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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押金有什么作用】,押金起到什么作用,今天小编给您分享一下,如果对您有所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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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文浅括:定金,订金,押金和保证金
- 2、押金有什么作用
1、一文浅括:定金,订金,押金和保证金
现实生活中,定金、订金、押金和保证金都很常见。但是,很多人都 搞不清楚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所以经常出现胡乱使用的情况,导致 书写与自己初衷不一致的情形,从而发生了诉讼结果与预期结果的不 同。
基于上述原因,本文浅括它们的各自定义,成立条件及效果,从而引 导更多人遵守法则,防范风险!
除了订金外,定金、押金和保证金均具有担保作用。通俗讲,以我个 人的不成文的方式总结,担保方式包括:人保(保证)、物保(担保 物权)、和钱保(担保债权)。
一、保证金
(一)定义
保证金属于不成文的人保,但可以不用于债权的担保,如装修保证金 。
保证金是指保证人交付利害关系人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证自己某 较具体的行为符合约定或人们通常的举动。
(二)成立条件
自保证人交付保证金时成立。
(三)效果
保证人因违反保证内容而造成损失的,可以用保证金扣抵赔偿;否则 应当予以返还。
二、押金
(一)定义
押金属于担保物权中的动产质押。质押合同是从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 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 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 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成立条件
自交付人交付押金时设立。
(三)效果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 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否则一般应当退还。
三、定金
(一)定义
定金属于钱保,即担保债权。定金合同是从合同。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 对方给付的通常为一定数量的货币。
(二)成立条件
1.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 生定金的效力。
(三)效果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 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 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 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条规定被称为“定金罚则”。
四、订金
(一)定义
订金,通常是合同的预付款。
(二)成立条件
自交付人交付订金时设立。
(三)效果
当合同不履行时,收受订金一方一般应当退还。
2、押金有什么作用
押金有什么作用
押金是属于物权还是债权?
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具体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押金的标的是货币,货币为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押金因交付而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受领押金的人享有占有支配的权利。而且,受领押金的人对与他债权人的关系上,对于押金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押金当然是一种物权。而这种物权的设定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债权的实现,故又是担保物权。
押金的作用是什么?
1.押金能有效地保障债权的实现,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保障交易安全。
押金是一种物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自由决定在押金中抵扣,这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保护方法。保证,要找保证人承担责任,除繁琐的法律程序外,由于执行难的原因,胜诉了也未必能从保证人处拿到钱款。即便是抵押、质押等,设定权利后还需要登记,费时费钱;未登记的,轻则不得对抗第三人,重则无效,得不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即便是有效的抵押、质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还需要对抵押物进行协商处理或诉诸法院。因此,从操作程序的效果上看,保证、抵押、质押均不如押金简便、有效。
2.押金能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利益,起平衡器的作用。
对给付押金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往往是先为给付义务,先为给付方的期待利益的实现依赖于后为给付方的自觉履行,先为给付方(债权人)显然承受着较大的风险。后为给付方(债务人)给付押金可以分散或降低先为给付方的风险,平衡双方利益,其实也就是消除了债权人的后顾之忧,会促成双方达成交易,从而加快经济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3.我国民间对上述合同收受押金,根深蒂固,已成习惯。
尽管如此,但从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民间使用押金时,无章可循,任意性太大,表现在:
(1)名称混乱,叫押金、押租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风险保证金、风险质押金等,不一而足;
(2)押金的内涵不确定,完全依当事人约定而任意取舍,很多合同中甚至约定出押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押人有权没收押金,与押金作为担保物权的'补偿性相冲突。押金使用得极不规范,以致押金纠纷时有发生,为避免这种混乱、无序的状态,运用立法适时规范,颇有必要。
4.押金既然是一种物的担保,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只能是法律上有规定的,法律上未作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否则,法律将否认其效力。有鉴于此,这也迫切需要对押金在立法上加以规定,给押金一个说法。否则,押金作为物的一种担保形式将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
押金有什么作用
押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
(1)抵销预约说。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
(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
(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
(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押金除一般担保所具有的属性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
(1)要物性,即押金合同的生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外,还依赖于作为押金合同标的的货币的实际交付,否则,押金合同不能生效。
(2)单向性,这是一种单向担保。一是主体的单方固定性,交付押金的主体只能是债务人或受债务人委托的第三人,而受领押金的主体只能是债权人。二是其法律责任的单向性,其后果也是单方面承受的,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从押金中抵扣或优先受偿,而债权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却无从在押金上追究其法律责任。
(3)补偿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从其受领的押金中优先受偿,从而填补了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保证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由于所付押金额并不大于债务人的债务,不具有任何惩罚性。
(4)预防性,由于不履行债务将有失去押金的不利后果,会促使债务人积极地去履行其债务,以避免风险,这将大大地提高债务的履行率。
押金有什么作用
押金是属于物权还是债权?
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具体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押金的标的是货币,货币为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押金因交付而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受领押金的人享有占有支配的权利。而且,受领押金的人对与他债权人的关系上,对于押金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押金当然是一种物权。而这种物权的设定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债权的实现,故又是担保物权。
押金的作用是什么?
1.押金能有效地保障债权的实现,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保障交易安全。
押金是一种物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自由决定在押金中抵扣,这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保护方法。保证,要找保证人承担责任,除繁琐的法律程序外,由于执行难的原因,胜诉了也未必能从保证人处拿到钱款。即便是抵押、质押等,设定权利后还需要登记,费时费钱;未登记的,轻则不得对抗第三人,重则无效,得不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即便是有效的抵押、质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还需要对抵押物进行协商处理或诉诸法院。因此,从操作程序的效果上看,保证、抵押、质押均不如押金简便、有效。
2.押金能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利益,起平衡器的作用。
对给付押金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往往是先为给付义务,先为给付方的期待利益的实现依赖于后为给付方的自觉履行,先为给付方(债权人)显然承受着较大的风险。后为给付方(债务人)给付押金可以分散或降低先为给付方的风险,平衡双方利益,其实也就是消除了债权人的后顾之忧,会促成双方达成交易,从而加快经济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3.我国民间对上述合同收受押金,根深蒂固,已成习惯。
尽管如此,但从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民间使用押金时,无章可循,任意性太大,表现在:
(1)名称混乱,叫押金、押租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风险保证金、风险质押金等,不一而足;
(2)押金的内涵不确定,完全依当事人约定而任意取舍,很多合同中甚至约定出押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押人有权没收押金,与押金作为担保物权的'补偿性相冲突。押金使用得极不规范,以致押金纠纷时有发生,为避免这种混乱、无序的状态,运用立法适时规范,颇有必要。
4.押金既然是一种物的担保,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只能是法律上有规定的,法律上未作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否则,法律将否认其效力。有鉴于此,这也迫切需要对押金在立法上加以规定,给押金一个说法。否则,押金作为物的一种担保形式将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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