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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起这八种违建不能拆了,2022违建房屋强拆全部叫停了吗(2021全新《行政处罚法》施行)

百科 2026-07-09 18:26:34 投稿 阅读:48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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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21年起这八种违建不能拆了:2021年起这八种违建不能拆了 2022违建房屋强拆全部叫停了吗
  • 2、2021全新《行政处罚法》施行,责令限期拆除违建有何新变化?

1、2021年起这八种违建不能拆了:2021年起这八种违建不能拆了 2022违建房屋强拆全部叫停了吗

1、第一种1986年6月25日以前建造的农村房屋,不在属于违章建筑,不用拆除。

2、2022违建房屋强拆叫停是不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叫停了,如果是被法律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是有可能会被依法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一般是立案调查、实地调查取证、对涉嫌违法建筑的房屋取证、要求当事人相关手续等,调查后不存在违建的事实会撤案,调查后存在违建事实的依照相关程序来执行。

3、第二种2008年以前首次完成建造或者改扩建的建筑,不应认定为违章建筑。

4、第六种农村承包地、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复垦的土地、基本农田生产建设的土地,这三类土地上的建筑,不应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

5、第四种从行政机关直接买断土地使用权的,并且在该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不应当被拆除。

6、第八种招商引资企业经行政机关或职能部门同意建设的建筑(审批方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7、第七种在土地总体规划调整之前建造的房屋不应当被拆除。房屋符合当时的用地规划,并取得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相关证照,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8、第五种证照不全的可以通过补办相关手续使之合法的建筑,不应直接认定违章建筑,可以不用拆除。

9、第三种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产证的属于证件不全,可以补办手续的建筑,不应直接认定违章建筑。

2、2021全新《行政处罚法》施行,责令限期拆除违建有何新变化?

【要点一:责令限期拆除违建的决定并未被明确列为行政处罚种类之一】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究竟是不是行政处罚,程序上应不应当遵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在理论和实务界一向存在争议。

此番《行政处罚法》修订中补充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但仍未提及“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注意,这里新增的“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看似与“责令限期拆除”相近,但其从行为内容上看存在本质区别,且其针对的处罚对象也并非违建,而是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故此,二者并无太大的关联。

不过,“责令限期拆除”仍有可能被归入第(六)项的兜底性条款中,属于“其他行政处罚”范畴。

换言之,新法的施行并未彻底解决“责令限期拆除”的定性问题。但结合2020年全新修订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和《行政强制法》第44条等规定,笔者认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更倾向于一种行政强制,其目的在于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不具有行政处罚所应有的“惩戒性”。

但就实务层面而言,责令限期拆除行为与行政处罚始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在作出程序和救济途径方面,《行政处罚法》经常在具体个案中得到适用。

这里顺便插一句:《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地类违建”可明确属于行政处罚决定,这是修订前后的两版《土地管理法》始终坚持的观点。前述争议仅限于针对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建处置决定。

2021年起这八种违建不能拆了,2022违建房屋强拆全部叫停了吗(2021全新《行政处罚法》施行)

【要点二:街道办事处被明确赋予行政处罚权】

街道办事处能不能查处和拆除违建?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这类问题在此前一直存在争议。认为街道办“无权”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其依法没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

新法的出台明确给街道办“赋权”: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处罚权下放”自此获得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街道办事处也基本获得了处置违建的执法职权。

从北京市的新规来看,可以确定的一点是,查处违建已经从此前多年的“城管时代”步入了今后的“街道办时代”。

【要点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不再一律无效】

原《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新法在第38条对此表述作了较大幅度的变化: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简言之,想单纯凭借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这点理由确认其无效,比以前要难了。必须是“重大且明显的程序违法”才会导致行政处罚的无效。

这就要求被拆迁人、“违建”当事人在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进行司法救济时,不能只停留在“打程序,不打实体”上,而要将重点放在对实体问题的审查、辩论上。也只有将其实体层面的认定推翻,“违建”才可能迎来翻身的机会,免遭被限期拆除的结局。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对“责令限期拆除”行为的救济,一定要坚持“复议、诉讼期间暂停继续处置”的原理,坚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73条虽仍然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其最后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们一定要牢牢抓住。

在60日的复议期限内或者6个月的起诉期限内及时为违建处置行为按下“暂停键”,是对责令限期拆除违建决定唯一有效的救济方式,一旦房屋被拆除,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将会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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