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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的意思解释,擅自的意思(擅自使用工程的认定——工程擅自用)

百科 2025-12-27 00:41:16 投稿 阅读:74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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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杨元伟:擅自使用工程的认定——工程擅自用,如何来认定?
  • 2、擅自的意思(擅自的意思解释)
  • 3、擅自什么意思
  • 4、"擅自"是什么意思?
  • 5、擅自是什么意思
  • 6、请问私自和擅自的区别?

1、杨元伟:擅自使用工程的认定——工程擅自用,如何来认定?

类型一、不构成擅自使用的情形

1.司法解释中使用的“擅自”二字,辞海中“擅”字为专、独揽、自作主张之意,其中包含主观上积极、主动、故意为之的意愿。为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保障冬季及时供暖,维护社会鹭港、稳定,对尚未验收且存在质量问题的标的烟囱进行必要使用于理可通,并非发包人主观上积极、主动、故意为之,而是客观上被迫使用,不属于擅自使用情形。

1.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二终字第2248号“东北电业管理局烟塔工程公司与国惠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9年6月29日,东北电业烟塔公司与国惠环保公司签订了《国惠热力中水源综合利用项目160m烟囱工程》,约定由东北电业烟塔公司在国惠环保公司院内承建160/4.5m烟囱建筑工程。

2009年10月12日,该烟囱在建筑施工时出现涨模、位移现象,沈阳华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向东北电业烟塔公司方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对整体的垂直度进行检查测试,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东北电业烟塔公司对工程涨模、位移现象未予解决,并于2010年10月20日将工程竣工且交付国惠环保公司使用(未经验收),国惠环保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

2011年12月19日,东北电业烟塔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国惠环保公司给付尚欠工程款2,137,374.12元及利息273,538.8元,主张国惠环保公司已将标的工程接收并使用,尽管国惠环保公司提出为了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抗辩理由,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验收合格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应视为验收合格,只要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就丧失了以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来主张权利的权利。

国惠环保公司抗辩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并反诉要求东北电业烟塔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修复。

争议焦点:1.标的工程是否符合质量标准?2.国惠环保公司对东北电业烟塔公司诉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是否达到足以抗辩的效果?

裁判要点:1.工程质量认定。根据东北电业烟塔公司委托,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与辽宁省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的鉴定报告,东北电业烟塔公司承建的标的烟囱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更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2.关于国惠环保公司是否应向东北电业烟塔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问题。

首先,由于建设工程是较永久性的建设项目,且建筑质量问题错综复杂,因此我国对建筑质量规定了竣工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参加验收,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提前使用,对发包人擅自或强行使用的,根据该解释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即交付工程责任风险转移。在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建筑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自愿承担质量责任。该解释为法律拟制的规定,即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在法律拟制的场合,尽管真正事实与拟制事实不完全相同,但将真正事实与拟制事实赋予相同的法律效果,即法律拟制后的拟制事实为按照拟制规定得出的推定事实。在无法还原并证明真正事实或无其他证据推翻拟制事实的情况下,拟制事实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但按照以事实为依据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能足够证明真正事实的存在且与拟制事实不一致时,应以真正事实为准。结合对本案争议焦点二的论述,标的烟囱质量即不符合合同约定又不符合国家标准甚至超出国家标准上限2.5倍之多,参考国惠环保公司多次发函件与东北电业烟塔公司磋商烟囱质量问题,标的烟囱并非可拟制推定国惠环保公司对该质量是认可的。

其次,该条司法解释中使用“擅自”二字。辞海中“擅”字为专、独揽、自作主张之意,其中包含主观上积极、主动、故意为之的意愿。国惠环保公司从事对100余万平方米供热面积的燃煤及其他供热服务,在烟囱工程结束并交付使用时已是10月末,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供暖习惯,每年11月份初供暖公司即将开始对供热户提供供热服务。为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保障冬季及时供暖,维护社会鹭港、稳定,国惠环保公司对尚未验收且存在质量问题的标的烟囱进行必要使用于理可通,并非国惠环保公司主观上积极、主动、故意为之,而是客观上被迫使用,不属于国惠环保公司擅自使用的情形。

