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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居民医保缴费标准2022,苏州居民医保报销比例2021(2022年度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即将截止)

百科 2025-12-24 04:09:15 投稿 阅读:408次

关于【苏州居民医保缴费标准2022】,苏州居民医保报销比例2021,今天小编给您分享一下,如果对您有所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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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22年度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即将截止
  • 2、苏州居民医保缴费标准2022

1、2022年度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即将截止

11月23日,记者从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获悉,学生(少儿)、大学生、非就业居民参加2022年度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工作将于2021年11月30日结束,符合参保条件的学生(少儿)、大学生、非就业居民需尽快通过代办单位(在校学生通过就读学校、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以免影响2022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

据悉,2022年度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分为五类:在苏州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就读的学生、儿童;具有苏州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户籍,子女在非本地学校就读的学生;在苏州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高职高专学生、技校与职校的大专段学生,以及在外地大学就读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获得积分入医资格的流动人口0-7周岁未入学子女;苏州市户籍非就业居民(老年居民和失业人员)。

根据规定,2022年度学生少儿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70元,大学生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非就业居民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60元(其中不享受财政补助人员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310元),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17〕6号文件及苏医保待医〔2020〕3号文件规定,本市户籍的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临救大病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人员、困难残疾学生、困境儿童和非本市户籍在苏就读的低保大学生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时,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居民医疗保险是一项关系参保人员健康和幸福的重大民生工程,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提醒,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需高度重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事宜,尽快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务必做到应保尽保,避免因漏保而无法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发生。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毕荣

校对 徐珩

来源:紫牛新闻

2、苏州居民医保缴费标准2022

苏州居民医保缴费标准202

一、非就业居民

1、老年居民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按每人每年27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其中户籍从苏州大市范围以外迁入本市市区、迁入时间不足10年的人员,按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缴纳。

除符合实时社会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以及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支援“三线”建设、退休回苏定居“老军工”以外,其他本市市区户籍、按月享受异地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列入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2、失业人员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按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上述参保对象中,属于《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规定的保费救助对象的,个人免缴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由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包括:

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符合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本市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总工会核准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以及持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二、学生少儿

1、中小学生

在本市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其中在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儿童,在首次申请参保时必须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入医资格),家庭按每人每年19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2、大学生

在本市市区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宗教院校、技校与职校(大专段)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大学生,个人或家庭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3、少年儿童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家庭按每人每年19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上述参保对象中,属于《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规定的保费救助对象的,个人或家庭免缴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由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包括:

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本市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非本市户籍在苏就读大学生中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总工会核准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以及父母无业且本人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儿童。

三、征地保养人员

1、符合苏府〔2004〕139号文件、苏府〔2007〕128号文件规定,本市市区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第三、第四年龄段人员。

2、符合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本市市区2013年12月1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养老年龄段人员和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中的大龄人员(男年满46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36周岁及其以上人员)。

上述人员,其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征地保障手续时从征地成本中按每人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划拨。

四、有关事项

1、政府 财政对参保老年居民(户籍从苏州市外迁入市区、迁入时间不足10年人员除外)、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大学生统一按每人每年5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及对免缴家庭或个人的补助金额,直接划拨至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其中: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公办高校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根据《江苏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统筹安排,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大学生由市级财政负责安排。

2、本市用人单位职工为其在大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就读或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子女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夫妻双方单位各报销50%。

苏州居民医保缴费标准202

一、非就业居民

1、老年居民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按每人每年27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其中户籍从苏州大市范围以外迁入本市市区、迁入时间不足10年的人员,按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缴纳。

除符合实时社会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以及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支援“三线”建设、退休回苏定居“老军工”以外,其他本市市区户籍、按月享受异地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列入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2、失业人员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按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上述参保对象中,属于《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规定的保费救助对象的,个人免缴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由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包括:

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符合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本市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总工会核准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以及持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二、学生少儿

1、中小学生

在本市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其中在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儿童,在首次申请参保时必须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入医资格),家庭按每人每年19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2、大学生

在本市市区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宗教院校、技校与职校(大专段)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大学生,个人或家庭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3、少年儿童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家庭按每人每年19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上述参保对象中,属于《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规定的保费救助对象的,个人或家庭免缴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由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包括:

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本市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非本市户籍在苏就读大学生中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总工会核准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以及父母无业且本人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儿童。

三、征地保养人员

1、符合苏府〔2004〕139号文件、苏府〔2007〕128号文件规定,本市市区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第三、第四年龄段人员。

2、符合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本市市区2013年12月1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养老年龄段人员和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中的大龄人员(男年满46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36周岁及其以上人员)。

上述人员,其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征地保障手续时从征地成本中按每人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划拨。

四、有关事项

1、政府 财政对参保老年居民(户籍从苏州市外迁入市区、迁入时间不足10年人员除外)、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大学生统一按每人每年5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及对免缴家庭或个人的补助金额,直接划拨至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其中: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公办高校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根据《江苏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统筹安排,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大学生由市级财政负责安排。

2、本市用人单位职工为其在大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就读或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子女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夫妻双方单位各报销50%。

苏州居民医保缴费标准202

缴费方式

学生少儿

(1)在本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请通过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请携带户口簿至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取得苏州市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医资格的0-7周岁未入学的学龄前儿童,请携带居住证、身份证明、积分入医核定表等材料到居住地社区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大学生

(1)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高职高专学生、技校与职校的大专段学生,请通过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在外地大学就读(且未参保)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请携带户口簿、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就读相关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非就业居民

(1)老年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未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

(2)失业人员。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

非就业居民请携带户口簿、社会保障卡至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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