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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避税与反避税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避税与反避税论文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请教高人,关于合理避税与反避税
个人合理避税你会几招?
公积金避税
张先生是京广中心某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月薪10000元左右,扣除单位所代缴的保险及公积金后约8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率表,张先生每月要缴纳905元的个人所得税。这对他来说是每月一笔不小的固定“损失”。“虽然每个月的工资不少,可面对近千元的税金,又挺心疼的,后来经过咨询了解到,只要公司申请就可以多往住房公积金里投点,这样公积金里的钱既不用交税又是属于自己的。”
朝阳区税务局的工作人员李小姐说:“张先生利用住房公积金来进行避税,是完全合理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根据公积金管理办法,职工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
保险避税
华普大厦的罗小姐每个月的收入约为8000元,她说:“我平时用钱的地方不是很多,每个月都有2000元左右不知投在何处,存在银行也要交税,听同事说购买保险所得到的各种分河诩是免税的,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现在各保险公司都相继出台了好几种分红保险,如果真可以免税,那几年下来也近万元呢!”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营业部的冯小姐说:“从1999年11月1日开始,利息收入的20%要作为利息税被征收,可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保险,无论任何险种都是不需要纳税的。保险其实就等于保障+避税,选择合理的保险计划,对于大多数白领来说,是个不错的理财方法,既可以得到所需的保障,又可合理避税。”
投资基金
从海外归来的刘先生是京信大厦一家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在海外见多识广的他,向记者介绍说:“投资基金在国外是一种很普遍的投资方式,我4年前就买了,因为投资基金收益高,而且所得利润不交税。而且投资基金还有股票型、债券型、货币型等等可供选择。”
交通银行理财中心的张先生说:“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的收取红利(利息)所得税的政策。也就是说,目前购买投资基金所得的收益是不收税的,不少上班族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都选择了这种方式。”
教育储蓄
赵女士在泛亚大厦工作,她儿子去年顺利考入了北京某重点高中,全家在享受金榜题名喜悦的同时,也在为三年前为孩子积攒的一笔即将到期的教育资金感到高兴。她说:“三年前选择教育储蓄的时候还挺犹豫,听银行的人说可以免税,三年能省不少呢!就选择了三年期每月存500多元,等孩子上高中正好到期。”
随后,记者通过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业务部经理王先生了解到,教育储蓄一推出便得到了市场的一致好评,不少人来开办教育储蓄账户,由此可以看出,支取时凭相关证明可不收利息所得税,对于白领同样具有吸引力。
合法避税值得提倡
朝阳区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表示:购买公积金、保险、基金、教育储蓄等避税方法都属于正当途径,“从4月份到现在,‘12366’北京地税热线平均每个工作日处理电话987个,个人所得税的咨询总数比例占到47.5%,这说明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开始关心自己的纳税状况”。
