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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普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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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最新版于2017年11月修正后实施。此次修订是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同时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相衔接。
新法主要具有以下
三个亮点
01
将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确定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相关条款:
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02
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引导海洋开发活动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相关条款:
第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八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03
加大了对污染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修订后的海洋法规定了按日计罚,加大了处罚力度,删除原30万元行政处罚上限的内容,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设上限,增加了双罚制,体现了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思路。
相关条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信息来源:大连生态环境
编辑:刘浩、王晗
策划:石勇、姚建军
审核:张健、褚方樵
发布:陈英
2、关于海洋环境法介绍
[拼音]:haiyang huanjingfa
[外文]:marine environmental law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权力机关强制执行的有关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防治污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环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19世纪中叶开始,一些国家陆续制订防治污染的法规,其中有不少同海洋环境保护有关。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由于海洋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引起沿海国家和国际组织广泛注意,纷纷制订并颁布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令和国际公约。如:第一部国际性海洋环境法是1954年在伦敦签订的《防止海洋石油污染的国际公约》。其他比较重要的还有1972年国际海上倾废会议通过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73年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调进行国际性合作,把海洋环境作为整体加以保护。同时,各海域沿岸国家也签署了相应的区域性公约或协议,如波罗的海、地中海、北大西洋、南太平洋等水域环境保护的公约。美国、苏联、日本、英国、加拿大、联邦德国、丹麦、芬兰、瑞典、阿曼、新加坡等沿海国家也制定了国家级或地区级的海洋环境法规。由于健全了法制,采取了各种保护措施,海洋环境质量获得了改善。
沿海国家的海洋环境法规和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公约,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下列六类:
(1)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规;
(2)有关倾倒废弃物的规定;
(3)海洋资源勘探开发造成污染的法规;
(4)关于划定防污区和禁区的法规;
(5)海底资源管理的法规;
(6)关于导致海洋污染的责任和赔偿规定等。这些法规对于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防治海洋污染,都是必不可少的法制手段。
中国自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1974年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1978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第二十六条,对环境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海洋环境保护也作了一些规定。1982年8月23日通过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标志着中国海洋环境立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1983年12月29日又颁布《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于1985年4月1日起生效。
- 参考书目
- 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办公室编:《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规选编》,海洋出版社,北京,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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