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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对于赵作海 国家赔偿和赵作海的冤案有得赔偿,那么94年以前的冤假错案呢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赵作海的冤案有得赔偿,那么94年以前的冤假错案呢
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确有规定:申请赔偿时效为2年。
实例:最近,南京市栖霞区法院拒绝赔偿了一起1983年因其侵权(致被害人4年冤牢)的赔偿请求,理由:1、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已“过期”2、当时已给受害人1000元补偿,及其当时已被原单位接收。
1、很多冤案都是发生在1995年国家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之前,照这个逻辑这些冤案的索赔不都过期了吗?!但关键是:1995年以前根本就没有这个国家赔偿法,事实上根本就谈不上1995年后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过期”二字,既然事实上不存在“过期”,就得就其的侵权进行依法赔偿!
2、1995年后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不溯及既往,只受理或赔偿发生在1995后其侵权的赔偿。即其之前对公民的侵权不予按此赔偿法赔偿,按过去的规定处理。请问:所谓“过去的规定”又在哪里?!其规定的内容又是什么?!
3、就算符合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过期”不予赔偿的规定,那么请问:之前的冤案不予赔偿的决定为何按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中“过期”的规定不予赔偿,而受害人应该得到的赔偿却为何不按照这个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中规定的赔偿执行?!显然该法院的逻辑混乱、张冠李戴!!
4、《宪法》即国家大法,所有法律与之相抵触时,应服从《宪法》。而《宪法》所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合法财产及公民参与社会公平竞争、个人经济发展及学习、生活一切权利被其侵犯后,《国家赔偿法》却规定:侵权案发生在其出台之前不予赔偿,只赔《国家赔偿法》出台后因其侵权的侵权赔偿,这完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更违背了《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原则!自相矛盾逻辑不通,无异于自己拉的屎往自己嘴里送。
《国家赔偿法》是块合法遮羞布,即等于给其1995年前的侵权行为披上了合法、实惠的外衣!《宪法》第五条中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国家赔偿法》中“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不仅玷污、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公民一切合法权利这一基本原则,更践踏了法律门前人人平等的公民权利!
这部所谓的《国家赔偿法》更是法律失衡、逻辑混乱、颠倒是非,且是天大国际笑话贻笑大方。猜猜会造车的小日本把它学走了会怎么样?很快也造出一部《小日本赔偿法》,其慰“安妇问题”全部解决!
赵作海赔偿全用光现在和他老婆离婚了吗
赵作海已经和她老婆离婚了。
一,关于赵作海事件简介;
曾因含冤入狱11年无罪释放获65万元国家赔偿而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南农民赵作海,赔偿款耗尽,生活困顿。赵作海坦言:经历过传销、投资骗局等以后,彻底明白自己不适合经商,如果这次投资失利的钱能拿回,自己就回农村老家种地,不再投资或干其它,要是钱拿不回来,就出去流浪。与此同时,妻子因为不堪外界的非议和压力,和他离婚,这让他“非常难过”。
二,赵作海事件思考;
舆论和围观者不必对赵作海当下的境遇给予太多的指责或评价,毕竟赵作海就是一个普通村民,虽然时代赋予了其太多的经历和烙印,但在残酷的现实社会面前,赵作海没有能力能够幸于难。不难看出,赵作海从狱中出来,国家的赔偿再次点燃了这个普通农民心中的生活梦想,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哪怕一个人有一点点欲望,就会有潜在的危险在等着自己。
别说赵作海,别笑赵作海,其仅仅是当下社会中一个群体的缩影:心中有梦、对生活充满憧憬,但在不劳而获的利益诱惑面前失去理智,沦为生活的赌徒。人贵有平常心,要相信天道酬勤,天上掉陷饼的事儿不会这么巧就砸在自己的头上。当然,祸兮福所倚,希望历经此劫的赵作海,能够真正活明白过来,重新振作,毕竟生活还要继续,日子还得往前走,20万就算交了一次昂贵的学费。如果想明白了这点,那么对于赵作海来说,才是人生真正的开始,才算是“扭亏为盈”。
冤案史中有哪些天价赔偿有人索赔3300万!
昨日下午,聂树斌家人委托律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其中提出7项赔偿申请,金额共计13919156.80元,标志着这起轰动全国的案件的国家赔偿程序正式启动。
正义猫注意到,申请中有1200万元属于精神赔偿,如此高额的精神赔偿在司法界也是相当罕见的,那么1200万赔偿究竟高不高呢?
