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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中国选举与治理这个问题,中国选举与治理网的网站介绍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中国选举与治理网的网站介绍
网站本着开放和求实的态度,以最高的效率和最快的速度,通过互联网,为中国政府官员和海内外学者提供一个信息库、一间阅览室、一个交流站。
2009年12月7日中国选举与治理网以“不唯学术,锐意争鸣”入选《南风窗》2009为了公共利益年度榜。
2009年12月31日,中国选举与治理网入选《南方周末》“网络单元——年度网站”,致敬词写道:“知屋漏者在雨下,知政失者在网络。这是网络时代的中国特色。‘中国选举与治理网’,用前瞻的眼光,学术的态度,借助网络传播的优势,对与中国治理相关的舆论进行了深度整合。2009年,它几乎关注了在中国发生的所有重大舆情事件,它所网聚的一大批公共知识分子为这些中国最重大的公共事件提供了深刻而精妙的分析文本。在自我宣称的“锐意争鸣”的理念之下,它的影响已迅速扩展到学术的小圈子之外,成为学习时代里民众与官员共同的思想领航者。”
历史题中国古代的选举与西方现在流行的选举之间根本性差别
中国古代的“选举”与源自西方、现在流行的“选举”虽然中文字面相同,在实质内容方面无疑是有着根本性的差别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election”词条的作者巴特勒(D.E.Butler)指出:该词源于拉丁语动词“eligere”(意为“挑选”),虽然起源甚早,但现代含义上的、作为民主前提的自由和普遍的选举,其历史实际上只有两个世纪。选举是一种具有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人们据此而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选举制度”的撰稿人波格丹诺(V.Bogdanor)说,选举制度是一种向候选人和政党分配公职,把选票转换成席位的方法。7按科特雷(J.Cotteret)与埃梅里(C.Emeri)的意见,现代的“选举”(election)可以被定义为有种种程序、司法的和具体的行为构成的一个整体,其主要目的是让被统治者任命统治者。8又迈克尔·曼主编的《国际社会学百科全书》的“选举”词条说,选举是较大的群体为自己提供一个较小的领导群体的一种方法。9我们或许可以说:现代选举是以“多”选“少”,以“众”选“贤”(“贤”不含褒贬义),即通过多数来选择实施统治的少数。
“现代选举”(election)可以从三个方面去把握,即谁参与、做什幺和怎样做。人们可以参与选举的范围在近代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大至普选的过程,财富与性别不再成为限制,而人们一般是通过投票来进行表决,选出一个或一些人来代表他们的意见或者实行对全社会的治理,比如说选举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理论上是所有公民参加,至少也是多数人参加才有效,它对几乎全部选民来说只是选举他人,但最后被选上的这个人却要成为最高决策者,竞选者提出一定的政策纲领,通过一定的组织(一般是政党)来进行宣传,来动员群众和争取选票;它是大众的,或者说“民主”的,虽说大众仍可被操纵,但至少它形式上是“民主”的。它是自下而上的选择,理论上是不应该有任何先定的、意识形态的实质内容的限制的,而是要一切以民意或者说众意、多数意见为定。它也必须容有选择对象的多种可能,使人们有选择的自由才符合“选举”的本义。选举的胜利者常常不止是一个人,而是一个集团(政党),于是胜利者的更迭是可以带来国家方针政策的某些改变的。由此并可以和平地更换统治者,并为现代政府提供一种合法性的基础。
而中国古代的“选举”(selection)则可以说是由统治者来选择统治者,或者说是以“贤”选“贤”,即还是通过少数来选择少数,但它又是被相当强韧地客观化和制度化了的,不以个人的意志和欲望为转移。10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选择。它从理论上虽说也是几乎所有人都不被排斥在外,但实际上却总是只有很少数人参加或被选,甚至只有少数人参加,更少人被选才能顺利运作,参与者或被选者不是选他人,而实际是自己被选或自荐,最后或者是通过他人的推荐,11或者是通过客观的考试而被选中。选中者自然是一批人,而非一个人,他们亦非成为最高决策者,而只是成为君主制下的官员或者获得任官资格。竞选者所依凭的主要是体现在个人自身的德行、才能、名望、族望,或者文化修养,每次的被选中者也不构成一个统一的集团而仍是一些个别的人,每次选举也不带来国家政策上的改变,而只是为统治阶层输送新血。所以,它总是精英的,从形式到实质都是少数人的一种活动。它的选择标准是受到某种先定的实质内容的限制的,它也不涉及到传统国家和政府合法性的根本基础,但它为社会提供了一种稳定的、可以合理预测的期望,对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分层的确立以及个人地位的变迁意义至关重大。
