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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天津市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具体都作出了什么改变
2021年11月29日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标志着修改后的天津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生效。当然这次条例的修改,细节变动了很多,不太可能一一列举,下面就说一说个人认为比较重要的那些更改:
一、进一步放宽了人口政策限制
进一步放宽了对生育子女数量的限制,众所周知,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而新生人口在大城市出现了增长率缓慢,甚至负增长的情况,一个城市想发展,如果没有人那就是空谈,在引进外来人口这方面天津一直做的都很好,比如之前的海河计划就对优秀的人才具有很大的吸引力,结合这次的人口政策放宽,在引入外来人才的同时,鼓励本地多生多育。
二、为生育多胎做好了准备工作
现在很多人生孩子有顾虑,比如没有时间照看,育儿费用高等问题,这次的条例就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多改变,比如保证哺育期妇女的合法权益,延长产假、哺乳假等措施,另外也出台了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到了投资建设幼儿园、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政策,使父母减少甚至没有后顾之忧。
三、进一步明确了人口主管部门
将生育管理这部分交到了卫生健康部门来负责,这样方便政府来统筹管理,避免了职责不清的问题。同时也将面临的人口压力问题提出,将其作为了一项重要工作来推进。另外,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照顾等方面也进一步做出了细化。明确了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等问题。
你觉得天津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都做了什么改变呢?欢迎留言讨论。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和本市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和生育服务保障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第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制定具体措施,推动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九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等部门,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和专职人员。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居民、村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引导居民、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规定,接受驻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流动人口聚集的地区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市居民,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三章生育调节与奖励保障第十五条本市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育龄夫妻开展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第十七条本市采取财政、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第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四、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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