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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罪不罚】:“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出自哪里,如何理解“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句话?,今天涌涌小编给您分享一下,如果对您有所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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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何理解“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句话?
- 2、法学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功能
- 3、我要荀子王制的 翻译
- 4、重罪吸收轻罪原则无罪不罚罚当其罪提现什么原则要求
- 5、荀子著名的十句话有哪些?
- 6、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体现了刑法的原则
- 7、“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出自哪里
1、如何理解“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句话?
复制一段给lz,个别两句话虽然很五毛。但是整体上有助于我们充分理解中国立法者的意图。
摘 要:本文主要围绕我国新刑法第5 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展开论述。作者分别从“所犯罪行”与“刑事责任”两个角度阐述了与“刑罚轻重”相适应问题,提出并论证了以刑事责任为纽带重新确立罪—责—刑三者的均衡关系的体制。
关键词:新刑法; 罪责刑; 适应
新刑法第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原刑法没有规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但在原刑法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都是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指导的。现在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明确写进新刑法、赋予它以国家强制力,要求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它、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必须贯彻它,为全面彻底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一、对“刑罚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的理解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轻重相适应,其具体内容包括:11 有罪当罚,无罪不罚。刑罚只能施于犯罪的人,不能罚及无辜。21 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对应,不能轻罪重判,也不能重罪轻判,反对量刑上的畸重和罚不当罪。31 一罪一罚,数罪并罚。41 同罪同罚,罪罚相当。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犯罪,应当处以轻重想近的刑罚,不能因为犯罪人的地位、身份的不同而给予轻重悬殊的差别待遇。51 刑罚的性质应当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这里所说的罪,既包括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也包括主观上的人身危险性,是客观危害与主观危险性的统一。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刑罚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是直接联系的,即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给予刑罚处罚;而在有些情况下是间接联系的,即通过刑事责任发生联系。行为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通常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给予刑罚处罚;而在刑法有规定的情况下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不给予刑罚处罚。就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而言,犯罪行为与其承担的刑罚是相适应的,而犯罪行为与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又具有对应的内在均衡关系,因此,犯罪行为,刑事责任与刑罚,三者之间是既有区别又有内在联系的统一关系。
二、对“刑罚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认识