至于“中国古代的选举”与“现代选举”的类似点以及可以有何种联系,是一个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但我们在此主要是从两者的区分立论。下面,我想继续察看亲历这一段生活的古代中国人的社会历史观和近代以来提出来解释这一段历史的主要解释模式,再阐述据以提出“选举社会”概念的一个新的观察角度,以及必要的理论说明和初步的史实验证。
西方发达国家民主选举和政党制度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启示现代民主制度(政党制度和选举制度等方面)充分展示了它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也清楚地表明一切政党组织都把民主选举作为取得执政地位的唯一合法途径。无疑,发达的现代民主制度大都属于资本主义国家,在国体上与我国是有区别的,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片面性。但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历经数百年的发展,已相当完备、完善、成熟,其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的实践和发展过程,一些理论、方法和经验,其运行方式和操作技术,为人类社会的民主政治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东西。从本质上讲,资本主义的民主,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统治游戏,但其民主的外壳或具体形式,往往并不反映阶级内容,仅仅具有工具或手段的性质。我们完全可以批判的吸收和借鉴古今中外的一切有价值的、合理的东西,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我国的民主选举尚处在发展过程中,政党与选举制度方面尚有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完善。现代西方的民主制度给了我们许多的启示和有益的参考。
(一)关于政党与民主政治的关系。政党在选举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党的运行方式和执政方式,政党与议会、政党与法律的关系,以及政党的法制化等等。这对于我们如何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发扬党内民主、改善党在民主选举中的领导方式,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如何发展完善我国的多党合作,如何动员组织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选举等方面,提供了一些可资参考的东西和多角度思考问题的方法。如,西方政党不能直接领导和管理国家事务,即便是选举中获胜的政党,其纲领、政策也必须通过国家形式,通过议会中其成员的多数地位,经法定程序成为全社会的规范,政党对国家的实际的领导是隐蔽的,其形式是法律所规范的。以法行政,以法治国,政府政策法律化。每每由执政党对全国各方面需要由政府解决的问题,系统而突出重点地亮出其治国之策;每届政府将其政纲的各部分经法定程序制定为法律,最终使本届政府的政纲转化为同届议会的立法体系。再如政党法制化,国家通过代议机关的立法活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并规范政党的存在和活动方式:法律规定政党的组建、政党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政党的经费来源及其使用,政党违反宪法和法律后的矫正和制裁等。随着我国政治制度的健全,反映我国政党体制、体现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地位,全面规范政党行为的我国的《政党法》或《政党活动法》也完全有可能出台。
(二)关于政党在选举中的技术问题。西方国家政党在选举中的技术问题,如怎样提名候选人,如何组织竞选活动,各党派议员名额的分配,党派议员与地区议员的产生和比例等,对我们更好地解决诸如怎样保证提名候选人的公正、公平,如何引进竞争机制搞活搞好选举,如何解决地域代表制与界别代表制的矛盾,如何合理确定各党派、各界别、各方面的代表比例等,有许多可借鉴的东西。民主选举的运行方式和操作技术,本身只是一种工具,其工具性决定了它既可以为资产阶级政党所用,也可以为工人阶级政党所用。比如俄罗斯国家杜马的代表一半由选区选举产生,一半由各政党、联盟在全联盟范围内竞选、依得票多少按比例分配,这对我国解决两种代表制的矛盾无疑有重要启发。再如对待竞选问题,尽管我们很多人对选举引入竞争机制已似无疑义,也意识到竞选对提高代表和鼓励公民政治参与方面的积极作用,但仍有许多同志对其可行性或操作性持怀疑态度,或认为中国文化是含蓄内向的,不欣赏出头露面和个人咄咄逼人的竞争。其实只要看看我们周围同是儒教文化传统的韩国、日本的情形,就可以明显看出这是一个误解。重要的已不是论证是否需要竞争,而是探讨如何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引导竞争行为。
