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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gp和lp的区别优先和劣后,基金gp与基金lp区别(GP、LP和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

百科 2022-10-21 基金

关于【基金gp和lp的区别优先和劣后】:基金gp与基金lp区别(基金的优先级和劣后级),今天小编给您分享一下,如果对您有所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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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金融知识丨解读私募基金两类关系:GP、LP和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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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知识丨解读私募基金两类关系:GP、LP和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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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私募基金的认识,有两类关系需要分清楚。

第一类是GP、LP和基金管理人的关系,在不同的基金结构中,基于三者不同的法律特征及各自利益诉求,可以设计出不同的基金方案。

第二类是普通合伙人(GP)、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的关系,搞清楚三者的关系便于基金投资协议的拟定和对基金管理的设计,同样也基于三者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诉求。

如果能将两类关系有机的结合起来考虑,那么设计出来的基金结构就会比较成熟和完善。

另外,需要重点关注两份即将正式发布的文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一行三会)。

第一部分GP、LP和基金管理人的关系

一、普通合伙人(GP)法律主体分析

与基金相关的法律主体主要包括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基金管理人等。

(一)GP的法律主体形式

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以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由此可知,一个有限合伙型基金,最少需要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一个有限合伙人(LP)。其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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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合伙人(GP)的法律主体形式,《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这是一条列举式的禁止性条款。由此条款可推知,GP的法律主体形式是比较宽泛的。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担任GP的主体外,其余不在禁止之列的主体均可以担任GP,具体包括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各式基金等;其中,尤以公司主体及合伙企业主体最为重要。

(股权实务编者注:实践中已经有国有企业担任GP的合伙企业进行工商设立登记及完成中基协的备案,具体案例参考股权实务文章《产业基金“国有”问题在国务院49号文背景下的新解读》。)

(二)GP的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GP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为了减小经营风险,在进行基金架构设计的时候,我们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法律规避。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通过比对可知,在GP的各个可选法律主体中,仅以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主体,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主体是最佳选择。

当然,除了有限责任公司之外,有限合伙也较多被采用。而股份公司因运作比较繁琐,在实践中较少作为基金的GP主体形式出现,但同样也是可选项之一。

(三)GP常用架构图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担当GP所构建的基金架构,是我们最常使用的基金架构。

1、GP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架构图

以下是普通合伙人(GP)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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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架构中,GP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出现。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层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满足合伙企业法要求;同时,在GP(有限公司)内部,根据公司法,各股东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在股东层面有效规避了GP(有限公司)须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2、GP为有限合伙的架构图

GP除了以有限公司形式外,我们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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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架构中,GP以有限合伙形式出现。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层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满足合伙企业法要求。对于GP(有限合伙)的合伙人GP'及LP'来说,因LP'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LP'自然阻断风险;但对于GP',则因主体的不同,承担的风险也不尽相同。

(1)当GP'为自然人时,无法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2)当GP'为公司法人时,GP'的各个股东在股东层面承担有限责任,合法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3)当GP'为有限合伙企业时,有限合伙人自然阻断风险,普通合伙人又须按主体不同继续分类承担风险,大家可以看到,这是一个死循环。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当我们将GP'设定为公司法人时(优选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自然阻断。同时,我们还惊喜地发现,通过有限合伙和有限公司的架构组合,可以明显地放大杠杆,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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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普通合伙人GP、GP'的出资都是1%,基金份额不变,此时GP'的各个股东只要出资占GP总出资额的1%,就可以达到对基金进行管理的目的。

而且在上图基础上还可以设计成更加复杂的多层嵌套模式。

在双层嵌套模式下,我们假设每个普通合伙人出资仅占其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1%,则每嵌套一次放大的杠杆都是100倍。在GP”出资1万元的情况下,GP’的规模为100万元,GP的规模是1亿元,而基金的规模则可以达到100亿元,杠杆放大的效果非常明显。

无论是单层模式还是嵌套模式,为了规避风险,最底层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都会设定为公司形式。通过这样的架构安排,最大限度地减小了可能的经营风险。