论述:避税、节税、税负转嫁之间的区别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税收转嫁现象,但人们对此并不很了解。举一个简单但人们却十分熟悉的例子。我国是一个烟草生产大国,抽烟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相当高。抽烟不仅有害于抽烟者本人的健康,而且还会污染环境,影响他人的健康。为此,国家对卷烟产品采取从高定价的办法,以限制人们对卷烟的消费。由于卷烟的生产成本并不高,如果国家不征税或征以轻税,生产厂商将会获得很丰厚的超过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为此,国家对卷烟除征收17%的增值税外,辅之以高税,即对各种卷烟除征收17%的增值税,对甲类卷烟要征收45%,乙类卷烟和雪茄烟要征收40%的消费税,使生产厂商能得到适度的利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卷烟的生产。即使这样做,卷烟生产仍保持经久不衰的势头,特别是高档烟的销售状况比低档烟还要好。那么,由此出现的问题是对卷烟所征的税收是由生产者负担还是由消费者负担?从生产厂商来讲,即使国家以很高的税率征税,并没有减少其投资的收益(或经营利润),即在卷烟方面投资的收益并不低于甚至高于其他方面投资的收益率,因此很难说对卷烟所征的税收是由生产厂家负担的。从消费者方向看,由于国家对卷烟从重定价并征以高税,使得他们不得不减少对其他商品的消费,即是说国家征税的结果真正受到影响的还是消费者,实际上正是他们部分以至全部地负担了对卷烟所征的税收,尽管他们并非人人都意识到一点。类似的还有对酒的征税,我国酒类产品也是实行高价高税,如对粮食白酒除征收17%的增值税外,还征收25%的消费税,这些税收虽由生产工商缴纳,但大部分以至全部是由消费者负担的,凡此种种,就是将要讨论的税负转嫁现象。
一、税负转嫁基本概念及方式
税负转嫁指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后,在经济交易过程,通过提高商品销售价格或压低要素价格的办法,将所缴税款部分地或全部地转移给他人负担,自己不负担或者少负担税收的一种经济现象。税负转嫁发生时,纳税人和真正的负税人是可以分离的,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收的人并非是该项税收的实际负担者,而只是名义负担者,此时,纳税人只是法律意义的纳税主体,负税人是经济主义上的承担主体。
与税收转嫁相适应的,就把赋税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税,一类是间接税。所谓直接税,就是税款是纳税人自己负担的税,不发生转嫁;所谓间接税,就是税款是由纳税人之外的人负担的,税负被转嫁出去。然而,税收转嫁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从实际生活看,即使是所得税、财产税这样的直接税,在一定的条件下也会发生转嫁,而对商品课税等间接税,也并非都能转嫁。
税负转嫁的特点:
1.税负转嫁问题和商品价格直接联系,和价格无关的问题不能纳入税负转嫁的范畴;
2.税负转嫁是一个客观过程,没有税收价值的转移过程也不能称之为转嫁;
3.税负转嫁应该理解为是纳税人的主动行为。和纳税人主动行为无关的价格再分配性质的价格转移不能算税负转嫁。
就广义的税负转嫁来说,在经济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税负转嫁大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1.前转。税负向前转,故又称之为顺转,即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价格的方法将其所缴纳的税款向前转移给商品与生产要素的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负担。
比如,在产制环节对某种消费品征税,生产厂商就可以通过提高消费品的出厂价格,把税负转嫁给批发商,批发商再将税负转嫁给零售商,最后零售商又把税负转嫁给消费者。从这一过程看,虽然名义上的纳税人是生产商,而实际的税的负担者是各种商品和劳务的消费者。
2.后转。税负向后转,故又称之为运转即纳税人压低商品或生产要素的购买价格,从而将所负担的税收转嫁给商品或生产要素销售者,由他负担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这一过程与前转完全相反。
3.散转。即前面两种转嫁形式在同一种经济交易的过程中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散转即前转或后转并行经常发生。一种商品的税负通过提高销价转移一部分,又通过压低进价转移一部分。
分外,在有些税收理论中还有消转和税收资本化之说。所谓消转,是指纳税人通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劳动生产率,使税后的利润水平与纳税前的利润水平大体保持一致即使税负在生产发展和效益提高中自行流失。这显然不是转嫁的本意。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就是负税人。所谓税收资本化,指对某些能够增值的商品(如对土地、房屋、股票)的课税,预先从商品价格中扣除,然而再从事交易的方式。税收资本化是将累计应缴税款作一次性的转移,实质上只不过是税负后转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税负转嫁与逃税、避税的区别
(一)税负转嫁与逃税
