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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网址是多少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陕西建设教育
http://jypx.shaanxijs.gov.cn/organization/1191.shtml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http://www.cecn.gov.cn/index.asp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投资估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四)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以及市场价格;
(五)国家以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和管理:
(一)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配套的其他费用定额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
(二)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
(三)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省实际,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方性补充定额并实施管理。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和杨凌示范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建设工程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各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进行调整与补充。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使用按照本省计价依据和行业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相关行业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评审。
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
(五)编制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
(六)编制投标报价;
(七)约定工程合同价;
(八)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估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二)设计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三)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单位分别编制确定;
(四)建设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自行编制确定;
(五)投标报价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
(六)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编制最高限价。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其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未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不得突破。
第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列入招投标竞争性费用:
(一)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
(三)医疗保险;
(四)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
(五)残疾人就业保险;
(六)女工生育保险;
(七)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
(八)住房公积金;
(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十)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中标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对下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二)预付建设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
(三)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要求以及金额支付方式;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以及支付时限;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九)施工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有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按照《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需审核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成果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行业专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报省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可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造价员从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出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承接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的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文件;
(二)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成果文件以及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计价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被投诉举报处理和受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未编制最高限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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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程招标信息网介绍
陕西工程招标信息网隶属于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是陕西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陕西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基本概况:
陕西省政府采购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组织,依托财政部,覆盖全国范围的政府采购信息网站。是为配合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的政府采购制度在全国范围开展而研究、开发的政府采购网络系统。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支出的使用过程,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它符合纳税人对政府少花钱、多办事的愿望。公开、公平、公正、自由竞争,不但能够降低采购成本,而且能够加强监督,对于反腐倡廉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调控市场也非常重要。
为了规范陕西本地区政府招投标管理,陕西招标网结合本地区招投标实际情况,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基本内容如下:
一、《分类标准》依据国民经济统计类别、高等教育专业划分、项目类别划分标准、建筑业资质及全国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的分类编写,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评审专家分类,并依据评审特点对部分专业进行了合并,以适应采购人选择评审专家的要求。
申报专业时,评审专家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熟悉的专业同时申报,审查合格后入库。
二、货物类包括工程货物与非工程货物,并按照货物采购项目适用性分为计算机类、视频类、通信类、印刷类、车辆类、教学仪器类、体育设施类、家具类、服装类、机械类、工业控制类、农业机械类、生化仪器类、食品检测类、环保类、医疗器械类、药品类、材料类、各种仪器类、化工材料及其制品、建筑材料、石油及其制品类、煤炭及其制品类共54个类别。三、工程类评审专家分为工程规划、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经济及其他等7个大类。
(一)工程设计依据工程设计专业分类设置专家分类。
(二)工程施工整合了目前行业间一些交叉专业,如建筑工程中的各专业适用于所有行业的建筑工程;交通工程中的公路工程与港口、航道工程等2个专业,适用于市政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和水运工程涉及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和交通安全设施。电子、通信、广电工程中的电子系统工程适用于所有行业涉及的电子系统工程。
(三)工程监理15个专业主要依据目前必须进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类别,以及监理工程师实际从事的专业设置专家分类。
(四)工程经济专业考虑了工程类别以及造价工程师的管理、专业分类设置,对一些没有设置造价工程师的行业或工程项目,此处依据实际需要设置了概预算专业,以满足实际各采购项目需要。
四、服务类分为地质勘查、工程管理、经济管理、工商管理、金融、法律、修理、租赁、和其他服务等9个类别,其中工程中的勘查、设计、监理、造价四个服务类别已经列入了第二部分“工程类”中,此处“工程管理”涵盖“工程类”中没有列入的工程咨询专业,如工程投融资咨询、价格咨询、项目管理、代建管理等。
五、《分类标准》包括总类、分类至子类专业三个级别,部分仅有总类至分类专业二个级别。
六、采购人选择评审专家时,须按项目类别,依据《分类标准》中的专家分类抽取并确定满足项目专业要求的专家。
七、本《分类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同步上网发布。
陕西招标网基本信息:
陕西工程招标信息网联系方式:029-8761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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