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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的两个苛刻条件
1、必须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履行接受世贸组织章程和乌拉圭回合各项多边协定的手续;
2、必须按乌拉圭回合各项多边贸易协定作出关税减让表和各种非关税承诺表;
3、必须在服务贸易领域作出具体的市场准入承诺表。
WTO(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的缩写,即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是在关贸总协定基础上,在关贸总协定第八次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于1995年1月1日成立的。
该组织自成立以来,其成员已达136个,各成员间的经济贸易约占世界经济贸易的95%,有利地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全球化。
中国经过13年的交锋和努力,终于于1999年11月15日与美国就中国加入WTO签署了《中美WTO双边协议》,从而为中国“入世”扫清了最大障碍。
拓展资料:WTO即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英语: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中文简称是世贸组织,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拥有164个成员,成员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8%,有"经济联合国"之称。
世贸组织的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
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
通过实质性削减关税等措施,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以开放、平等、互惠的原则,逐步调降各会员国关税与非关税贸易障碍,并消除各会员国在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
在处理该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努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和政治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于百度百科《世界贸易组织》
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15.16条我国推进改革的重点和方向是什么
应该是推进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获得国际认可的市场经济地位
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GATT1994第6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以及《SCM协定》应适用于涉及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进入一WTO成员的程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
(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b)在根据《SCM协定》第二、三及五部分规定进行的程序中,在处理第14条(a)项、(b)项、(c)项和(d)项所述补贴时,应适用《SCM协定》的有关规定;但是,如此种适用遇有特殊困难,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考虑到中国国内现有情况和条件并非总能用作适当基准这一可能性的确定和衡量补贴利益的方法。在适用此类方法时,只要可行,该WTO进口成员在考虑使用中国以外的情况和条件之前,应对此类现有情况和条件进行调整。
(c)该WTO进口成员应向反倾销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a)项使用的方法,并应向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b)项使用的方法。
(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
争议中的《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究竟是什么内容
根据议定书第15条规定,其他WTO成员在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如果中国企业不能证明其所处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反倾销当局可以采用替代国价格进行倾销的认定和计算。
虽然议定书第15条并未认定中国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外界还是更多地将其解读为是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定性。
“非市场经济地位”,犹如悬在中国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客观上鼓励了一些国家运用该条款作为贸易保护手段。“由于反倾销发起国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具有极大自由裁量权,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极易被认定存在大幅倾销并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从而严重影响涉案企业的出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执行院长屠新泉说。
扩展资料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傅东辉认为,无论欧美态度如何,都不影响中国根据议定书第15条在入世15年过渡期结束后恢复平等的国际贸易地位,摘除“非市场经济”的帽子。他说:“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只是我们承诺的一个过渡期条款,是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15年内一个暂时的权利让渡条款。”
他同时指出,WTO法的最基本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和成员国平等,“把某个成员国永久视为二等成员,或者某一成员国的社会制度需要别的成员国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争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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