(三)关于民主选举的形式问题。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资本主义民主的形式当然相当完美。形式是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可以反作用于内容,好的内容要求以好的形式表达出来,好的形式可以更好地体现内容。在选举制度上,形式与内容几乎融为一体,交互作用。我国民主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国选举制度、民主制度有必要而且有可能采取较完善的表达形式。从西方国家的实践看,没有民主的具体形式就不会有民主,民主的形式(包括程序、规则、方法等)是非常重要的。我国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选举制度的巨大努力,有很多都是从改革、完善具体形式展开的,任何忽视民主制度表达形式的思想都是不利于人大建设和选举制度的发展的。在提名候选人、酝酿正式候选人、候选人介绍、选举的程序、差额选举等很多方面,有许多具体的形式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
(四)关于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从民主制度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经济对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法制的原则必将反映到政治领域,市场经济倒致的经济主体和利益多元化,价值取向多元化,也必将反映到政治制度方面。后者反过来又反作用于前者。党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开放搞活、实行市场经济的同时,也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完善选举制度,有步骤地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这是经济基础与上屋建筑关系的自觉运用。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社会主义民主所需要的经济文化条件也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本身的自我发展和完善也需要一个长期渐进的发展过程,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的战略,党必须领导人民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
(五)关于对选举过程和结果的分析。显然,我们对民主选举的研究与分析是很不够的。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过去的有些观点需要我们从新的角度理解。如我国民主选举的参选率和投票率是非常高的。参选率高固然说明人们政治参与的热情,说明代表产生的广泛基础。但参选率适当降低也未必是坏事。高参选率的背后是否掩盖了部分选民敷衍草率、不负责任的现象。由于选举制度、机制、技术尚不完善,有的选民对候选人缺少足够的、全面的了解,难免出现斟酌、权衡后仍然难以选择的情形(这种情形在选举制度已十分完善的西方也很普遍),与其敷衍应付,不如弃权。这是对自己神圣权利的尊重,也是一个国家民主选举制度和公民民主意识成熟的反映。更重要的是,我们要从完善提名机制、增加选举透明度、改革候选人介绍方式、调动选民参选热情等方面,作大量的工作。再如选举结果理应是人民意志最集中最直接的反映,当然应该是最合理的、最能反映“民意”的。西方分析家一般是从选举结果判断选民的政治意愿、价值取向,以及由此产生的国家政策走向、趋势等;我们却总是首先分析各种比例、结构(包括政党代表之比例)是否合理,显然是我国选举制度尚不健全、尚不合理的一种折射。
求文:选举与民主政治的关系
民主选举与选举民主
