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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赵志红二审维持原判:呼格吉勒图 冯志明(佘祥林)
- 2、赵志红6000字死刑裁定书曝光:强奸12人最小仅10岁,为灭口投入水缸溺死
1、赵志红二审维持原判:呼格吉勒图 冯志明(佘祥林)
冯志明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4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带走调查。他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收受贿赂等犯罪。
被内蒙古检察院逮捕。4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纪委负责人向新华社介绍。
在那一天,关于巨型案件特别工作组组长冯志明上周被“双开”的消息是不真实的。关于冯志明的处理结果,
将及时向公众公布。年月日,
他带着他的同事冯岩去了女厕所。抵达后,
“公厕女尸案”发生前不久,郑润民刚刚上任,此前曾担任玉泉分局副局长。
郑润民由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冯志明协助,他已升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分局领导还包括刑警队长刘旭(现任呼和浩特市土左旗公安局副局长)、卡腾教官。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的知望对此案作出了“特别指示”,后来被提拔为内蒙古公安厅巡视员。
现在退休了。负责公诉的检察官彭飞,
他被解除了监察员的职务,现在已经退休了。一审判决代理法官龚静,
现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四庭庭长。一审判决代理法官胡尔查,
现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晋升为执行监督庭庭长。审判长杨晓舒未参加本案的审理,
但在庭审中签字),已由内蒙古高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庭长、
晋升副厅级。行刑前一个月,
最后一份笔录是在一审开庭时,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检察官刘、彭,胡歌吉勒辩护律师张迪进行了有罪辩护。(袁的律师费),另一位律师丁守军一句话也没说。
(袁律师费)再审关键推动者、新华社内蒙古分社高级记者苗丽、Slip(全国第一位要求再审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官已退休)。
被判死刑。日期: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4月19日,胡歌被枪决,就在事发前几天。
4月,一起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被抓获,并主动交代了其于年在呼和浩特市毛毅家属院公厕内实施的杀人案。
1月: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员会组成案件审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日期:审查的结论是,
“胡歌案”确实是冤案。4月1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没有提到“四·九”女尸案。内蒙古政法委、公安厅等机构证实,
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导致他死亡。年月日,
4月,内蒙古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就在谋杀前几天。开始的时候,
内蒙古乌兰察布发生多起强奸杀人悲剧。警方鉴定证实,
这个案子是同一个人干的。年月日,
一系列强奸、抢劫和谋杀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被捕。被捕后,
赵志红主动交代了他2008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那是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卷烟厂附近的公共厕所里。
并准确地确定了很久以前被拆除重建的犯罪现场。赵志红甚至给出了犯罪的其他细节,如厕所朝向、内部结构、被害人的身高和年龄、当时扼死被害人的方式、尸体的位置等。
当时,虽然呼和浩特警方认为赵志红的说法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但在,
五个内参汤计划,某学会内蒙古分会记者,
内蒙古一死刑犯人家长呼吁警方尽快澄清十年前冤案第二个背景:7月,赵志红案不公开审理,每起杀人案只有起诉书。
胡格案没有被起诉。打开。月份。Day,“呼和浩特系列命案中还有一起命案没有起诉。”,
紧急情况反映出“杀人狂魔”赵志红从监狱里发出了“偿命”申请,并附上了“偿命”申请的第三个背景: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只有赵志红的供述。
——呼和浩特流氓杀人案分析(二)背景:与时任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长邢宝玉谈话后,从法院程序上考虑,建议跨省异地审理。
在网友们希望真正的凶手早日被绳之以法后,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也组成了以时任政法委副书记宋喜德为首的核查小组,对案件进行审查。
核查小组的结论是,从法律角度来看,
这个结论也被上报给了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员会。然而,这起谋杀案的重审程序从未启动。
至于此案难以实质性推进的原因,当年办理“大案”(巨案)的办案人员,
后来,他们几乎都得到了提升,成为了《公检法》各条战线的守门人。一旦这个案子被移交,
问责机制的影响将是巨大的。疑点:在神秘失踪精液案的众多证据中,警方提取了凶手在被害人体内留下的精子斑点。
原本留存在公安局的凶手精囊样本又莫名其妙地丢失了。疑问:“铁证”血样从何而来?
