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游戏 手游攻略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江苏语言与文化资源库,江苏语言与文化资源库网站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邮编 附地址和介绍
一、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邮编是多少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的邮编为221116,该校地址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学苑路26号,是一所省属公办全日制高校。
二、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简介
学校地处徐州市泉山风景区,占地1118亩,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1亿元。学校设有建筑建造学院、建筑装饰学院、建筑智能学院、建筑管理学院、交通工程学院、智能制造学院、信电工程学院、艺术设计学院、经济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基础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等14个二级学院,现有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13000人,成人教育在籍学生7500余人。学校校园环境优美,教学生活设施齐全,文化活动丰富多彩,是“江苏省文明单位”“全国职业院校魅力校园”“江苏省和谐校园”“江苏省平安校园”“江苏省花园式学校”“徐州市首批绿色大学”“江苏省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单位”。学校构建形成以军校文化、煤炭文化、建筑文化为内核,以企业文化和校友文化为补充的特色鲜明的校园育人文化体系。
学校积极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师资队伍建设成效显著。现有教职工754人,其中具有正高职称教师65人、副高职称教师267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41人,硕士以上学位教师528人;现有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1个、省级优秀教学团队5个、国家教学名师1名、江苏省教学名师2名、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人。现有4个省“青蓝工程”科技创新团队、4个省“六大人才高峰”高层次人才培养学术团队。学校连续4次获得“江苏省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先进高校”荣誉称号,是国家高职专科院校师资培训基地。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聚力专业课程内涵建设。协调推进国际知名专业、品牌专业和地方特需专业建设,突出建筑类专业特色,做大非建筑类专业。构建了15个专业群,现有4个国家示范建设专业、2个中央财政支持建设专业、4个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2个江苏高校品牌建设工程一期立项专业、5个省高水平骨干专业、1个徐州市特需领办专业。与江苏师范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在电气自动化技术、酒店管理和建筑工程技术3个专业,联合开展“3+2”高职-本科分段培养试点;与徐州8所中职学校在建筑钢结构工程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工程造价、计算机网络技术5个专业,联合开展“3+3”中高职专业衔接试点。牵头建设的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项目通过验收。学校先后获得18项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现有25门国家级、省级精品课程,编写出版20部“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29部省级以上建设重点教材和精品教材。学校是“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江苏省教学工作先进高校”。
学校重视“产学研训创”一体化实践教学条件建设,打造高水平教学保障条件。建成建筑施工、机械电子、信息传媒、经济管理、环境工程、矿山机电等6大类校内实验实训基地,现有108个校内实验实训室,面积近10万㎡,仪器设备近15000台套。现有建筑工程技术和煤矿安全技术等2个国家级实训基地、建筑工业化建造技术和交通工程智慧建造技术等2个省级高职教育产教融合实训平台、江苏省建筑工程区域开放共享型实训基地、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造技术市级高职教育产教融合实训平台、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建成淮海经济区BIM中心和BIM大数据创新基地,是中国建设教育协会BIM教育联盟单位。学校牵头成立江苏建筑职教集团和淮海服务外包职教集团,是“淮海经济区高职院校协作会秘书长单位”“全国高职专科学报研究会理事长单位”“国家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训基地”“江苏省建筑产业化实训人才培训基地”。学校是“中国建筑学会科普教育基地”“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和“徐州市科普教育基地”。
学校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科技服务能力不断彰显。近五年来,获批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560项、专利1370项(发明专利142项)、工法22项,其中横向科研课题233项,到账2300余万元,技术服务到账5600万元。依托国家高职院校师资培训基地、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和江苏省建筑产业化人才培训基地等平台,近三年培训37000余人次。现有1个江苏省协同创新中心、6个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44个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近年来获得省市级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奖69项,专利授权总量居全国高职院校第2位,学校连续八年获得“江苏省科技工作先进高校”荣誉称号。
学校加快办学国际化进程,积极拓宽国际合作交流渠道,与英国南兰克郡学院、爱尔兰卡洛理工学院、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柬埔寨管理经济大学、老挝万象省技术学院等近30所国(境)外高校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学校现有4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国外多所学院联合开展“3+0”“2+1”项目。学校是江苏省政府奖学金学校,留学生培养规模持续扩大,现已招收18个国家400余名留学生。学校鼓励学生出国(境)留学、游学,现有赴国(境)外留学或交换交流经历的学生达218人。鼓励教师出国(境)研修、讲学和合作研究,已选派510人次骨干教师赴海外20多个国家和地区高校访学研修培训。学校在老挝和柬埔寨建立了分校,建立了中国-老挝职教协作秘书处,成立了“中柬文化与语言研究中心”,开办技能与语言培训中心,外派教师长期驻地为外方师生开展语言与技能培训服务。
学校秉承“厚生尚能”校训,弘扬“求实创新”校风,着力培养基础厚、技能强、后劲足、能吃苦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坚持以“为每一位学生提供最适合的教育,让每一位学生得到最充分的发展”为宗旨,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学生发展潜力大。近年来,学生在各类技能大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奖12项、省级一等奖9项、全国行业大赛一等奖15项,在各类文体竞赛中获得省级及以上一等奖40项。学校始终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在省内外建有近600家稳定的就业实习基地。先后与国内27家知名大型企业合作共建企业学院、企业订单班50个,联合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学校建立了36个国内校友分会和1个海外校友会,积极为毕业生持续发展搭建平台。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江苏省和华东地区就业,深受用人单位青睐,很多毕业生已在徐工集团、万科集团、中建三局、中建八局、中铁十局、中煤建设集团、江苏扬建集团、南通三建、中南集团、龙信集团、中衡设计集团、苏州金螳螂等知名企业建功立业。据权威机构调查显示,我校毕业生的专业对口率、薪酬、就业竞争力指数,以及对母校满意度和推荐度等各项数据均位居省内同类院校前列,学校连续8年被表彰为“江苏省大学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学校是教育部评定的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