伴随又一次民主化浪潮的冲击,人们对民主的认识也随之前进了一步。虽然如此,但由于现代政治生活的复杂性,人们往往看不到问题的本来面目,而被其表象所迷惑。尤其是在关于选举与民主的关系,选举在民主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些问题上,还存在着许多误区。现实政治生活中,许多国家纷纷举行大规模的选举并以此来标榜自己是"民主"国家,但这些举行了选举的国家是否真的就是民主国家呢?事实证明并非如此。那么,究竟怎样理解选举民主与民主选举之间的关系呢?弄清楚这个问题,无疑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民主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正如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所指出的,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民主化的第三次浪潮。1974年葡萄牙的"石竹花革命",80年代中期菲律宾、韩国的政治变革,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苏东巨变,90年代以来多党民主浪潮登陆非洲,最近发生在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的政治变革以及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等等,都被看作是第三次民主化大潮中的小高潮。所有这些变革都与政治选举密切相关,有人甚至把二者等同了起来,认为只要实行了选举,就算实现了民主。然而,现代政治生活如此纷繁芜杂,仅是一项选举就能囊括民主的全部内涵吗?选举与民主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呢?一、选举是民主的直接体现众所周知,民主的最基本支柱是人民主权。民主的字面涵义就是民众统治,用孟德斯鸠的话来说就是,人人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但在现实生活中,无论在哪一个时代的哪一个政体中,人们所见到的总是少数人统辖、治理多数人。即使是在仅有数万公民、且公民大会主席和执政官均由抽签决定的雅典,所实现的不过是公民的"轮番为治",也不是多数人的共同统治。在那里,政治领袖、决策人、领导者即少数人的地位和作用仍赫然在目。正因为如此,"民主"的原则从一开始就遇到了责难和挑战。例如,柏拉图就曾非难过民主政体,认为"在这种国家里,如果你有资格掌权,你也可以不去掌权,如果你不愿意服从命令,你也可以完全不服从,没有什么勉强你的。别人在作战,你也可以不上战场,别人要和平,如果你不喜欢,你也可以要求战争。"因此,柏拉图公开主张:最好的政体是由哲学家执政的"贤人政治"。至于在漫长的中世纪,"民主"的原则无论在理论还是在事实上,都几乎荡然无存。例如在法国,路易十三不仅公开宣称他的权力来自于上帝,而且还公开宣称他的意志就是法律。但是,正如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所申明的:人毕竟是生而平等的。既然如此,人人对他们各自的命运就应该拥有发言权。或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则植根于人的本性,因此,虽然几经掩杀和蹂躏,到了近代,随着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的胜利,民主的原则终于重新得到了人们普遍的承认。当然,正如大多数西方思想家都承认的那样:民主并不是一幅蓝图或对特定结果的一种承诺。事实上,民主本身不保证任何东西,它既提供成功的机会,也提供失败的风险。用杰斐逊的话来说就是:民主的承诺仅仅是对生命、自由和幸福的追求。不过,人类的全部历史已经证明:自己自由追求获得幸福的人多于由他人赐给幸福的人。这或许正是民主受到人们普遍的欢迎和期待、民主的原则重新得到发扬的原因之所在。既然是一种原则、理想,那就注定它与现实之间必然有一定距离。如果说在仅有三、四万公民的雅典,人人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的原则尚无法实现的话,那么,在人口众多的现代各国,上述原则就几近空想了。于是,近代西方的思想家们开始重新探索"民主"的涵义。林肯曾把民主定义为"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熊彼特则认为"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而"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而取得作决定的权力"。亨廷顿把熊彼特的思想作了进一步的发挥。他认为:"民主政治的的核心程序是被统治的人民通过竞争性的选举来选择领导人",他接着指出,"如果用普选的方式产生最高决策者是民主的本质,那么民主化过程的关键点就是用在自由、公开和公平的选举中产生的政府来取代那些不是通过这种方法产生的政府。"实际上,二战以来,主流的方法几乎完全根据选举来界定民主。熊彼特等政治学家为什么将"选举"定义为民主的本质呢?这是因为,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代政治生活中,字面上的"民主"即所有的人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的原则都没有也不可能实现。