一名警察在“…”后立即赶到现场女尸案称,他曾视察过案发现场。
现场相对简单,没有打斗痕迹,受害者身上也没有伤口。
由于他不是具体的代理人,他没有再问这个案子。
但案发后不久的一天晚上,他在公安局加班。
但他说他在犯罪现场,
笔录于4月20日晚制作,讯问人员为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检察员刘、彭。
一开始,我在公安局说了实话...后来公安局的人坚持不让我按他们的话接自然的召唤...他们说只要我说我杀人,
就是看看那个女人是不是死了...后来,我知道她已经死了,所以我赶紧逃跑了...她穿的秋装的特点终究是我情不自禁...猜测和估计...我没有掐那个女人...“根据记录,
当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局刑警队队长刘旭受到了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警队副队长的赵曰星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当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警队技术员任虎镇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当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警队侦查员孙永林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预审五处民警的马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当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个预审部门的负责人孙在党内受到了严重警告。
当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副处长王日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局长郑润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的知望在党内受到警告。
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处长的胡兰,被给予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副处长的彭飞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的胡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韩和平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郭莉萍在党内受到严重警告。
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文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法庭庭长的梁国瑜,在党内受到了严重警告。当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法庭庭长助理杨晓舒被给予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
当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法庭书记员严受到了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法庭助理法官白玉林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当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法庭助理法官李伟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凤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龚静,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助理法官,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胡尔查,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助理法官,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此外,
当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涉嫌职务犯罪,被依法单独处理。
在4月12日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检察长作工作报告。
现在应该起诉他们什么罪?涉嫌以下犯罪,
起诉的具体罪名要看具体情况:《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给公共财产和国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审判中的枉法裁判罪;失职的执行和裁决;
执行和裁定滥用职权罪;一名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表现出偏袒和枉法,使他因明知自己无罪而被起诉,并因明知自己有罪而故意包庇使其免于起诉。
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赵志红6000字死刑裁定书曝光:强奸12人最小仅10岁,为灭口投入水缸溺死
7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临刑前,赵志红拒绝会见其近亲属。
最高法经复核确认,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间,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共杀死6人,强行奸淫幼女2人、妇女10人,还多次抢劫、盗窃,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赵志红还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同日,裁判文书网发布《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案死刑复核裁定》。根据裁定书,今年47岁的赵志红是内蒙古凉城县人,2003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05年11月23日被逮捕。
