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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彭宇案最终结果(彭宇案的恶劣影响)
- 2、车撞坠楼吸毒者要担责,慎言这是翻版“彭宇案”
1、彭宇案最终结果(彭宇案的恶劣影响)
彭宇案终审结果(彭宇案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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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错变”28年事件的发展早已超出了两个家庭的控制,完全失控。
无数对事件感兴趣的人被困其中,强行排队,频频吵闹。
让整个活动高潮不断,各方合唱《走吧》令人目不暇接。
“错改”人生事件有了新进展。
姚冰、徐岷、郭为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将于5月8日开庭。徐岷的律师李生证实了这一消息。
徐岷表示,具体要求将在时机成熟时统一出台,她仍“要求彻查真相”。
一时间,许多孜孜不倦追求真相的网友喜出望外。
他们都说这是一个好消息。像郭希之这种之前没有出现的神秘人物将会出庭。不管是失误还是抢断,审判也会给徐岷一个说法。
事情会顺着这条线索发展吗?
在5月8日的审判中,徐岷会得到每个人都呼吁的真相吗?
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姚世兵、徐岷、郭伟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属于民事案件。
法院给出的公示也表明属于“侵权纠纷”,是民事案件十大一级案由之一。
因此,法院在审理和判决原审案件时主要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规范,在程序方面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这和刑事案件有本质区别。
可以简单理解为这个侵权案件是人民内部矛盾,不涉及刑事问题。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法院将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是否侵犯了姚世兵、徐岷、郭伟的权利,如果侵权成立,淮河医院需要做出怎样的赔偿。
传说中的郭希之和朱都不会展示自己的真实身体,大部分都会以数据文件的形式出现。
而且,审判中不会涉及犯罪行为的存在。
当然,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可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但进入刑事程序并不妨碍侵权纠纷民事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因此,从5月8日案件的性质来看,它不会给出徐岷想要的真相。
其次,从其他相关案例来看,侵权纠纷的审理不会涉及赔偿以外的刑事责任划分。
我国没有海商法体系下的“判例法”制度,但这丝毫不影响现有案件对其他案件判决的影响。
否则就不会有著名的彭宇案判决带来的“帮不帮”的问题。
这是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在生命“错改”事件28年中的第二起侵权诉讼。
郭锡宽、杜新志、姚策首先对淮河医院发起侵权诉讼。
在今年的终审判决中,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获赔共计100多万元。
审判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存在重大过错。1992年,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存在杜新志、姚策母婴登记混乱、相关化验单缺失等重大管理过错,导致姚策“抱错了人。”
可见,审理侵权纠纷案件的前提是“错换”。
所以,姚世兵、徐岷、郭为提起的第二次侵权纠纷,依然不能改变这个大前提。
这也意味着,在案件审理中,对质的焦点是赔偿金额,不会纠结于孩子当年是否偷了。
最后,如果徐岷想得到真相,他需要更加努力地寻找证据。
开封警方在下达《不立案通知书》时,并没有以此案已远超追诉期限为借口,或者是经过缜密侦查才下达《不立案通知书》。
值得一提的是,正是开封警方的建议,导致了这起民事侵权诉讼。
徐岷也知道不立案的原因是证据不足,缺乏证人、证词和证据。
目前只有逻辑猜测,但只有猜测是不够的。
任何猜测都可以被一句“太长了,不好说”搪塞过去。
只有强有力的证据才能支持刑事调查。
因此,如果徐岷仍然想找到真相,他仍然需要更加努力地寻找更多的证据。
综上所述,5月8日的庭审对徐岷一家来说是个好消息,可以给苦难的时光抹上一抹温暖的亮色。
2、车撞坠楼吸毒者要担责,慎言这是翻版“彭宇案”
这两天,一起交通事故认定在网上引发热议。事发江苏南京,某吸毒男子从四楼坠落后遭后方汽车碾压、送医不治。事后死者家属起诉车主,法院一审认定车主担交通事故70%的主要责任。这也被传为“吸毒男子坠楼后遭碾轧身亡,车主担主责”,因事发南京鼓楼,很多人也将其视为翻版“彭宇案”。
但随后南京鼓楼法院发公告澄清,李某承担交通事故的70%责任,而非全案人身损害赔偿的70%责任;并解释称,林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中,45%属于交通事故处理范围,在该45%的损失中,根据林某以及李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酌定因林某自身过错行为可减轻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故李某应承担交通事故70%的责任,即林某死亡损失的31.5%(45%×70%)。
车撞坠楼吸毒者要担责的判决,到底是不是和稀泥?很多人基于经验化判断,认为这对车主不公,但廓清个中责任问题,还需以基本事实和法律为基点。
鼓楼法院披露的案情经过大致如下:李某驾驶一辆汽车,停在通往地下车库的道路上,并在车内打开广播。突然,林某从临近的小区四楼坠落至李某车前道路上。听到异响后,李某继续驾车前行,其间因感觉车辆行驶受阻两次下车察看。第一次未发现车底的林某而继续前行,第二次发现林某后倒车将林某身体露出。李某立即报警并报120急救,林某被送到医院时有自主呼吸,但两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网友质疑这份判决,主要是基于三点理由:其一,林某是吸毒人员,听到外面敲门声后,在翻窗离开过程中坠落地面(但林某坠落的具体原因还未查明);其二,林某家属放弃尸检,法院在没有死因鉴定的情况下直接判决司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三,司机李某虽有过失碾压的行为,但不应当承担70%的主要责任,这点已被证实为误读。
这个案件实际上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林某从四楼窗户坠落;第二阶段,林某被李某车辆碾压推挤。法院认为两者均是导致林某死亡的原因,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一阶段跟交通事故无关,需要承担全案55%的责任;第二阶段才属于交通事故,需要承担全案45%的责任。
而在交通事故中,司机李某需要承担70%的责任,总共则需承担31.5%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李某购买了保险,相关赔偿可由保险公司支付,法院分配给李某的赔偿责任并不算重。
网友质疑的前两个理由看似有理,实际上却是出于对民事诉讼的不了解。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现在原告只起诉了李某,法院不可能去审理或者查明当事人根本没有起诉的内容。也就是说,谁敲的门,林某是怎么从窗户坠落的等等细节,根本不需要查清。对于本案,法院只需要确认林某是从四楼窗户处坠落这一事实即可。
至于尸检和死亡鉴定,如果有这些证据材料当然更好。但没有这些证据材料,不等于法院就不可以判决。死亡鉴定是一种法医学证明,并不能直接换算出各自责任的大小,最终的责任比例仍然需要法院确定。不要忘了,在所有的侵权类案件中,法院都依法享有并且会不可避免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鼓楼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依职权分配责任,乃是司法常态。
对于法院而言,真正重要的判断是:林某坠落后,是否已经必死无疑,以至于李某驾车碾压推挤的行为并无追究责任的必要。
综合林某送到医院还有自主呼吸,抢救两天后才不治身亡等情节以及汽车碾压对人体的巨大损伤,法院判决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合情合理,并无明显不当。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林某家属要求被告司机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司机李某则认为自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法院的判决在原被告的主张之间,但这次真不是和稀泥,也不是什么翻版“彭宇案”,而是谨慎的司法责任厘定。
□邓学平(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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