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游戏 手游攻略
今天给各位分享土地估价师考试恢复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土地估价师考试时间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听说土地估价师可能和房地产估价师合并吗
一、房地产估价师与土地估价师将“两师整合”
根据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2019年7月3日发布的《关于2019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估价师考试拟于2020年作为土地估价方向纳入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
19年11月,河北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在石家庄市召开“协会更名发布暨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发展研讨会”,会上,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鲍丽萍常务副秘书长致辞,讲话中提到: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师“两师整合”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考试科目设置为“2+2”模式,土地估价师已定2020年恢复考试。
由此,预计今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将会有所变动,新增土地估计方向报考新政,原定的报考条件或作出整理。
二、历年报考条件
1、房估师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2、历年土地估价师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各地报考条件略有不同,请以当地考务文件为准。
土地估价师考试中的还原率如何应用
您好,
1.某宗土地第一年纯收益为10万元,第二年为12万元,第三年为13万元,以后每年为14万元不变,土地还原利率为8%,则该宗地40年使用权价格为?2.某企业以国家出租方式取得某办公用地使用权,目前实际支付的年租金为5万元,租期5年,租金不调整。如果目前同类用地市场年租金为8万元,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还原利率为6%,则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为?3.某宗不动产预计未来第一年的总收益与总费用分别为12万元和7万元,此后逐年递增2%和1%,该不动产的还原利率为8%,则该不动产的价格为?
1、P=10/(1+8%)+12/(1+8%)^2+13/(1+8%)^3+14/[8%X(1+8%)^3]X[1-1/(1+8%)^40-3=9.259+10.288+10.3198+138.9206x0.942=160.73万元2、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3/6%×[1—1/(1十6%)5]=12.64万元3、V=12/(8%-2%)-7/(8%-1%)=100万元
欢迎向158教育在线知道提问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第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二章报名条件第四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第六条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考试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第八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第九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区同时举行。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第十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管理基础知识;
(二)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三)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
(四)土地估价实务。第十一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照统一的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第十二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第十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评卷。各科成绩于考试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第十四条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第四章考务第十五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以下考务工作:
(一)发布考试公告;
(二)组织报名和发放准考证;
(三)安排考点考场;
(四)落实考试安全、保密措施;
(五)协助实施监考;
(六)与考试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上述考务工作委托当地的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
特殊情况下考区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第十六条报考人员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第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后果分别予以警告、考试成绩无效、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对于有前款规定情形,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
关于本次土地估价师考试恢复和土地估价师考试时间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 最近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