二、有限合伙人(LP)法律主体分析

(一)LP主体类型的法律规定

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应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査最终投资教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由以上规定可知,基金的LP投资人主体非常宽泛,可以是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养老基金、慈善基金、已成立的其他类型基金等,但都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法律要求。

(股权实务编者注:2017年11月17日,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一)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合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

(二)我国现阶段主要LP类型分布

以下是我国现阶段主要LP类型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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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张图中,我们大致可以看到LP的主要类型包括企业投资者、VC/PE投资机构、政府机构、银行保险信托、资产管理公司、引导基金、FOF、大学及基金会、主权财富基金、家族基金、公共养老金等。然后我们再比较一下境内LP类型分布及境外LP类型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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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比,我们发现如下三点:

(1)境内企业投资人占据了62%的份额,远远髙于境外的26%

(2)政府机构份额占比10%,也远远高于对应的境外投资人;

(3)银行保险信托、FOF、公共养老基金等机构的份额远低于对应的境外投资人。

由以上对比可知,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私募基金还远不是一个成熟的私募基金市场。大量企业资金的参与必将导致运作模式与境外有较大区別,这也是我们后文将进一步探讨的内容。

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公司法》等系列法规比较齐全和完备,对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保护更有利,而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相对薄弱,大量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尚未建立和健全,还存在许多空白和漏洞,因此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

三、基金管理人法律主体分析

除了GP和LP之外,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运营中另一个不可或缺的主体。

(一)基金管理人的法律主体形式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由以上规定可知,基金管理人的法律主体被限定为公司或合伙企业,自然人被排除在外。因合伙企业涉及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为了规避风险,基金管理人通常都会设定为公司形式,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二)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的联系与区别

1、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的法律关系

有时候我们会将普通合伙人(GP)与基金管理人混淆。

普通合伙人(GP)是基金的出资人与运营人,与基金之间是一种所有权关系,并同时具有对基金的管理权限。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之间是一种委托管理关系,其对基金的管理权限来源于双方的合同约定。由此可见,GP可以身兼二职,既承担普通合伙人责任,又承担基金管理人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却只能因委托关系而行使职权。两种不同的权力来源,决定了GP与基金管理人不同的法律地位。

2、普通管理人(GP)与基金管理人身份竞合情形

在GP自行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情况下,GP与基金管理人为同一个法律主体,存在竞合关系。此时,GP主体=普通合伙人主体=基金管理人主体,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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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图中需要注意的是,GP与基金管理人虽然主体相同,但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权限,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后果也不尽相同。

3、普通合伙人(GP)与基金管理人分立的情形

在基金另行聘请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情况下。GP与基金管理人为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各自拥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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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GP与基金管理人有共同实际控制人时,其情形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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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GP天然就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那为什么还要另外再设立基金管理人呢?其实这个也很好理解,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种:

(1) GP主体并不能满足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要求(高管资质、从业资质);

(2)自身的投研能力不强,需要有更好的团队进行投资运营;

(3)分化、规避风险。

关于GP与基金管理人何时分立、何时合一,并没有一个固化的模式,我们在基金设立时要根据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第二部分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

实践中,在一个有限合伙型基金里,普通合伙人通常既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又担任基金管理人。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首次规定的法律术语,《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了比较清晰的界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和六十七条等条款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指的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的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接受全体合伙人的委托,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基于上述规定,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具有不同内涵与外延的两个法律术语,它们之间既存在概念上的区别,又有一定的关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三)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但由于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企业工商注册之必要登记事项,能否在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两个或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取决于当地工商局的意见,据笔者了解,目前除杭州市等个别城市外,大多数地方的工商局尚不接受在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两个或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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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有权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并未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法只禁止有限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笔者理解,这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

二、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与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均未进行过明确的界定。

不过,我们可以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文件中依稀看出基金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的区别。譬如,基金业会在《必备条款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第五条第

(七)项规定:“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并在其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起草说明》进一步阐述如下:“……合伙型基金本身也不是一个法人主体,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GP),GP负责合伙事务并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从基金管理方式上,GP可以自任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另行委托专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管理运作。GP担任基金管理人的,由GP来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再由已登记的管理人进行合伙型基金备案;另行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该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由其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由此可见,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是不一致的,“三位一体”不过这三者在特定情形下的特殊状态而已。