逃税指个人或企业以不合法的形式逃避纳税义务,包括偷税、漏税和抗税等,逃税与税负转嫁不同,税负转嫁只会导致税负归宿的变化,引致纳税人与负税人的不一致,使得一部分人分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上是增加了,而另一部分人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上是减少了,但税收并未减少或损失,而逃税的结果则是无人承担纳税义务,即无负税人,必然造成税收的减少或损失。逃税是一种不正常的违法行为。
从上面可得出转嫁与逃税的区别:第一,转嫁后果会导致税收的减少,而逃税的后果直接影响国库财政收入;第三,转嫁行为主要通过价格调整,因而受制于价格与供求弹性,而逃税行为主要受制于税法及征管制度,具有对社会、国家更大的危害性;第四转嫁是纯经济行为,纳税人具有自律性;逃税不仅是经济行为,而且有社会行为,对外具有攀比效应。
(二)税负转嫁与避税税负
转嫁与避税有共同点。第一,力图减少纳税主体税负,获得更多的可支配收入;第二,两种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但两者也存在一些区别。第一转嫁依赖于价格,尤其是价格的自由活动,可以说,在自由市场经济中,转嫁现象经常发生。避税与价格的关系并不密切,在各种经济体制下都有避税现象;第三税负转嫁与避税都会导致国民收入再分配,但税负转嫁所引起的再分配是发生在纳税人与负税人之间,国家财政收入并不会减少。避税则在引起的再分配是在负税人与国家之间发生的并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财政收入减少。第三,两者能否发生的条件不一致,税负转嫁受制于价格,商品供求弹性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客观经济条件;避税则主要受制法律是否有漏洞的限制。尽管税负转嫁和避税的出发点都是力图使经济主体税负最小化,实现利润化,但税负转嫁可能不会发生,而避税一般都会努力去做。例如,税负转嫁会导致市场占有率下降,从而与最大利润原则相悖。纳税人会因此而主动放弃。
三、税负转嫁的条件
任何纳税人都有税负转嫁的愿望,这是毫无疑义的,但要把这种愿望转化为现实,则需要一系列客观经济条件。根据税负转嫁的定义可以得知,税负转嫁的基本条件是商品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自由浮动。因为税负转嫁是通过价格的升降实现的,如果价格不能自由浮动,纳税人虽有转嫁的动机,却不存在转嫁的条件,税负的转嫁也是不可能的。在价格可以自由浮动的前提下,税负转嫁的程度,还受诸多因素的制约,主要的有供求弹性的大小,税种的不同,保税范围的宽窄以及税负转嫁与企业利润增减的关系等。
1.供给、需求弹性对税负转嫁的影响。
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保税商品价格能否提高,不是供给一方或需求一方愿意与否的问题,而是市场上供求弹性的压力问题。一般说来,对商品课征的税收往往没有弹性的方向转嫁,对税收转嫁可以从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两方面分析。
(1)需求无弹性,即Ed=0.如图所示(略),需求曲线是一条与横轴垂直的直线。这表示当某种商品或生产要素由于政府促税而提高价格时,购买者对价格的变动没有作出反应,其购买量并不因价格上升而减少。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会将所缴税款全部向前转嫁,由商品或生产要素的购买者负担。在图中,没有政府征税时,需求曲线DD与供给曲线SS相交于E点,由此注定的均衡价格和均衡量分别为P.和Qo.政府征税后供给曲线上移动为S‘S’,并与需求曲线在新的均衡点E相交,并决定税后的均衡价格为P1,但均衡数量Q仍保持不变。由于供给者实际得到的价格并没有发生变化(为P0),所以所征税款全部由商品与生产要素的购买者负担。在图中P1与P0的差额,即价格上升的数额,正好等于政府对单位商品或生产要素征税的数额。
(2)需求完全有弹性,在这种情况下,价格的稍微变动都会引起需求量的减少甚至为o,消费者对价格的变动的反应极为强烈。在此时,生产者是无法将所缴纳的税款向前转嫁给消费者,而只能由自己负担。如图所示,征税前需求曲线与DD与供给曲线SS相交于E点,由此决定的均衡价格和产量分别为Q和P……政府征税后,供给曲线向上移动至SS‘,并与需求曲线在新的均衡点E1相交,由此决定的税后均衡价格仍为P0.但税后的均衡数量却减少至Q1,而且均衡者实际得到的价格由P0下降至P1,P0与P1的差额正好等于政府对单位商品或生产要素征税的数量。
(3)供给完全无弹性,生产者对价格的变动不灵敏,供给量并不发生变化。此时,生产者无法将所缴纳的税款向前转嫁给消费者,而只能由自己负担或向后转嫁或消转。如图所示,征税前,供给曲线SS与需求曲线DD相交于均衡点E,此时均衡价格为P0,均衡数量为Q.,征税后,需求曲线向下移至DD1与供给曲线相交于E1点,此时均衡价格为P1点,P1P0即为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纳税人的净价格也从P1降至P0.
