工作亟需经济学家的专业支持。
1936年,联邦反托拉斯局才雇佣了有史以来第一位经济学家。但是,该局经济学家在反垄断案件中的作用局限于数据搜集和诉讼支持。波斯纳法官在1971年曾经有过如下描述:“如今(司法部反托拉斯)局里的经济学家们是律师们的女仆,一直受到忽视”。
哈佛大学梅森教授及其弟子贝恩,吸收了张伯伦和罗宾逊夫人的垄断竞争理论,提出了著名的产业组织理论——结构主义。这个理论认为,市场结构决定市场绩效。贝恩考察了1936-1940年的42个美国样本制造业,得出的结论是集中度与企业绩效呈正相关。贝恩还检验了20个美国制造业的进入壁垒和利润的关系。结果高壁垒条件下的平均回报率明显地高于低壁垒。
哈佛学派的研究相当于论证了“大即原罪”,指出大型企业利用高壁垒及市场集中优势获得超额利润,阻碍技术进步,降低市场效率;同时,告诉政府及法官,看一个企业是否涉嫌垄断,只需要看市场结构——市场集中度的高低、企业数量多少及规模大小。
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非常符合美国司法部门的胃口,被称为“反托拉斯法经济革命的第一声礼炮”。这一理论大肆渗透到反垄断立法与司法裁决中。
1965年,哈佛学派的唐纳德·特纳教授成为助理司法部长。他吸引了一批年轻的经济学家加入反垄断工作。在他的推动下,1968年司法局颁布了《合并指南》——“是由一组经济和政策专家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职业律师共同制定的,其中蕴含着产业组织分析框架”。
实际上,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存在严重缺陷。这一理论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严密的逻辑推理及数学论证。大型企业一定会降低经济效率和阻碍技术创新?
经济学家托马斯•迪洛伦佐曾经在《国际法律与经济评论》上发表过一篇重要文章。这篇文章指出整个19世纪80年代,实际GDP增长率为24%,而当时有据可查的垄断行业产出的实际增长率却高达175%。
大型企业组织还大大降低了产品价格。卡内基钢铁将钢轨价格从1875年的160美元/吨降至近25年后的17美元/吨;洛克菲勒在1897年将精炼石油价格从30多美分/加仑压低到5.9美分/加仑;北方证券的铁路网络极大地拓展了五大湖区工厂的销售市场,促进美国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内市场,商品价格大幅度下降;到20世纪20年代,老福特发明了流水线,将汽车的价格在短时间内降到了平民价格,从此汽车进入了寻常百姓家。
大型企业为何高效?
古典经济学家一直认为,自由市场是资源高效配置的唯一方式。1931年,还在伦敦经济学院就读的罗纳德·哈里·科斯,获得了一笔奖学金,前往美国研究工业结构。科斯发现,美国大型工业企业实施有效的管理(泰勒革命),其内部的经济效率非常高。他敏锐地察觉到,企业内部的组织计划,与自由市场一样都是有效率的。他引入了交易费用将其观点写成了著名的《企业的性质》(1937)。后来,威廉姆森等新制度经济学家认可了企业及一般经济组织的内部效率。这一理论相当于否定了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
七十年代开始,美国陷入滞胀危机,新自由主义崛起,芝加哥学派的“经济效率至上”的思想开始流行。施蒂格勒、德姆塞兹、波斯纳等经济学家的研究,告诉联邦政府及法官,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垄断,主要看经济效率,而不是哈佛学派提倡的市场份额和集中度。
随着信息产业开始兴起,芝加哥的绩效主义掀起了“反托拉斯革命的第二次浪潮”,在新技术时代与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激烈交锋。具体表现在两个著名案件中:
一是1974年联邦政府诉AT&T案。
诉讼理由是该公司存在利用从电子设备获得的垄断利润补贴其网络的行为;阻止MCI或者其他运营商链接到本地制造商,并通过拒绝购买非贝尔供应商的设备,从而垄断了电信设备市场。
这个官司打了将近十年,AT&T于1982年同意了接受司法部的裁决方案。两年后,这家美国最大的电话通信公司被依法拆分为7个大型的区域性电话控股公司,其只保留了长途电话业务以及贝尔实验室和西电公司,规模和销售额均被削减了80%。
人们普遍认为对AT&T的拆分推动了通讯领域的竞争与创新。不过,人们很快反应过来,打败垄断的力量并非反垄断,而是技术创新——正在爆发的信息革命。贝尔系统解体后,移动通信系统的创新在不断削弱贝尔系统基于有线通信的自然垄断。
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一书中这样写道:“贝尔体系的解体,向人们清楚地揭示了这样一个真理:迅猛发展的技术革新,并不需要依赖于垄断的力量。【4】”
第二个案件是1969年联邦政府诉IBM案。
诉讼理由是垄断或企图垄断通用数字电子计算机系统的市场,尤其是商业设计的电脑;通过降低价格阻止竞争对手进入该产业以及引进新产品、减少其他公司产品的吸引力等。
这是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一打就是十几年。当时,芝加哥学派对反垄断司法行动的影响在增加,联邦司法部和最高法院的反垄断思维处于转型期,判决一时难以抉择。
