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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历时7年铸就“标志性成果”,这部170余万字的志书为何值得一读?
- 2、地方志书每几年:地方志书几年修订一次?
1、历时7年铸就“标志性成果”,这部170余万字的志书为何值得一读?
历时7年,170余万字的《上海市志·科学分志·人文社会科学卷(1978-2010)》(以下简称《社科志》)日前正式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9月1日,推进上海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暨《社科志》出版座谈会在上海社科主题馆举行。
《社科志》较为全面客观地记述了1978年改革开放开启大幕至21世纪第一个十年间上海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总体情况,是一部文献性、理论性、科学性兼备,富有时代特征、上海特色、社科学术特点的志书。
我们党领导的改革开放事业,不仅是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而且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因此,它既没有现成模式可以参照,也没有成功经验可以借鉴。从摸着石头过河到各项制度逐渐成熟定型,这一阶段社会发展变革的方方面面,都为社会科学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同时也对社会科学工作者提出了全新的课题和挑战。在研究这些新课题、应对这些新挑战的过程中,上海的人文社会科学也逐渐形成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此轮修志体现哪些特点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关于“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的规定,上海市于2010年正式启动第二轮新编地方志书编纂工作。其中,市社联承担了《社科志》的组织编纂工作。2014年11月,市社联成立《社科志》编纂办公室,全面启动编纂工作。
《社科志》全卷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彩色图照、序言、概述和大事记,是该书的纲要和提示;第二部分记述了上海人文社会科学事业发展的机构社团、规划与管理、学术研究、学术活动、获奖成果、人物等,是该书的主干和筋骨,特别是学术研究,全面系统记述了1978-2010年间上海地区人文社会科学事业发展的历程和成就。第三部分附录收录了上海地区的社科学术传媒、国家哲社基金项目(上海地区)、上海市哲社规划立项课题。
据介绍,此轮修志总体沿袭了上一轮的体例,相比之下,这一轮资料来源更广泛,在表达上更完善、更成熟。从总体思路来说,如果说上一轮修志,主要聚焦人文社会科学从萌芽到初步发展的过程,那么这一轮则主要聚焦在党领导下的改革开放进程中,人文社科如何发展壮大,同时承担历史责任,为改革开放服务,更多体现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相辅相成的特点。从这个意义上说,《社科志》的出版是上海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性成果。
为改革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真正有价值的理论,必须服务于伟大实践。改革开放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下,上海人文社会科学站在时代的潮头、倾听时代的足音、把握时代的脉搏、解答时代提出的问题,与国家发展同呼吸、共命运。这一时期,涌现出许多具有突破意义的标志性成果,其中不少直接推动了上海经济社会发展。
今天谈到上海改革开放的“破冰”之举,土地批租必然会被提起。土地批租打破了多年来的土地无偿、无限期、无流通使用的行政划拨传统模式,探索国有土地按有限年期批租的新模式,深度发掘生产要素土地的经济价值,拓展了上海建设发展的资金渠道。而为这一“破冰”之举在理论上作出先行突破的就是上海的社科学者。1984年,张薰华撰写的《论社会主义经济中地租的必然性》,在国内首次提出土地有偿使用的观点,为国内建立土地批租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再比如,上海学者比较早地提出第三产业发展问题。1983年开始的上海经济发展战略研究,提出要充分发挥上海的优势,走改造和振兴的新路子,使上海既成为中国重要的先进工业基地,又成为全国最大的贸易中心和科技中心、重要的金融中心和信息中心;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提高第三产业的比重,使上海逐步从以工业为主的单功能城市向产业结构合理、开放型的多功能经济中心转变。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上海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紧扣时代脉搏,坚持问题意识,在一系列事关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上作出前瞻性思考,为上海的发展乃至全国的改革开放,提供了智力支撑。
世界了解中国的重要窗口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上海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不断健全,研究队伍不断壮大。在完善和深化传统学科的基础上,上海学界扎根本土社会现实,回应上海乃至全国改革开放中的重大实践问题,进一步拓展研究范围,更新并开拓新的学科设置,带动一大批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交叉学科、前沿学科的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独具风格、独具气派的上海人文社会科学。
上海是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上海学者利用区域性特点和优势,对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政治进行深入研究。1978年到2010年,这个时期是上海党史党建研究的一个重要转折期。在新的视野下,研究深度和广度得到全方位的提升,凸显出诸多新的特点,开创了新局面。特别是围绕党的创建、中共中央在上海、上海与抗日战争、上海与解放战争、上海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上海与改革开放、上海革命文化、上海工人运动、上海地下党、中国共产党与上海社会组织、新四军与上海及新四军与华中抗日根据地等方面,取得了丰厚的学术成果,一批开拓性研究成果填补原有空白,为学术研究的继续深化和学科建设的不断发展奠定了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和平崛起的中国在为世界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承受着误读和曲解。如何呈现真实的中国形象、消除误解,向世界更好地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传播好中国声音、中国理论、中国思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世界观察和了解中国的窗口,上海担负着重要使命。2004年,首届世界中国学论坛在上海举办。从汉学到中国学,实际上是中国研究的内涵与外延不断拓展的过程,也是中国研究的理论与方法不断创新的过程。如今,这个论坛已成功举办9届,这张黄浦江畔的学术“圆桌”成为世界了解“真实中国”的重要窗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作为全国学术重镇、理论重镇,上海有责任也有条件发挥学科众多、基础雄厚、传统优良、人才云集的优势,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作出更大贡献。踏上新征程,面对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上海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要以彰显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为追求,努力推出更多彰显中国特色、反映时代特征、体现上海特点的学术研究成果和社科普及产品,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大繁荣,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智慧和力量。
2、地方志书每几年:地方志书几年修订一次?
20年
2005年5月18日,温家宝总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自即日起施行。其中,第十条:地方志每20年左右编一次。每一轮地方志编纂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收集信息、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更新工作。
《地方志工作条例》是温家宝总理于2005年5月18日颁布的第一部全国性的地方志法规。
内容: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充分发挥地方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开发和利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和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是指全面系统地描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录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状况的年度信息文件。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国家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制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计划;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和地方综合年鉴;
(四)收集保存地方志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进地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全面客观地描述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历史和现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命名的地方志和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九条地方志的编纂应当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地方志编纂者应当将专职和兼职工作相结合,专职编纂者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地方志每20年左右编纂一次。每一轮地方志编纂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收集信息、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更新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资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如果地方志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提供了相关信息,他可以获得适当的报酬。地方志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经审查验收后,可以公布。
地方志的审查验收应当有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考察地方志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历史和现状。
地方志的审查和验收的主体和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命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批准,方可公开出版。
第十四条地方志书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书面材料、图表、照片、视听资料、实物等。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和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专职人员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地方志编纂完成后,应当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地方志博物馆依法保存和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转让、出借。
第十五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命名的地方志和地方综合年鉴是工作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地方志的著作权由负责编纂的组织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六条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积极探索地方志的社会利用途径,通过建设数据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数据库和网站查阅、提取地方志资料。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和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擅自交付出版地方志文稿,或者地方志内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负责地方志工作的组织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地方志编纂涉及军事内容的,还应当符合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编纂,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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