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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的原则是什么?司法独立启蒙思想家在反对第七世纪和第十八世纪的封建制度的过程中,首先提出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基础之一。它是启蒙思想家三权分立理论的衍生。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各国在宪法和法律中相继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如今,经过世界各国长期司法实践,司法独立已经有了一套系统,完整的成熟理论,并逐渐跨越国界,形成了国际公认的司法独立标准。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司法过程是追求理性的“公平”和“正义”的过程。尽管永恒的公平与正义在现实中不可能存在,但它们可以通过整个社会认可的公平与正义标准,并受到整个社会的统治。确定并确认了一个社会认可的机构。该机构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成为公正的中立和裁决者。独立行使司法权力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独立是公正的必要条件。没有独立性,公正就失去了保证,无法讨论。”司法独立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正义的工具。司法独立,特别是从行政机关独立,本身没有终极价值。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工具价值。其最终目的是确保另一位实现价值法官以公正无私地解决争端。”所谓司法独立是指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及其官员独立行使司法权力。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受任何外部组织或个人的干预司法独立的具体含义应包括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机关及其法官的独立以及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广义和狭义意义,对司法独立含义的理解包括对司法,司法权力和司法机关的理解,更普遍的观点是司法机关是司法机关。机关或法院,司法权是司法权或法院的权力,而正义是审判,所以司法独立就是司法独立。例如,《美国联邦宪法》第1款规定:“美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在任何时候设立的下级法院。”日本宪法第1条规定:“所有司法权均属于最高法院。法律依法设立下级法院。”中国法律理论普遍认为,司法机关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司法机关仅指法院或国家司法机关。
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仅包括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另一观点认为,除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外,还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甚至有人认为公安机关也应当属于司法机关。纵观我国高校的所有法律教科书,结合我国的司法制度,笔者认为,依法行使公共管理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属于行政权力范畴。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广义上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独立和检察独立。由于司法独立可以最好地代表和反映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意义,因此本文将重点放在狭义的司法独立意义上,即司法独立。在结构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和在程序意义上的司法独立通常被用在两种意义上。首先是结构性含义,它是指司法机构独立于其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司法独立性,因此司法独立性是“国家权力的结构性原则”。关于这一点,在西方国家主张“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下,更容易理解。尽管我国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但更多地侧重于机构的分离和权力的分立,而且缺乏制衡权力的程序。第二是程序上的意义。司法独立的目的是保护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司法权,以维持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正确性。因此,司法独立属于“技术司法规则”。司法独立的两个含义密切相关: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保证;后者是司法独立的前提。后者是前者的含义和价值。司法独立的含义不仅指前者,也指后者。就是说: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抵抗力是在行使其权力时仅服从法律。侵入性,法院的独立性和法官的独立性意味着司法权的独立性,法院的独立性和法官的独立性。司法独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法院独立性是司法独立性的系统体现,包括法院与非法院机构的独立性以及法院的相互独立性;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式,是司法独立的根本体现。法官不仅独立于其他专业的公民,而且独立于其他法官。法院的独立性和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子。”法官的独立性意味着“法官既不是自己也不是政府”。
法院的独立性和法官的独立性是相互继承的,两者都是必不可少的。正如美国法学家亨利·鲁米斯(HenryLoomis)所说:“法官作出决定的那一刻,他受到其他意见或任何形式的外部力量或压力的控制或影响,而该法官已不存在。即使他的决定受到其他意志的轻微影响,他也不是法官。。。法院必须不受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法院将不再是法院。
简述西方司法独立原则。
以美国的司法独立原则为例,美国的各级法院法官大多是从开业律师中选拔出来的。联邦法院的法官,从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到最高法院,都是由总统提名,交由国会参议院认可同意由总统任命的。至于各个州,有的采选举制,有的采任命制,有的实行选举与任命的混合制。在美国,高级法院法官极少数是由下级法院法官升任的。
美国的法官尽管也有级别之分,但在工资收入方面区别不大,在履行审判职责时法律地位更趋平等,法官的独立自主性也更强,等级色彩尽管存在,但相对弱化。
扩展资料
司法独立最早是作为一种观念被用作对抗王权的专横和对民众权益的保护。司法独立原则在现代各国宪政中得到普遍尊重和确认,作为一项现代法治原则,尽管各国的立法和制度设计有所不同,但基本认为其指法院、法官独立地行使司法权,法院、法官的审判活动只服从法律与良心,不受外来干涉。
较美国而言,德国的法官人数比较庞大,法院的管理需要法院院长兼管法院行政事务,这就使法院带有一定的行政性。同时政府行政官员对法官的行为也有一定约束力,这就造成行政权与司法权一定程度上的紧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美国司法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的含义
1、随着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司法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在这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司法工程当中,司法独立无疑是能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
2、司法独立含义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含义就政治层面而言,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独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第二层含义是法院独立,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第三层含义是法官独立,既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又须特别强调法官与法官之间的自主性,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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