基于上述,不难发现,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也是具有不同意义的两个法律术语,目前的法律条文几乎未涉及二者的区别,但无论从理论还是实务来看,对二者进行甄别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基金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只存在于有限合伙型基金里,而基金管理人依托的组织形式既包括有限合伙型基金,又包括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二)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后,既可自任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需与有限合伙人企业另行签署委托管理协议),亦有权通过与第三方专业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下称“第三方机构”)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方式,将其拥有的执行合伙事务权中的基金管理权能转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行使,亦即委托第三方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

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根据对法规的理解及项目中的经验,进一步理解认为: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将其拥有的执行合伙事务权中的基金管理权能转委托给基金管理人后,与基金管理人建立起一种转委托法律关系,该等法律关系也应适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则的规定;

(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转委托行为原则应经委托人同意,因此,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基金管理人的权能不应超越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三)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将基金管理权限转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如因基金管理事宜导致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利益受损,其他合伙人仍可以追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法律责任,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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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年会

会议时间

2018年9月8日-9日

会议地点

京都信苑饭店

联系方式

联系人:郝常武、杨静雅

联系电话:010-63907207、010-63907287

传真:010-63907855

2、基金gp和lp的区别优先和劣后:基金gp与基金lp区别(基金的优先级和劣后级)

小汪说

并购基金的并表与出表对上市公司意义重大,灵活的并表出表操作可以使上市公司有效调节利润,如上市公司在行业周期底部或是标的尚处于初创期通过设立并购基金收购标的公司,此时标的公司可能处于亏损状态,并表将对上市公司的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而当行业进入上升周期或标的业绩开始稳定,标的公司扭亏为盈,此时并表则会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润,使上市公司报表更“好看”。

并购/产业基金能否并表,核心是一个控制权的问题。

并购基金虽然可以有多种形式,但有限合伙型的并购基金,在控制权认定和应用上,更为灵活、更有弹性。

200节线上课中的并购基金专题已经对并购基金并表出表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究其原因,是有限合伙型企业作为兼具资合与人合属性的主体,控制权的认定并不受其出资比例的影响,更主要由合伙企业章程约定。

比如说:

……

等等,以上种种因素,均有可能影响产业/并购基金的控制权认定。

因此,善于利用这种并购基金的特性,通过调整并购基金的会计处理,上市公司对于利润有较大的调节空间。利用并购基金的出表及并表,上市公司可以调节自身利润。

01

并表出表:上市公司有多大自主权?

1.1

梅泰诺:LP如何对并购基金并表?

2015 年2 月27 日,梅泰诺与嘉业工业、上海瑾益及德广盛安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基金上海锦阜。由德广盛安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梅泰诺作为LP出资9700万,持有32.33%出资额,德广盛安作为GP,出资300万,持有1%出资额;其余合计出资2个亿,持有66.67%出资额。(梅泰诺现已更名为数知科技)

根据合伙协议,产业基金有如下安排:

(1)投资方向方面,有明显的上市公司主导属性,合伙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一,合伙企业的资金将根据梅泰诺发展战略,将公司遴选提供的标的作为投资对象。

第二,合伙企业不允许投资 VC 和早期 PE 阶段等高风险投资项目,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限于为梅泰诺锁定其未来拟通过现金、发行股份收购的并购标的,或为梅泰诺超出发行股份限额外的并购项目提供配套资金。

第三,在合伙企业确定的并购投资方向范围内,合伙企业将根据投资对象的资产、营收、利润、人员、管理、品牌等相关情况,对投资对象进行评估,依据稳健原则,寻找持续盈利能力稳定或中长期具有较大增长潜力的标的进行投资,优先收购梅泰诺或其控股股东推荐的项目。

(2)经营管理方面:执行事务合伙人德广盛安为并购基金唯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与退出及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五人组成,其中嘉加工业委派二人,梅泰诺委派三人,委员会所作出的所有决策需全体委员会成员五分之四及以上书面同意方可通过。

