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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2021)

百科 2025-12-22 21:30:24 手游攻略 阅读:4147次

很多朋友对于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2021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学校教学环境卫生标准”解读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2012.9)第九条规定了学校教学环境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室、课桌椅、黑板、教室采光、教室照明、教室微小气候、教室噪声等7个部分。

(一)检查内容

1、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

2、教室前排课桌前缘与黑板距离;

3、教室内各列课桌椅排列,包括纵向走道宽、教室后横行走道宽、后排课桌后缘距黑板距离。

(二)检查判断

根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国家对中小学教学卫生基本标准:

1、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1.15平方米,中学不低于1.22平方米。

2、教室前排课桌椅前缘与黑板应有2米以上距离。

3、教室内各列课桌间应有不小于0.6米宽的纵向走道,教室后应设置不小于0.6米的横行走道,后排课桌后缘距黑板不超过9米。

(一)检查内容

1、教室内课桌椅数量设置;

2、教室内课桌椅型号配置。

(二)检查判断

根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国家对中小学校教学卫生基本标准:

1、教室内在座学生应每人一席。

2、每间教室内应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

(一)检查内容

1、黑板的质量;

2、黑板的尺寸;

3、黑板的设置。

(二)检查判断

根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国家对中小学教学卫生基本标准:

1、黑板应完整无破损,无眩光、挂壁性能好,便于擦拭。

2、黑板下缘与讲台的垂直距离,小学为0.8-0.9米,中学为1-1.1米,讲台桌面距教室地面的高度一般为1.2米

3、黑板的宽度:小学不宜小于3.6米;中学不宜小于4.00米。

4、黑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00米。

(一)检查内容

1、采光主导方向;2、采光系数;3、窗地面积比。

(二)检查判断

根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国家对中小学教学卫生基本标准:

1、单侧采光的教室光线应从学生作为左侧射入,双侧采光的教室主采光窗应设在左侧。

2、教室墙壁和顶棚为白色或浅色,窗户应采用无色透明玻璃。

3、Ⅲ类光气候区教室课桌面上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不应低于2%。

4、根据《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教室窗地比不应低于1:5

(一)检查内容

1、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

2、黑板(面)照度及均匀度;

3、教室灯具设置;

4、黑板灯设置。

(二)检查判断

根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国家对中小学教学卫生基本标准:

1、课桌面和黑板照度分别不低于150Lx和200Lx,照度分布均匀,自然采光不足时应辅以人工照明。根据《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2011年后,新、改、扩建学校,课桌面和黑板照度分别不低于300Lx和500Lx

2、教室照明应配备40瓦荧光灯9盏以上,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灯管宜垂直于黑板布置。教室照明应采用配有灯罩的灯具,不宜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悬挂高度为1.7-1.9米。

3、黑板照明应设2盏40瓦荧光灯,并配有灯盏。

(一)检查内容

1、教室通风状况;

2、室内温度、二氧化碳浓度等;

3、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二)检查判断

根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国家对中小学教学卫生基本标准:

1、应设通气窗。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满足舒适度的要求。

2、普通教室温度调节不低于18℃。在夏热冬冷的气候区中,当教室不设空调且在夏季通过开窗通风不能达到基本热舒适度时,应设置电风扇:小学安装不低于2.80米、中学不低于3.00米。

3、新装修完的教室应进行室内空气检测,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并保持通风换气。

根据《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GB/T17226-1998)的规定:

1、每小时换气次数:小学不宜低于3次,中学不宜低于4次。

2、教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最高容许浓度为0.15%。

根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1、普通教室与不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45dB。

2、普通教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50dB。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是什么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4日)

教体艺〔2002〕12号

现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把《标准》的实施作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宣传、加强管理、认真施行。

二、《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因此,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内容不再执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仍按照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办法,向体育主管部门报送《标准》的达标数据。

三、凡已实施《标准》的学校,《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停止执行。

四、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具体步骤(一)从2002年新学年开始,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3%左右的中小学校和2所以上的高等学校,小学从一、三、五年级开始,中学(中专)和高等学校从起始年级开始实施《标准》,以取得经验。(二)从2003年新学年开始,各地实施《标准》的比例扩大到50%的中小学校和所有高等学校。(三)从2004年新学年开始,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标准》。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的分步实施计划,并于2002年9月1日前报教育部备案。

