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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可以以工资形式发放吗
单位将社保费以工资形式发,这样真的可以吗?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下面我为你详细的介绍相关情况,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和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保,而将社保费以工资形式发给劳动者。表面上看,劳动者除了不用从工资扣除个人应缴部分,还能额外“增收”,而单位也免去了给员工参保缴费的“麻烦”。但这样对劳动者真的有利吗?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能够免除吗?
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介绍,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以自己的意志对该规定进行更改和变通,即使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仍逃脱不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尽义务。
把社保费以工资形式发给劳动者,对于劳动者来说,看似拿到手的钱增加了,但因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方面权益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比如,一旦生病入院,劳动者没有参加医保,就只能自行承担全部的医疗费用了。因此,这样的做法其实是因小失大。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因为在法律的.前提下,这样的私下约定和变通都是无效的,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就算单位已将应缴社保费发给劳动者本人,一旦双方出现劳动纠纷,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其仲裁请求将得到支持。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其诉求通常也会得到支持。
此外,单位还必须承担未依法参保缴费的相关责任。《社会保险法》中就明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以,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而职工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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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社保出了工伤该由谁“埋单”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若职工发生工伤,则由社保机构承担工伤赔偿。但若是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社保,该由谁来承担工伤赔偿?9月27日,旌德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2014年12月,方某与安徽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方某的劳动期限为三年。后该公司未依法为方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费。2015年7月20日,方某在工作时,因机械故障,造成双手受伤,诊断为双手拇指末节指腹完全离断、左手拇指末节指骨骨折。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方某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方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
2016年5月10日,旌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方某与安徽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仲裁申请。6月22日,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准予方某与安徽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方某伙食补助费720元、护理费2904元、交通住宿费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435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07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5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949元,共计95379元。后方某不服,于7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57774.9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方某与安徽某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方某伤残已认定为工伤,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安徽某公司未为方某办理工伤保险,方某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该公司承担。综合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决准予方某与安徽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安徽某公司赔偿方某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护理费2736元、交通食宿费1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325.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90.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433.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389.20元,合计113074.45元。
法官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而且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不仅可以保障工伤职工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也是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有效途径。
2014安徽省事业编制考试:旌德县事业单位招考66人公告
2014安徽省事业编制考试:旌德县事业单位招考66人公告
为进一步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旌德县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66名工作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0〕78号)等规定,现将2014年旌德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坚持考试考察、择优聘用;
(三)坚持统一组织、分工负责。
二、招聘岗位和计划
2014年旌德县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66名(管理岗位18名、专业技术岗位48名),其中安排2名招聘计划,用于定向招聘经我省统一组织、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安徽籍“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具体详见《2014年旌德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数量、条件一览表》。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招聘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应、历届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以及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人员,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2014年旌德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数量、条件一览表”)。
“年龄条件”中“35周岁以下”为“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依此类推。“报考条件”中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按足年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可以累计,在校学生在读期间参加勤工俭学、实习等不视为工作经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人员;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原已取得的学历报考);
3、现役军人;
4、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6、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它情形人员。
四、招聘程序和办法
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信息、现场报名和资格初审、考试、体检与考察(含资格复审)、确定拟聘对象并公示、报批、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进行。
(一)信息发布
本次招聘信息通过旌德县人民政府网(www.ahjd.gov.cn)、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jdrsj.gov.cn)、旌德先锋网(www.jdxf.gov.cn)等网站发布,有关考务公示等信息将陆续在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报考人员请及时主动到指定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二)报名与资格初审
1、报名采取现场集中统一报名方式。
2、报名时间:2014年6月30日—7月4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3、报名地点: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公务员股(县人事考试中心),地址:旌德县旌阳镇西城北路56号,联系电话:0563-8603971。
4、报名所需材料:报考人员需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一寸近期同底免冠照片3张。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有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供由本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2014年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毕业生,尚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的人员,须提供学校或省、市负责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标有所学专业、学历(学位)层次、毕业时间以及“2014年7月31日前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待发(学位证书待授)”的书面证明和各科“成绩单”;在编在岗人员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代报名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代报名委托书。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规定,按每人每科45元标准收取考试费用。
5、资格初审: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资格初审合格人员于2014年7月16日-17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公务员股(县人事考试中心)领取笔试准考证,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6、注意事项:
(1)报名表的填写:报考人员应填写《2014年旌德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可下载打印或现场领取)。该表必须由报考人员本人填写并签名。报考岗位在报名时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报名工作结束后,考生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再受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若不真实,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后果自负。
(2)报考人员必须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3)应聘同一岗位的须形成竞争,确认报考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1,不足规定开考比例的,取消或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数。对达不到规定开考比例的紧缺岗位(本科及以上学历岗位以及我县2年及以上公开招聘中未能招聘到工作人员的专业),经旌德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组批准后方可开考。取消招聘岗位的报考人员,可于7月8日(8:00—11:30,下午2:30-5:30)到原报名点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4)农村特困和城市低保家庭人员,可以享受减免笔试考试费用的政策。报名时办理减免手续,办理减免手续时报考人员需携带以下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复印件。上述人员均须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