(4)供给完全有弹性。生产者对价格变动的反应极为灵敏,供给量会因价格的下降而减少至0,供求曲线是一条平行于横轴的直线,由于供给量的极剧下降,反过来又会驱使价格上升,此时,纳税人所缴的税款可以向前转嫁给消费者负担。如图所示,征税前供给曲线SS与需求曲线DD相交于至E点,均衡价格和间衡数量为P0、Q0,征税后,供给曲线移动至SS、P1与需求曲线相交于E1点,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分别为P1、Q1、P1、P0的差额正是单位商品求生产要素的税收量。
(5)供给和需求都有弹性,但不是完全有弹性。为于供给有弹性,因此供给方可以通过提高价格的办法将所缴纳的税款向前转嫁给商品或生产要素的购买者负担,但由于需求也是有弹性的,在价格上升的情况下会造成需求的下降,从而使供应方并不能将所缴税全部转嫁给购买方负担,其结果只能由供应方与购买方共同负担税收。
如图5所示,征税前供给曲线SS与需求曲线DD相交于E点,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为P0、Q0征税后,由于价格上升,需求量下降,供给曲线移至SS1,与需求曲线DD相交于E点,此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为P0、Q0此时,供给者实际得到的价格为P2、P1与P2的差额则为单位商品或生产要素征税的数量,显然(P1-P2)>(P1-P0),即价格上涨部分小于税收数量,与征税前相比,购买方支付的价格上升了(P1-P0),而供给方得到的净价格下降了(P0-P2),因此税款的一部分(P1-P0),由购买方负担,另一部分(P0-P2),则是由供给方负担。
2.商品课税较易转嫁,所得课税一般不能转嫁。税负转嫁依赖商品价格,因而,以商品为课税对象,与商品价格关系密切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比较容易转嫁是明显的,而与商品及商品价格关系不密切或距离较远的所得课税往往难以转嫁。如对个人财产和劳动所得课征的税收一般只会降低个人的消费水平,不能转嫁出去,对各类企业课征的法人所得税尽管存在转嫁的渠道,如提高本公司商品的售价,降低或延迟增长雇员的工资或增加劳动强度,以及降低股息和红利等等,但这些渠道并不畅通,或者会受到企业和股东的强烈反对,或者受制于社会供求关系变化情况,都难以实现。
3.课税范围宽广
商品转易转嫁,课税范围狭窄的难以转嫁。税负转嫁必然引致商品价格升高,若另外的商品可以替代加价的商品,消费者往往会转而代之,从而使税负转嫁失效。但若一种税收课税范围广,甚至波及同类商品的全部,消费者无法找到价格不变的替代品时,只好承受税负转嫁的损失。
4.税负转嫁与成本变动规律
在成本固定、递增和递减三种场合,税负转嫁有不同规律,成本固定的商品,所课之税有全部转嫁买方的可能。因为固定成本的商品的成本与产量多少无关,此时,若需求无弹性税款可加入价格,实行转嫁。
成本递增商品,所课之税转嫁于买方的金额可能少于所课税数额。此种商品成本随产量的增加而增加,课税后,商品价格提高,为维持销路,只好减少而降低成本,所以卖方此时难以转嫁税负,只好自己负担一部分。
成本递减商品,不仅所课之税可以完全转嫁给买方,还可获得多于税额的价格利益。此种商品单位成本随产量的增加而递减,课税商品如无需求弹性,税额即可加入价格之中转嫁出去。
5.生产者的谋求利润目标对税负转嫁的影响
企业经营都以谋求尽可能多的利润为活动目标,税负转嫁显然也是为这一目标服务的。但是,在某些特定环境下,二者也会发生矛盾。如为了全部转嫁税负必须把商品售价提高到一定水平,而售价提高就会影响销量,进而影响经营总利润,此时,经营者必须比较税负转嫁所得与商品售量减少的损失,若后者大于前者,则经营者宁愿负担一部分税款以保证商品售量,这类情况在竞争性商品转嫁中有所表现,在独占性商品税负转嫁中更为常见。
四、税负转嫁的效应
(一)税负转嫁实值是国民收入再分配问题,税负转嫁是税负的再分配,也是物利益的再分配。由于名义纳税人与实际负税人之间的分离,就必然产生国民收入在名义纳税人与实际纳税人之间的再分配。分配的结果使得消费者因税负转嫁而增加负担,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会因税负转嫁改变在竞争中的地位。
(二)税负转嫁和制订税收政策及设计税收制度有密切关系。假如原定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是合理的,既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又符合公平原则,但税负转嫁可能改变预定税负分配格局,抵消经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或造成税负的不公平。因此制定税收政策和设计税收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类商品的供求状况和价格趋势,并合理选择税种、税率以及课征范围。