关于刑事责任的概念,刑法学界早期曾有“责任说”、“刑罚说”与“后果说”。“责任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因犯罪而生的法律责任;“刑罚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后果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因犯罪而引起的法律后果。“责任说”简单地指出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尽管逻辑上没有错误,但内容上不够深刻;“刑罚说”将刑事责任等同于刑罚,混淆了二者的关系;“后果说”虽然正确地指出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刑罚也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故仍然没有将刑事责任与刑罚明确加以区分。随着研究的深入,又出现了“谴责说”、“义务说”、“承担说”。“谴责说”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
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义务说“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分子因犯罪行为而负有的承受国家给予的刑事处罚的义务;”“承担说”认为,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犯罪) 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刑罚) 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上述三说以“承担说”最为科学。
在明确刑事责任的基本涵义之后,还要解决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这也是一个存在着多种歧义的问题。但是,其基本涵义也是可以达到共识的。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刑事责任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刑事责任的根据地,是犯罪人实施的触犯刑律行为。 这里,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没有犯罪行为就没有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既然是刑事责任的根据,它当然对刑事责任的轻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犯罪行为即犯罪构成事实,是一个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等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性质和危害性的有机整体。刑事责任的轻重,主要是由犯罪构成事实这个有机整体的性质和危害性程度来决定的。但是,刑事责任毕竟是由犯罪分子承担的责任,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在决定刑事责任轻重时,除了以犯罪构成事实的性质和危害性程度作为根据外,还要结合责任者的其他情况判断其刑事责任的轻重。所谓其他情况,是指不属于犯罪构成事实本身而在量刑时又必须考虑的其他情况,或者虽然属于犯罪构成事实但在评定刑事责任轻重时仍应再一次作为评价因素的情况。
西方刑法提出的罪刑相当原则,没有涉及刑事责任问题,而是直接讲罪—刑的均衡关系。这是以行为中心论构架的罪刑关系,不涉及行为人即责任者的责任问题。而西方刑法提出的量刑中的责任主义,主要解决责—刑的均衡关系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均衡关系问题,没有涉及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均衡关系。现在我国新刑法第5 条把这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规定,把罪—责—刑的均衡关系统一起来,这是比较科学的。在这里,罪刑的均衡关系是主要的、决定性的。虽然它必须通过刑事责任为中介,即犯罪直接决定刑事责任的轻重,然后通过刑事责任的轻重决定刑罚的轻重。但从根本上说,刑罚轻重主要是由犯罪轻重所决定的。因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犯罪构成中毕竟起决定性作用,而责刑的均衡关系则是在罪刑均衡关系的基础上具体解决行为人的个人责任问题。加入了与犯罪构成事实密切相关的行为人的其他情况作为决定罪—责—刑均衡关系的从属因素,从而使罪刑均衡关系具体化、严密化。