(3)退出安排:合伙企业参与或收购标的后,将对其进行孵化和培育,待培育成熟、业务发展稳定后,在符合条件情况下,由梅泰诺优先进行收购,并购基金投资实现退出。在并购基金存续期内,若合伙企业无法通过并购、IPO、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退出,梅泰诺有义务按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受让嘉加工业、上海瑾益认购的合伙企业的份额。

从上面并购基金的投资方向、经营管理和退出方式约定可以看到,这一并购基金的运作是仅仅围绕梅泰诺展开的,那么,梅泰诺作为并购基金LP,是否拥有对并购基金的控制权呢?

在其2015年年年报中,梅泰诺将对并购基金的投资分类为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即梅泰诺认为其不仅无法对并购基金实施控制,而且不具有重大影响。由成本计量,主要是由于并购基金投资标的一般没有公开市场,公允价值较难获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版):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对于按照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初始成本即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成本,并购基金后续的收益与亏损不会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反映。

不过,后续梅泰诺又通过收购其余LP份额的方式,对并购基金实现了并表。

2017年4月22日,梅泰诺发布公告称,合伙企业2年存续期已满,梅泰诺决定收购嘉业工业、上海瑾益持有的并购基金1.5亿、0.5亿份财产份额,收购价格为2.5亿(嘉业工业和上海瑾益2年合计获得25%收益率)。

本次交易完成后,合伙企业的募集资金总规模不变,其中德广盛安持有财产份额为300万元、上市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财产份额为2.97亿元,占出资额比例的99%。

在2017年半年报中,梅泰诺将并购基金纳入合并范围。从梅泰诺2017年年报中可以查询到,梅泰诺在年报中将上海锦阜并表,增加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净利润365.26万元。

从梅泰诺这个案例我们看到,并购基金控制权安排的灵活性,这一案例中,GP本质上相当于一个“代理人”,而其余两方LP则本质上是一个债权属性出资。

所以说,并非GP就一定控制并购基金,也并非LP就一定不控制并购基金,并表出表的关键还是要结合合伙协议的具体规定。

1.2

天夏智慧:劣后级LP为何不并表?

从前面梅泰诺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判断并表出表时,合伙协议很重要,合伙人性质相对反而并没有那么重要。但是呢,在天夏智慧的案例中,我们又有了不一样的发现,作为劣后级LP的天夏智慧子公司,同样负有回购义务,但是并没有对并购基金并表。

案例主体:上市公司天夏智慧、全资子公司天夏科技、产业基金。

2017年6月,天夏智慧发布公告,全资子公司天夏科技与华润信托、睿民投资共同成立产业基金,天夏科技作为劣后级LP,出资6300万,持有31.5%的出资额。华润信托为优先级LP,出资1.33亿,持有66.5%合伙份额,睿民投资为GP,出资400万,持有2%合伙份额。

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目的包括降低天夏科技在实施产业并购和投资时的财务风险。

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成员由普通合伙人委派一人,天夏科技委派一人,华润信托委派一人,审议项目至少需要获得两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同意方可做出投资决定,其中必须包含天夏科技委派的委员的同意。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方面,优先级LP享有年化 7.67%收益。天夏智慧对华润信托出资负有回购和投资收益及实缴出资额差额补足义务;华润信托有权根据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令要求天夏智慧于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届满(含延长期)前30个工作日无条件受让其持有的标的份额。

此外,合伙协议还约定了并购基金退出时上市公司的优先购买权。根据约定,合伙企业通过出让股权、出资份额或资产退出的,合伙企业应促使天夏智慧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或资产的优先购买权。

总结一下,天下科技为并购及基金劣后级LP,持有31.5%出资额,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委派一名成员,有一票否决权,同时并购基金退出时其享有优先购买权并对优先级LP负有回购义务及差额补足义务。

如果参考上面梅泰诺的处理,是不是应该妥妥的对并购基金并表了呢?