聂树斌于1994年9月被传唤拘留,1995年3月被控诉强奸杀人罪,同年4月5日被河北省高院判决死刑,4月27日被执行枪决。
2005年,犯多起强奸杀人案的王书金落网,供述聂树斌案其实系他所为。在种种干扰和耽搁下,直到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庭才宣告聂树斌无罪。
聂树斌家人认为,受害人在错拘、错捕、错诉、错判阶段,人身自由、个人名誉和生命均受到严重侵害,给家人在精神上造成巨大伤害。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河北省高院应对聂树斌案尽赔偿义务。
聂树斌家人表示,自己遭遇的痛苦和折磨难以想象,因为聂树斌案,聂家一直在社会关注的风口浪尖上,家人多次申诉未果,不断燃起希望,又不断遭受残酷打击,聂母常在儿子的坟前大哭,聂父还因此大病一场,而聂家只有一个儿子,无法再续香火。
事实上,赔偿超千万的国家赔偿并不是第一次,钱仁凤案、陈满案、念斌案申请赔偿均在1000万左右,只不过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与判决金额往往存在很大差距,具体计算方法还需要和河北高院详细沟通。
目前,河北高院已正式受理聂树斌案国家赔偿申请,按正常的程序,接下来承办法官会跟聂树斌家属和律师联系,组织国家赔偿的听证会,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要求,应该在60日内出具国家赔偿决定书。如果当事人不满意,可在决定书做出后一个月内向最高法院申请重新做出国家赔偿决定。
盘点各大冤案国家赔偿情况
1、赵作海案索赔100万
1998年2月,河南商丘一村民失踪数月,一年后该村挖出一具无头尸体,警方认定为失踪者的尸体,迅速锁定与受害人有矛盾冲突的赵作海,在刑讯逼供下赵作海认罪,赵作海被判死刑缓刑。
2010年4月,已经被“杀害”的村民突然回家,当初他在砍了赵作海的脑袋一刀之后,害怕报复逃走了,并非被赵作海杀害。2010年5月,赵作海被河南省高院宣告无罪释放。坐了12年冤狱的赵作海申请国家赔偿100万,最终获赔65万。
2、呼格案索赔372万
1996年,呼和浩特一女子在厕所被奸杀,蒙古族男子呼格吉勒图发现后报警,但被警方主观认定为疑凶,在刑讯逼供下,呼格吉勒图认罪,被内蒙古高院判处死刑执行枪决。
2005年,作案21起,奸杀9名女子的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了厕所奸杀案系他所犯,却受到先前办理呼格案专案组人员的干扰。
直至2014年12月,内蒙古高院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彻查严处了参与呼格案的专案组成员。2015年,呼格吉勒图父母申请赔偿372玩,最终获得国家赔偿205万。
3、张高平叔侄案索赔702万
2003年,张高平叔侄开货车从前往上海,中途捎带一位女孩去杭州,第二天女孩裸死在钱江三桥附近,张高平叔侄被逮捕。经刑讯逼供两人认罪,被浙江省高院分别判死缓和有期徒刑15年。当时办案人聂海芬号称“浙江女神探”,在面对央视采访时说,此案无懈可击。
2005年,浙江女大学生被出租车司机勾海峰杀害,通过DNA比对勾海峰的DNA与2003年被害女孩指甲上提取的完全匹配。勾海峰于2005年被草草处以枪决,办案人正是女神探聂海芬。
2013年3月,浙江省高院宣告张高平叔侄二人无罪。叔侄二人蒙冤十年,索赔702万,最终裁定国家赔偿221万。
4、钱仁凤案索赔955万
2002年春节前夕,云南一家幼儿园发生投毒案,三名孩子中毒,其中一名抢救无效死亡,负责照看孩子的17岁女孩钱仁凤列为疑凶,在警方刑讯逼供、伪造证据下,钱仁凤因未成年被判无期徒刑。
历经长达14年的申诉之后,云南省高院最终宣告无罪释放。钱仁凤含冤入狱14年,曾索赔955万元,2016年11月,钱仁凤获得国家赔偿172万元。
5、陈满案索赔966万
1992年12月,海口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与死者有矛盾纠纷的陈满被警方列为疑犯,在刑讯逼供下陈满认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因物证丢失,陈满屡次上诉被驳回。2016年2月1日,最高法指令浙江高院异地再审陈满案,陈满被宣告无罪。
陈满蒙冤23年,出狱后向海南高院提出966万赔偿。2016年5月,海南高院向陈满支付275万赔偿。
6、念斌案索赔1500万
2006年7月,念斌邻居家两名小孩食物中毒死亡,警方怀疑投毒者是念斌,案件历经8年审查,念斌曾4次被判处死刑。
2014年8月,因警方存在刑讯逼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念斌被宣告无罪。2014年12月,念斌向福州中原提请国家赔偿15000万,最终获赔113万。
7、许金龙案索赔3300万
1994年1月,莆田县村民在家中被捆绑致死,侦查人员根据足迹锁定嫌犯蔡金森,蔡金森在刑讯逼供下,供述与许金龙等三人共谋抢劫杀人,为了尽快结案当地警方不惜编造大量伪证,对其家人下手逼迫认罪。1999年,四人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前后共在监狱渡过了22年。
2016年2月,福建省高院许金龙案,因缺乏实物证据支持,判定四人无罪释放。2016年6月,许金龙四人向福建省高院申请3300万国家赔偿。
聂树斌案以及上述几起冤案,均与警方的刑讯逼供、伪造证据,以及司法机关的审判制度有关,我们应该深入分析侦查制度、刑事辩护制度以及审判制度,警方为求破案急功近利,长时间的疲劳讯问、夜间讯问,甚至刑讯逼供,一旦案件被宣告“破获”,尚未等到法院裁判,侦查人员已经立功授奖,而法院很多时候只能无奈地吞下侦查机关做出的“夹生饭”。
而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所做的工作有限,无法接触到关键性的证据,上下级法院的审判和撤销机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容易导致当事人的申诉愿望被无限搁置,造成上访事件时常发生。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人死了给再高的赔偿又有何用?虽说每个时代都有冤假错案,但中国当前正处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需要不断完善刑侦、审判、司法体制,尽量避免冤案的发生!对于判死刑的犯人,应该慎之又慎,不可酿成千古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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