再次,该条司法解释并未将承建方的责任完全免除,而是仍然明确了承建方应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对于发包人来说,其接受承包人交付建筑物并向承包人支付对价;对承包人来说,其向发包人交付建筑物并获得相应对价。若承包人是瑕疵履行即交付的标的建设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整。若经过修整以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发包人有权拒收并援用抗辩权拒绝支付报酬或价款。东北电业烟塔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国惠环保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而国惠环保公司提出东北电业烟塔公司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作为拒绝支付的抗辩理由,其同时满足了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债的本质的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东北电业烟塔公司的抗辩构成先履行抗辩权。而国惠环保公司的反诉申请正是基于同一互负债务的法律关系中先履行一方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所提出。

鉴于上述理由,对国惠环保公司的反诉请求应予支持。待东北电业烟塔公司履行维修义务并使标的建筑物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后,国惠环保公司应向东北电业烟塔公司支付剩余款项。若东北电业烟塔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国惠环保公司可自行维修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东北电业烟塔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反诉被告东北电业管理局烟塔工程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80日内将反诉原告国惠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院内由其承建的160/4.5m烟囱建筑工程进行修复,修复至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二、如反诉被告东北电业管理局烟塔工程公司未按上述判项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则由反诉原告国惠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自行将标的烟囱进行修复或委托其他有资质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三、本诉被告国惠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标的烟囱修复至合同约定标准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本诉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项2,099,174.12元。案件受理费26,087.7元、反诉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宣判后,东北电业烟塔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发包人在诉讼过程中接管工程,在此期间双方已经确认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提交相关机构进行鉴定,此时发包人接管工程不应视作擅自使用。

2.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31号“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南阳市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再审申请人A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B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关于A建筑公司应否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的问题。法院再审认为,根据原审查明事实,A建筑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约定:工期自2005年12月16日至2007年8月16日,总工期20个月……A建筑公司若不能如期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除按已付工程款计付利息外,另赔偿不能交付购房者的违约金,按购房者已交款额的日万分之七计算等。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之后,B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接管该争议工程。由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已经确认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交相关机构进行鉴定,此时B房地产公司接管工程不应视作擅自使用,一审法院将该接管认定为擅自使用。但即使认定B房地产公司擅自使用该工程之日(2009年1月15日)为竣工之日,该日期距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2007年8月16日也已经迟延了17个月。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约定,主体全部完成经有关部门验收达到合同质量标准后,B房地产公司应当拨付已完成主体部分总造价的80%。但案涉工程至二审宣判时仍未经过验收合格,在此情况下,A建筑公司要求B房地产公司支付80%的工程款没有依据。因此,本案诉争工程迟延竣工与B房地产公司是否拖欠工程款无关,A建筑公司应当依据施工协议约定,以B房地产公司已付工程款2440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其主张不应承担延期交工违约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3.试生产是煤矿建设工程验收前的必经前置程序,经过审批的试生产不能视为擅自使用。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新审一民再终字第7号“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亨达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关于涉案工程是否属于“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施工的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上诉人在诉前、原一、二审期间均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并未进行验收。2007年11月23日,经昌吉市煤管局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后,亨达公司申请昌吉市、州煤管局进行验收、质量认证,2008年1月8日,昌吉州煤管局委托自治区质监站进行认证,确认工程质量不合格,亨达公司在2008年1月22日进行证据保全,2008年5、6月进行整改,再次申请验收,在验收合格、通过质量认证后,2008年11月12日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因此,投入使用时间是在2008年11月12日之后。经过审批的联合试运转(试车、试生产)属于验收的必经前置程序,不属于擅自使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煤矿建设工程各系统经过试生产,符合设计要求;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和联合试运转具备生产条件;…第四条:煤矿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之规定和《煤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三十一条:联合试运转报告是申请验收的必备文件。第二十八条: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正常后,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之规定。可以看出,煤矿工程验收程序为:煤矿建设工程在完工后,申请试生产,经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进入试生产(不超过六个月),在经过试生产符合设计要求、联合试运转具备生产条件后,方可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过地州预验收、自治区竣工验收、质量认证,验收合格、通过质量认证后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同时,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9条、专用条款第19.5条也有关于工程试车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试生产是煤矿建设工程验收前的必经前置程序,经过审批的试生产不能视为擅自使用,试生产并不意味着已经验收合格,亨达公司不存在“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情形。因此,涉案工程经过验收,但被确认不合格,亨达公司进行证据保全,之后进行整改,再次申请验收并通过后方才投入使用,并非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故本案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发包人擅自使用”情形。

