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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2是多少,百分比怎么算(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条款解读)

百科 2026-02-24 01:41:19 投稿 阅读:5588次

关于【百分之2是多少】:百分比怎么算(1的2%是多少?),今天小编给您分享一下,如果对您有所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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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安全生产月|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条款解读(三)

1、百分之2是多少:百分比怎么算(1的2%是多少?)

“六年级百分比的应用”这个问题继承了“五年级分数的应用”的内容,也与本学期的“比较”和“六年级比例”有很大的联系。是中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对重要考点进行详细的展开,对于五年级没有很好掌握的分数的应用也有一定的启发。

1.百分数的定义:表示一个数是另一个数的百分数的数,称为百分数。百分比也称为百分数或百分比。理解百分比的含义是本章所有知识的基础。

2.百分比表示两个数字之间的比率关系,而不是具体的数字,所以百分比不能带单位。意思是“一个量是另一个量的百分之几”。

3.百分比与分数的关系:百分比是一个特殊的分数。它有什么特别之处?不仅仅是外表,还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先来看分数的含义:分数不仅可以代表一个具体的量,也可以代表两者之间的关系。比如两块蛋糕平均分给五个学生,每个学生分2/5块蛋糕(这里2/5块蛋糕代表具体数量,没有百分比,因为百分比不代表具体数量),每个人分1/5块这个蛋糕(所有蛋糕分多少百分比给每个人),也就是

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就把百分比应用题转化为五年级分数应用题来解决。

4.十进制、十进制和百分比互换法:

记住常用分数、小数和百分数的值。

1/2=0.5=50% 1/3 ≈0.333=33.3% 2/3 ≈0.667=66.7%

1/4=0.25=25% 3/4=0.75=75% 1/5 =0.2=20%

2/5=0.4=40% 3/5=0.6=60% 4/5=0.8=80%

1/6≈0.167 = 16.7% 5/6≈0.833 = 83.3% 1/8 = 0.125 = 12.5%

3/8=0.375=37.5% 5/8=0.625=62.5% 7/8=0.875=87.5%

1/9 = 0.≈ 0.111 = 11.1%分母是9的分数,分子是几的循环。

点击拨号:进入小数和百分比。先把1除以5等于0.2,然后把0.2变成20%。还有,利用分数的性质,把分母变成100。这时分子是20,所以百分比是20%,小数是0.2。也就是说,如果给定一个分数的分母是100,那么利用分数的性质,可以先把这个分数分成几个分量。

5.把分数变成百分比,默认是在无尽的百分号前保留一个小数。书中有明确的要求,如图:

当然,分子除以分母时,商必须保留三个小数位,必须除以四位数,然后换算成百分数,例如:1/7,除以0.1428,然后剩下的三个小数位约等于0.143,换算成百分数约为14.3%。

6.用百分数解方程

例子

拨:第一行第一行最简单,利用等式的性质或乘法公式中各部分的关系求解;

剩下的五个问题本质上是一样的,都可以用乘法分配定律或者乘法的意义来解决(推荐)。比如第二行的第一项,可以看成一个完整的X减去它的60%,然后剩下它的40%,也就是它的40%。如果是160,就变成40%x=160,和第一行第一个是同一类型。鼓励孩子这样说出方程的含义。

注:5-20%x=1。不像上面的问题,不是每个部分都有一个x,这个问题要把20%x作为一个整体来解决,相当于减法公式的减法。

7.画一条线段来表示它们之间的关系。

拨号:正确找到单位“1”,先画出单位“1”,不管单位“1”已知与否。如何找到“1”这个公司,之前的文章已经介绍过了,这里就不赘述了。

绘制线段图的标准:信息完整、清晰、美观。线条画是最实用有效的方法,解决应用题时不加思考的画:记住!!!

8.理解“百分之几”

“百分之几”的意思是十分之几,百分之几十。

9.具体名词:出勤率、出芽率等

这就是分子是一个特定的部分(比如到场人数),分母是所有接受统计的人的一个分数(百分比)。意思是这个具体的部分占了总分(百分比),具体是哪个部分,看名字。“出勤率”是在场的人占所有被统计的人的百分比,“缺席率”是缺席的人占所有被统计的人的百分比。

10.给两个量,直接求百分数。

B占(占,相当于)A的百分比是多少?

例:有25个男生,20个女生。男生占女生的百分比是多少?

2520=125%

1.单位“1”已知,有两种解题方法,题目中给出了百分数:

举例:某小学去年有80名学生,今年学生人数比去年增加了25%。今年有多少学生?