六、教育部将于2003年开始,对各地实施《标准》的学校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七、各地、各学校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八、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本文及相关附件转发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含部委属学校)。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一、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的决定》提出的“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的精神,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经常锻炼身体的习惯,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体质健康水平,特制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标准》)。

二、《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标准》按百分制记分。

四、《标准》根据学生的生长发育规律,将测试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小学一、二年级为一组,小学三、四年级为一组,小学五、六年级为一组;初中及以上年级每年级为一组,大学为一组。

五、《标准》的测试项目

(一)小学一、二年级测试项目为身高、体重、坐位体前屈三项。

(二)小学三、四年级测试身高、体重、50米跑、立定跳远四项。

(三)小学五、六年级测试项目为六项,其中身高、体重、肺活量为必测项目。选测项目为三项:从台阶试验、50米×8往返跑中选测一项;从50米跑、立定跳远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中选测一项,女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仰卧起坐中选测一项。(四)初中及以上各年级(含大学)测试项目为六项,其中身高、体重、肺活量为必测项目。选测项目为三项:从50米跑、立定跳远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台阶试验、1000米跑中选测一项,女生从台阶试验、800米跑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中选测一项,女生从坐位体前屈、仰卧起坐和握力中选测一项。

六、测试与评分标准

《标准》中的选测项目由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测试前随机确定。考虑到城乡的不同情况,《标准》中的台阶试验项目农村学校可选测相应项目,城市学校统一进行台阶试验的测试。《标准》中的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的测试方法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解读》中的有关要求进行。《标准》的各项评分标准见附表1(略)和附表2(略)

七、等级评定与登记各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标准》的最后得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86分以上为优秀,76分-85分为良好,60分-75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每学年评定一次成绩并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片》,小学按照组别两年评定一次,其他年级每学年评定一次。学生毕业年级的等级评定,按毕业当年的成绩和其他学年平均成绩(各占50%)之和评定。

八、本《标准》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

一、《标准》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行政部门指导。《标准》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各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集、汇总、上报《标准》的有关数据。

二、本《标准》应在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科)、体育教研部(体育组)、校医院(医务室)、学生工作部、辅导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标准》的测试应与学生的健康体检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测试。各测试项目的成绩,由体育教研室(体育组)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三、学生达到《标准》良好等级及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获奖学金(高等学校);达到优秀成绩者,方可获奖学分(高等学校或实验新高中课程标准的学校)。对《标准》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则学年评定成绩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标准》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准予毕业;《标准》成绩不及格者,高等学校按肄业处理。

四、奖励与降低分数的办法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1.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到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

2.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3.参加校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

4.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

(二)对体育课、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锻炼无故缺勤,一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或因病、事假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1/3者,其《标准》成绩应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五、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生证明,体育教研室(体育组)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标准》,所填表格(见附表7,略)存入学生档案。

六、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情况,要认真检查监督,定期抽查,并进行通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七、为使《标准》的实施更加科学、准确、简便易行,各学校选用的测试器材必须是经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检测达到测试要求的合格产品,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使用计算机,努力做到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八、各级各类学校在试行本《标准》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即不再施行,与此同时,《标准》成绩即作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成绩。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十、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是什么时候发的

2007年。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要求,为保障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现有涉及中小学建筑、教学卫生、生活卫生等方面的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校)。本《标准》从体育教师、体育场地器材、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以及学生健康体检等方面明确了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国家对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是中小学校办学应达到的最基本标准,是教育检查、督导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按照本《标准》对中小学校进行核查,尚未达到本《标准》的,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尽快达到标准要求。各地在新建和改扩建中小学校时,应当按照本《标准》进行建设和配备。少数因特殊地理环境和特殊困难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部分要求的地区,应制定与之相应的办法,确保学校体育场地的需要。

各地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创造条件,增加投入,不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高于本《标准》的学校体育卫生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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