(5)报考非定向招聘岗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名时申报加分事宜(逾期不再受理),按规定程序审核公示后,每科笔试成绩增加2分。报名时须提供相应证明或材料,大学生“村官”应提供由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特岗教师”应提供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支一扶”人员应提供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应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报考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岗位的人员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2014年服务期满尚未取得证书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定向招聘岗位时,需提供服务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前,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6)招考职位有资格证书要求的,报考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书;招考职位有工作经历等要求的,报考人员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1、笔试。
(1)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统一为两科。报考管理岗位的人员考《综合知识》和《职业能力测试》;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考《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采用百分制计分法计分。主要内容为:
《综合知识》:计算机(主要是日常办公所涉及到的word、excel、网络常识)、综合常识(涵盖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技、人文等)、写作三部分,总分100分。
《职业能力测试》:数量关系、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常识判断和资料分析五部分,总分100分。
《专业知识》: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总分100分。各岗位《专业知识》的考试范围,在报名现场统一公布。
(2)笔试时间:2014年7月19日上午
8∶00─10∶00《综合知识》
10∶30─12∶00《职业能力测试》或《专业知识》
(3)笔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4)笔试成绩合成:按照《综合知识》、《职业能力测试》或《专业知识》(含加分)5:5比例合成。
为确保新进人员基本素质,设定笔试合成成绩(含加分)50分为最低合格控制分数线,达到最低合格控制分数线及以上的人员方可进入面试。
2、面试。
(1)广播电视台男播音员岗位面试采取试镜试播方式;其他岗位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均以百分制计分方法计分。
(2)面试人数按照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数1:3比例确定各招聘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名单,若最后一名有2人以上成绩相同,则并列进入面试;若等于或少于招聘岗位计划数的直接进入面试。
(3)面试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4)面试考官组成:面试考官组由7人组成,其中外聘考官占一半以上。计算成绩时,除掉一个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余考官的平均分为该考生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实际面试人员数少于或等于职位计划数的,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65分以上或当天该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与考察环节。
3、总成绩合成:按照笔试合成成绩与面试成绩6:4的比例合成总成绩。笔试合成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四)体检考察(含资格复审)
根据合成总成绩按招聘岗位数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含资格复审)对象。若总成绩相同,则依照笔试合成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若笔试合成成绩相同,则以《职业能力测试》或《专业知识》成绩从高到低分排序确定。递补参照此法。
1、体检工作由旌德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体检的程序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知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工作结束后,由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加盖单位体检专用公章。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3、考察内容为拟聘用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同时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复审。若发现报考者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不真实或考察不合格的,则取消其聘用资格。
因下列情形导致聘用岗位出现招聘人选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依次等额递补(同一岗位递补不超过两次):
1、应聘人员体检、考察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
2、拟聘人员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3、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
4、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五)公示
招聘各环节的结果均在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3天,其中,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名单(体检和考察合格者)公示7天。
(六)报批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旌德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组研究同意后审批。报送材料包括:拟聘人员名单、《旌德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成绩按岗位排序表》、《旌德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一式两份)、在编在职人员或人事代理人员“解除劳动(聘用)关系证明”、考察材料等相关材料。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或未能在聘用合同签订前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相应层次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等材料,取消聘用资格。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为三年。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聘用手续,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
五、招聘工作纪律
(一)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人事、财务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二)严格执行《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等规定,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严肃招聘纪律,规范招聘程序,认真落实人事考试工作规则和保密与责任追究等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广大考生合法权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三)在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方案的行为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
(四)对有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第30条、第31条、第32条和《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公开招聘工作由县监察局全程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旌德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63-8603971
监督电话:0563-8601110
附:
1.2014年旌德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数量、条件一览表
2.2014年旌德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
旌德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组
2014年6月17日
单位将社保费以工资形式发,这样真的可以吗
单位将社保费以工资形式发,这样真的可以吗?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下面我为你详细的介绍相关情况,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和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保,而将社保费以工资形式发给劳动者。表面上看,劳动者除了不用从工资扣除个人应缴部分,还能额外“增收”,而单位也免去了给员工参保缴费的“麻烦”。但这样对劳动者真的有利吗?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能够免除吗?
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介绍,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以自己的意志对该规定进行更改和变通,即使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仍逃脱不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尽义务。
把社保费以工资形式发给劳动者,对于劳动者来说,看似拿到手的钱增加了,但因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方面权益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比如,一旦生病入院,劳动者没有参加医保,就只能自行承担全部的医疗费用了。因此,这样的做法其实是因小失大。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因为在法律的.前提下,这样的私下约定和变通都是无效的,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就算单位已将应缴社保费发给劳动者本人,一旦双方出现劳动纠纷,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其仲裁请求将得到支持。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其诉求通常也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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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方某与安徽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方某的劳动期限为三年。后该公司未依法为方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费。2015年7月20日,方某在工作时,因机械故障,造成双手受伤,诊断为双手拇指末节指腹完全离断、左手拇指末节指骨骨折。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方某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方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
2016年5月10日,旌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方某与安徽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仲裁申请。6月22日,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准予方某与安徽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方某伙食补助费720元、护理费2904元、交通住宿费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435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07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5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949元,共计95379元。后方某不服,于7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57774.9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方某与安徽某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方某伤残已认定为工伤,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安徽某公司未为方某办理工伤保险,方某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该公司承担。综合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决准予方某与安徽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安徽某公司赔偿方某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护理费2736元、交通食宿费1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325.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90.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433.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389.20元,合计113074.45元。
法官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而且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不仅可以保障工伤职工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也是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有效途径。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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