学校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办学实力持续增强,社会美誉度不断提升,近年来先后被评为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就业50强、教学资源50强、服务贡献50强、国际影响力50强、亚太职业院校影响力50强等。2018年位列武汉大学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中国教育质量评价中心联合发布全国高职专科院校竞争力排行榜第29位。2017年9月,学校党代会提出“建设全国一流高职名校”的奋斗目标,谋划实施“人才强校、创新提升、服务地方、信息化、国际化、幸福共享”六大战略加快推进学校发展。迈入******,苏建院人将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深化改革,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着力推进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成为全国一流高职名校而努力奋斗。
江苏有多少大学
院校专业:
苏州大学坐落于素有“人间天堂”之称的历史文化名城苏州,是国家“211工程”“2011计划”首批入列高校,是教育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是江苏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苏州大学前身是SoochowUniversity(东吴大学,1900年创办),开现代高等教育之先河,融中西文化之菁华,是中国最早以现代大学学科体系举办的大学。在中国高等教育史上,东吴大学是最早开展研究生教育并授予硕士学位、最先开展法学(英美法)专业教育,也是第一家创办学报的大学。1952年中国大陆院系调整,由东吴大学之文理学院、苏南文化教育学院、江南大学之数理系合并组建苏南师范学院,同年更名为江苏师范学院。1982年,学校更复名苏州大学(SoochowUniversity)。其后,苏州蚕桑专科学校(1995年)、苏州丝绸工学院(1997年)和苏州医学院(2000年)等相继并入苏州大学。从民国时期的群星璀璨,到共和国时代的开拓创新;从师范教育的文脉坚守,到综合性大学的战略转型与回归;从多校合并的跨越发展,到争创一流的重塑辉煌,苏州大学在中国高等教育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一个多世纪以来,一代代苏大人始终秉承“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之校训,坚守学术至上、学以致用,倡导自由开放、包容并蓄、追求卓越,坚持博学笃行、止于至善,致力于培育兼具“自由之精神、卓越之能力、独立之人格、社会之责任”的模范公民,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为社会输送了50多万名各类专业人才,包括许德珩、周谷城、费孝通、雷洁琼、孙起孟、赵朴初、钱伟长、董寅初、李政道、倪征日奥(yù)、郑辟疆、杨铁梁、查良镛(金庸)等一大批精英栋梁和社会名流;谈家桢、陈子元、郁铭芳、宋大祥、詹启敏等50多位两院院士,为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苏州大学现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二大学科门类。学校设有36个学院(部),拥有全日制本科生27897人,硕士生15943人,博士生5061人,留学生1271人。学校现设132个本科专业,49个一级学科硕士点,33个专业学位硕士点;31个一级学科博士点,1个专业学位博士点,30个博士后流动站;学校现有1个国家一流学科,4个国家重点学科,20个江苏高校优势学科,9个“十三五”江苏省重点学科。截止目前,学校化学、物理学、材料科学、临床医学、工程学、药学与毒理学、生物与生物化学、神经科学与行为科学、分子生物与遗传学、免疫学、数学、计算机科学、农业科学、环境科学与生态学、一般社会科学共15个学科进入全球基本科学指标(ESI)前1%,化学、材料科学2个学科进入全球基本科学指标(ESI)前1‰。,学校现有2个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3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1个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1个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个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工程实验室,2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2个国家级国际合作联合研究中心,1个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1个国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1个国家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3个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1个国家大学科技园,1个江苏省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4个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24个省部级哲社重点研究基地,33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7个省部级公共服务平台,5个省部级工程中心。,全校现有教职工5847人,专任教师3319人,其中包括1位诺贝尔奖获得者,10位两院院士,8位发达国家院士,34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42位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1位“万人计划”杰出人才,13位“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4位“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14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各类国家级人才近300人次,一支力量雄厚、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人才队伍已初步形成。,苏州大学将人才培养作为学校的中心工作,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培养具备责任感、创新性、应用性和国际性的卓越型人才为定位,以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融合为指导,以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夯实专业基础、培养创新创业能力为重点,积极深化人才培养系统化改革,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学校纳米科学技术学院被列为全国首批17所国家试点学院之一,成为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特区;学校设立了3个书院,积极探索人才培养新模式,其中敬文书院定位于专业教育之外的“第二课堂”,唐文治书院在“第一课堂”开展博雅教育,紫卿书院致力于打造“新工科”拔尖创新人才的试验场。学校获批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8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5个,23门课程获批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41门课程被认定为省级一流本科课程。近年来,苏大学子每年获得国家级奖项700余人次,在全国“挑战杯”、奥运会等国内外各类大赛中屡屡折桂,在校硕士生以第一作者在《Nature》上发表论文,相关成果入选“2018年度中国光学十大进展”。,学校实施“顶天立地”科技创新战略,科研创新工作取得累累硕果。2021年截至11月,人文社科领域,获批国家社科基金45项,其中艺术学重大项目1项、艺术学年度项目3项,位列全国第5位;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立项数14项,全国第8位,连续三年位列全省首位;获教育部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14项,一等奖获奖数位列全国第11位。自然科学领域,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317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1项,国防重大项目1项;获202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1项,2020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1项(第一合作单位),第八届树兰医学奖1项,第三届“科学探索奖”1项;2021年度最新自然指数(NatureIndex)排名位列全球高校第41位、全国高校第14位;23人次入选2021年度“全球高被引科学家”,位列全国高校第5位。