IBM辩称,政府是在惩罚成功者,而不是在惩罚反竞争行为。政府的所作所为,是对预见到计算机革命的巨大潜力并通过自己“高超的技术、远见和产业”来统治该产业的企业进行惩罚。IMB还指出,它在美国销售电子数据程序产品和提供劳务中所得的收益份额并不是像政府声称的那样占据市场的垄断地位。它所占据的市场份额在1961年为56.4%,1968年为54%,到了1972年,则下降到了40.7%。
1982年,里根政府的反托拉斯局负责人威廉·巴克斯特决定以“没有必要”为由撤销这一诉讼。他的解释是,与电信业不同,计算机行业是无管制的,承受着市场竞争的强大压力。他认为,这一产业本质是竞争的,政府重组计算机市场的企图,可能不是促进而是损害经济的效率。
与AT&T相比,IBM是幸运的。
在“大即原罪”与“效率至上”的竞争中,后者赢得了更多的支持。芝加哥学派的波斯纳被里根总统任命为联邦第七上诉法院法官,他将其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效率原则引入到反垄断案件中。他说:“如果失败者不出局,成功者反而受到惩罚,哪怕市场上还有足够数量的企业在竞争,这种竞争也只不过是人为的、造作的。【5】”
1992年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企业横向合并指南》基本放弃了结构主义思想,而以合并前后的经济效率作为判断基准。
方兴未艾的信息技术革命,正在击溃一切垄断者。芝加哥学派告诉世人,没有真正的垄断,没有永久的垄断,唯有不断前行的技术浪潮。
1983年以后的反托拉斯局的组织架构中显示,经济学家与律师处于同等地位。此后,美国反垄断工作进入了经济学家主宰的理性阶段。
到这里,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对反垄断法的观点发生了转变。最初,他们根据库尔诺模型支持反垄断法,但如今他们中不少人转向反面。比如,弗里德曼认为,反垄断法弊大于利。科斯也说:“我被反垄断法给烦透了。当价格上升的时候,法官就说这是垄断;当价格下降的时候,法官就说这是掠夺性定价或者说是倾销;当价格不变的时候,法官又说这是一种价格勾结。法官到底想怎么样呢?”
所以,从80年代开始,反垄断工作更少地纠结于那些似是而非的“垄断”——市场占有、攫取超额利润、掠夺性定价、倾销,将目标更多地转移到大型企业的非法竞争,比如固定价格、捆绑销售、限制竞争等。
正如波斯纳法官所说:“企业谋取或保持垄断利润的真正的单边行为,是欺诈专利局或是炸毁竞争对手的工厂。而欺诈和暴力一般而言又会受到其他法规的充分惩罚。【5】”
比如著名的联邦政府诉微软案。诉讼理由是微软公司利用其在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优势,强制捆绑销售其应用软件;司法部要求将微软一分为二。最后,小布什政府决定不再试图拆分微软公司,而是禁止微软的搭售行为,同时要求微软确保Windows软件和非Windows软件的兼容性。
微软案的结果再次说明,反垄断调查与垄断本身并无太大关系,它针对的是非法竞争行为。越来越多法学家及经济学家相信,垄断的问题应该交给自由竞争,技术创新解决垄断,法律解决非法竞争。
然而,随着Facebook、谷歌等互联网巨头的崛起,有些人对巨头们的超级市场支配能力感到担心。
Facebook稳坐全球社交龙头地位,旗下坐拥Instagram和WhatsApp两员社交大将。Facebook日活用户为15.9亿,月活用户为24.1亿,分布全球主要国家。
谷歌在全球搜索引擎及移动操作系统中占据统治地位。在美国,谷歌搜索引擎市场份额高达86.4%,在欧洲,则是91.4%。谷歌安卓系统,在全球智能手机市场中占据85.9%的绝对份额。
Facebook和谷歌的市场支配力可能超过历史上的北方证券、标准石油、电话电报公司等巨头。
这时,“大即原罪”的思想又开始流行起来。今年8月初,美国两位参议员试图推出一项称为《垄断威慑法案》的新法案。若法案通过,Facebook、苹果等科技巨头,可能面临严厉惩罚——美国市场营收15%的罚款。
最近十多年来,欧美国家对互联网巨头的反垄断指控,最多的一项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指控似乎是“有罪推论”。
其实不然,互联网巨头的市场支配地位,存在一定的非正当性——控制私人数据。
数据本是用户的一项私人资源,数据所有权也就是一项私人权力。但是,互联网巨头没有采用分布式系统,私人数据被中心化的数据库垄断。所以,互联网巨头的市场支配地位,其实是对私人数据的支配优势。在算法时代,私人数据极可能被巨头以“大数据”之名滥用。
近些年,Facebook因此屡受国会调查。Facebook卷入数据滥用丑闻,一家名为“剑桥分析”的英国公司被曝以不正当方式获取8700万脸书用户数据。随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脸书展开调查。
