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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红罐之争判决,以及相爱相杀多年“红罐之争”结果如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相爱相杀多年“红罐之争”结果如何
作为中国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争议最大的“颜色官司”终于有了定论。王老吉和加多宝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今天,最高法对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大健康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从2011年商标之争开始,加多宝与王老吉两家凉茶企业开展无数场官司大战,那么,这些年,两家企业到底都是因为什么打官司,结果又如何?下面为您做了一个盘点。
商标之争
1995年
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持有者,广药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销售权租给了加多宝。
1997年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的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000年
双方第二次签署合同,约定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至2010年5月2日到期。
2001年—2003年
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贿赂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签了两份“补充协议”:允许鸿道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生产经营权延续到2020年。
2010年8月30日
广药集团向鸿道集团发律师函,申诉李益民签署的两补充协议无效。
2011年4月
广药向贸仲提出仲裁请求,并提供相应资料,5月王老吉商标案立案。
2012年5月11日
仲裁裁决补充协议无效,加多宝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2012年5月17日
加多宝向北京一中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2012年7月13日
北京一中院终审裁定加多宝禁用王老吉商标。
2014年
广药集团向广东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在内的六家加多宝公司因侵害广药集团“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0亿元,后又将原10亿元赔偿金额变更为29亿元。随后六加多宝公司向广东高院提起反诉,请求广东高院判令:广药集团赔偿6加多宝公司经济损失10亿元;反诉诉讼费由广药集团负担。
2015年5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对包括广东省加多宝食品有限公司在内的六家加多宝公司针对“王老吉”商标使用权问题反诉广药集团索赔10亿元一案不予受理。加多宝随后向最高院上诉。
2015年1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下达裁定,认定6家加多宝公司提出反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加多宝上诉,维持原判。
红罐之争
2012年7月,加多宝向北京一中院起诉广药新发布的红罐王老吉外观设计侵犯了加多宝权利。
几天后,广药向广州中院起诉加多宝红罐凉茶外观设计侵权。最高法将此案两案合并交由广东高院审理。
2013年5月15日,广东高院开庭审理广药集团和加多宝“红罐之争“案。
2014年12月19日,王老吉胜诉,加多宝被判赔1.5亿元并停止使用、销毁所有涉侵权红罐产品。
2015年6月16日,最高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两案。
2015年6月23日,王老吉称追加5家加多宝公司为共同被告。
2015年12月21日,广药集团将加多宝公司诉至大兴法院,广药诉称加多宝饮料包装与王老吉相似,要求加多宝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亿元。
广告语之争
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
案件概述:2012年11月30日,广药集团以加多宝公司”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等广告语涉及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千万,同时向法院申请诉中禁令,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次广告语。2013年1月,广州中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广告语。
判决结果:广州中院做出一审宣判,裁定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等广告语属于虚假宣传,要对所有宣传予以撤回,同时赔偿广药集团一千万损失,公开道歉。
怕上火,喝王老吉
案件概述:2012年7月,加多宝就王老吉“怕上火就喝加多宝”广告语涉嫌不正当竞争将其告上法庭。
判决结果:2013年12月,重庆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驳回了加多宝的诉讼请求
案件概述:2014年3月,王老吉诉加多宝”怕上火喝加多宝“广告语涉嫌不正当竞争,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王老吉向加多宝及其经销商索赔500万元。
判决结果:2015年12月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怕上火"广告语专属王老吉品牌,加多宝须立即停止使用该广告语,并赔偿王老吉经济损失500万元。
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
案件概述:2013年8月,广药方面起诉加多宝及两家零售商”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等广告语涉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做出诉中禁令。
