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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 2、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的法律后果
1、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建工险保障范围列明的自然灾害,主要有雷电、水灾、暴雨、地陷、冰雹等,对于地震与洪水,由于其危险性大,一旦发生,往往造成重大损失,国际保险界一般将其列入特约可保责任另行协议加保列明的意外事故,主要有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原材料缺陷等引起的意外事故,以及工作人员在施工中的过失造成的间接损失盗窃及清理保险事故现场所需费用,也有保险人将此类风险另行承保的情况;第三者责任;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未列入责任免除且不在上述风险责任范围的其他风险责任。在建筑工程保险中,除了财产保险中的例行责任免除,如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罢工、核污染外,一般还有下列责任免除: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其责任者在设计方,应由直接责任者负责,但如投保人有要求,亦可扩展承保该项风险责任;原材料缺陷如换置、修理或矫正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工艺不善造成的本身损失;保险标的的自然磨损和消耗。各种违约后果如罚金、耽误损失等;其他除外责任,如文件、账簿、票据、货币及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等的损失等。如果是一般建筑工程保险,除外责任还包括保险责任项上未列明而又不在上述除外责任范围内的其他风险责任。
水利工程保险保险责任水利工程所面对的风险主要是建筑与安装损失、第三者责任和人身意外伤害。水利工程风险的防范归纳起来有两种基本手段:一是采用风险控制措施降低业主的损失。采用风险控制措施降低业主的预期损失或使这种损失更具有可测性,从而改变风险,它包括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分割及风险转移。另外一种是采用财物措施处理预期风险。采用财物措施预期风险,包括购买保险、风险自留和自我保险。保险是风险转移的主要手段,也是迄今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之一,它在水电建设的施工和设备安装,以及给人员伤害的经济补偿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水电建设工程中,业主主要是通过工程保险,与承包人、供货商、服务商签订合同和留足风险费用等措施,合理地转移和消化工程建设工程中的风险。水利工程特点是建设规模大、周期长,且大部分是露天作业,在河床施工,受暴雨、洪水、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较大,是属于较高风险的建筑工程,因此国家明确规定,项目业主和承包人要将自然灾害风险及其行为向保险公司转移,以增强合同双方抵御灾害风险的能力,保证工程顺利进展。
2、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的法律后果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这三种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区分。
劳动者、或者说劳务者、承揽者,在工作的过程中,因工作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因工作导致自己受到损害、在工作过程中,因第三人行为导致自己受到损害,从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各不相同。
在此,对这三种关系进行一些总结和比较。
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中,分为一般的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
1.1一般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他人损害后果的赔偿义务。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是故意或重大失误导致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劳动者追偿。
在劳动关系中,只要劳动者因工造成他人损害,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用人单位都是第一且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自己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在缴纳工程保险的同时,为劳动者购买了商业保险,则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商业保险赔付和工商保险待遇。
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其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
1.2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
被派遣的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工单位承担他人损害后果的赔偿义务。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用人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过错的责任。
法律规定,用工单位是第一承担责任的主体。实践中,受害者会将用工单位和工人单位共同告到法庭,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会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是故意或重大失误导致他人损害的,用工单位、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派遣的劳动者追偿。
被派遣的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自己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在缴纳工程保险的同时,为劳动者购买了商业保险,则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商业保险赔付和工商保险待遇。
被派遣的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其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
2. 劳务关系
2.1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劳务者,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务者是故意或者重大失误造成他人损害的,单位可以向其追偿。
劳务者,因提供劳务造成自己损害的,非个人劳务关系中的归责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差异,有的观点认为适用个人劳务关系的归责原则,即过错归责原则。有的观点认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原因如下:1.非个人劳务关系中,单位相对于个人在风险负担能力及事故防范能力等方面具有绝对优势,且劳务活动性质多为生产经营及营利性商业活动,单位作为收益方应当为劳务者提供更为充分的劳动保护;2.个人相对于单位来讲,知识水平偏低,证据意识薄弱,举证能力不足,导致双方诉讼能力差距较大。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具有引导用工单位规范用工形式、完善劳动保护措施的导向作用。
单位为了减轻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为劳务者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款可以抵扣单位的赔偿责任。若保险理赔款不够的,可以继续向单位主张,已达到填补损害的目的。
劳务者,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其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但此时,劳务者有选择权,既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单位主张权利,单位再向第三人追偿。
若劳务者向第三人主张赔偿损失未得到全部支持时,可以就未得到赔偿的部分在向单位主张赔偿。
2.2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劳务者,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务者是故意或者重大失误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方可以向其追偿。
劳务者,因提供劳务造成自己损害的,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受劳务者的过错,在于未尽管理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如,未自身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未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未对提供劳务者进行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未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未对提供劳务者的违规违章或者不当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等等。
劳务者的过程,在于未尽自身注意义务。如,对行为方式的选择、对劳动安全条件的放弃或漠视、对安全事故法防范注意程度低于一般人所应达到的注意程度等。
劳务者,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其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但此时,劳务者有选择权,既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单位主张权利,单位再向第三人追偿。
3.无偿帮工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帮工人是故意或者重大失误造成他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可以向其追偿,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但此时,帮工人有选择权,既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被帮工人主张权利,帮工人再向第三人追偿。
4.承揽关系
承揽人,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或造成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定作人对从事特种作业的承揽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负有形式上的审查义务,为尽到审查义务的,认定存在选任过错。
对于从事事故高发且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其中,从事事故发生率较高的高出作业的,应当特别取得高处作业类别资质。
5.发包分包关系
对于装饰装修等专业化水平较高的行业,一般会出现发包分包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关系
致害原因
因工致他人损害
因工致自己损害
工作中因第三人致害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人承担/选择权
劳务派遣
用工、用人单位按过错承担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人承担/选择权
单位和个人劳务
接受劳务方承担
接受劳务方承担
第三人承担/选择权
个人和个人劳务
接受劳务方承担
劳务方和接受劳务方按过错承担
第三人承担/选择权
无偿帮工
被帮工人承担。但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不承担责任。
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按过错承担。但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人承担/选择权
承揽关系
定作人不承担。除非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承担责任
定作人不承担。除非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承担责任
第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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