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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5000元起诉值得吗,悬赏广告(早教机构不给退费)

百科 2026-02-17 19:02:14 投稿 阅读:69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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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悬赏广告(为了5000元起诉值得吗)
  • 2、早教机构不给退费,拿起法律武器,告他吖的!起诉其实并不复杂

1、悬赏广告(为了5000元起诉值得吗)

悬赏广告(为了5000元起诉值得吗)

从商鞅城门立木悬赏取信

到今天的张贴悬赏启事寻人寻物

悬赏这一借助他人力量完成特定事项的行为

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少见

发布悬赏广告招募应征

应征人完成要求事项后

是否可要求悬赏人给付赏格呢?

《民法典》肯定的告诉你

可以!

情景假设

牛小苏爱狗丢失后伤心不已,遂在人流聚集区域张贴启事寻狗,写道“如有爱心人士捡到爱犬……承诺现金酬谢1000元”,引来众人围观。王大亮看到1000元的赏金兴奋不已,多方打探寻得牛小苏爱狗后,按照启事中的地址找到牛小苏,将爱狗返还,牛小苏却拒绝按照启事内容给付报酬。王大亮一气之下将牛小苏诉至法院。

何为悬赏广告?

牛小苏张贴的寻狗启事为悬赏广告。“悬赏”,即出具赏格,招人应征。悬赏广告,指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人作出声明,完成特定行为将获取一定报酬。此处,发布悬赏广告的人为悬赏人,完成特定行为的人为应征人。实践中的带有悬赏声明的寻人寻物启事、案件线索征集启事、“第一名”奖励启事等为常的悬赏广告类型。

悬赏广告如何规制?

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并不少见,较为著名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刊登的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此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只要行为人完成了悬赏广告中的指定内容,悬赏人即应给付报酬,对应征人予以保护。

2007年10月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人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2009年5月施行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相关规定为应征人请求支付报酬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支付。此与前述规定精神内核一致,在表述上更为准确凝练,在吸收《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上升为法律,指引性更强。

构成悬赏广告,需满足哪些条件?

做出一个带有悬赏内容的文字通告就是悬赏广告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悬赏广告,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是公开作出声明。公开的方式不限,可通过媒体,也可张贴、发布于公众场所。

二是声明要求完成特定行为。明确表达要求完成的特定行为,不能含糊其辞或行为不特定。

三声明中作出支付报酬的表示。明确表达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可获取一定报酬。

情景假设中,牛小苏在人流聚集区这一公开场所张贴寻狗启事,启事明确要求应征人为其寻找丢失的爱狗,并附有爱狗照片,表示如完成将给付1000元酬劳,符合前述三个构成要件。

如何保护应征人?

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完成特定行为的应征人当然可以请求悬赏人支付所公开承诺的报酬,获得法律保护。只是,学界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一直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观点为要约承诺说,认为悬赏广告为要约,应征人作出特定行为为承诺,合同自承诺后成立;另一种观点为单方允诺说,认为悬赏广告为单方法律行为,公开作出即成立。

多数情况下,两者实施效果没有分歧,但在例外情况下会有差别。如在要约承诺说中,悬赏广告的成立需双方的合意,那么实践中发生的无行为能力人完成特定行为,或在不知发布悬赏广告的情况下完成特定行为,因无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合同、不知情形下不能认定为承诺,合同如何成立呢?但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这一规定来说,法律并未对悬赏广告的性质予以明确,理论学说上的方法论问题,为更好分析法律问题而存在,并不影响实践中的问题化解。

“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支付”,即表明无论此“人”的行为能力如何、无论其在行为时是否明知悬赏广告的存在,皆可请求给付报酬。此处的“人”一般为自然人,但也可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当然,如机关法人等具有特定义务的“人”,完成义务范畴内的行为,为其必尽义务,无权索取报酬。

2、早教机构不给退费,拿起法律武器,告他吖的!起诉其实并不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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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跟商家协调退款,如果遇到阻力,应立即起诉。一旦该商家破产或跑路,起诉回款的希望也非常渺茫。因为之前我也办过健身,洗浴,餐饮相关的储值卡,最后都是老板不见了,想起诉都难。我这次为什么等了一年才起诉?一是觉得起诉挺费劲,为了5000块钱,不值得。但经过这次起诉,觉得这件事儿其实挺简单。二是觉得宝贝王早教不会很早破产。这里需要跟大家提示一下,现在的万达宝贝王,已不属于万达集团,早已卖给了其他公司,而该公司在去年也进行了股权调整,又一次更换了公司名称,现在的全名是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什么觉得他不会破产呢?因为该公司接手万达宝贝王时间并不长,而且全国几百家店,这艘船很大,想掉头很难。并且有的城市也有少部分退费的,一下子全部退费,对财务压力比较大,对公司运营有影响,但是该公司对早教运营信心不足,有赶着干,干着看的心里,如果他坚定干早教就不会拖着欠费长时间不还,在网上媒体上造成很多负面影响。如果他铁定要黄,也不会给一部分人退费。所以说经过一年的等待后,我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在该公司破产前,要回属于我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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