判决结果:2014年11月17日,广州中院下达判决书,一审判定加多宝“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怕上火更多人喝加多宝,配方正宗当然更多人喝”等三条广告为虚假广告,并判加多宝撤销原广告,向王老吉赔偿500万元,在多家媒体公开声明。
2016年3月8日,广东高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
案件概述:2014年6月,王老吉以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以及与此内容或表达相近似的广告内容,侵占了王老吉凉茶的商品生育,构成虚假宣传。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万及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
判决结果:2014年12月,北京三中院一审判定“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关高宣传语构成虚假宣传,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王老吉300万元。随后加多宝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2015年7月23日北京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从前面的盘点我们不难看出,加多宝和王老吉相爱相杀好多年,过程中,王老吉几乎可以说是获得了压倒性的胜利。而本次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宣判,首次判决双方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在于保障和激励创新。劳动者以诚实劳动、诚信经营的方式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的行为,应当为法律所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以维护有序规范、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为己任,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知识产权纠纷常产生于复杂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之下,权益的分割和利益的平衡往往交织在一起。对这类纠纷的处理,需要我们充分考量和尊重纠纷形成的历史成因、使用现状、消费者的认知等多种因素,以维护诚实信用并尊重客观现实为基本原则,严格遵循法律的指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上述立场和基本原则,确认双方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曾为“王老吉”品牌商誉的积累,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有效提升企业知名度的同时,也获得了巨大的市场利益。但在“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终止后,双方所涉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涉诉金额巨大,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一些关切与担忧,还有可能损及企业的社会评价。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合理避让的精神,善意履行判决,秉持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珍视经营成果,尊重消费者信赖,以诚实、守信、规范的市场行为,为民族品牌做大做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而努力。
王老吉与加多宝共享红罐包装 最高法院为什么会改判
【财新网】(专栏作家游云庭)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广受关注的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争议公开宣判,认定双方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之前“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一审被判归广药,加多宝需赔偿广药1.5亿元。
为什么广药在之前的法律博弈中能占优
作为知识产权律师,我对本案的改判还是有点跌眼镜的,因为之前的官司,用“输得裤子都掉了”形容加多宝一方并不算过分:商标授权合同被判无效,丢掉了商标许可;商标侵权诉讼被判巨额赔偿;“怕上火”广告语被判归广药;“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等广告语被判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等。
按之前的趋势,加多宝输掉此案的二审或许也在情理之中,因为广药是授权方。知识产权博弈中授权方和使用方(即被授权方)的角力,常识就是授权方会比较占优。因为权利是授权方的,要拿到授权,使用方就要接受授权方的合作条件,而且知识产权授权都有期限性,考虑到授权方可能会到期不续约,使用方一般会更加迁就授权方。
最高法院改判可能涉及的三个核心原因
1、口味比品牌更接近凉茶产品的本质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本案涉及的红罐凉茶包装装潢权实际分两层概念,红罐凉茶作为知名商品的权利和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
案件争议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红罐凉茶的知名商品权到底归属何方?广药认为,知名商品权应该归王老吉商标的授权方广药集团所有,而加多宝方认为,消费者是冲着凉茶的口味来的,加多宝握有“红罐王老吉凉茶”配方(目前这个配方广药集团仍然没有掌握),红罐凉茶的知名商品权应该归加多宝所有。而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公允地看,加多宝的理由占优,因为商品的口味比品牌更接近产品的本质。知识产权权利并不像物权,而是为了鼓励创新而生造出来的权利,从社会利益里分出一块蛋糕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所以,法律规定不明的知识产权案件,社会公众的认知和消费者的权益应该是最重要的判定标准。
