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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计划,洗钱分析

百科 2025-10-21 00:14:22 手游攻略 阅读:7507次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洗钱计划的一些知识点,和洗钱分析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我国制定反洗钱法的目的和意义

一、我国制定《反洗钱法》的目的:

制定《反洗钱法》的目的是: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二、我国制定《反洗钱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反洗钱法》施行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3、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

4、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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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三、制定《反洗钱法》主要原则:

为了搞好反洗钱立法和反洗钱工作,首先必须明确反洗钱的主要原则。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原则声明》对银行业的反洗钱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即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遵守法律原则、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和职员培训原则。我国反洗钱法的适用范围不只限于银行,也不限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还包括特定行业的非金融结构,反洗钱范围更为广泛,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如下。

1、合法审慎原则:

合法审慎原则是对反洗钱工作的总体原则要求。所有负有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都应当遵循高尚的道德标准,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与法规,认真谨慎地履行应尽的义务。如果有正当、合理理由怀疑交易与洗钱或其他犯罪活动有关,应当拒绝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履行报告义务。反洗钱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有关机构及其人员同样应依法审慎地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2、预防监控原则:

预防监控原则是建立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主要原则。对于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来说,只有将法律规定反洗钱的各项义务转化为预防监控制度,才能切实有效地履行反洗钱职责义务。预防监控原则又可划分为以下具体原则:

①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又称识别客户原则,即在与客户建立交易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应当依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了解和确定客户的身份;

②保存记录原则,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分析、监测和调查都在交易发生后进行,因此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备后用。

③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原则,发现了大额和可疑交易后,应依法向反洗钱信息中心及时报告,为后续的分析、移送、调查提供信息和线索;

④内部监控原则,反洗钱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仅需要设立专门的内设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和人员从事反洗钱工作,而且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把关、分解责任、落实到人,还要求每个岗位的职员都要进行培训,提高反洗钱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具有识别、记录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技能。

3、协调配合原则:

协调配合原则是建立反洗钱协调机制的指导原则。由于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它不仅大量的涉及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而且涉及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反洗钱信息中心、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还涉及刑事侦查部门和司法部门等,因此各部门必须明确分工、严格把关,同时又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反洗钱协调机制和严密网络,使洗钱犯罪分子无处逃遁,这就必须遵循协调配合原则。

4、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是反洗钱工作得以高效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反洗钱的核心是收集、分析、报告、移送和调查可疑交易信息。可疑交易信息既可能是犯罪线索,也可能是合法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为了既能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又能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反洗钱必须履行保密原则。所有承担反洗钱职责和义务的部门、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于其涉及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反洗钱信息,都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除了按反洗钱法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分析、报告、移送、调查时使用外,不得向任何人泄漏任何有关信息。

联合国禁毒署全球反洗钱计划包括哪些

根据《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如国际合作与援助过境国。

1、缔约国应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区域组织进行合作,通过关于拦截和其他有关活动的技术合作方案,尽可能协助和支援过境国,特别是需要这种协助和支援的发展中国家。

2、缔约国可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区域组织,承诺向这些过境国提供财政援助,以便充实和加强为有效控制和预防非法贩运所需的基础设施。

3、缔约国可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安排,增强依本条规定进行的国际合作的有效性,并可考虑这方面的财务安排。

公约于1988年12月19日在奥地利维也纳联合国通过《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会议的第六次全会上通过,1990年11月1日生效,也称《维也纳公约》。

中国于1988年12月20日签署。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9月4日批准了该公约。

该公约不仅是国际社会也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个惩治跨国洗钱犯罪的国际性法律规范文件,其主要内容有:明确规定毒品洗钱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打击毒品洗钱犯罪的刑法手段和缔约国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初步规范了侦查、识别毒品洗钱犯罪案件的国际合作机制等。

扩展资料:

全球每年非法洗钱高达3万亿。

大洋网讯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禁毒署执行主任皮诺·阿拉基5日在俄罗斯圣彼得堡市说,全世界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高达1万至3万亿美元。

据新华社电,阿拉基在打击非法洗钱和灰色经济国际会议的开幕式上发言指出,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总数额相当于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

他说,据联合国估计,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每年被合法化的非法收入为10亿到20亿美元,在一些发达国家这一数字高达1000亿美元,而在一些世界金融中心,每年有3000亿到5000亿美元的黑钱被合法化。

拉基说,近年来许多国家通过制定新法律,建立调查洗钱案件的专门机构等措施加大了打击非法洗钱的力度,但单个国家不可能有效地打击非法洗钱以及制止这一犯罪活动向国际金融体系的渗透,国际社会必须联手打击非法洗钱活动。

打击洗钱和灰色经济国际会议由俄罗斯内务部和联合国禁毒署联合举办。会议将就灰色经济的主要特点和规模、对各国政治和经济的影响、非法洗钱的手段和非法收入的流向,以及在打击非法洗钱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等问题进行讨论。

俄罗斯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国际组织代表以及20多个国家的学者和专家参加了当天的开幕式。会议将于6月6日结束。