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犯罪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程度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任何罪刑的均衡关系都不是永恒不变的。正如黑格尔指出,一部刑法典不可能任何时代都适用“, 一部刑法典主要属于它那个时代和那个时代的市民社会情况的。”因此,我国新刑法关于罪刑均衡关系的规定之所以不同于1979 年的刑法,正是因为时代和社会发生了变化。新刑法规定的罪刑关系不同于其它国家的规定,因为社会和国情不一样。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其目的在于保证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运用,既防止罚不当罪,又防止惩罚无辜,以实现刑法的公平和正义,更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仅体现在刑法的条文中,更要指导司法实践。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在司法实际工作中应该做到:1.有罪当罚,无罪不罚,既不漏掉犯罪分子,也不冤枉好人。2.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不能因某种利害关系而轻罪重罚或重罪轻罚。3. 同罪同罚,不能因被告人的地位、身份、财产状况的不同而对相同的犯罪行为处以不同的刑罚。4. 一罪一罚,数罪并罚。除法律上把数罪规定为一罪或数罪按一罪处理的以外,都要实行数罪并罚。
按着这个指导原则,在实际工作中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必须各司法机关共同动作。在办案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事实是正确量刑的基础,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侦查机关在搜集证据过程中,应坚持客观、全面的原则,如果只搜集控拆证据,不搜集辩护证据,搜集的证据不充分、不确实,就不可能搞清案件的事实。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如果不重证据,不重调查研究,搞刑讯逼供,也不会取得真实的口供,还会搞成冤假错案。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不仅要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和适应法律的情况,还要注意发现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中有无违法现象发生。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移送的证据和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既要有控诉证据,也应有辩护证据。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保证诉讼参与人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特别是被告人委托律师的权利,律师在法庭上出示物证、宣读未出庭证人证言的权利。法庭对控、辩双方的 证据在确认上应采取公正态度,防止“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现象发生。审理方式现在虽然变了,但审判人员在定罪量刑上仍具有决定性作用,在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上仍起主要作用。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非易事,要求我们认真完整理解罪责刑原则的法律条款,各级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保证证据的充分、可靠,要坚持司法公正,秉公执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精神。
2、法学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功能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刑事司法模式取法的重心发生转移的过程中建立的制度,这一制度是一项指标性制度,标志着协同型司法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模式的主要组成之一,一种新的司法局面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和制度下应运而生。
■ 检察机关在深刻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形成基础上,建立起司法实践督促机制,为今后日常规范运用这一制度并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提供了强有力的助力。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及其程序,从最初的制度设想到后来的改革试点再到立法以及司法正式应用,一直为实务部门和学界所瞩目。对于这一制度的种种讨论,也迅速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直到现在,认罪认罚从宽仍然热度不减,司法实践中也成长迅速。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司法机关倾注了很大热情,通过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其他措施,推动该制度落地生根,尤其是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中,主动承担主导责任,对下级检察机关提出具体要求,有力促进了该制度迅速取得良好的实践成效;另一方面,是因为它应和了当代司法机关对于秩序与效率的需求,价值功能方面显现出政治、文化和司法三方面的重要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同型司法的标志
