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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2021出台的十大教育新政策这个问题,2021出台的十大教育新政策是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21年教育政策有哪些
2021年教育政策为,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
内容重点是“双减”:一是减少校内作业量,减轻学生负担;二是减少校外培训负担,从严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尤其是对于减少校外培训负担,措辞之严厉,措施之有力,可谓前所未有。本文认为,此次“双减”新政,国家层面透露的风向标非常明确,就是要出重拳、出实策,让教育回归公益属性,让教育主阵地回到学校,助力高质量教育体系的构建。此次“双减”新政发出了教育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强烈信号:教育改革不再是小修小补的局部性改革,而是具有政策组合拳攻势的系统性改革。
合理确定招生范围。保障特殊群体入学。严格规范招生程序。全面落实免试全覆盖。各市教育局:
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1〕1号)要求,为切实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行为,现就做好2021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作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任务。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公民同招”。遵循公平公正,突出标本兼治,强化教育治理,着力构建规范有序和监督有力的中小学招生机制,坚决杜绝违规跨区域招生和争抢生源现象,切实维护良好教育生态。
二、规范义务教育招生
1.全面落实免试全覆盖。凡年满六周岁适龄儿童少年依法进入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严禁任何部门、任何学校、任何机构以考试、测试、面试等任何形式筛选生源。小学入学按划定的片区实行登记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划片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稳妥实施多校划片,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国家新政策2021教育改革
法律分析:“十四五”时期我国教育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面对推进现代化、构建双循环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需求,以展现新气象新作为、开启新征程的奋斗姿态,制定了新一年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方案,锚定了2021年教育改革发展的主攻方向和着力点,为建设教育强国开好局、起好步奠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2021年教育新政策
2021年教育新政策如下:
1、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校不得举办民办校;
2、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5+2”实现全覆盖;学校要广泛深入宣传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和服务特色,使家长、学生充分了解有关安排,积极引导有需要的学生自愿选择参加课后服务。课后服务要保证时间,推行课后服务“5+2”模式,即学校每周5天都要开展课后服务,每天至少开展2小时,结束时间要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对家长接孩子还有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
3、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性侵害;
4、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欺凌;
5、禁止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与排名。禁止学校、教师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出发点是保护学生隐私和自尊心,减少攀比、避免歧视,缓解应试压力;但是同时规定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家长知道学生的成绩等学业信息;
6、禁止手机带入课堂。学校对手机管理的权限,明确规定除教学需要外,禁止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课堂;
7、学生课间休息的自由不容侵犯。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8、中小学生定期视力监测信息报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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