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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租明显上涨时,政府可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8月11日,澎湃新闻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将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已于7月4日发布。
其中提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相关预警机制。住房租金明显上涨或者有可能明显上涨时,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并依法报国务院备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出租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住房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北京市倡导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条例》提出押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租金,遵循“押一付三”原则。
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按照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的具体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除抵扣租金、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剩余押金、租金。
《条例》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或者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
此外,若金融机构向承租人发放租金贷款的,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划入承租人账户。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出租人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有权知悉住房装修情况,并实地查看住房。出租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查看住房。
在短租住房方面,北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北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
同时,北京市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北京将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鼓励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实施。
北京住房租赁条例出台:租金明显上涨时政府可干预
“住房租金明显上涨或者有可能明显上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并依法报国务院备案。”
5月25日,《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正式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平衡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发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的作用、整治“二房东”问题、租金调控等均做了相应规定。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租金明显上涨时政府可干预
《条例》明确,“住房租金明显上涨或者有可能明显上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并依法报国务院备案。”“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出租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事实上,早在2021年8月《条例》征求意见阶段便对价格干预做了相关规定。彼时,中指研究院北京分院研究副总监李益峰通过微信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充分体现了北京市调控租赁市场、稳定租金水平的决心,同时也对大租赁企业竞价收房及资本助推市场波动形成了一定约束,有利于保持租赁住房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在依法保护承租人权益的同时,《条例》还对承租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作为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按照约定享受物业服务,并应当安全、合理使用物业。”
互联网信息平台对于房源信息的真实性也承担相应义务。《条例》规定,“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的,平台应当要求信息发布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留存不少于三年。”“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当对信息发布者根据本条例相关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证明材料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对于租户关注的押金问题,《条例》规定,以“押一付三”为原则,“租赁企业收取租房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需要通过第三方账户进行托管。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时,一般单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的租金,超过收取的,应当纳入监管。”“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除抵扣租金、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剩余押金、租金。”
严格整治“问题二房东”
对于“二房东”卷款跑路、恶意诈骗房租、给广大租户造成较大利益损失等问题,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许传玺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表示,“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整治‘二房东’问题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加大惩治力度,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必要在本条例中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明确相应处罚。”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转租住房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具体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同时,《条例》第六十六条则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引发广泛讨论的租金贷问题,《条例》规定,“金融机构向承租人发放租金贷款的,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划入承租人账户。”“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值得注意的是,许传玺还表示,“本市应当加快推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设,便利租赁当事人通过平台在线签约,自动提交登记备案,履行法定义务。”
《条例》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平台能够“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登记备案、信息查询和核验等服务,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教育、人力和社会保障、金融监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互联互通等共享机制。”并且“鼓励出租人、承租人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在线签约,自动提交登记备案。”
热搜!租金明显上涨时,政府可干预!租房市场监管风暴来了
个人认为题主说的租房市场监管风暴又没有那么可怕,做房东也是交税的,不过机构干预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稳定租房的价格!其实北京房租上涨得快是受多方面的影响。比如:经济,人口,就业,技术,制度,货币政策等。这个也是市场规律!几乎所有的物价都上涨啊!只是房房租价格本身就高,少许涨一点大家都感觉贵了,还有市场上大的二房东品牌由于有大量的房源,也起了一些推波助澜的作用。
我感觉房租涨价的因素:
首先与北京这个城市本身有关。北京,中国的首都,汇集了经济,科技,人才,教育等多方面的优势。很多人才,特别是科技,金融等都想去北京发展,去北京意味着高薪,更多的就业,更好的前途,更好的生活等。这方面影响了房租。这是由市场调控的,有市场需求。
其次,经济发展,货币政策,通货膨胀,住房需求,以及根深蒂固的观念。意味着房屋作为生活的一部分,或者是奋斗的目标而存在。因此,房价相当长时间内不可能下降,即使短暂的降低,也只是虚价。大城市的房屋,对于靠自己奋斗的普通工薪阶层短时间不可能实现。房价及租房需求也影响着房租。
再次,人口流动,政策等。现在社会,出于人性,或者说更好的发展,更好的资源等亦或是国家建设政策等,人口还是会在相当长时间内,往大城市流动。特大城市,中心城市,城市圈等也是不可逆的趋势,就像一些发达国家的某些进程一样。这就导致,一些大城市还是有房屋的需求或者市场。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看得见,看不见,想得到,想不到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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