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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红盾信息网,广州市红盾信息网官网(注册公司自己跑也可以)

百科 2026-02-14 21:52:36 投稿 阅读:95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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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一部分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说 明

1.申请内资企业登记、备案的,可登录"广州市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其中,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但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规定情形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其中属于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多家企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上述场地证明复印件,产权人及关联企业同意共同使用该住所的证明、企业间的投资关联关系证明(如登记机关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

8.名称相关材料。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冠省名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

◆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2.第9项和第10项材料按照《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章)。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

6.住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其中,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但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规定情形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其中属于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多家企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上述场地证明复印件,产权人及关联企业同意共同使用该住所的证明、企业间的投资关联关系证明(如登记机关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

7.名称相关材料。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冠省名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

◆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适用本规范。

2.第8项和第9项材料按照《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法人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其中,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但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规定情形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其中属于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多家企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上述场地证明复印件,产权人及关联企业同意共同使用该住所的证明、企业间的投资关联关系证明(如登记机关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

8.名称相关材料。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冠省名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

◆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2.第9项和第10项材料按照《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4.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7.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8.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9.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

10.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1.住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其中,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但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规定情形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其中属于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多家企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上述场地证明复印件,产权人及关联企业同意共同使用该住所的证明、企业间的投资关联关系证明(如登记机关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

12.名称相关材料。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冠省名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

◆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12项和第13项材料按照《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5】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隶属公司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但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规定情形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隶属公司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隶属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隶属公司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6.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公司签署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8、9项材料按照《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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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应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本项材料,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不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 增加注册资本时,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提交全体股东签名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决定。

5.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冠省名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

(2)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3)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4)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5)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公司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但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规定情形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公司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公司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其中属于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多家企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上述场地证明复印件,产权人及关联企业同意共同使用该住所的证明、企业间的投资关联关系证明(如登记机关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签署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证明以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

◆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证明。

◆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变更股东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料: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而减少股东人数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而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提交以下材料:

a.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b.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 (即"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承诺书;

c.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包括: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求是否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和"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

d.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提交本项材料的,免于提交以上b.c两项书面材料)。

(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提交以下材料:

a.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b.股权合法继承文件(人民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依法公证的遗嘱等);

c.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申请材料需要签名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名。

(4)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

(5)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导致股东变更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证明。股东变更与增加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6)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股东变更变动的,应提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证明以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股东变更与减少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7)人民法院裁判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书(初审裁判书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8)申请上述第(2)项、第(4)项、第(5)项和第(7)项股东变更的,还需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东变更的,仅需收取以下材料:

(1)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书(为初审裁判书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2)《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3)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变更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营业期限的,无需要提交本项材料。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7.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变更公司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

3.第3项按照《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4.增设经营场所的,应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6.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7.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时缴回旧营业执照。

【7】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但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规定情形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签署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按照《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分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分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3.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项材料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5.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6.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时缴回旧营业执照。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解散的证明文件:

◆ 人民法院裁判公司破产、解散的,提交裁判文书;

◆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 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提交相关行政机关决定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不提交本项材料。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本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不提交本项材料。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本项材料。

7.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11.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且合并、分立协议规定无需清算的,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无需提交第4、5、6项材料。

3.第10项材料按照《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4.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2、广州红盾信息网:广州市红盾信息网官网

广州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地址变更需要材料在哪个网站

  1、可以搜索广州市工商局的官方网站“广州红盾信息网”,点击网站首页顶部栏的“百事通”文字链接,选择“工商业务清单”,选择“内资企业登记注册”或“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已取得营业执照”——“公司”——“变更、备案登记”,就可以查询到相关信息。
   网址如。

3、怎样登录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

  你只需要在百度、360、搜狗等搜索引擎的搜索框里输入“广州红盾信息网”,就会出现他们的官网,然后点击网址登录进去即可。
  广州红盾信息网的网址是www点gzaic点gov点cn,因为百度知道是不允许在回答内容里提供网址或者电话号码的,所以把“.”用中文。

4、www.shig.gd.gov.cn有没有知道这个网址的人?

  如题,我不确定是不是有哪些地方错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www.hrssgz.gov.cn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gz.gd-n-tax.gov.cn 广州红盾信息网www.gzaic.gov.cn 广州市公安局www.gzjd.gov.cn

5、广州红盾网如何年检

  广州市个体户如果在广州红盾网内年检?各位大神请教请教,最好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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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方法如下: 1、先打开浏览器,推荐IE浏览器,兼容性好点,百度搜索广州市工商局,然后进入广州红盾信息网。
   2、打开红盾信息网,点击主页。

6、广州市红盾工商网:我想查一下:我取的公司名是否已

  你是想查你想使用的公司名称是否已经被其他人注册使用?你直接搜索广州市工商局的官方网站“广州红盾信息网”网站首页左边栏有一个“网上大厅”的图片,下面有一个“开办新企业/个体工商户”,点击进去新弹开的网页,选择“内资名称核准”,点击后面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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