揭示一个制度的价值功能,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一制度。揭示其价值功能,可以先回溯其制度成长的轨迹:
我国刑事司法模式改革,经历过二次转向:
一次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为标志,从非对抗性诉讼模式向对抗性诉讼模式转向,主要特点是吸收对抗制诉讼因素,增强庭审的对抗性,目的是解决庭审流于形式问题。我国传统司法的特征是非对抗型的。这种司法一直随历史延续,具有纠问制诉讼模式的特征。我国传统诉讼,一直按照这种非对抗性的原理设计和运作。清末和民国时期采行大陆法系诉讼模式,具有职权主义诉讼的特征,新中国自1949年以来,改采苏联式刑事司法模式,注重刑法的镇压功能,保持职权主义诉讼的特征。20世纪90年代,出于对对抗制及其诉讼文化的借鉴,刑事审判制度发生明显变化,庭审方式改革完成了一次从非对抗性诉讼向对抗性诉讼的模式转变。这一改革成果为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认可和固定。
再一次是协同型司法的确立,其因素有五:其一,引入对抗性因素的庭审方式改革之后,司法机关开始寻求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被告人认罪并接受简化程序可以得到从宽处理,这一做法大范围推广开来,为协同型司法的确立做了铺垫;其二,一些案件,由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对抗性表现,使得庭审对抗性有所增强;其三,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一段时期内“零口供”案件增多;其四,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强化了人权保障,侦查与调查中获取口供的限制增多,需要鼓励犯罪嫌疑人和被调查人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为诉讼进程添加润滑剂;其五,域外协同型司法制度及其实践,引起学界和实务部门极大兴趣,加以借鉴的主张应和了司法实践的需求。于是,主要取法对抗性诉讼模式的刑事司法改革开始转向建立新的非对抗性(协同型司法)诉讼模式,实现了刑事司法模式的第二次转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在刑事司法模式取法的重心发生转移的过程中建立的制度,这一制度是一项指标性制度,标志着协同型司法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模式的主要组成之一,一种新的司法局面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和制度下应运而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功能
刑事诉讼原则、程序和制度都有其价值功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如此。这一制度的价值功能,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观察:一是政治价值,二是文化价值,三是司法价值。
从政治价值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近些年来我国社会建构鹭港社会的追求,鹭港社会意味着社会发展和进步以及相应的各种社会矛盾的缓解。社会鹭港的理想与追求,在司法领域也有种种表现,如诉讼和解制度,就是以社会鹭港作为考量因素而建构的。立法建构、司法机关运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有其政治效果考量,这就是消除诉讼对抗折射的社会对抗,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让司法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从而保障最好的政治效果的实现,与整个社会鹭港化的努力形成一种合力。
从文化效果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和了我国和合文化的特质。在中国,“和”的观念深入人心。“和”可谓中国文化传统的重要价值之一。在中国的典籍中,涉及“和”的内容俯拾即是,例如,《庄子·形势》说:“上下不和,虽安必危”,后人解释说“君臣亲、上下和,万民辑,故主有令则民行之,上有禁则民不犯。君臣不亲,上下不和,万民不辑,故令则不行,禁则不止。故曰:上下不和,令乃不行。”(韦政通著:《中国哲学辞典》)这强调了上下亲和在保守国家安定和推行法令中的重要意义。又如,《管子·内业》在论及心气平和时说:“彼此之情,利安以宁,勿烦勿乱,和乃自成。”《韩非子·解老》也说:“积德而后神静,神静而后和多,和多而后计德,计德而后能御万物。”褒扬了“和”在个人修身养性乃至欲有所为中的重要功能。这些典籍中关于“和”的阐述,既有天人的鹭港、君臣的亲和、六亲的和睦,也有内心的平和。这种文化,注重和合,不喜对抗,也抑制对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这种文化特质是契合的。
