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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责任山什么是自留山
- 2、农户对自留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1、什么是责任山什么是自留山
责任山的介绍如下:
1、责任山是群众根据承包合同经营集体山林的一种形式;
2、责任山的经营方向、种植计划、垦殖方法和产品处理都受合同制约,要向集体交纳一定的费用。
自留山的介绍如下:
1、自留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具有所有权的尚未利用的宜林地划给农民进行植树造林的林业生产用,规定在自留山上种植的树木,归农民个人所有,允许继承;
2、群众在自留山上栽植林木,抚育改造和发展林副业产品有自主权,其林木和其他林副产品可以自用,也可以出售。
2、农户对自留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 农户对自留山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应承认农户对自留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有的观点认为,农户仅对自留山享有无偿使用权,且该权利并不属于物权的法定种类。笔者倾向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 首先,认定农户对自留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违背物权设立法定原则。其理由是:从农户取得自留山的程序上看,明显与承包土地的法定程序不同。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即,中发〔1981〕12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二)要根据群众的需要,划给社员自留山(或荒沙荒滩),由社员植树种草,长期使用。划自留山的面积和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从中不难看出,划定自留山的具体办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承包程序明显不同。再对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定程序要求,这对集体成员的利益保护尤为重要(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第291页)”,很明显,作为集体所有的自留山,如认定其划定时产生了设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效果,则其在划定过程必须与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发包程序相同,反之亦然。
- 其次,认定农户对自留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违背物权消灭法定原则。其理由是:自留山与承包山(又名责任山)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依据及条件,明显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山的,往往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的;而收回自留山,则是依据政策文件规定进行的,如辽宁省人民政府在辽政发[1998]5号文件中明确,“对户口已迁移外地的林农的自留山,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甚至,有的地方在政策文件中还进一步明确了,自留山被收回时的衔接规定。如《本溪市林权登记发证政策暂行规定》第二十项规定:“对自留山经营者全部迁出的,集体经济组织应收回自留山,收回时对山上的树木给予补偿,若原经营者想继续经营的,应变更为私有林,补签合同并收取林地使用费”。由此可见,原“农户”对自留山权属的消灭与责任山是明显不同的。
- 再次,早于《物权法》起草之前,就有很多省、市在各类政策文件中明确自留山不具有承包性质,并已施行多年,早已在广大农村产生了合法确信力。比如,辽宁省林业厅文件(辽林字[1999]34号)就有相应的明确表述。这类文件很多至今仍然有效。
- 最后,从法理上讲,农户对自留山享有的使用权不是物权,也更不能等同于农村“三权分置”改革后的土地经营权。目前在《民法典》中,只是将使用权作为所有权及用益物权权利项下的一项权能,并未将其规定为物权。实践中,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标的物使用权的现象极其普遍。另外,农村三权分置改革后的土地经营权,也与上述政策文件中明确的“长期使用”不能随意等同。因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之规定,未承包(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前,是不享有该土地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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