在听证会上,一名议员质问创始人扎克伯格:“Facebook是否在窃听用户说的话”?扎克伯格婉转地回答:“我们允许用户上传分享自己拍摄的视频,这些视频的确有声音,我们也的确会记录那些声音,并且对这些声音进行分析来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扎克伯格其实百口莫辩。Facebook存有用户的私人数据,同时根据个人数据匹配相应的信息。这就涉及两大问题:一是偷录用户私人信息;二是以算法方式控制(匹配)信息。在美国,这种行为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控制言论自由。在大选期间,还可能涉嫌干扰大选,威胁美国民主政治。
最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以3比2的投票结果批准了和解协议。和解的代价是,Facebook缴纳50亿美元的罚款——美国政府对科技公司开出的最大罚单。
近期,中国官方强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不得开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选一”、商誉诋毁、裹挟交易等违法违规竞争行为,或依托算法推荐、人工智能和大数据荟萃分析进行的“隐形”不正当竞争行为。
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1920年《福利经济学》按照价格歧视程度,分为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三级价格歧视【6】。其中,一级价格歧视,也叫完全价格歧视,同一商品针对每一个不同的买家都采用不同的价格。
美国1936年出台的《罗宾逊帕特曼法》是一部针对价格歧视的法律。这部法律规定,确定价格歧视违法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同一个商品针对不同消费者采用不同售价;二是这种行为对竞争构成破坏或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可以看出,这部法律禁止的是一级价格歧视。
通常,企业是无法做到一级价格歧视,而存在一级价格歧视往往是因为所有客户的私人数据被无偿支配。所以,反对一级价格歧视并不是反对价格歧视本身,而是其背后的非法行为,如大数据杀熟背后的滥用私人数据。
亚马逊是互联网大数据杀熟的“始作俑者”。2000年,亚马逊针对同一张DVD碟片施行不同的价格政策,新用户看到的价格是22.74美元,但如果是算法认定有购买意愿的老用户,价格则会显示为26.24美元。如果删除Cookie,价格马上又回落。很快这种策略被用户发现并投诉,亚马逊CEO贝索斯公开道歉,说这仅仅是一场实验,也承诺不再进行价格歧视。
我在《算法,即剥削》一文中分析了大数据杀熟。大数据杀熟,就是互联网平台利用控制私人数据的支配优势,借助算法对每个用户实施“一级价格歧视”,最大限度地榨取每个用户的“消费者剩余”。
再看蚂蚁的问题。马云嘲讽《巴塞尔协议》是老人俱乐部。但是,蚂蚁的杠杆率远远超过了《巴塞尔协议》的监管要求。或许,马云认为,蚂蚁的大数据风控比银行的统计学风控根据优势,可以突破这一监管的杠杆率。
但是,马云忽略了一点,蚂蚁之所以具备大数据银行的算法优势,是因为其免费地掌控了数亿用户的私人数据,占有对私人数据的支配优势。蚂蚁能够成为“巨象”,正是利用算法支配私人数据。理论上,蚂蚁可以利用算法实施完全价格歧视,最大限度地攫取每一个用户的“交易剩余”。当每个用户的财富天秤都向蚂蚁倾斜,违约率定然会上升,蚂蚁构筑的护城河反被算法吞噬,同时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这就是算法时代的价格歧视,对金融系统构成的威胁。
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确立了市场最优效率的条件,即私人边际收益=社会边际收益。什么意思?这个等式的意思是“没有人能够占他人的便宜”。当一个国家确立这样一种公正的法律时(制度是内生变量),经济是最优效率的,理论上是没有外部性的。
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巨头强制性地免费占有了私人数据,这就意味着私人边际收益社会边际收益,即互联网巨头占了私人的便宜。这定然引发外部性,损害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如果短时间内无法用技术的手段将私人数据私有化,那么就必须将互联网巨头置于聚光灯下。这就是反垄断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收割者:腾讯阿里的20万亿生态圈,陶娟,新财富;
【2】剑桥美国经济史(第二卷),斯坦利·L·恩格尔曼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经济学,保罗·萨缪尔森,人民邮电出版社;
【4】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百年,李胜利,法律出版社;
【5】反托拉斯法,理查德·A.波斯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福利经济学,庇古,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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