从司法价值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近些年来倡导的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近些年来,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学界和实务部门都产生了很大影响,恢复性司法针对的是传统司法应对犯罪的措施及存在的明显缺陷,即不能满足被害人的需求,也不能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因而将“恢复”作为司法的重要考量目标,修复被犯罪侵害的利益,治愈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加强犯罪人悔过自新,平复因犯罪而紊乱的社会秩序,就成为恢复性司法的主要内容。这种理念,对于诉讼和解制度以外的协同型司法制度有一定的影响,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对于实现恢复性司法的目标,显然是颇为重要的。此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这一制度含有的简化诉讼程序的内容,显示它与司法效率、诉讼经济原则是结合在一起的。近些年来,“案多人少”成为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简化诉讼程序,为司法案件提速,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个新制度的确立,固然有其要实现的价值功能,但是,这些功能不能自动转化为实践效果,还需要司法机关自觉运用法律,将新的制度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政治、文化和司法效果。检察机关在这个方面体现了主动担当的责任意识,上下各级检察机关不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形成深刻认识,而且建立起司法实践督促机制,通过调动检察人员的工作热情,形成一定的工作压力,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案件的应用比率高达七成以上,很多地区都达到八成,这对于一个新的制度的加快成长,快速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实现该制度的立法目标,为今后日常规范运用这一制度并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提供了强有力的助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价值平衡
伦理是司法制度内在精神结构要素之一。伦理问题涉及的是一系列价值规范,这一规范与人的选择和行动有关,司法制度的设计和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调整,通常意味着要在一定的价值规范的支配下进行选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价值取向是秩序—效率。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一大驱动力是法对于司法效率的追求,而效率与秩序密不可分——偏重效率的模式在根本上注重的是秩序,因为效率往往是为保持秩序而提出的要求。在实体法方面,做到有罪必罚、无罪不罚,是一种理想状态,其目的在于修复被破坏了的法秩序。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秩序”,不仅仅是实体法意义上的法秩序(即法益状态),也是刑事司法过程的法秩序。在程序法方面,重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达到实质真实发现,进而实现刑法目的,包含在法秩序的含义之中;减少诉讼阻力,维护好庭审秩序,也是法秩序的重要内容,这与司法效率有着密切关系,过多的阻力必然造成司法效率低下。
不过,刑事诉讼法律价值是多元的,除了秩序之外,还有公平和个人自由的价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以效率为唯一价值,还必须兼顾准确与公平。检察机关作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的主导机关,应当本着客观义务,全面认识刑事诉讼中的多元价值及其平衡,除了着力发挥其效率价值之外,还应注意这一制度涉及的其他重要价值: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充分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配套制度是侦查中良好的权利保障状况。为此,检察机关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认罪认罚是否出于自愿,需要认真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暴力、胁迫等原因认罪认罚,本着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对暴力、胁迫等行为及时加以纠正,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释明,如有认罪认罚,应当重新建立起自愿性。二是对于案件证据和卷宗材料的审查不能放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犯罪,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也不能作出起诉决定或者支持公诉,应当发挥好对于案件质量把关作用。