但天夏智慧认为,其无法控制并购基金,不需将其并表。不过,天夏智慧不对产业基金并表也遭到了交易所的问询,

第一,要求上市公司说明对于产投基金,普通合伙人和天夏科技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天夏科技是否可控制产投基金。

第二,说明你公司在产投基金中承担的最大风险敞口,该风险敞口占产投基金的比例;若你公司不可控制产投基金,你公司拥有的决策或收益权是否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该等安排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请你公司说明产投基金优先级份额的实质是否为你公司的借款行为,在你公司对优先级份额负有回购义务的情况下,是否仍能认定你公司不是产投基金第一大股东,仅持有31.5%的份额,不对产投基金形成控制,不需合并财务报表。

实际上,交易所问询的引申意义就是:第一,GP是不是只是一个代理人;第二,LP是不是本质上为债权出资。

不过,根据天夏智慧的回复,其认为仍不对产业基金进行控制,并给出了如下理由:

第一,出资额比例不足50%。天夏智慧全资子公司天夏科技投资比例为31.5%,也不是第一大股东;

第二,投资决策机构里没有过半数的表决权。并购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三个出资方各指派一名,虽然在投资决策机构里实际上拥有一票否决权,但在投资决策机构里没有过半数的表决权,不能通过参与拟设立基金的经营活动来获得可变回报,故对拟设立基金不形成控制。

(天夏智慧2017年年报资料截图)

根据年报披露信息,2017年天夏智慧因并购基金亏损确认了275万投资损失,若对并购基金并表,损失会进一步放大。

02

有限合伙企业出表并表的核心是什么?

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LP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危险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通常认为,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特殊约定,GP控制有限合伙企业,但是,合伙协议有特殊约定限制GP控制权,那么GP不一定拥有控制权。

如:(1)GP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没有席位,同时并购基金的投资和退出是由投委会来决定的,那么,GP不拥有并购基金控制权,可能只是一个代理人。

(2)对于结构化并购基金,若劣后级LP享有的可变回报的风险敞口最大,劣后级LP可能被认为拥有控制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并购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并购基金的投资和退出,投资决策委员会如何设置及投票规则对于并购基金的控制权认定影响很大。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很多情况下,上市公司成立并购基金进行“过桥收购”,若并购基金由上市公司主导且上市公司享有最大的可变回报承担最大的风险敞口,并对其他出资方承担回购义务,一般认为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具有控制权。上市公司应该对该类并购基金进行并表处理。

03

出表并表的盈余调节空间

并购基金的出表并表安排,本质上还是为了实现管理盈余的效果。的确,会计处理的不同,带来的盈余管理空间是极大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我国上市公司对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按照两种模式计量,对于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分类为金融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又可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分别对应的是对子公司的投资、合营企业的投资和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如果能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则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按照成本法计量,在合并报表中需要将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进行完全合并。

对于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不进行并表,但当被投资单位出现盈利或亏损时,投资方需要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或损失。

对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俗称“三无投资”,上市公司应按照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对这类股权投资进行确认。

根据旧版(2006年修订版)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版)),“三无投资”被上市公司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交易性金融资产。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OCI),不影响损益,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被出售时,再将计入到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权益变动转到当期的投资收益。这种处理方式也经常被上市公司作为调节利润的方案。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到投资收益,直接影响上市公司当期利润。

根据我国最新的会计准则,企业对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但是对于被分类为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就把初始投资成本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成本,而且,不反映后续被投资方的收益或亏损,只有被投资的价值出现大幅下滑时,才可能计提减值,对被投资方盈利情况的反映是极其滞后的。

而实务中,在并购基金尚未盈利前,很多上市公司也比较喜欢把对并购基金的投资分类为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把亏损拦截在表外。

需要指出的是,2017年,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相应进行了修订,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三无投资”)的分类模式出现了一定变化,金融资产由原来的四分类改为三分类,简单理解,金融工具修订前后金融资产的对应关系如下:

原来的“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对应现在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对应现在的“以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应现在的“以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不过,这只是一个简化后的类比,并非完全正确,实际分类中要复杂的多,想进一步了解的小伙伴可以加入200节线上课。

