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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幼儿园校车司机管理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

百科 2025-12-25 14:18:27 投稿 阅读:348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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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幼儿园校车司机管理制度)
  • 2、普法课堂:《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

1、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幼儿园校车司机管理制度)

幼儿园校车管理系统(幼儿园校车司机管理系统)

法院、学校、政府的焦点。为了保证校车安全高效的运行,更好更安全的为孩子保驾护航,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大致可以分为“校车技术要求”和“校车安全管理政策”两个板块。

《专用校车部分安全技术条件》( GB24407-2012)

1.外观识别明显。规定标准专用校车应当按照GB24315-2009《校车标牌》喷涂专用校车外观标志,并按照规定配备停车标志和专用校车标志灯。还规定专用校车应当在后裙板外表面和后方车辆靠近的可视区域明显标示“请停车等候”、“停车标志伸出时”等红色字样。

2.建立碰撞安全结构。考虑到我国道路交通构成复杂、混合交通现象普遍、正面碰撞频繁的实际情况,为提高专用校车发生正面碰撞时乘员的安全性,标准规定专用校车前部应配备碰撞安全结构。

3.车内设施针对性强。考虑到儿童、小学生等特殊校车乘员好动、自制力弱等特点,为提高特殊校车乘员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性,标准对儿童和学生座椅的布局提出了要求(包括高靠背、座椅扶手、座椅间距、前排约束隔板等。),紧固件的强度,以及两点式汽车安全带。规定婴儿座椅和学生座椅要软化,不能折叠。规定车内车外都不能有容易卡住小孩和小学生手指的洞。规定专用校车乘客区侧窗结构在高度方向上至少关闭下部的1/2。

4.被动安全要求更高。为减少专用校车在发生碰撞事故时对乘客的伤害后果,标准提高了专用校车的被动安全要求,对车身、保险杠的结构设计和强度、出口的数量和位置、急救包的配置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5.加强安全监管。为加强专用校车的安全监管,标准规定专用校车应当在车内外安装行驶记录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具体来说,专用校车应当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并符合GB/T19056《车辆行驶记录仪》的行驶记录仪。行车记录仪的显示部分要便于观察,数据接口要便于插拔移动存储介质。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1.校车外观标志和标牌全省统一,校车标牌的规格、颜色和标牌由省交警总队统一发放。校车外观标志的喷涂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2.学校自有校车或者学校租赁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儿童上下学的,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符合条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抄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凡办理注册、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校车,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加盖公章并抄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全省各级车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的通知》(GB7258-2004)第2号修订单的要求,认真核对车辆信息,严格机动车检验,对原校车和经检验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换发车辆行驶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和相关要求的车辆,坚决拒绝办理相关手续。

4.校车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每年进行两次。校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报废标准。机动车报废期满后,由车主申请。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准予办理延期报废手续。校车延期年检的次数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每年4次;5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年检验6次。

5.校车驾驶人应具备的条件:

1)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禁止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2)酒后不驾驶机动车;

(三)驾驶机动车不得超过规定时速的50%;

4)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5)驾驶大型校车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同型号驾驶经历,驾驶中小型校车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同型号驾驶经历;

6)驾驶校车的驾驶员不得超过六十岁。

6.各地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工作责任,切实把我省中小学生校车管理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位。

上述政策,虽然为校车的标准和供给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但为校车工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不难看出,这些政策在校车供应、责任主体划分、实施区域等关键问题上缺乏详细说明。

首先,各级政府的职责要划分清楚。将校车服务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确保中央政府对校车服务的政策保障;肯定省级政府在政策执行、财政补贴和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实行“以县为主”的校车管理制度,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真正把校车服务落实到所有责任主体。此外,在政策上,校车支出应纳入财政专项预算,列为人均公用经费的一部分,建立校车服务的长效经费保障机制。

校车服务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并不全由政府买单。校车服务的成本主要来源于校车购置和校车运营两个方面。参考国外经验,车辆购置宜采用“中央-地方”比例分担模式,校车运营成本可由学生分担。

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水平不同,也应该允许校车运营模式的不同选择。校车服务涉及面广,不宜采用统一模式,要因地制宜。在城镇等交通便利的地区,可以试点校车服务。对于路况较差、环境恶劣的地区,不宜开展统一校车服务。相反,努力的重点应该是增加交通补贴。

在技术标准方面,将出台相应的国家标准,对校车配件、路线设计、日常维护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

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层层落实,保障校车运行安全。政府要承担起指挥协调的责任,相关部门要在管理制度、车辆检验、驾驶员资质、骑行、人数、安全教育等方面严格把关。校车在整个运行过程中,需要对人、车、候车地点、路线、座位、时间等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安排教师在校车上值班保护学生并及时记录学生乘车情况,必要时聘请校车安全协管员或动员家长力量维护安全,确保校车稳定正常运行。

校车安全无小事。校车承载着无数家庭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校车安全任重道远。希望所有的政策都变得更加细化和完善,所有的技术都变得更加精准和安全。让我们一起守护学生的安全出行,托起每一个孩子的求学梦!

声明:本文中的言论不构成任何操作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2、普法课堂:《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

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一部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32条。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同时,2021年6月1日,教育部部长陈宝生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0号,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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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跟检察官一起结合《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鹭港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第三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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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占用未成年学生的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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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学生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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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相关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这一概念强调了主体上的特定性、主观上的故意性、后果上的伤害性,有助于把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学生间正常的嬉闹等区别开来。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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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防治性侵害、性骚扰作了哪些规定?

第四十一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来源:永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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