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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什么是简易计税方法(是必须适用还是可以选择)

百科 2026-02-05 17:56:14 投稿 阅读:609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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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
  • 2、这种情形下简易计税,是必须适用还是可以选择?

1、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

  1、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4、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在一定的条件下,纳税人对于计税方法是有选择权的,但是一旦选择了,就轻易无法变更。

2、这种情形下简易计税,是必须适用还是可以选择?

问题内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总承包单位为一般纳税人。问题1:总承包单位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或者一般纳税方法,还是只适用简易计税。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7-18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 ”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因此,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上述情形之外的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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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简评】

按照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甲供工程是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意味着建筑公司是有选择权的。

但在房屋建筑服务中,如果建设单位已经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作为乙方的建筑公司其实可抵扣的进项税是比较少的,通常来说选择用简易计税对乙方比较有利的,但甲方通常会要求乙方一般计税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乙方比较弱势,经常需要被迫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税法给了乙方选择权,乙方却不得不选择不利于自己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财税〔2017〕58号规定,适用简易计税。也就是说,取消了“可以选择”这四个字,不能选择,这样规定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其实是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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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乎网;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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