根据2006年版的金融工具准则,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既是一个“垃圾桶”,又是一个“利润堰塞湖”。

说其为“垃圾桶”,是因为按照2006年版的金融工具准则,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一个剩余类别,如果一项金融资产不满足其他三个类别的确认条件,上市公司就可以将这项金融资产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说其为“利润堰塞湖”,是因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有很好的“储存利润”效果,如果一项金融资产被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要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对损益产生影响。而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就可以把原来计入到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再转到损益里面,影响利润。

通过这种方式,上市公司就可以实现利润的“储存”和“释放”。

在新的金融工具准则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FVOCI)”的金融资产不再是一个剩余类别,二是需要满足严苛的条件才能满足FVOCI的确认条件,包括“管理资产的业务模式仅仅是为了收取合同现金流及出售”及“合同现金流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润的支付”。这意味着只有简单的债务性投资才能够被分类FVOCI。

但是,新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也没有把利用FVOCI调节利润的路堵死。

因为新的金融工具准则还给了企业公允价值选择权,如果企业的权益投资不是以交易为目的,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做出不可撤销的选择权,将其作为FVOCI计量。

意味着企业仍可以选择将权益投资指定为FVOCI计量,但是这一选择不能撤销,而且,不像以前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即使指定为FVOCI计量的金融资产出售,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和损失也不再能够转入损益。

企业通过将权益投资指定为FVOCI计量调节利润的空间变小了。

看完了会计处理上,并购基金出表并表的一些调节空间,我们再来看对股权投资的不同会计处理将对上市公司的利润产生怎样的影响?

04

雅戈尔:利润增长11倍的背后是33亿的减值?

4月29日晚,雅戈尔公布年报,2018年净利润30.99亿元,同比增长11倍,拟10转4派5元。同时拟在12个月内,以不超过10元/股的价格,回购25亿元-50亿元股份,依法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雅戈尔净利润同比增长11倍,是因为主业增长太好吗?

真实的答案是其基数太小,2017年雅戈尔对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的中信股份股票)计提资产减值,直接造成净利润下滑33.08亿元。这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造成了雅戈尔利润的过山车。

2015年,雅戈尔收购港股上市公司中信股份4.99%股份,并将其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2017年业绩快报,雅戈尔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信股份股票)计提资产减值,直接造成净利润下滑33.08亿元。由于这一资产减值的影响,雅戈尔预计2017年盈利为3.55亿元,同比下滑90%。

而根据雅戈尔2018年一季报业绩快报,雅戈尔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信股份股票)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这一转换造成雅戈尔一季度营业外收入增加93亿元。不过,可能是由于影响过大,雅戈尔在随后取消了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信股份股票)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安排。

虽然雅戈尔通过会计处理增加93亿净利润最终未能实现,但为什么会计科目间的转换就能导致利润达到93亿的波动幅度呢?我们来看看股权投资不同会计处理方式背后的玄机。

2015年,雅戈尔收购港股上市公司中信股份4.99%股份,并将其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告披露,这一投资的投资成本为人民币170.62亿元,相当于11.73元/股。

届时,雅戈尔对中信股份持股比例仅为4.99%,也没有对中信股份委派董事,无法对中信股份的生产经营决策构成影响,属于“三无投资”,不能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彼时适用的仍是2006版金融工具准则,考虑到雅戈尔是出于与中信股份战略合作目的买入股份,而非短期的财务投资行为,故将其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会影响损益。

但是,根据2006年版的金融工具准则,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需要进行减值测试。雅戈尔根据会计准则制定了资产减值相关会计政策。雅戈尔公告表示,“期末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就认定其已发生减值,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确认减值损失。”

雅戈尔制定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下“严重”的标准为:最近一年内公允价值累计下跌超过30%。雅戈尔对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下跌“非暂时性”的标准为:公允价值连续下跌时间超过12个月。

根据雅戈尔2017年业绩预减公告,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持有中信股份145,451.30万股,投资成本折人民币170亿元;期末账面值折人民币137亿元;鉴于中信股份公允价值连续下跌时间超过12个月,公司认定其已发生减值,董事会同意对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3亿元,减少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亿元。