 4.承包人同意土建工程以外其他工程的同时施工,进行必要的水电安装、设备调试及必要的生产运行,不应视为发包人对涉案工程的接收或提前使用。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终字第00350号“上诉人苏州中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公司)与上诉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关于涉案工程实际竣工交付的时间问题。承包人长业公司主张,多喜乐公司在2009年2月擅自使用房屋,视为工程已经竣工交付;发包人中环公司则主张,涉案工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也未办理移交手续,因此未竣工交付。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在2009年2月10日《备忘录》中的约定,长业公司同意多喜乐公司在新建厂房内进行必要的水电安装、设备调试及必要的生产运行,土建工程以外其他工程的同时施工,亦不视为对涉案工程的接收或提前使用。故多喜乐公司的入场不应视为涉案工程已竣工交付。结合金瑞龙在2009年5月18日向多喜乐公司呈报的涉案工程厂房道路进度计划和整体工程进度计划、2009年6月11日双方达成的《备忘录》及2009年7月7日的《单位工程移交单》,可以证明涉案工程直至2009年6月仍在施工过程中,实体移交时间系在2009年7月7日。故涉案工程的实际竣工交付时间应认定为2009年7月7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应为2008年8月28日,故逾期竣工事实客观存在。长业公司主张竣工交付时间应为2009年2月及中环公司主张涉案工程至今未竣工交付,均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5.发包人在擅自使用前就已提出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经司法鉴定所确认。因此,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

5.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三终字第7号“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南阳市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关于原审是否适用法律错误及泸县建筑公司是否享有诉争工程变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承包人泸县建筑公司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之规定,侨鑫公司在2009年1月15日擅自使用本案诉争工程后,又以使用工程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不应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早在2008年原审法院第一次审理时,侨鑫公司就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经该院委托南阳恒质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作出(2008)建质鉴字第06-01号司法鉴定书和补充说明认定,侨鑫公司提出的16项质量问题中11项是由于泸县建筑公司施工所造成,证明了侨鑫公司在2009年1月15日擅自使用前就已提出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经司法鉴定所确认。因此,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泸县建筑公司提出的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类型二、构成擅自使用的情形

6.在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或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提前使用,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认可的,由此而发生的质量问题,应由发包人自己承担。

6.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一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兰州瑞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承包人天府公司存在部分收尾工程未完工及安装不规范的项目,由于发包人瑞德公司在2009年6月12日为召开“第十五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在涉案工程未经消防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根据本条规定,在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或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提前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据此,瑞德公司提前使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问题,应由瑞德公司自己承担。

 7. 发包人在经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是否构成“擅自使用”?

发包人在案涉工程实际使用了工程,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擅自使用”。发包人称使用前经承包人同意,不构成“擅自使用”,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7.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66号“宁夏新大地汽车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2008年9月17日宁夏新大地公司首台汽车成功下线,而本案工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上述事实并结合双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的工程为宁夏新大地公司生产基地一期工程的内容,足以表明发包人宁夏新大地公司在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情况下实际使用了工程,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擅自使用”。宁夏新大地公司称2008年9月17日仅在总装车间举行汽车下线典礼且中铁安装公司同意,不构成“擅自使用”和使用中铁安装公司承建的其他单位工程,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判不支持宁夏新大地公司关于工程质量整改的诉求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8.承、发包双方的施工合同内容主要是土建工程,不包含设备、管线等的安装,发包人安装设备、进行试车,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涉案工程已交付发包人使用。

8.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565号“内蒙古白银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关于涉案工程是否交付使用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在一审中,上诉人认可从2013年5月起开始试车。本院认为,工程试车是工程在竣工时期对设备、电路、管线等系统的试运行,看是否运转正常,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而内蒙公司与庆阳公司所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内容主要是土建工程,不包含设备、管线等的安装。故上诉人内蒙公司试车的前提必须是涉案工程交付于上诉人庆阳公司然后才安装设备、进行试车。由此可见,工程试车意味着土建工程已交付使用,上诉人的此项上诉理由无依据,一审认定工程交工时间正确。