2020年全年发表三大检索论文4774篇,其中SCIE收录3085篇,位列全国高校第26位;授权知识产权1390项,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681项、国际专利授权29项,实现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210件。此外,苏州大学还入选科技部、教育部首批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高校。,学校按照“以国际知名带动国内一流”的发展思路,全面深入推进教育国际化进程。学校先后与30多个国家(地区)的200余所高校和研究机构建立了校际交流关系,拥有来自全球的来华留学生千余人。2010年,入选教育部“中非高校20+20合作计划”,援建尼日利亚拉各斯大学;2011年,在老挝成功创办中国第一家境外高校——“老挝苏州大学”,该校现已成为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上的重要驿站和文化名片;2018年,学校发起成立中国—东盟医学教育大学联盟,打造中国-东盟健康命运共同体,助推“一带一路”建设;2019年,全球首家红十字国际学院挂牌成立,助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2020年,学校获批建立中国-葡萄牙文化遗产保护科学“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苏州大学现有天赐庄校区、独墅湖校区、阳澄湖校区、未来校区四大校区,占地面积4586亩,建筑面积166万余平方米;学校图书资料丰富,藏书超500万册;拥有丰富的中外文数据库资源,电子图书215万余册,电子期刊192万余册,电子学位论文1225万余册。学校主办有《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教育科学版和法学版三本学报及《代数集刊》、《现代丝绸科学与技术》、《中国血液流变学》和《语言与符号学研究》等专业学术期刊。其中,《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近年来,刊文被《新华文摘》和《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权威二次文献转载摘编,其转载量一直位居综合性大学学报排名前十。2018年,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和(教育科学版)双刊同时被评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核心期刊,2021年同时入编北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20年版),《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是CSSCI核心(2021-2022版)来源期刊,《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和《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为CSSCI扩展版(2021-2022版)来源期刊。,新时代,孕育新机遇,呼唤新作为。全体苏大人正以昂扬的姿态、开放的胸襟、全球的视野,顺天时、乘地利、求人和,坚持人才强校、质量强校、文化强校,依托长三角地区雄厚的经济实力和优越的人文、地域条件,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成为区域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研发、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成为一所更有格局、更有情怀、更有作为的大学。
其他信息:江苏有两所985大学,分别是南京大学和东南大学。
材料补充:
1、南京大学简介:
南京大学首先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支持的大学,后进入国家“985工程”首批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行列。再后来教育部和江苏省再次签订重点共建南京大学的协议,南京大学入选首批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后又入选A类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名单,15个学科入选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名单。
南京大学目前拥有仙林、鼓楼、浦口、苏州四个校区,有31个直属院系,各类学生总计63876人,其中本科生13129人、硕士研究生14937人、博士研究生6996人、外国留学生3205人。全校有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8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3个,“双一流”建设学科15个,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三期项目立项学科19个,江苏省一级学科重点学科18个,本科专业88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39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不含一级学科覆盖点)3个,专业博士学位授权点2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5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28个,博士后流动站38个。
2、东南大学简介:
东南大学现有33个院系、77个本科专业,有33个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49个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有全日制在校生30664人,其中本科生16128人、研究生14536人;在校留学生1989人,其中学历留学生1547人。学校建有四牌楼、九龙湖、丁家桥等校区,占地面积5888亩,其中九龙湖校区3752.35亩,总建筑面积约78.97万平方米。学校图书馆面积6.69万平方米,藏有各类图书资料440万册。学校还设有无锡分校和苏州校区。
东南大学是一所以工科为主要特色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多个学科。学校11个学科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名单、5个学科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获得A+。学校共有3个国家重点实验室,4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2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国家专业实验室,1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6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30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及2个江苏省重点高端智库。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保护条例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并逐步增加。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团体、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第十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载明调查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调查组织或者人员等情况。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将批准文件送交调查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后,方可开展调查活动。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调查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资料复制件、实物图片。境外组织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本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或者保护工作机构合作进行。