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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挂牌出让和拍卖的区别,土地出让方式挂牌拍卖区别(一念之差3000万)

百科 2026-02-17 04:24:54 投稿 阅读:28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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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土地挂牌出让和拍卖的区别
  • 2、拍卖还是招标?一念之差3000万

1、土地挂牌出让和拍卖的区别

1、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拍卖在指定的时间、公共场合,在主持人的主持下,通过公开竞价而定价的方式买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类型是指土地按其自然属性(综合自然特征)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划归的类别。土地各个构成因素(土壤、岩石、地貌、气候、植被和水分等)性状的不同量的不同组合。土地类型的性质取决于上述因素的综合影响,而不从属于其中任何一个单独因素。土地类型是土地利用的物质基础,也是土地评价的基本单元。若以土地作为总体,土地类型就是总体中的个体,因此,人类在生产活动中利用土地实质上是利用土地类型。依据一定标志划分土地类型的工作称为土地分类。由于分类目的不同,存在着多种土地分类。

2、拍卖还是招标?一念之差3000万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姜天岳

2021年7月,一家国有公司在产权交易所发布闲置写字楼房产转让公告。

公告中声明,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

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土地挂牌出让和拍卖的区别,土地出让方式挂牌拍卖区别(一念之差3000万)

摄影:@水曰皿

2021年12月,某公司缴纳保证金1000万元参与竞价,最终报价4000万,在竞价者中出价最高中标,并与该国有公司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2022年1月,某公司在与国有公司进行现场交割时,发现写字楼部分房间被他人占用的情形。

2022年2月,国有公司与某公司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某公司负责清退,并继续执行《产权交易合同》其他条款。

2022年9月,国有公司要求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3000万元。

某公司以《产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系对写字楼房产转让公告的实质性变更,该补充协议无效,在国有公司未清退的情况下,拒绝支付余款3000万元。

某公司说法合法吗?

如果某公司说法成立,国资公司的某公司说法合法吗?如果某公司说法成立,国资公司的3000万可就一时半会儿要不回来了。一时半会儿要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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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变更的说法从哪来的?

《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从某公司抗辩的理由看,某公司显然是适用《招投标法》,认为写字楼转让属于招投标行为,国有公司是招标人,某公司是中标人。

招标是根据招标人的招标条件及所列举的商品,在规定期限内,由投标人向其报价、争取中标,从而形成买卖关系的一种行为。

认定招投标,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存在招标条件,二是通过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五个环节确定买卖当事人。

从字面上看,虽然本次转让存在所谓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流程。

但从转让公告内容看,对受让方资格条件没有限制,没有招标条件, 写字楼转让并不完全符合投标的要件。

那么,产权交易所发布写字楼转让公告到底是什么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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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更为妥当

《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据此,拍卖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公开竞价;二是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竞买人没有资格限制;三是最高价者取得。

发布写字楼转让公告后,包括某公司在内的竞买人均是公开报价,本次转让对竞买人没有主体资格限制,且某公司以最高价取得的,符合拍卖行为要件。

如果是拍卖行为,就不存在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他协议的问题。

某公司的主张也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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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和拍卖的区别还有哪些

招投标与拍卖除了上述不同之处,那么有哪些区别呢?

一是出价环境不同。在拍卖中,竞买人公开报价,其他竞买人均知晓,而在投标中,各投标人报价彼此保密。

二是出价次数不同。拍卖中各竞买人均有多次出价的机会,在投标中,投标人只能出价一次。

三是出价顺序的法律约束力不同。在拍卖中,出现更高价时,前一报价行为失去约束力,不发生法律后果。在招标中,投标人能否中标不取决投标先后顺序。

四是评标体系不同。拍卖仅以最高价格作为成交依据,而在招标中,招标者通常根据招标条件全面衡量选择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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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结合律师的实务经验,为避免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槐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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