(三)税负转嫁会强化纳税人逃税的动机,即当税负转嫁不易实现时,纳税人极有可能转向逃税来取代税负转嫁,破坏税收的严肃性,腐蚀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还必须采取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关系
一、国际避税的基本内涵
如果给国际避税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综合各家之长,可以给国际避税定义为: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用合法的手段,在税收法规的许可范围内,通过人(个人或法人)或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团体或资金(货币或资产)跨越税境的流动或非流动,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目的。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国际避税与国际偷税是不同的。虽然二者都对所在国的财政收入起到减少的后果,但国际避税从性质上讲是用合法的手段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国际偷税则是用非法的手段达到上述目的。
二、产生国际避税的原因
任何一种事物的产生和存在都是有其内在原因的,国际避税也不例外。从内部因素看,国际避税的内在动机是纳税人想尽各种办法,尽可能减轻税负的强烈欲望所致。从外部因素来看,主要是国家间的税收差别。国家间的税收差别有下列几种情况:
1.各国税收制度中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规定不尽一致。在各国的税收制度中,对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是最基础的规定,对其他规定起约束作用。从现行各国的规定看,主要有以下三类:
(1)如果一个人作为一个国家的居民,就必须在其居住国纳税;
(2)如果一个人拥有来源于某一国的所得资金,就需在来源国纳税;
(3)如果一个人是一国的国民(公民),在该国就必须纳税。
在上述三种情况中,(1)和(3)通常是就纳税人来源于全球范围的所得纳税,即通常所说的负有全面纳税义务;(2)通常是对来源于该国的所得或投资于该国的资产纳税,即通常我们所说的负有有限纳税义务。
2.课税的范围和方式有区别。各国对哪些需要征税,哪些不需要征税,以及对不同的所得采取什么方式征税是不一样的。比如,有的国家对所得、财富或财富的转让不征税;有的国家对资本利得不征税等。
3.运用税率上有差别。比如对于所得税,有的国家实行比例税率,有的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实行比例税率的国家,其税率也不尽一致;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国家,其税率、级距是有区别的。
4.税基上有差别。例如,对于所得税,各国都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各国的规定是有区别的。并且给予税收优惠会缩小税基,而取消各种税收优惠会扩大税基。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税基的大小决定税负的高低。
5.采取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不同。为了消除和减轻双重征税,各国都采取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通常主要有三种方法即抵免法、免税法和扣除法。而这三种方法在消除双重征税上是有区别的。其中,免税法对纳税人最有利,抵免法次之,扣除法对纳税人最不利。对纳税人来说,当然希望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双重征税。
6.税收的实际征收管理水平是有区别的。由于多种原因,各国的征收管理水平是有一定距离的。所以,虽然有的国家对纳税义务的规定比较重,但由于征收管理水平跟不上,税法得不利严格执行,名义税负重而实际税负轻。