瑞士5家银行接受“黑钱”遭调查。

另讯瑞士联邦政府5日称,该国5家银行目前正因接受了秘鲁前情报机关首脑蒙特西诺斯存入的巨额财产而接受官方调查。

据悉,全面负责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的瑞士联邦银行委员会已开展有关程序。瑞士政府是在当天回答一名社会党议员的质询时公布上述消息的。这位议员在质询中批评政府对在1996年就开始报道的蒙特西诺斯参与贩毒一事反应迟钝。

这起事件再次表明瑞士反洗钱机制存在“缺陷”,有关银行“滥用银行保密制度”。对此,政府则指出,瑞士《反洗钱法》于1998年生效,此前金融机构还没有义务“举报黑钱”。

正是在该法实施后,有关银行才向金融监督当局报告了蒙特西诺斯存在银行帐户上的财产情况,所以此案正说明了瑞士反洗钱机制有效。

瑞士已于去年11月应秘鲁方面要求冻结了蒙特西诺斯在瑞士银行的帐户。蒙氏目前下落不明,有报道说他存在瑞士苏黎世、日内瓦和卢加诺等地银行的财产总计超过1亿美元。瑞士政府表示,由于这些财产的来源尚未“完全明确”,目前暂时还不会向秘鲁方面归还上述财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自洗钱纳入洗钱犯罪实施时间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打击,即自洗钱入罪。2022年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部门联合印发《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要求依法打击各类洗钱违法犯罪行为,尤其要加大力度惩治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犯罪。这些新的规定和反洗钱举措给办案实践中的定性、管辖等带来了一系列新变化,需要在实务中注意。

准确把握与上游犯罪的关系。自洗钱是通过对其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进行漂白,以掩饰其非法来源而实现自由处置的行为。自洗钱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又与其上游犯罪紧密相连,密不可分。它的独立性体现在,行为人将其职务犯罪所得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实现所得财物的“质变”,具备了新的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它与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互不重合,因此相互并不存在牵连吸收的问题。自洗钱入罪,改变了过去一直作为职务犯罪的后续不可罚行为进行认定的做法,解决了过去将自洗钱行为吸收到职务犯罪中而导致评价不全面的问题。基于这种相互独立性,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洗钱罪与相应的职务犯罪数罪并罚。虽然自洗钱构罪具有一定独立性,但并非完全独立,需建立在职务犯罪事实认定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洗钱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

精准认定罪与非罪。鉴于将自洗钱入罪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要准确把握该时间节点前后的定罪处罚的依据。根据刑法第十二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洗钱行为发生于2021年3月1日之前并实施完毕的,因当时的法律未规定为犯罪,所以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不能认定为洗钱罪。对2021年3月1日之后实施自洗钱行为的,刑法已明确规定为犯罪,应当认定为洗钱罪。对2021年3月1日前后均有自洗钱行为的,要紧扣自洗钱的构成要件与该时间点的关系,准确认定罪与非罪。

因洗钱犯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所以上游犯罪事实不成立则洗钱罪名不成立。比如,行为人实施受贿、贪污等职务违法行为,未达到犯罪立案标准追究刑事责任的,自洗钱行为便不构成洗钱罪。需要注意的是,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既非指犯罪事实经裁判认定,也非指上游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职务犯罪事实成立的情况下,即使职务犯罪因超过追诉时效等原因未追诉,职务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自洗钱行为,除情节显著轻微的以外,不论是否实施完毕,均不影响自洗钱犯罪的认定,只是涉及犯罪形态认定的差异。

依法处置管辖争议。根据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职务犯罪行为人实施的自洗钱行为并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而应当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自洗钱行为与职务犯罪事实紧密相连、前后相承,监察机关又负有调查赃款赃物去向的责任和义务,通过调查自洗钱行为才能全面履行其调查、处置职能。如果将自洗钱行为交由公安机关单独侦查,就会割裂上下游犯罪的紧密联系,造成办案资源的浪费,影响办案效率。为此,应当根据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由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同样,公安机关在查处发现洗钱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向监察机关移送线索并协助监察机关开展调查工作。在此过程中,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统筹协调,不能放松对涉案款物去向的调查取证工作,力争职务犯罪事实与自洗钱事实的同步查处、同步审查起诉、同步审判。

精确援引党纪政务处分条款。鉴于职务犯罪行为人实施的职务犯罪事实与自洗钱事实的紧密关系,监察机关调查部门对职务犯罪事实调查终结并移送审理时,应将职务犯罪事实与自洗钱事实一并移送审理,以便审理部门对被审查调查人的违纪违法事实进行全面审核、全面评价。对实施职务犯罪,同时又实施自洗钱行为的,给予党纪处分时应当同时援引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时应当同时援引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对因行为人实施受贿、贪污等职务违法行为未达到犯罪立案标准,自洗钱不构成犯罪的,要认识到自洗钱对金融管理秩序的损害,应认定为违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此种情形下,应当同时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被审查调查人党纪处分,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自洗钱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时,包括其中给予党纪处分援引同一条款时,都要基于这两种行为的不同性质,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合并处理。对2021年3月1日之前实施完毕的自洗钱行为,因认定为洗钱违法的依据不充分,所以不能单独认定为洗钱违法,但应当作为量纪情节予以考量。

关于洗钱计划,洗钱分析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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