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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犯罪心理学,必备技能你了解多少
- 2、犯罪心理学是什么
1、犯罪心理学,必备技能你了解多少
从字面上看,犯罪心理学应该是用以对付犯罪的一种心理学,而不仅仅是针对罪犯的病理学和对其犯罪心理的自然史。
但即便从字面上看,这也无法满足犯罪学家对心理学知识的所有需求。当然,犯罪是客观存在的。就算亚当和夏娃已经死了,该隐还是会杀死亚伯。
但对我们来说,每次犯罪只有在我们知道它时它才存在——从媒体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报道中知道。但这些报道只是基于感官知觉,基于法官及其助手,比如证人、被告和专家的感觉。这样的感觉必须得到心理学上的认可才行。而认可它就要求人们受过普遍心理学的专门训练,就算应用心理学这样的实用学科,也必须要分析精神状态这个因素,因为精神状态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对犯罪的判断和判决过程。本书的目标就是要呈现这样的心理学。
柏拉图在《会饮篇》中写道:“如果我们都是神,就没有哲学的存在了。”
如果我们的感觉都更真实、更敏锐,就不需要心理学的存在了。正因如此,我们必须努力地对自己的所见所思做出判断,必须依据将其与法律整合到一个系统中的原则来了解这些过程,否则我们就会变成感觉、错觉和意外事件的棋子。我们必须知道所有人,包括我们自己、证人、专家和被告的观察和觉知的方式,必须知道思考的方式和呈现的方式;我们必须考虑到人类推理和觉知的不同方式,以及会有怎样的错误及幻觉与之相伴;我们要知道人是怎样回忆和记忆的;要知道根据年龄、性别、天性和教养的不同,这些因素会产生什么样的变化;还必须清晰地认识到有哪些主导因素会导致原本正常的情况发生改变。确实,本书主要是给证人和法官自己看的,因为我们需要从一开始就牢记这些材料是为了教导我们而写的;不过,对罪犯心理的研究也需要考虑进去,尤其是当我们要讨论的不是所谓的精神病,而是涉及证据的有效性的时候。
我们的方法对所有心理学调查来说都属于最基础的,下文将被分为三个部分:
1.心理学现象概览基础;
2.因果关系的研究;
3.精神活动原则的建立。
我们会从心理学科学现存的内容中引出这个主题,但是会从审判法官的角度出发、以判案为目的来阐述这些要点。另外,我们的材料以及所用的心理学原理也会从犯罪学家能够观察到的现象中得出。
我们不会轻言支持虔信主义、怀疑主义或批判主义,而只是单纯地考虑每个可能会引起犯罪学家兴趣的独立的现象,检查并找出这些现象对他们的价值;确定寻找真相的时候哪些东西会有用,以及有哪些潜藏的可能产生威胁的危险。我们都知道,不可能从方法论中得出对确切知识基本概念的理解,我们也必须清楚,不可能因为某些形式是正确的就得出与其相应的内容就是真相的结论。我们有责任使其达到实质上的正确。但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就必须了解心理学原理,了解如何让这些原理为我们的目的服务。对这个问题,贝利那句常常被引用的名言已经不管用了:“心理学家对生理学的研究,和作曲家对声学的研究一样矛盾。”我们不是诗人,我们是研究者。要妥当地完成自己的工作,我们就得完全将其置于现代精神物理学的基础之上。任何指望着不借助任何帮助就能在对的时间找到对的答案的人,就和一个从来没有尝试过所以不知道自己能不能拉小提琴的人一样。我们必须在平时就不断积累智慧,否则等到真要使用它的时候,收获的时节早就过去了。
这是我们最基本的原则:我们犯罪学家的主要信息来源就是证人,而他们的证据多是推论而不是亲眼所见,这就会让我们在工作中犯下很多错误。我们被一而再再而三地教导,在宣誓做证时只有纯粹凭感官感知到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推理是法官的事。但我们仅仅是在表面上尊崇这一原则;实际上在我们认为是事实和感知到的现象中,绝大部分都是主观判断,尽管有最诚恳的信念,却无法提供确定的真理。“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呀。
毫无疑问,对我们犯罪学家来说,研究心理学的必要性日趋明显。但需要有人帮助。
2、犯罪心理学是什么
[拼音]:fanzui xinlixue
[外文]:criminal psychology
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指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犯罪者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的学科。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又称司法心理学,它不仅研究犯罪者,而且研究对犯罪案件的侦破、审判、处罚等环节。
历史与理论1872年,R.von克拉夫特—埃宾的《犯罪心理学》是这门学科形成的标志。在犯罪心理学历史上影响最大的是意大利人类学家C.龙勃罗梭的《犯罪者论》。犯罪心理学发展初期的明显特征是犯罪的实证研究。此后,出现了各种学派和理论。
犯罪生物学理论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他最早将犯罪原因归为人的体征和心理素质,认为犯罪者有与普通人生来就不同的因素。这一理论后来虽把环境等因素考虑在内,但重点仍在人的生物学因素上。
精神分析理论这一理论立足于两点:一是从“里比多”(性力)这一假说出发,研究口唇期、肛门期、生殖器期、潜伏期等心理发展阶段,从里比多的巩固阶段的整体性行为倾向来研究犯罪者犯罪的原因;二是研究本我、自我和超我的精神结构,认为作为违法行为因素最重要的反社会人格,是由于本我、自我、超我的发展不健全所形成的,并且以此为基础对犯罪行为分类。
情绪障碍理论代表人物是W.希利,他认为违法行为是自我实现的一种方式。人之所以产生违法行为,是由于:
(1)幼儿、少年期中有亲子关系的情绪障碍,由于爱的抑制而产生的消极情感;
(2)自我表现的欲望及自我满足受到抑制的情感;
(3)幼儿期需要没有得到满足的异常的欲望,青春期的不稳定冲动及其欲望;
(4)人际关系中的自卑感和不适应感;
(5)基于幼儿期体验的罪恶感,从而产生的无意识受惩罚的欲望等等。
自我同一性危机理论代表人物是美国心理学家E.H.埃里克森。他认为,人的自我的形成,是在人生各个时期中,借助每个发展阶段的完成而逐渐进行的;违法行为是由于青年期中角色混乱,使自我同一性的发展不全的情况下产生的。
犯罪学习理论代表人物是英国心理学家H.J.艾森克。他认为,犯罪行为与亲社会行为和神经症相同,都是学习得来的,犯罪行为的获得、维持、变化及其消失的基本作用原理,都是以经验为媒介,通过学习而得到的。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内容主要有:
(1)研究犯罪者犯罪行为形成的心理“内化”机制。揭示犯罪行为产生的外部原因,研究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消极因素怎样影响并反映到犯罪人的头脑,又怎样通过“内化过程”镶入人的意识之中,形成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又是怎样支配犯罪行为。
(2)研究犯罪者的心理特点、人格结构和类型。
(3)研究犯罪者犯罪以后直至受到惩处这一阶段的心理特点。
(4)研究犯罪者的“转化”即矫正问题,科学地阐明对犯罪者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所产生的心理效果。此外,还要研究犯罪者再社会化中的心理学问题。
(5)研究犯罪者犯罪行为的预测和预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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