后内蒙公司申请再审,关于二审判决认定内蒙公司实际使用了涉案工程的事实是否正确的问题。法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案中,二审法院基于工程试车对土建工程的要求条件,从而认定“内蒙公司试车的前提必须是涉案工程交付于内蒙公司然后才安装设备、进行试车。”符合证据采信的日常生活经验。内蒙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以“试车”推定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属认定事实错误,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支持,故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依据或参考

司法解释及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 法释〔2004〕14号)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示范文本

《20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99版FIDIC新红皮书》

10 雇主的接收

10.1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

除第9.4款[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中所述情况外,当(i)除下面(a)项允许的情况以外,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包括第8.2款[竣工时间]中提出的事项竣工;(ii)已按照本款规定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或被视为已颁发时,雇主应 接收工程。

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竣工并做好接收准备的日期前不少于14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如工程分成若干单位工程,承包商可类似地为每个单位工程申请接收证书。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请通知后28天内,应:

(a)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注明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竣工的日期,任何对工程或单位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直到或当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时)除外;或

(b)拒绝申请,说明理由,并指出在能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商需做的工作。承包商应在再次根据本款发生申请通知前,完成此项工作。

如果工程师在28天期限内既未颁发接收证书,又未拒绝承包商的申请,而工程或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实质上符合合同规定,接收证书应视为已在上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颁发。

10.2部分工程的接收

在雇主完全自主决定情况下,工程师可颁发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接收证书。

除非并直到工程师已颁发任何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雇主不得使用该部分工程(除合同规定或经双方同意作为临时措施外)。但是,如果雇主在颁发接收证书前确实使用了任何部分工程,则:

(a)使用的部分应视为从开始使用的日期起已被接收;

(b)承包商应从此日起不再承担该部分的照管责任,应转由雇主负责;以及

(c)如承包商提出要求,工程师应颁发该部分的接收证书。

工程师颁发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后,应使承包商能尽早采取可能必要的步骤,进行任何尚未完成的竣工试验。承包商应在有关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日期前,尽快进行这些竣工试验。

除合同规定或承包商同意使用的以外,如果由于雇主接收和(或)使用部分工程,导致承包商增加费用,承包商应(i)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ii)有权要求按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对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工程师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对此项费用和利润,进行商定或确定。

如果已经颁发了部分工程(不是单位工程)的接收证书,此后工程剩余部分的竣工误期损害赔偿费应予减少。与此类似,包括该部分的单位工程(如果有)的剩余部分的误期损害赔偿费也应减少。对接收证书注明日期以后的任何延误期,这些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比例减少额,应按已颁发证书部分的价值,占整个工程或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价值的比例计算。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比例进行商定或确定。本段的规定仅适用于第8.7款[误期损害赔偿费]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每日费率,不应影响该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10.3对竣工试验的干扰

如果由于雇主应负责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试验达14天以上,雇主应被视为已在竣工试验原应完成的日期接收了工程或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

这时工程师应相应地颁发接收证书,承包商应在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日期前,尽快进行竣工试验。工程师应要求竣工试验要提前14天发出通知,并按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如果由于进行竣工试验的此项延误,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应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

(b)任何此类费用加合理利润,应计人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10.4需要复原的地面

除接收证书中另有说明外,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不应视为任何需要复原的场地或其他地面已经完成的证明。

2、擅自的意思(擅自的意思解释)

“私自”和“擅自”有什么区别?

  RT 没搞太明白!私自和擅自具体的区别为: 1、定义不同,私自指背着组织或有关的人,自己(做不合乎规章制度的事)。
  而擅自对不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自作主张。
   2、从语义上来说,两者都有未经上级允许,自己自作主张做事的意思,不过私自这个词重点在背着其。

3、擅自什么意思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擅自的意思是 越权自作主张。
  就是指未经过批准或同意,私自完成的一项活动或作务。
   希望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用,谢谢支持。
  

4、"擅自"是什么意思?

  "擅自"的意思是:独断独行,自作主张。
   基本解释: 【出自】《史记·吕太后本纪》:“而诸 吕 又擅自尊官,聚兵严威,劫列侯忠臣,矫制以令天下,宗庙所以危。
  ” 唐 李德裕 《请密诏塞上事宜状》:“不受可汗指挥,擅自劫掠边界。
  ”《元典章·刑部十四。

5、擅自是什么意思

  词目】擅自 【拼音】shàn zì 【近义词】私自 【基本解释】 [do sth.without authorization;arrogate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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