事实上,现代民主制度推行的是"多数裁定原则",也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实际上是现实中民主的"可行性原则",用美国政治学家萨托利的话来说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是最适合民主的程序原则。它为什么比全体一致的原则更好呢?简单明了的回答是:多数原则避免了僵局,同时又允许庞大的集体拥有发言权。"任何形式的现代民主制度都是公民根据多数裁定原则自由地作出政治决策,民主由此可被重新定义为"大多数人的统治"。既然如此,那么,在实际中,什么时候才能体现"大多数人的统治",也就是说,什么时候才能切实有效地体现民主呢?答案是:在选举的时候。因为在选举过程中,体现的是绝对多数原则。谁站在多数一边,谁体现多数人的意愿,谁就是赢家;相反,谁站在少数一边投票,或只赢得了少数人的支持,谁就成了输家。为此,竞选者为了当选,不惜一切代价到处游说,允诺选民提出的意见与要求。因为他们明白,要想取得上台执政的权力,必须获得大多数选民的投票支持。而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在选举的过程中得到充分的表达与体现。例如,在美国第43届总统选举中,弗罗里达州的选民最终决定了是布什而不是戈尔入主白宫,民众的统治只有此时才充分的体现出来。事实上,只有在举行大规模自由选举的地方,公民的"主人"意识才觉醒,他们的积极性、参政热情由此才被激发起来,而这种积极而广泛的参与是民主存在的基础。在我国,早在抗战时期,就曾开展过广泛的民主选举。李公仆先生在《华北敌后-晋察冀》一书中,生动记述了他所目睹的民主政治现象:在进行村长选举的日子里,满街是红红绿绿的标语,书有"选举真正的代表","选举认真办事,不怕困难的前进分子作村长"等口号。据公仆先生观察,根据地的人民踊跃参与各种公众事务,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与利益,选民参与率各村平均超过百分之八十。民主参政使得他们情绪愉快、精神饱满,有着一种高度的自尊和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如果没有这种广泛的参与,民主就不可能发生;即使发生了,也会很快枯萎。或许正是出于上述几方面考虑,熊彼特、亨廷顿等政治学家才将选举上升到了民主本质的高度来认识。二、选举必须是民主的选举是民主的直接体现,大多数人的统治只有通过选举才有可能实现,因此所有现代的民主国家都无一例外地举行选举。但是,选举仅仅是民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必要充足条件。例如,在斯大林时期,各类选举也定期举行,斯大林几乎每次都能获全体选举者的一致通过。刚刚下台的南斯拉夫总统米洛舍维奇和目前仍在任的伊拉克总统萨达姆以及非洲的许多专制统治者也都组织过选举。在这些选举中,有的可能只有一个候选人或一张候选人名单,选举人事实上只能表示同意,此外并无任何其他选择。有的可能提供了几名候选人,但谁是正选,谁是陪选事先都有精密的安排和操纵。诸如此类的选举事实上只不过是统治者为自己的统治增添一个"合法"光环的手段。与其说是体现多数人的一致、体现民主原则,还不如说是对民主的嘲弄、甚至是强奸。换句话也就是,选举本身必须是民主的,只有民主的选举才能体现民主。那么,什么样的选举是民主的呢?美国学者珍妮·柯可帕特里克给民主选举下的定义是:"民主选举不仅是象征性的,它还是竞争性的、定期的、广泛的和决定性的选举。在选举中,政府的主要决策人由国民选出,而国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去批评政府,发表他们的评论及提供其他选择。"也就是说,选举是否民主,关键看它是否是自由、公正、广泛、定期举行,是否是竞争性的。民主政体的建立是为了保护人们生而就拥有的自由的权利。人们不仅拥有言论、信仰等方面的自由,也有投票选举的自由。民主选举要求公民积极自由地向代表他们利益的候选人投票,这意味着公民不受任何外界影响,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参加投票不必担心遭到恐吓或报复。现实政治生活中,为了使选举结果有利于自己,包括当政者在内的各种利益集团都积极介入选举过程,企图通过各种手段(包括恐吓和武力胁迫)来影响选举。例如,民国初期,袁世凯为了为其"登基"寻找合法的理由,组织了所谓"国民代表"的"选举"和"国体投票"。各省国民代表大会进行"国体投票"时,会场外布置了荷枪实弹的士兵,场内则布置了监视人员,"国民代表"们一个个抖索着在预先印有"君主立宪"四字的选票上书"赞成"二字。可见,这种不自由的选举,其结果恰恰违背了民意。因此,为保证选举的自由公正性,最重要的就是使选举摆脱外界、尤其是当政者的影响与控制。为此,必须设立秘密投票箱,进行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公开性与负责制无疑是民主政体的成功之道,但投票行为本身却是一项例外。容许选民秘密投票是为了使选民在选举中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对代表候选人的意见和看法,又不致被候选人及其代表发现和遭致打击报复。