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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2023江苏省公务员体检标准通用
- 2、公务员体检要求有哪些?
- 3、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 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 5、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
- 6、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2016 140号
2023江苏省公务员体检标准通用
2023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体检工作正在进行中,大家要及时查看2023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体检名单,成功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就要按照要求及时参加体检。参加体检之前,大家要了解清楚2023江苏省公务员体检标准,下面就和高顿公考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2023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实施。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以上就是关于2023江苏省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的内容。总之大家一定要及时参加体检,如果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高顿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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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要求有哪些?
1、主要是进行血压的测量,身高体重的检测。
2、也需要进行胸片的检查和心电图、心脏彩超的检查。
3、也需要进行传染病方面的检测,看是否有异常的疾病。
4、也需要进行肝、胆、胰、脾、肾的彩超检查和血生化的检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以下简称《标准》)颁布后,各地、各部门按照标准和要求开展体检工作,社会反响良好。
为使公务员招录机关的工作人员、体检机构的医务人员准确把握《标准》,严格执行体检操作规程,使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卫生部、人事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编写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社部发〔2016〕140号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你好~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共有21条,规定了考公务员的身体和精神健康合格标准,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不合格的情况,严重一些的情况大致包括器质性心脏病、人体各大系统疾病以及性病、糖尿病、恶性肿瘤、结石、肺结核、一些颅内问题等,稍轻的情况包括血压异常、视力听力障碍、一些病史比如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等。此外还有一些慢性炎症或者疾病也是被纳入不合格标准的,由于这部分内容比较详细,就不多说了,详情看看下面的配图。
然后是一些合格的情况,这些情况多是某些地方有一点小问题,但又不足以列入不合格情况。比如器质性心脏病是不合格情况,但是不需要手术的先天性心脏病或者手术治愈的属于合格情况,心脏听诊有杂音、心率异常等也不属于不合格情况。还有结核病不合格,但是某些结核病治愈后规定时间无复发也是合格的。就是说合格的情况大概就是某些疾病治愈不复发、不足以列入疾病范围这两种,当然没有任何健康问题更好。
以上的文字是我根据标准总结出的大概情况,但是其实标准总结得很详细,看看本篇回答的配图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是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的体检通用标准。
具体内容: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扩展资料:
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体检录用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
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保障公务员身心健康,提高体检质量,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公务员体检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担任公务员的职位。
第二章 体检项目
第四条 身高、体重、血压的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性身高不得超过1.70米,体重不得超过70公斤;女性身高不得超过1.60米,体重不得超过60公斤。
(二)血压的测量应当使用水银血压计,血压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收缩压(O压)不超过140毫米汞柱;
2.舒张压(S压)不超过90毫米汞柱。
第五条 视力的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5.0。
(二)矫正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5.2。
第六条 听力的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听取听取口型和胸壁反射的时间不得少于3秒;
(二)听力阈值符合下列规定:
1.轻至中度聋:35分贝以上;
2.重度聋:50分贝以上。
第七条 嗅觉的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嗅探法不得少于2分钟,嗅探结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各种气味的辨别能力正常;
2.对一般性化学品和气体的辨别能力正常。
(二)人工呼吸法不得少于10分钟,人工呼吸时应当有2人在场,观察结果10分钟后复测,结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自主呼吸能力正常;
2.对一般性气味的辨别能力正常。
第八条 色觉的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红、绿、蓝三种颜色的辨别能力不得低于50%;
(二)色觉异常的,应当经过专门训练,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测试。
第九条 俯卧撑、仰卧起坐、深蹲起立等体能项目的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俯卧撑、仰卧起坐等项目应当分别完成10个、15个、20个,不得少于6次;
(二)深蹲起立等项目应当完成3组,每组不少于30次,不得少于15次。
第三章 体检要求
第十条 体检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应聘者的身体状况,确保体检结果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 公务员体检结果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并签章确认。体检结果应当存入应聘者个人档案,以备后续考察使用。
第十二条 公务员体检结果应当公开,便于应聘者及有关部门了解。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聘者,应当告知其原因。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2016 140号
根据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40号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以上就是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的相关信息啦,不知道有没有找到你想要的内容呢,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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