2018年年初,雅戈尔做了两件事情。由于这两件事情,雅戈尔判断,其对中信股份可造成重大影响:

第一,2018年年初,雅戈尔耗费1.1万港元折合人民币8800元通过二级市场购入中信股份1000股,将持股比例由此前的4.99%提到到5%。

第二,2018年3月20日,雅戈尔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吴光幼成为中信股份的非执行董事。

由于向中信股份派驻了董事会成员,雅戈尔认为其能对中信股份产生重大影响,拟将对中信股份的股权投资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会计准则,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后,需要与被收购方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进行对比。这时,收购方的当期损益有可能受到影响:

若投资成本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影响损益;

若投资成本<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由于中信股份股价下跌严重,雅戈尔对其持股投资成本远低于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形成了93亿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导致雅戈尔2018年一季度净利润增加93亿。

虽然雅戈尔通过会计处理增加93亿净利润最终未能实现,但对于权益投资不同处理方式带来的巨大盈余管理空间,为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

05

京蓝科技教你并购基金如何四两拨千斤?

2019年3月,京蓝科技发布公告,拟通过并购基金,将旗下从事边缘计算相关业务的子公司京蓝云智物联网出表。

\t(交易前京蓝云智物联网股权结构图)

根据公告,京蓝科技拟以200.86万对价将全资子公司京蓝云智物联网1%的股权转让给京蓝若水,同时与京蓝若水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京蓝云商科技。

京蓝科技以京蓝云智物联网99%的股权,作价1.99亿元出资,获得出资京蓝云商科技99.5%有限合伙份额。京蓝若水以100万元出资,获得出资京蓝云商科技0.5%普通合伙份额。

(出表后,京蓝云智物联网股权结构图)

根据京蓝科技的出表安排,京蓝科技董事长杨仁贵以300万就获得了对京蓝云智物联网2亿资产的控制权。

根据公告,京蓝云智物联网为高科技公司,以大数据和算法为驱动,通过物联网、边缘计算、人工智能技术打造作物生产决策算法和作物标准数据库并服务于农业生产,所研发产品目前处于初期投入市场运营阶段,在京蓝科技自有项目中使用。

从行业来看,京蓝云智物联网从事物联网、边缘计算、人工智能技术的高新技术行业,未来发展前景较广阔,这样出表安排是不是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呢?从合伙企业收益安排来看,也并非如此,因为京蓝科技实际上是实现了亏损出表/收益并表。

我们来看看合伙企业的收益及亏损安排:

根据合伙协议,GP京蓝若水向LP京蓝科技承诺3%的保底收益。具体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若合伙企业净收益不足年化3%,GP应予以补足。补足方式为GP先从合伙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予以弥补,仍不足以支付时,由普通合伙人以其自有资产予以弥补至3%;

2.若3%<=合伙企业年化净收益<=6%,全部由京蓝科技享有;

3.若合伙企业年化净收益=6%,京蓝科技按照实缴出资额获得6%年化收益,剩余净收益的25%作为京蓝若水的超额收益,其余剩余收益按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其中,净收益=合伙企业实际收益 ᅳ 合伙企业费用 ᅳ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本金ᅳ 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本金。

根据以上收益分配原则,可以看到,京蓝科技不承担并购基金亏损的风险,至少可享受到3%的保底收益。当有超额收益时,在扣除京蓝科技按实缴出资额享有的6%的年化收益以及京蓝若水25%的超额收益后,按出资额分配给全体合伙人。京蓝科技仍可享受到标的增值带来的大部分收益。

通过这个例子,小伙伴们应该都感受到了并购基金并表出表安排的巧妙和灵活。并购基金灵活的风险收益安排、极强的募资能力、巧妙的并表出表安排使其成为上市公司的募资神器与利益调节器。更多关于并购基金出表并表、资本运作、控制权转让、并购重组监管趋势的案例与趋势分析,欢迎加入资本会员。

06

并购基金暴雷:比商誉更可怕?