呼和浩特市中院于2015年1月26日认定赵志红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三千元。宣判后,赵志红提出上诉。内蒙古高院于2015年4月26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本院核准。现已复核终结。
最高法经复核确认:
1996年9月5日凌晨,赵志红携带尖刀进入呼和浩特市某厂院内一号高炉前的地磅房,持刀捅刺值班的司磅员王某某1(女,殁年29岁)胸部、手臂等处数刀,致王大失血死亡,后对尸体实施奸淫。
2000年5月20日10时许,赵志红以喝水为由进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村被害人斯某某某(又名吴某某,女,殁年10岁)家中,强行将斯按倒在地实施奸淫。为灭口,赵志红将斯某某某投入水缸溺死。赵志红翻找财物未果,逃离现场。
2005年1月2日,赵志红预谋抢劫女性出租车司机,为此准备电话线供作案使用。当日11时许,赵志红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某中学附近骗乘陈某某2(女,殁年36岁)驾驶的夏利牌出租车。当车行至察哈尔右翼前旗某国道西侧土路时,赵志红借故要求停车,强行向陈某某2索要财物,后在车后排座对陈实施奸淫。为灭口,赵志红用电话线将陈某某2勒颈致死。赵志红劫得陈某某2的出租车、手机(共价值31300元)及现金100余元,将尸体抛至路边坑内,驾车逃离现场。
2005年1月7日18时许,赵志红携带尖刀驾驶五菱牌面包车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某中学和某丁字路口,诱骗高某1(女,殁年24岁)乘车。赵志红驾车行至察哈尔右翼前旗某路段停下,掐扼高某1颈部致其昏迷,对高实施奸淫。为灭口,赵志红将高某1推到车下,持刀捅刺高胸部等处数刀,致高失血性休克死亡。赵志红搜得高某1的手机(价值200元)及现金80余元,驾车逃离现场。
2005年2月22日5时许,赵志红携带尖刀驾驶五菱牌面包车在乌兰察布市集宁火车站,诱骗张某某1(女,殁年25岁)乘车。赵志红驾车行至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东郊某公司东南侧停下,殴打、捆绑张某某1,对张实施奸淫。为灭口,赵志红持刀捅刺张某某1胸部两刀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赵志红搜得张某某1的现金100余元,将尸体抛至附近土坑内,驾车逃离现场。
2005年7月20日上午,赵志红驾驶五菱牌面包车来到呼和浩特市某厂门口,诱骗要某(女,殁年17岁)乘车。赵志红驾车行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村南停下,在车内强行对要某实施奸淫。为灭口,赵志红将要某扼颈致死。赵志红搜得要某的现金70余元,驾车行至呼和浩特市某路段,将尸体掩埋在路旁树林内。
1996年5月19日19时许,赵志红携带尖刀潜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小区凉房内,持刀威胁池某某(女,时年21岁)交出财物。池某某呼救,赵志红即持刀捅刺池左手、左肋等处数刀,逃离现场。
1996年8月的一天14时许,赵志红途经呼和浩特市某厂北墙外时,看见宋某某(女,时年23岁)与一男子在沟渠处发生性关系。待该男子离开后,赵志红以宣扬此事相威胁,对宋某某实施奸淫。
1996年冬季的一天3时许,赵志红潜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国道旁侯某(女,时年22岁)经营的理发店内,强行对侯实施奸淫。
1998年9月6日7时许,赵志红潜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村尹某某2(女,时年22岁)家中,以伤害尹的孩子相威胁,对尹实施奸淫。
1998年11月13日下午,赵志红来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村,用铁棍撬开村民王某某5家的门锁,入室窃取现金2000元。
1999年1月31日7时许,赵志红来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村,破门进入被害人王某某6(女,时年27岁)家中,殴打、威胁王,对王实施奸淫。
2000年3月4日14时许,赵志红来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村,用铁棍撬开村民郭某某3家的门锁,入室窃取现金980元。
2000年3月24日14时许,赵志红来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村,以喝水为由进入王某某7(女,时年19岁)家中,殴打、捆绑王,对王实施奸淫。赵志红翻找财物未果,逃离现场。
2000年9月23日9时许,赵志红潜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村薛某1(女,时年11岁)家中,将薛某1掐晕后翻找财物。薛某1的姐姐薛某某(被害人,女,时年22岁)回到家中,赵志红即殴打薛某某,后逃离现场。
2005年1月2日13时许,赵志红驾驶其当天杀害被害人陈某某2后劫得的夏利牌出租车,在察哈尔右翼前旗某镇诱骗张某某3(女,时年20岁)乘车。赵志红驾车行至该镇北约6公里某国道西侧荒野处停下,强行对张某某3实施奸淫。
2005年7月13日10时许,赵志红来到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某村,尾随薛某2(女,时年12岁)进入薛家中,抓住薛头部撞击地面致薛昏迷,对薛实施奸淫。薛某2头部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指纹、尸体、伤情鉴定、作案工具等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赵志红亦供认,足以认定。
此外,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还对四起赵志红供述的案件提出证据不足:
1996年4月9日20时许,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某厂平房某栋西侧公共厕所内杀死杨某某(女,殁年25岁)并奸淫尸体。
本院审查认为,赵志红虽主动供述该事实,供述的作案地点、主要手段等内容,与在案证据大致印证,但关于作案的具体时间、案发前是否到过现场、被害人衣着、是否从被害人身上搜取财物等作案细节,前后供述不一致,对部分重要情节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不一致。