此外,在选举过程中,反对党及候选人必须享有言论、集会以及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对于他们公开批评政府、向选民提供其他政策和候选人是必须的。仅仅容许反对者有机会投票是不够的,在选举中阻止反对者广播、控制其集会或审查其报纸都不是民主的。在自由的前提下,选举还必须是公正的、平等的。也就是说,当人们就政策作最终决定的时候,每个成员都应当有同等的、有效的投票机会,而且,选民的每一张选票应该具有同等的份量,不会因财产的多寡、权位的高低而有所不同。选举史上,出现过两种投票制度:平等投票和复数投票。平等投票,指每个选民有一个投票权,在一次选举中,也只能有一次投票权;而且,一切选民所投的选票效力相等。与此相反,有特殊资格的选民,享有一个以上的投票权,或者他们所投选票的效力,大于普通选民所投的选票,此为复数投票。我国从1953年第一次普选就实行平等投票的原则,并在历次普选中都予以坚持。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邓小平等都曾在自己所在的选区以普通选民的身份投下庄严的一票。在一些西方国家,以所拥用的财产额来确定每个人所投的票数。新西兰选举法规定,在县议会的选举中,财产不超过1000镑的人,可投1票;财产超过1000镑而不到2000镑的人,可投2票;财产超过2000镑的人,可投3票。尽管现代西方国家大多取消了不公平的"复数投票"制,但在事实上仍存在各种名目的资格限制,并不是人人都平等地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除此之外,选举还必须是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事先没有任何上级圈定的候选人,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代表的名额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每个候选人平等地参与竞争,在选民大会上公开发表自己的"政纲",回答选民的提问。同时,执政党和当政者可以享受职权带来的方便,但不可以通过非竞争的手段操纵选举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现实中,许多政权常常通过制定有利于政府的选举制度,恐吓反对派以及在竞选中动用政府掌握的资源等手段在选举中舞弊。例如,在从1974年到1984年的十年之间,巴西政府定期地修改其有关选举、政党和竞选的法律,企图借此阻止反对派参与竞争的力量的增长。缺乏公开竞争的选举往往导致非民主政体的产生或继续存在。因此,公开地进行竞争是保证选举民主的必不可少的因素。既然民主意味着"大多数人的统治",那么,民主选举还必须是广泛的,也就是说,民主选举必须是在大多数人参与的基础上进行的。然而,在现实中,不仅古雅典的民主仅仅局限于统治阶层内部,即使在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的民主化进程中,也一直存在着将社会上某些群体,特别是少数民族、不同宗教集团以及妇女排除在外的情况。例如,在南非历史上,作为一种种族寡头制,曾长期将70%的人口排除在政治之外。同样地,在美国历史上,只有拥有一定产业的白种男子才享有选举与被选的权利。这样,即使选举可能是竞争的,公开的,也只是在很小的范围内进行的,这样的选举并不能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因此,几乎所有的政治学家都同意:只有实现了普遍选举权条件下的选举,才算得上是民主的选举。最后,选举还必须定期举行。在正常的情况下,选举中的获胜者往往代表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观点。但是,正如汉语中的那句俗话所云:"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在社会生活节奏明显加快的现代,我们甚至可以说"三年河东,三年河西"。也就是说,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观点不是一成不变的。人民既然是社会的主体、是主权所有者,当然应该有权随着事态、形势的发展变化而自由地改变自己的立场和观点。正因为如此,在现实政治生活,多数和少数之间的对立是相对的。随着单个选民立场和观点的变化(在竞选过程中,候选人的每一次演说都会引起这种变化),多数可以变成少数,少数也可以变成多数。这就是选举中的"可改变主义"。这种"可改变主义"也是现代民主机制充满活力的一个重要源泉之一。但是,如果当选者没有任期限制,或者任期很长,那就等于允许民主竞选中最初的获胜者能够把自己定为永远的获胜者。古罗马时代的恺撒、奥古斯都,近代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克伦威尔以及法国的拿破仑等人都做过这样的尝试。现代社会中靠推迟选举来维护执政地位的也屡见不鲜。