其次,对于被害人权利应予以认真关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纳入了被害人意见的参与机会,被害人意见对于案件处理有一定的影响作用,检察机关对此应有足够重视,不能为追求高比例认罪认罚而忽视被害人的诉求,形成被害人利益与认罪认罚程序性利益的冲突,引发诉讼利益保护上的失衡。
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不能模糊了检察机关对于侦查行为正当性的审查,尤其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获得的程序正当性,检察机关的审查马虎不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认罪为前提,如果没有有罪供述,就无法适用该制度,这可能会强化对于认罪的倚重,从而引发不正当取证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应当认真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校正侦查中的非法取证行为。
总之,认罪认罚从宽同其他刑事诉讼制度一样,包含着多项价值,不能仅仅着眼于司法效率价值,忽视其他价值,应当在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性、证据确实充分性以及程序正当性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提升办案效率,实现诉讼经济,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量刑运作必不可少的基本要求。(检察日报)
3、我要荀子王制的 翻译
【荀子·王制第九】
请问为政?曰:贤能不待次而举,罢不能不待须而废,元恶不待教而诛,中庸民不待政而化。分未定也则有昭缪。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而归之卿相士大夫。故奸言、奸说、奸事、奸能、遁逃反侧之民,职而教之,须而待之,勉之以庆赏,惩之以刑罚,安职则畜,不安职而弃。五疾,上收而养之,材而事之,官施而衣食之,兼覆无遗。才行反时者死无赦。夫是之谓天德,王者之政也。
听政之大分: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两者分别则贤不肖不杂,是非不乱。贤不肖不杂则英杰至,是非不乱则国家治。若是,名声日闻,天下愿,令行禁止,王者之事毕矣。凡听,威严猛厉而不好假道人,则下畏恐而不亲,周闭而不竭,若是,则大事殆乎驰,小事殆乎遂。和解调通,好假道人而无所凝止之,则奸言并至,尝试之说锋起,若是,则听大事烦,是又伤之也。
故法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职而不通,则职之所不及者必坠。故法而议,职而通,无隐谋,无遗善,而百事无过,非君子莫能。故公平者,职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偏党而无经,听之辟也。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传曰:“治生乎君子,乱生乎小人。”此之谓也。
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书》曰:“维齐非齐。”此之谓也。
马骇舆则君子不安舆,庶人骇政则君子不安位。马骇舆则莫若静之,庶人骇政则莫若惠之。选贤良,举笃敬,兴孝弟,收孤寡,补贫穷,如是,则庶人安政矣。庶人安政,然后君子安位。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此之谓也。故君人者欲安则莫若平政爱民矣。欲荣则莫若隆礼敬士矣,欲立功名则莫若尚贤使能矣,是君人者之大节也。三节者当,则其余莫不当矣;三节者不当,则其余虽曲当,犹将无益也。孔子曰:“大节是也,小节是也,上君也。大节是也,小节一出焉,一入焉,中君也。大节非也,小节虽是也,吾无观其余矣。”
成侯、嗣公,聚敛计数之君也,未及取民也;子产,取民者也,未及为政也;管仲,为政者也,未及修礼也。故修礼者王,为政者强,取民者安,聚敛者亡。故王者富民,霸者富士,仅存之国富大夫,亡国富筐箧,实府库。筐箧已富,府库已实,而百姓贫,夫是之谓上溢而下漏,入不可以守,出不可以战,则倾覆灭亡可立而待也。故我聚之以亡,敌得之以强。聚敛者,召冠、肥敌、亡国、危身之道也,故明君不蹈也。
大意
本文是荀子对政治的看法。荀子认为王者之政是一种用贤罢废、诛恶化民的政治,赏罚分明,可以使人人归于礼义。处理政事要用礼和法两手。君王不要事必躬亲,要靠君子治国。另外必须明确尊卑等级,使之相互制约。荀子提出,良好的统治者应具备平政爱民、隆礼敬士、尚贤使能的品格和手段,这是他所应做的三件大事。
王夺之人,霸夺之与,强夺之地。夺之人者臣诸侯,夺之与者友诸侯,夺之地者敌诸侯。臣诸侯者王,友诸侯者霸,敌诸侯者危。
用强者,人之城守,人之出战,而我以力胜之也,则伤人之民必甚矣。伤人之民甚,则人之民恶我必甚矣。人之民恶我甚,则日欲与我斗。人之城守,人之出战,而我以力胜之,则伤吾民必甚矣。伤吾民甚,则吾民之恶我必甚矣。吾民之恶我甚,
则日不欲为我斗,人之民日欲与我斗,吾民日不欲为我斗,是强者之所以反弱也。地来而民去,累多而功少,虽守者益,所以守者损,是以大者之所以反削也。诸侯莫不怀交接怨而不忘其敌,伺强大之间,承强大之敝,此强大之殆时也。
知强大者不务强也,虑以王命全其力,凝其德。力全则诸侯不能弱也,德凝则诸侯不削也,天下无王霸主则常胜矣。是知强道者也。
彼霸者不然,辟田野,实仓廪,便备用,案谨募选阅材伎之士,然后渐庆赏以先之,严刑罚以纠之。存亡继绝,卫弱禁暴,而无兼并之心,则诸侯亲之矣;修友敌之道以敬接诸侯,则诸侯说之矣。所以亲之者,以不并也,并之见则诸侯疏矣;