除了上述原因外,另外还有一些非税收方面的法律,对国际避税的过程也具有重要影响,象移民、外汇管理制度、公司法以及是否存在银行保密习惯或者其它保密责任等。除了上述直接原因外,象通货膨胀等也是重要的刺激因素。
三、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有:
1.人的流动。人的流动是指通过人的流动进行国际避税。对于个人而言,利用税法规定,通过居所的避免或者居所的迁移,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税收流亡,以降低税收负担。对于公司纳税人而言,由于各国对于公司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有较大差异,有的国家以注册地为标准,有的国家以总机构为标准,有的国家以实际管理机构为标准,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避税需要选择,成为税负较低国家的纳税人。
2.人的非流动。人的非流动也是较为常见的避税方式。人的非流动主要是通过信托或其他受托协议来避税,人的非流动的特点是,最终所有人并没有离开他的国家或移居出境,而是呆在本国不动。与此同时指使别人在另一国为其创造一个媒介,通常是采取信托的形式,借此来转移一部分所得或财产,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财产与其原所有人之间的分离。
3.资金、货物或劳务的流动。在国际避税中,资金、货物或劳务流动的重要性毫不亚于人的流动。因为人的流动往往比较显眼,而资金、货物或劳务的流动则隐蔽得多,且对各国税务当局来说更难于控制。
4.资金、货物或劳务的非流动。这主要是利用各国税法中有关延期纳税的规定,通过在低税国或无税国(指无所得税)的一个实体,通常是一个法人(比如子公司)进行所得和财产的积累。虽然从最终结果上看,资金、货物或劳务的非流动并不能避免纳税,但暂时纳税人不需负税。
5.流动与非流动的结合。国际避税可以通过流动或非流动来进行。人和资金的流动与非流动的结合起来进行。
四、国际反避税的方法
为了扼制纳税人采用各种方法进行避税,维护自己国家的合法权益,各国都采取了各种措施。综合来看,无非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通过颁布和修改“国内税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改变在某些问题上无法可依的状况和进一步完善税法体制,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务监督和管理:二是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关税收协定,取得对方政府和税务机关的配合协助,以弥补国内立法上的不足和缺陷。
1.国际税务合作。各国经济的交互关系日益密切,跨国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再加上各国税收制度和税负的差异,纳税人利用税收法律的漏洞和采取转让定价等方法进行逃税、避税的技巧日益增多,各国税务机关很难直接控制和防范发生在其领土之外的各种避税和偷逃税问题,另外由于避税地的存在,各国税务机关更需加强国家间税务合作,通过交换税收情报,尽可能多地采取防范逃税、避税的联合行动。
税收情报交换的范围,一般不在税收协定中列出具体项目,只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内容大体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交换为实施税收协定所需要的税收情报。如纳税人在居住国或所得来源地的收入情况,关联企业之间的作价等。二是交换与税收协定涉及税种有关的国内法律情报,其中包括为防范偷逃税所单方面采取的法律措施。但是,这些法律应当与税收协定不相抵触。三是交换防范税收欺诈、偷逃税的情报。前两项情报交换虽然也能够起到防范偷逃税的作用,但其重点是为了实施税收协定。而交换防范税收欺诈、偷逃税的情报,重点就是解决核实征税和依法处理偷逃税案件的问题,以防范和处理国际偷逃税和避税。如对境外所得隐匿不报或者申报不实、虚列成本费用、转移利润以及瞒报境外雇主支付的报酬等。
关于避税与反避税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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