显而易见,即使选举过程非常民主,但如果是"一选定乾坤",这样的选举与其说是民主的开始,倒不如说是民主的寿终正寝。因为,如果否定了"可改变主义",否定了多数可以变成少数或少数可以变成多数,事实上就等于否定了人民主权,就等于否定了民主。因此,选举必须定期举行。选举上台的政府和执政者必须有明确的任期规定。为了防止政府和执政者滥用人民授权,许多国家甚至还作了提前进行选举以及不得连任等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的意志充分反映出来。三、民主选举与选举民主由上述可见,选举的是民主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自由、公正、平等、有竞争性的、定期举行的选举的确能够反映人民的意志,能够体现"众人统治"的原则。正因为如此,有不少人主张:只要实现了选举,就算实现了民主。这就是政治学中的所谓"选举主义"。然而,事实上,即使是民主选举也不等于民主,民主可以说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必须有选举之外的许多制度保证才能实现。例如,美国的这次总统选举,最后就是以法律诉讼而宣告结束的。也就是说,民主必须具备一定的先决条件。首先是政治自由。显而易见,政治自由是民主的先决条件,有人甚至认为自由与民主互相包容,互为应有之义。例如在古希腊,奴隶显然不可能参加公民大会,否则,奴隶就不成其为奴隶,而公民既然是自由的,他就有权力"要求"并且"获得"执政地位。在近代,虽然在法律上人们普遍获得了自由,但由于宗教改革、产业革命以及三次技术革命使得各国社会分裂为不同的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这些不同的阶级、阶层、利益集团的政治地位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各不相同。所谓政治自由,是允许不同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组建独立的政党和社团,允许不同政党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政治见解,允许持不同政见者的存在。只有当选民们能够在不同的政党、不同的施政纲领、不同的政治见解、不同的政治领袖之间进行自由选择时,选民的意志才能充分反映出来。像在我国民国初年、南非种族主义者当政时期以及韩国军人专制时期,当政者禁止其他政党存在,把持不同政见者暗杀掉或投进监狱,然后再进行选举,这样的选举即使程序再民主,也不能真正反映民众的意志。其次是新闻、言论和出版自由。在古代雅典,几乎所有的公共事务都是在公民大会上讨论决定的。当时的雅典虽然仅有三、四万公民,但公民大会的与会代表一般有六千人左右,且每年召开四十次。在现代社会中,如此频繁、代表比例如此之高的公民大会是不可能的。公民对公共事务的了解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在目前尤其是通过电视。大众传播媒体事实上已经变成了影响选民态度、左右选举结果的重要手段。如果没有新闻、言论、出版自由,公众就无法了解情况到事情的真相,从而也就无法通过选举反映出自己的意志。第三是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民主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没有健全的法治作保障,民主的原则就不可能贯彻。就拿选举为例,从选民资格的审定、选举程序的制定、投票场所及票箱的安全保卫、选票统计等等,都必须有一套严密的法律制度做保障。例如美国第四十三届总统选举,最终实际上是以法律诉讼的形式结束的。可以说,没有法律制度保障,任何选举都无法正常进行。法治的意义不仅仅限于、甚至主要不在于保障选举过程,而在于保障选举结果,在于保障民意的贯彻和执行。法治的主体当然是人民群众,法治的客体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就是"官",包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官员"。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以霍布斯为代表。他认为,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彼此之间共同约定:大家都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力并把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被授予权力的人或会议就是主权者,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其他人一旦交出了权力就只能做主权者的臣民。显然,由此而建立的政体必然是专制主义政体。另外一种观点以卢梭为代表。卢梭认为,主权是由公意、民意构成的,政府官员只是受人民委托而行使权力。