所以说之者,以友敌也,臣之见则诸侯离矣。故明其不并之行,信其友敌之道,天下无王霸主,则常胜矣。是知霸道者也。
闵王毁于五国,桓公劫于鲁庄,无它故焉,非其道而虑之以王也。
彼王者不然,仁眇天下,义眇天下,威眇天下。仁眇天下,故天下莫不亲也。义眇天下,故天下莫不贵也。威眇天下,故天下莫敢敌也。以不敌之威,辅服人之道,故不战而胜,不攻而得,甲兵不劳而天下服。是知王道者也。知此三具者,欲王而王,欲霸而霸,欲强而强矣。
大意
本文对王、霸、强加以阐述。指出王者能取得人心,压服诸侯;霸者能结好诸侯,而强者能取得土地,却成为诸侯的敌人。王者征服天下的手段是用仁、义、威三者,这三者就是所谓的王道。
王者之人:饰动以礼义,听断以类,明振毫末,举措应变而不穷,夫是之谓有原。是王者之人也。
王者之制:道不过三代,法不贰后王。道过三代谓之荡,法贰后王谓之不雅。衣服有制,宫室有度,人徒有数,丧祭械用皆有等宜,声则凡非雅声者举废,色则凡非旧文者举息,械用则凡非旧器者举毁。夫是之谓复古。是王者之制也。王者之论: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朝无幸位,民无幸生,尚贤使能而等位不遗,析愿禁悍而刑罚不过,百姓晓然皆知夫为善于家而取赏于朝也,为不善于幽而蒙刑于显也。夫是之谓定论。是王者之论也。
王者之等赋、政事,财万物,所以养万民也。田野什一,关市几而不征,山林泽梁以时禁发而不税。相地而衰政,理道之远近而致贡,通流财物粟米,无有滞留,使相归移也。四海之内若一家,故近者不隐其能,远者不疾其劳,无幽闲隐僻之国莫不趋使而安乐之。夫是之谓人师,是王者之法也。
大意
本文对王者的情况作了具体描述:王者之人以礼义约束自己,王者之制以后王为准则,王者之论尚贤使能,王者之法可以养万民。
北海则有走马吠犬焉,然而中国得而畜使之;南海则有羽翮、齿革、曾青、丹干焉,然而中国得而财之;东海则有紫鱼盐焉,然而中国得而衣食之;西海则有皮革、文旄焉,然而中国得而用之。故泽人足乎木,山人足乎鱼,农夫不斫削、不陶冶而足械用,工贾不耕田而足菽粟。故虎豹为猛矣,然君子剥而用之。故天之所覆,地之所载,莫不尽其美、致其用,上以饰贤良,下以养百姓而安乐之。夫是之谓大神。诗曰:“天作高山,大王荒之;彼作矣,文王康之。”此之谓也。
此类行杂,以一行万,始则终,终则始,若环之无端也,舍是而天下以衰矣。天地者,生之始也;礼义者,治之始也;君子者,礼义之始也。为之,贯之,积重之,致好之者,君子之始也。故天地生君子,君子理天地;君子者,天地之参也,万物之总也,民之父母也。无君子则天地不理,礼义无统,上无君师,下无父子,夫是之谓至乱。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始则终,终则始,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夫是之谓大本。故丧祭、朝聘、师旅一也。贵贱、杀生、与夺一也。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一也。农农、士士、工工、商商一也。
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时,裁万物,兼利天下,无它故焉,得之分义也。
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故宫室不可得而居也,不可少顷舍礼义之谓也。能以事亲谓之孝,能以事兄为之弟,能以事上谓之顺,能以使下谓之君。君者,善群也。群道当则万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长,群生皆得其命。故养长时则六畜育,杀生时则草木殖,政令时则百姓一,贤良服。
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鳝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
圣王之用也,上察于天,下错于地,塞备天地之间,加施万物之上;微而明,短而长,狭而广,神明博大以至约。故曰:一与一是为人者,谓之圣人。
大意
本段文字论述人与人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治理百姓要依靠君子礼义,“人生不能无群”。因为合则一,一则多力。用礼义等级,协调百姓,就可以使他们各守其职。
序官:宰爵知宾客、祭祀、飨食、牺牲、之牢数。司徒知百宗、城郭、立器、之数。司马知师旅、甲兵、乘白之数。修宪命,审诗商,禁淫声,以时顺修,使夷俗邪音不敢乱雅,大师之事也。修堤梁,通沟浍,行水潦,安水臧,以时决塞,岁虽凶败水旱,使民有所耘艾,司空之事也。相高下,视肥�,序五种,省农功,谨蓄藏,以时顺修,使农夫朴力而寡能,治田之事也。修火宪,养山林薮泽草木鱼鳖百索,以时禁发,使国家足用而财物不屈,虞师之事也。顺州里,定廛宅,养六畜,闲树艺,劝教化,趋孝弟,以时顺修,使百姓顺命,安乐处乡,乡师之事也。论百工,审时事,辨功苦,尚完利,便备用,使雕琢文采不敢专造于家,工师之事也。相阴阳,占祲兆,钻龟陈卦,主攮择五卜,知其吉凶妖祥,伛巫跛击之事也。修采清,易道路,谨盗贼,平室律,以时顺修,使商旅安而货财通,治市之事也。析愿禁悍,防淫除邪,戮之以五刑,使暴悍以变,奸邪不作,司寇之事也。本政教,正法则,兼听而时稽之,度其功劳,论其庆赏,以时慎修,使百吏免尽而众庶不偷,冢宰之事也。论礼乐,正身行,广教化,美风俗,兼覆而调一之,辟公之事也。全道德,致隆高,綦文理,一天下,振毫末,使天下莫不顺比从服,天王之事也。故政事乱,则冢宰之罪也;国家失俗,则辟公之过也;天下不一,诸侯俗反,则天王非其人也。
大意
这段本字是对官员职守的论述。官员们(包括天王)要分工明确,各尽其责。天下国家一旦出现问题,根据情况,就可以知道是谁的责任。