方法一:首先,计算变化量。

1)抓。用百分比把握句子,“今年学生人数比去年增加了25%”,2)问。找出变化部分的数量,“今年比去年增加了多少人”:80.25% = 20人。

3)加减。判断所需数量与已知数量相比是大还是小,“今年学生比去年增加了”,就可以知道今年学生多了,所以用加法:20+80 = 100个学生。

方法二:首先,找出单位“1”的百分之几

步骤:

1)抓。用百分比来理解“今年的学生人数比去年增加了25%”这句话

2)改变。将“多(少)百分之几”替换为“百分之几谁是谁”:“今年学生人数比去年增加了25%”,即今年学生人数是去年的(1.25%) = 125%。

3)乘或除。单元“1”是?去年的学生人数,单元“1”是通过乘法知道的。

公式:80 (1.25%)

12.单位“1”已知,有两种解题方法,百分数待定:

例:有25个男生,20个女生。男生比女生多百分之几?

(25-20)20=25%

或者2520-1 = 25%

指点:类似于知识点11的思路,可以先求出变化量,用它与单位“1”进行比较,可以先求出另一个量是单位“1”的百分之几,然后用1进行减法。

13.“比B多百分之几”和“B比A少百分之几”不是一回事,单位“1”是不同的。

例:有25个男生,20个女生。男生比女生多百分之几?

(25-20) 20 = 25%或2520-1 = 25%。男生比女生多25%。

说“女生比男生少25%”是不对的。让我们看看它应该是多少。(25-20) 25 = 20%或1-2025=20%

14.单位“1”未知,所以用方程法或除法。

1)单元“1”是一个整体:

《出埃及记》:小明看书。他第一天读了书的25%,第二天读了书的20%。他第一天比第二天多读了20页。这本书有多少页?

方法一:解法:让这本书有x页。

25%X—20%X=20

方法二:先找到具体值对应的分数。具体数字只有20页,其余都是百分比。20页是第一天和第二天的区别。那么20页对应的分数就是第一天的分数大于第二天的分数,这就叫对应。注意量和百分比的对应关系。

15.单位“1”转换。

有时,题目中可能会有多个单位“1”,我们先把单位“1”统一起来。

1)单位“1”不一致,但总金额不变。方法:统一为占总量的百分比。

一家工厂有三个车间。一车间人数占三车间总人数的25%,二车间人数是三车间的3/4。已知一车间比二车间少40人。三个车间一共多少人?

回答:

方法一:从“二车间人数为三车间人数的3/4”可知,“二车间人数为二、三车间人数之和的3/7”,“一车间人数占三车间总人数的25%”, 而我们知道“二、三车间人数之和占三车间总人数的75%”,单位“这样,“二车间人数为三车间总人数的3/73/4=9/28”,那么这个单位“1”40人的百分比就是“9/28-1/4-=1/14”,40 [(1-1/4) 3/(3 4)-1/。

2)单位“1”不一致,总金额变化。方法:涉及前后两种状态,任意状态下的总量都可以设为未知数,用方程求解。

2.举例:某店原有黑白和彩色电视机630台,其中黑白电视机占1/5,后又有部分黑白电视机进口。此时,黑白电视机占这两种电视机总数的30%。进口了多少台黑白电视机?(90套)

3)将其他知识与“比较”结合起来解决问题。

例:(100)分数应用题与比和六下比的知识密切相关,多种方法在很多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但用哪种知识更容易解决哪种问题。

16.利息

1)本金:存入银行的钱叫本金。就是所谓的“资本”。

2)利息:取款时银行多付的钱叫利息。

利息=本金利率时间

3)本金和利息:本金和利息之和称为本金和利息。计算时,不要丢掉“本钱”,“丢西瓜捡芝麻”。

4)记住1万元一年的利息是:100002.52% 1 = 252元,“200多元”,不是“2000多元”,也不是“20多元”。记住,不同银行的利率会有很大差别,不会有几百或者几千的差别。

比如书上给的300元,一年7元多,三年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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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月|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条款解读(三)

新《安全生产法》

条款解读

NEWS

新《安全生产法》总计修订42条,本篇介绍25-42条,结合当下社会发展情况,加重安全生产管理环节中各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

第一,罚款金额更高。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罚款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

第二,处罚方式更严。对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有关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

第三,惩戒力度更大。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重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

接《安全生产法条款解读(二)》

第二十四条

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二十六、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二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十、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三十一、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九条,增加两项,作为第四项、第八项: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三十二、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十三、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十八、将第一百零八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三十九、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四十、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四十一、将第一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四十二、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六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四十条中的“吊装”修改为“吊装、动火、临时用电”。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三)将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的“道路运输单位”修改为“运输单位”,“储存”修改为“储存、装卸”;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储存”修改为“储存、装卸”。

(五)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中的“锁闭、封堵”修改为“占用、锁闭、封堵”,“出口”修改为“出口、疏散通道”。

(六)将第六十四条中的“监督执法”修改为“行政执法”。

(七)删去第六十八条中的“行政”。

(八)将第八十四条中的“第八十七条”修改为“第九十条”。

(九)删去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中的“可以”。

来源:暖微工会

来源: 大兴微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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