第十一条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等吸收境外留学人员和境外访问学者参与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境外留学人员和境外访问学者参与调查时应当服从所在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第十二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考察、采访和实物征集等活动时,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尊重调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非法占有、损毁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不得侵害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记录和收集有关资料、实物,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保护。第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调查中取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应当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资料复制件、实物图片及电子档案,应当汇总后提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保存。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将其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向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第十七条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或者推荐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价值和传播范围;(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谱系、传承方式、传承人的知识或者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等;(三)保护计划,包括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等;(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第十八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评审制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第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五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或者建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五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选择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库中没有相关领域专家的,可以从专家库外选择专家。第二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第二十一条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设区的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可以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遴选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提出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实践名录”等国家候选项目的建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选择项目,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时,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予以优先考虑。第二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无人传承等原因,或者经抢救性保护仍不能活态存续的,经原批准的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调查核实,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第二十五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经五名以上专家评议、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并公示。公示有异议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二)掌握相对完整的资料;(三)具备实施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第二十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工作和活动的人员不得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第二十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生产、展示、讲学、学术研究等;(二)依法向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三)参加非公益性活动并获取相应的报酬;(四)开展保护工作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申请资助;(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第二十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二)全面收集项目的资料、实物,并登记、整理、建档;(三)推荐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为其开展传承提供必要条件;(四)保护项目相关的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和场所等;(五)开展项目的宣传推介活动;(六)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七)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八)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保护单位。第三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二)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三)依法向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四)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五)开展传承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申请资助;(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第三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妥善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二)采取师承或者其他方式培养后继人才;(三)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表演、交流、传播等活动;(四)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档案,每二年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评估。代表性传承人死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第三十三条对做出重要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由文化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授予优秀保护单位和杰出传承人称号,并给予奖励、津贴。