具具而王,具具而霸,具具而存,具具而亡。用万乘之国者,威强之所以立也,名声之所以美也,敌人之所以屈也,国之所以安危臧否也,制与在此,亡乎人。王、霸、安存、危殆、灭亡,制与在我,亡乎人。夫威强未足以殆邻敌也,名声未足下县天下也,则是国未能独立也,岂渠得免夫累乎!天下胁于暴国,而党为吾所不欲于是者,日与桀同事同行,无害为尧,是非功名之所就也,非存亡安危之所随也。功名之所就,存亡安危之所随,必将于愉殷赤心之所。诚以其国为王者之所,亦王,以其国为危殆灭亡之所,亦危殆灭亡。
殷之日,案以中立无有所偏而为纵横之事,偃然案兵无动,以观夫暴国之相卒也。案平政教,审节奏,砥砺百姓,为是之日,而兵�天下劲矣;案然修仁义,伉隆高,正法则,选贤良,养百姓,为是之日,而名声�天下之美矣。权者重之,兵者劲之,名声者美之。夫尧、舜者,一天下也,不能加毫末于是矣。
权谋倾覆之人退,则贤良知圣之士案自进矣。刑政平,百姓和,国俗节,则兵劲城固,敌国案自诎矣。务本事,积财物,而勿忘栖迟薛越也,是使群臣百姓皆以制度行,则财物积,国家案自富矣。三者体此而天下服,暴国之君案自不能用其兵矣。何则?彼无与至也。彼其所与至者,必其民也;其民之亲我也欢若父母,好我芳若芝兰,反顾其上则若灼黥,若仇雠;彼人之情性也虽桀、跖,岂有肯为其所恶贼其所好者哉!彼以夺矣。故古之人有以一国取天下者,非往行之也,修政其所莫不愿,如是而可以诛暴禁悍矣。故周公南征而北国怨,曰:何独不来也?东征而西国怨,曰:何独后我也?孰能有与是斗者与?安以其国为是者王。
殷之日,安以静兵息民,慈爱百姓,辟田野,实仓廪,便备用,安谨募选阅材伎之士;然后渐赏庆以先之,严刑罚以防之,择士之知事者使相率贯也,是以厌然畜积修饰而物用之足也。兵革器械者,彼将日日暴露毁折之中原,我今将修饰之,拊循之,掩盖之于府库。货财粟米者,彼将日日栖迟薛越之中野,我今将畜积并聚之于仓廪。材技股肱、健勇爪牙之士,彼将日日挫顿竭之于仇敌,我今将来致之,并阅之,砥砺之于朝廷。如是,则彼日积敝,我日积完;彼日积贫,我日积富;彼日积劳,我日积佚。君臣上下之间者,彼将厉厉焉日日相离疾也,我今将顿顿焉日日相亲爱也,以是待其敝。安以其国为是者霸。
立身则从庸俗,事行则从庸故,进退贵贱则举庸士,之所以接下之人百姓者则庸宽惠,如是者则安存。立身则轻楛,事行则蠲疑,进退贵贱则举佞说,之所以接下之人百姓者,则好取侵夺,如是者危殆。立身则暴,事行则倾覆,进退贵贱则举幽险诈故,之所以接下之人百姓者,则好用其死力矣,而慢其功劳,好用其籍敛矣,而忘其本务,如是者灭亡。此五等者,不可不善择也,王、霸、安存、危殆、灭亡之具也。善择者制人,不善择者人制之;善择之者王,不善择之者亡。夫王者之与亡者,制人之与人制之也,是其为相县也亦远矣。
大意
本段阐述国家存亡的条件。文中指出修仁义、正法则、选贤良、养百姓、辟田野、实仓廪是国家王天下、霸诸侯的条件,能做到者就可制人而不制于人。
白话翻译:这是讲环境保护的,和现在的可持续发展很相似哦。意思如下:
植物正在发育的时候,不能进山砍树。鼋鼍鱼鳖鳅鳣繁殖的时期,不能用网捕捞,不能用药捕捉。一年四季应当根据季节根据植物的生长规律播种庄稼,这样庄稼才多,老百姓以后才有充足的粮食。在野外也应当根据自然界的规律在适当的时候给予保护,防止干扰,这样鱼鳖会又多又好,百姓明年才能捕捞到鱼鳖。对于树林在恰当的时候伐木育林,这样百姓来年才有多余的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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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罪吸收轻罪原则无罪不罚罚当其罪提现什么原则要求
重罪吸收轻罪原则体现了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要求,无罪不罚罚当其罪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
5、荀子著名的十句话有哪些?
荀子著名的话有:
一、自知者不怨人,知命者不怨天。——《荀子.荣辱》
二、岁不寒无以知松柏,事不难无知君子。——《荀子.大略》
三、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荀子.天论》
四、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荀子.劝学》
五、青,取之于蓝,而青于蓝;冰,水为之,而寒于水。——《荀子.劝学》
六、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荀子.劝学》
七、君子赠人以言,庶人赠人以财。——《荀子.大略》
八、无功不赏,无罪不罚。——《荀子.王制》
九、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荀子.修身》
十、不登高山,不知天之高也;不临深溪,不知地之厚也。——《荀子.劝学》
6、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体现了刑法的原则
罪刑相当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7、“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出自哪里
战国·荀况《荀子·王制》。
贵:使富贵。官:使作官。这几句大意是:没有美德,不能使之富贵;没有才能,不能让他作官;没有功劳,不能给予奖赏;没有罪过,不能给予惩罚。
对无德无才的人不能重用,对无功无过者也不可滥施赏罚。因为“无德而官,则官不足以劝有德;无功而赏,则赏不足以劝有功”(宋·李靓《强兵策》之八),妄赏妄罚的结果,是使善行者得不到应有的奖励,却伤害和冤枉了无辜者。~说明赏罚应严格掌握标准和原则,做到刑称赏当,才会达到劝善惩恶的目的,对有德有才的人产生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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