比如对作案时间,有1996年3月至7月、在20时至22时之间多种供述;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奸淫被害人时射精,与杨某某的阴道分泌物中未检见精斑、现场勘验检查和尸体鉴定均未发现精斑相矛盾;供述被害人穿得不多、未系皮带等衣着情况与杨某某穿得多、系皮带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供述作案时揪下被害人耳环,与杨某某双耳未见损伤的情况不吻合。
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在案证据,主要证明现场情况、被害人死亡原因及赵志红有作案条件等,均不能证明赵志红与本起犯罪事实的直接关联。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仅有供述,其供述的证明力不强。
1996年7月10日19时许,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某村西北田间土路上杀死徐某某(女,殁年15岁)并奸淫尸体。
本院审查认为,赵志红虽主动供述该事实,供述的作案地点、对象、主要手段等内容,与在案证据基本印证,但关于作案的具体时间、被害人面部锐器伤的成因、被害人自行车受损情况等部分重要情节,赵志红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从现场提取的嫌疑人鞋印长度与赵志红的脚长存在较大差距,证据间存在难以解释的矛盾。
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血型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在案证据,主要证明现场情况及被害人死亡原因、曾遭受性侵害,对精斑所作的血型鉴定不具有排他性,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赵志红与本起犯罪事实的直接关联。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仅有供述,其供述的证明力不强。
1999年3月25日18时许,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某村高某某(女,殁年23岁)家杀害高并奸淫尸体,后搜得现金100元。
本院审查认为,赵志红虽主动供述该事实,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内容,与在案证据基本印证,但关于现场大门是否关闭、实施奸淫的具体位置及被害人尸体状况等作案细节,赵志红的供述与其他证据明显矛盾,或者未作出相关供述。
此外,对高某某阴道拭子未进行检验且检材已灭失,现场提取的嫌疑人鞋印照片亦已遗失。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在案证据,主要证明现场情况及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均不能证明赵志红与本起犯罪事实的直接关联。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仅有供述,其供述的证明力不强。
1999年6月29日16时许,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村董某某(女,殁年17岁)家杀死董并奸淫尸体,后搜寻财物未果。
本院审查认为,赵志红虽主动供述该事实,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内容,与在案证据基本印证,但涉案擀面杖等物证未进一步检验,现已失去检验条件;董某某的内裤、阴道分泌物等检材已灭失,无法进行DNA鉴定,赵志红供述的部分重要情节得不到相关证据的印证。
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在案证据,主要证明现场情况及被害人死亡原因、曾遭受性侵害,均不能证明赵志红与本起犯罪事实的直接关联。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仅有供述,其供述的证明力不强。
综上,虽然赵志红对上述4起犯罪事实主动供述,但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相印证之处,甚至部分供证间还存在难以解释的矛盾,供述的真实性难以证明;案发时侦查机关提取的一些重要物证或失去鉴定条件,或已灭失,致使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得出上述4起犯罪系赵志红实施的唯一结论。认定赵志红实施该4起犯罪,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赵志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
赵志红长期流窜作案,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采用刀刺、扼颈、溺水等手段杀死6人;采用胁迫、殴打、捆绑等手段强奸幼女2人、妇女10人,情节特别恶劣;还具有多次抢劫、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等情节,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
赵志红在2003年10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连续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赵志红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对赵志红所犯数罪,均应依法惩处并予以并罚。
本院裁定如下:核准内蒙古高院(2015)内刑三终字第00025号维持第一审对赵志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的刑事裁定。
本文关键词:赵志红承认,赵志红49案件中的供述,赵志红执行死刑,赵志红所有案件详细经过,赵志红作案。这就是关于《赵志红二审维持原判,呼格吉勒图 冯志明(赵志红6000字死刑裁定书曝光)》的所有内容,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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