人民可以限制、改变或收回委托给官吏的权力。所谓法治就是指人民对民选官员权力的限制、改变或收回,否则,即使再民主的选举,也只能意味着专制或独裁的开始,例如像希特勒政权那样。健全的法律制度不仅意味着人们对自己选出的官员有监督权、限制权以及罢免权等项权力,同时还意味着少数人的权利也必须得到充分保证。因为,现代民主制度中一个可操作的原则是50%+1,即"多数裁定原则",但是,虽然少数人必须服从多数人的意见,但是,少数人的权利和地位却不应被剥夺,它们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在实行多党制的西方各国,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有权组阁执政,但执政党不能凭借其执政地位迫害、破坏、解散少数派政党,少数派政党作为反对党的地位必须由法律来保障。否则,"多数裁定原则"就会演变成"多数专制",用麦迪逊和杰斐逊的话来说就会变成"选举的暴政"。这就是说,尊重、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应该是民主题中应有之义。真正的民主政体不仅体现大多数的利益,还应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唯有如此,才能维护民主的力量与机制。正如卢梭所主张的那样,代议制民主制度中的公民是由于他们能随时决定把自己对多数意见的支持转给少数的意见,才不致在投票时失去他的自由。允许改变看法不但是公民持久自由的基础,而且使民主能够作为开放的、自我调整的政体持久存在。少数人的权利是民主过程本身的必要条件。因此,真正的民主政体不仅在法律上,还要在实践中保证少数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当然,健全的法律制度同时还应当意味着,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官员和领导人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这一点在绝大多数发达国家似乎不言而喻。但在一些国家,非经选举产生的精神领袖、垂帘听政者、军队首领、高级文职人员等往往独立于选举产生的官员之外而行事,他们往往实际上控制着政权。在这样的情况下,民主选举产生的官员实际上只是傀儡。在这种条件下举行的选举显然不过是欺世盗名而已。民主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是经济、文化发展的一定水平。虽然大多数政治学家都把古代雅典的政治制度称为民主的,但雅典式的民主是建立在奴隶制的基础之上的,是少数人的民主。它与我们今天讨论的自由的、立宪主义的大众民主不能同日而语。而我们今天讨论的这种自由的、立宪主义的、大众的民主是人类社会、人类文明特别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在当今世界上,除了极个别的特例,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所有的富国在政治上都实行了民主制,而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那些非常贫困的国家,目前都未能实现、至少未能充分实现政治民主。经济文化水平与政治民主之间的这种密切相关性其实并不是什么难解之谜,而是一个最简单、最基本的事实,即恩格斯早就指出过的: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哲学、宗教活动,才能争取统治。对于饱受战乱之苦且衣不遮体、食不果腹的非洲难民来说,民主选举无异于海市蜃楼,无异于图中梅,画中饼。同样,欧洲各国的民众对于是否加入欧盟、是否加入欧元等等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有些国家还为此进行了多轮全民公决。各不同政党对待欧盟及欧元的态度和策略也直接决定着选民们对其支持与否。这是因为,欧洲的选民对这些事件的发展趋势以及可能引发的利弊都有自己的判断和理解,因此,全民讨论、全民公决是非常有意义的。而在中国,目前如果就是否加入WTO来进行全民公决,或者就此由全体选民来决定谁来组阁、谁来当国家主席就不仅是毫无意义的,而且几乎是荒唐可笑的。因为,中国的大多数选民甚至根本不知道WTO是什么,根本没有自己的理解和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不可能移植,我们不可能通过移植一部宪法,移植一种选举方法而在一夜之间把一个非民主的国家改造成为民主的。民主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政治家们对民主固然不应坐而论道,但也不应揠苗助长,急于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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