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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器,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

百科 2026-02-05 10:26:55 财讯 阅读:1716次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器】: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最新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3个真实案例一次性说清楚),今天涌涌小编给您分享一下,如果对您有所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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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 2、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器: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最新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3个真实案例一次性说清楚)

1、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导读: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更是普遍现象。实践中发生的借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大,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试图在法律“理解与适用”的层面上,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梳理清楚,望有助于实践中问题的解决、风险的规避。

全文: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由于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对于后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2020〕17号)第2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法释〔2020〕17号第25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法释〔2020〕17号第29条等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确约定逾期利息

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另外,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日)(下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不同的规定。

据此,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日)×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需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的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法释[2020]17号第26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有常出现此种约定。法释[2020]17号第27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规定的衔接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二线三区”利率最高24%

2020/8/20后

2020/8/2前

自合同成立至2020/8/19

“二线三区”利率最高24%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

4倍一年期LPR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

4倍一年期LPR

来源:民法典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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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器: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最新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3个真实案例一次性说清楚)

民法典实施后

根据新的民间借贷规则

利息的计算方法

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化?

看下面三个案例。

一个

2020年8月20日前的贷款合同

利息怎么算?

案例简介

因业务周转需要,王于2020年5月18日向朋友张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月息2%。后因王某未按约定还款日偿还借款本息,张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约定返还借款本息。

法庭审判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与张某的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5月1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生效),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的,应当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最高年利率为24%,支持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率正义。

2

未指定的贷款利息

如何计算期间利息和逾期利息?

案例简介

2020年7月1日,赵向朋友杨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双方签订的借条仅约定2020年12月31日前还款,未约定贷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赵某一直未还款,杨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本息。

法庭审判

法院认为,赵某与杨某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未作约定,故对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借款期间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双方未约定贷款期间的利率或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责任,应予支持。因此,2021年1月1日至贷款偿还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是同意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

如何确定还款顺序?

案例简介

2021年1月1日,沈向朋友林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限2个月。林出于感情没有要求沈支付期间利息,而是约定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沈某仅于2021年6月5日还款6万元,于是林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法庭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未约定借款本息偿还顺序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与实现债权有关的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顺序抵销。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至于沈返还的6万元,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应是偿还借款本金还是逾期利息,应当按照先息后息的顺序抵销。扣除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5日计算的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4倍的逾期还款利息后,剩余金额用于抵扣贷款本金。

表1阅读民间借贷利息最新算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除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2)兴趣;(3)主债务。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贷,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不计息。

如果借款合同对还款方式不明确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的四倍。

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相关问答:贷款利息怎么算?

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方式:一般是按月复利计算的。分期还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等额本息,一种是等额本金.短期的也可以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下面以贷款银行60000元,一年(12个月),按现在一年期贷款年利率5.31%(月利率:5.31%/12=0.4425%)计算为例,详细讲述不同计算方式,贷款利息怎么算:1.一次性还本付息,本息合计:60000*(1+0.4425%)^12=63264.69元2.分期偿还.等额本息.等额本息还款是每一期(每个月)还款额都是一样的还款,计算如下:6万,1年(12个月), 月还款额:[60000*0.4425%*(1+0.4425%)^12]/[(1+0.4425%)^12-1]=5144.98元还款总额:5144.98*12=61739.76元(说明:^12为12次方)3.分期偿还,等额本金还款是不等息还款,就是越来越少的那种,每个月偿还本金相同,利息递减.6万,1年(12期)每月还的本金相同:60000/12=5000元第一个月还款=第一个月本金+第一个月利息:还款额:5000+60000*0.4225%=5253.50第二月还款:5000+(60000-5000)*0.4225%=5232.38第三月还款:5000+(60000-5000*2)*0.4225%=5211.25以此类推第N个月还款:5000+[60000-5000*(N-1)]*0.4225%共计利息额:61725.75计算结果如下:1月,5265.5(元)2月,5243.38(元)3月,5221.25(元)4月,5199.13(元)5月,5177(元)6月,5154.88(元)7月,5132.75(元)8月,5110.63(元)9月,5088.5(元)10月,5066.38(元)11月,5044.25(元)12月,5022.13(元)决定贷款利息的三大因素: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利息=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金额*天数*日利率=贷款金额*月数*月利率=贷款金额*年*年利率贷款天数=月*30天+零头天数(如1月1日至5月24日即为4*30+24=144天)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拓展资料】相关法律规定,贷款利率如果超过24%法律将不再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如果超过36%法院会直接判定无效。如果超过24%低于36%,债务人不起诉,还可以收,债务人若起诉,法院不支持收取。贷款利率最高的安全线就是24%,债务人必须无条件偿还本息。如果和这个安全线去对比,市面上大部分贷款利率都不算高,至少银行贷款中利率最高的产品也比它要低。市面上还有一些非银行贷款,利率比较高,它的高可能不在明面上,不在对外宣传上,而在实际的计息方式上。下面我来举一个例子,咱们来看看它的利率是高还是低。宣传上说借10万元,每月还款9000元,共还12期,划算下来,年利率为8%。这个利率是不是很低呢?对于纯信用贷款来说年利率为8%已经是比较低的了,当然也有更低的,只是8%的年利率绝对称不上高,跟24%相比也是差的很远。事实情况是这样吗?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8%的计算方法为(9000*12—100000)/100000=8%实际上这样计算是不对的,它的错误之处在于把还过的本金也当做计算利率的分母了。正确的计算应该是还过的本金不再计算利息,采用等额本息计算器进行计算,每月还9000元的10万元贷款利率为1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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