第五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活动:(一)记录、整理、出版有关知识、技艺资料;(二)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活动场所;(三)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四)组织开展研讨、展示、表演、宣传、推介等活动;(五)促进相关的交流与合作;(六)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传播的措施。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结合节庆、当地民间习俗等开展相关的展示、表演、比赛等活动。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的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在公共文化机构内设立专门展室,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展示、传承、收藏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工作机构,以及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文化艺术中心、文化站、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等应当有计划地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机构、设施等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第三十七条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将本地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内容纳入素质教育,以开设相关课程等形式开展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培养专门人才。第三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兴办专题博物馆、展览馆和传习所,展示、传承、传播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第三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民间和地方文化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拓展民间民俗文化旅游服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展示、表演、产品开发、旅游观光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第四十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捐赠或者委托给人民政府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或者使用。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对委托者,应当注明委托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进行征集收购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合理作价,并可以向所有人颁发证书。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属国家所有,应当妥善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二条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限制经营、出境。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标明保密要点,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纳入保密范围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传播、传授和转让,相关权利人不得擅自传授、转让给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第四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及其基于传统知识、民间文艺所产生的其他权利,依法予以保护。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管理等专门人才。第四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对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制定和实施保护规划,应当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文化主管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制定专门方案实施抢救性保护,记录、整理、保存项目资料和实物,修缮建(构)筑物和场所,改善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和生活条件,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并每年进行评估和检查。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调查、记录、建档、数据库建设和维护以及珍贵资料和实物的收集、整理、保存;(二)代表性项目保护、濒临消失项目抢救;(三)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传播工作和活动补助、资助;(四)宣传、出版、展示、表演、研究、咨询、规划编制和人员培训;(五)保护与传习设施建设或者修缮;(六)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七)其他重要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扶持。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的单位和个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予以扶持。第四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设立专项资金或者保护基金等方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捐赠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第五十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地区和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研究和出版工作。第五十一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比较好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前款所称标志说明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名称、级别、简介和设立标志的机关、日期等内容。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护,依法限量开采、捕猎、采集,提高利用效率。禁止乱采、滥挖或者盗猎、盗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第五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和保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或者保护工作不力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资料、实物;情节严重的,对境外组织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境外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传承资助、补助经费等。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侵占、破坏已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时予以记录和收集有关实物,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对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妥善保护和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不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五)帮助有关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材料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六)未组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以及未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七)贪污、挪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苏语言与文化资源库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江苏语言与文化资源库网站、江苏语言与文化资源库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
- 最近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