2018年年报季,上市公司业绩扎堆暴雷,计提商誉减值超千亿,多家上市公司商誉减值超市值还令好多小伙伴们心有余悸。但是,商誉减值虽可怕,但商誉本身就是一个比较虚无的资产,减值与否实际并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与现金流。所以说,即使商誉减值金额超过市值,可能也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什么致命影响。

但是,一旦并购基金爆雷,忽然出现或有负债或计提预计负债,后果是真的不堪设想,是真的需要实实在在的资金的流出。最致命的是,在当前的信息披露制度下,我们还往往无法事先察觉。

6.1

光大证券:投资0.6亿,或有负债35亿

就以光大证券为例, 3月19日晚间,光大证券公告计提15.21亿元预计负债及资产减值准备,预计2018年净利润1.03亿元,较2017年度同比减少96.6%。其中14亿为因此前跨境并购产生的预计负债,但添信并购汪研究后发现,光大证券目前披露的14亿元的预计负债,并不是全部的风险暴露。

2016年,暴风集团联合光大资本完成了以约50亿元对价对MP & Silva Holding S.A(MPS)65%股权的收购,规模仅次于万达集团收购盈方的体育行业国际并购案。

收购MPS时,设立了结构化并购基金,光大证券全资子公司合计出资0.6亿作为劣后级LP,并为优先级LP提供差额补足义务。

但后来标的破产,并购基金无法退出,优先级LP要求光大证券子公司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合计35亿元。也即是说,光大证券投资0.6亿,却出来35亿的或有负债,目前光大证券将其中的14亿确认为预计负债。

与商誉减值不同的是,这14亿预计负债未来是需要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出的。而且,与高额商誉会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可以提前发现不同的是,或有负债根本就游离在表外,难以察觉。

6.2

昂立教育:投资1.3亿,亏了2.3亿

踩雷并购基金或有负债问题的不只有光大证券,昂立教育同样因踩雷或有负债问题,导致投资1.3亿,亏损2.3亿。

4月10日晚,昂立教育公告称因公司参与出资成立的教育行业并购基金上海赛领交大教育股权投资基金(下文简称“上海赛领”)所收购的英国Astrum项目经营不佳,连续亏损,公司将对并购基金的投资计提1亿元减值准备。

此外,公告还披露,上市公司对贷款主体赛领旗育就收购英国Astrum项目办理的2.2亿元贷款出具了《资金支持安慰函》,约定当赛领旗育在按时归还本息出现资金短缺时,上市公司提供贷款本息差额补足义务,并拟于在收购完成两年内启动针对Astrum项目的回购事宜。

现收购标的Astrum项目经营不佳,连续亏损,上市公司计提了提供贷款本息差额补足义务产生的1.16亿元或有负债。

计提对并购基金投资的减值准备及或有负债共计减少公司2018年度合并净利润约2.16亿元,计提后公司2018年度将亏损2.65亿元左右。

无论是光大证券还是昂立教育,或有负债产生的原因在于,并购基金的结构化安排中常常有兜底协议,但这些协议往往不会披露,直到标的出现问题是才会公布出来,导致了上市公司忽然计提或有负债。

07

小汪点评

有限合伙型并购基金在控制权的认定和应用上,更为灵活、更有弹性,其作为兼具资合与人合属性的主体,控制权的认定并不受其出资比例的影响,更主要由合伙企业章程约定。

同时,关于并购基金控制权的判定,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所以上市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也会有很强的自主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并购基金灵活的并表出表安排,往往可以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实现亏损出表/收益并表。

但很多时候,并购基金的结构化安排在加强募资能力的同时,也往往存在一些兜底承诺。

有限合伙式并购基金灵活的风险收益安排也使得很多债券性资金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呈现出来。但一旦投资标的业绩不佳,很多兜底安排随之披露,将为上市公司带来很大的或有负债风险。

再搭配有限合伙式并购基金灵活的并表出表安排,就会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出现“报喜不报忧”式并购基金,但其“报喜不报忧”背后,又潜藏着极大的风险敞口。一旦风险暴露,就会成为投资方业绩黑天鹅。投资方不仅面临投资成本无法收回的风险,还可能有需要补足其他资金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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