原先加多宝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是市场的主流产品,表明消费者更接受其口味,消费者的接受度当然也是商品之所以知名的原因之一,现在商标权人收回授权后,如果不准其生产红罐凉茶,可能会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更符合其口味的产品,这显然是不符合公众认知和消费者利益的。
2、加多宝之前成功地区分了红罐和绿盒王老吉产品
所有的知识产权使用方在面对授权者时都是弱势的,他们最痛苦的时刻不是授权到期后的失落时刻,而是授权续约谈判时被授权方提高要价的时刻。所以,有的使用方会另做一个用自己知识产权的类似产品,万一授权到期不续约就把原来的经营资源投在自己的产品上,还有的使用方会想很多办法在经营中把自己和授权方的知识产权捆绑起来,如果授权者不跟自己续约,会付出高额成本。
加多宝最成功的举措就是把红罐包装装潢和王老吉捆绑起来。之前市场上的王老吉凉茶有两种,加多宝的红罐和广药的绿盒。这可能是加多宝所做过的最好的商业模式设计,甚至可能比只有红罐没有绿盒还要好。因为这样可以把自己口味的产品和广药口味的产品区分开来。这个设计显然是成功的,虽然最高法院判决双方共享红罐包装装潢,但作为失去品牌的经营者,本来应该一无所有的,但现在居然能使用王老吉的包装装潢,无疑是加多宝的一个巨大的胜利。
3、新的讲究市场主体平等的司法政策
新的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司法政策显然也是改判的原因之一。就在加多宝案宣判的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规定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工作要求,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也就是说,加多宝案件可能会成为一个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的典型案例。
最后,谈一下案件对知识产权授权方和使用方的影响。不同于商标权是一个法定的强权利,知名产品包装装潢权更类似权益,发现侵权后一般到法院诉讼才会确认。而发现商标侵权,权利人则可以向工商局投诉,迅速打击侵权。同时,和知名产品包装装潢权平行的权利还有《著作权法》上的产品包装装潢设计图著作权、《专利法》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法》上的立体商标权。
所以,本案对知识产权授权的产业影响可能并不太大。对授权方而言,应该尽快请律师修改标准版的授权合同,约定因授权合同产生的知名商品权及相应的包装装潢权利归授权方所有。对使用方,其应该把包装装潢尽可能多地申请平行的知识产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版权登记、外观设计专利和立体商标,以利于和授权方博弈。
红罐之争的基本简介
双方的纠纷在于“红罐外包装、装潢权归属问题”,争执焦点主要是商标权和装潢权是否分离。双方引用的法律都是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出发点不一样,加多宝认为红罐外包装由加多宝设计并投入多年心血打造,是“知名商标”的部分属性,即使此前“王老吉”商标已判属给广药,但外包装与商标可以分离,理应属于为之付出心血的加多宝,广药的行为损害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等权益。而广药却认为王老吉商标与外包装不可分离,王老吉商标既已花落广药,包装同样也随之归属广药,所谓知名商品指的仍是“王老吉”,而非现在的“加多宝”。[1]
加多宝一方认为,红罐凉茶的装潢设计是加多宝开创的,所以红罐外观对于加多宝品牌来说是特有的一个标识,也是加多宝凉茶的身份标签,在众多消费者眼中,加多宝特有的红罐,就代表了加多宝凉茶。加多宝集团董事长办公室行政总监冯志敏称,具体来讲我们提供了49份证据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权利的凭证包括我们的设计证书专利证书第二部分我们十多年来推广使用红罐包装的装潢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包括我们的销量凭证、广告的凭证、促销的凭证,获得了社会上包括职能部分所颁发的荣誉。第三方面就是我们作为红罐凉茶的经营方因为对方的侵权遭受的损失。我们认为这些证据已经非常有力能证明正宗的红罐凉茶(包装)是属于加多宝的,我们对判决结果充满信心。
广药集团认为,加多宝对红罐凉茶包装以及红罐凉茶的市场运营,以及王老吉凉茶知名度的提升,都是在广药的授权之下进行,加多宝只是被许可人,而不是权利所有人。他们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对胜诉充满了信心。广药集团副董事长倪依东称,广药集团提供的有20份证据左右,主要包括权属关系和侵权的实物或证明还有相应的合同证据原件我们有必胜的把握因为按照相应的案例以及司法约定和不正当竞争法和对知名商品的概念定义以及包装装潢的从属权利我们认为广药集团有胜诉的把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显示,法庭归纳了本案的四个争议焦点:1、涉案商品是什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是什么?2、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归谁所有;3、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能否与王老吉商标或加多宝公司相分离,到底谁构成侵权;4、经济损失如何计算。双方围绕争议焦点的确定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对此,加多宝做出回应称,本案涉及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是识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识,即只存在包装装潢与商品来源能否分离的问题,不存在与商标能否分离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包装装潢与商标本来就具有独立的食品别商品来源的功能。针对这一辩论焦点,广药随机给出了不同的解释。广药认为,商品包装装潢的内容应当固定,文字、颜色图案应当固化,独立出来就不能形成已经固化的包装装潢,因此势必存在包装装潢是否能与商标分离的问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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