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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有鬼吗,你相不相信世界上有鬼(,《民法典》涉信息网络相关条款汇编及解读)

百科 2025-12-22 15:10:53 投稿 阅读:915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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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法速递 |《民法典》涉信息网络相关条款汇编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当前,网络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与我国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极大改变和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产生活方式,对法律规制也提出了全新要求。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民法典》充分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回应“互联网+”时代需求,全面强化公民信息网络相关权利保障,在信息网络民事法律规制方面呈现诸多亮点。


一、守护个人安宁,浓墨重彩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01 对隐私权作出清晰界定,全面治理广告电话、垃圾邮件、宾馆偷拍等侵犯隐私权社会顽疾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02构筑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保障体系,强化对个人信息处理环节的规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03 明确公权力机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确保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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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民法典》涉信息网络相关条款汇编及解读

二、落实以人为本,织牢织密互联网时代民事权利保障体系



01 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适应信息网络社会发展客观需要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网名参照适用姓名权、名称权相关规定,惩戒干涉、盗用、假冒知名网名行为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03 明令禁止肖像、声音“深度伪造”行为,依法规制人工智能换脸变声导致的民事侵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04 明确规制网络媒体侵犯名誉权行为,治理网络媒体报道内容失真、失实、失责现象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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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治侵权乱象,压严压实网络侵权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01 规定网络侵权责任主体和承担方式,明确网络侵权“红旗原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02 规定网络侵权补救措施,明确网络侵权“避风港原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3 完善网络侵权认定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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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与时俱进,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和履行规则



01 将电子合同纳入法定合同订立形式,确立电子合同合法地位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02 规定电子合同成立和标的交付时间,明确电子合同订立及履行特殊规则

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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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网警巡查执法

2、世界上有鬼吗?你相不相信世界上有鬼

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讲解一下你相不相信世界上有鬼?这里和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你有没有遇到过一些稀奇古怪的事情让你觉得这世界上真的有鬼存在?

操作方法

我想这个话题没有必要再争论下去了,争赢了又不发奖金,争输了也不罚款扣分,无非就是信或不信的两种人。信则有不信则无。所以与其争来争去,倒不如把自己所遇到的经历当作个故事拿来讲讲,娱乐娱乐更有点意思。

我记得清楚,那是2009年的十一国庆黄金周期间,我和家人以及其他亲戚一行二十多人前往楚雄和丽江自驾旅游。这次出行正值秋高气爽,阳光灿烂的时节,我们决定带上帐篷一路上露营野炊,游山玩水。

9月30日出发至10月1日下午,我们就来到了永仁县境内。在路过一个小水库时,看到景色不错就停了下来,下车一看,那漫山遍野夹杂着红绿黄各种颜色的树木倒映在水中,真是湖光山色,风景如画,令人心旷神怡。再看水库里,有人用竹竿还有鱼网之类的东西在水里围了个大圆圈专门养鱼,岸边竖了个写着欢迎钓鱼的牌子。旁边还拴着一条老黄狗,正龇牙咧嘴,虎视眈眈地盯着人。传说这种狗才是专会咬人的。

这里有四五间房屋连在一起,还有一片草地,草地的西侧是一大片松树林子。确实是个露营野炊的好地方。大家很兴奋,将车停好。等把那些所有需要的物件以及食材搬下车来后,众人便七手八脚地一边搭帐篷,一边开始埋锅造饭。于是钓鱼的钓鱼,做饭的做饭。正当大伙忙得不亦乐乎时,鱼塘的主人回来了,一男一女是夫妻两个,年纪大约三十多岁,还领着个七八岁的男孩。他们很友善,听说我们来自省城,他们便同我们聊了起来。这位鱼塘主姓张,是附近的村民,五年前他们就来到这里守水库并且养起了鱼。这位老张还嘱咐我们一定要注意野外用火安全。

这家人既热情又厚道。这位老张还拿着渔具去鱼塘帮我们弄鱼,他老婆也忙着去拿了些柴禾来给我们,又去地头割了些他们自己种的蔬菜送过来,给她钱时她也不要。后来只不过收了点鱼的成本费。

当我们吃过晚饭后,夜幕开始降临了。我们点燃了一堆篝火,全家人围拢在一起,喝着酒吃着烧烤。大家有说有笑,又弹又唱,一直乐到夜里十二点多才打算休息。可能是因为怕夜里有人来偷鱼,老张告诉我们,屋檐下的那盏路灯一直要亮到天明,不能关掉,我们应诺了。

荒山野岭,万籁俱寂。天气好像变了,夜空里没有星星月亮,四周野地显得格外黑暗。大家正在收拾着气垫准备休息,我却打算去旁边树林里方便方便。当我走进松林里正解手时,忽然从几十米开外的林子里,传来了男男女女,老老少少像赶集似的一种嘈杂声音,我侧耳细听,声音忽大忽小。我心想可能是那边有个村子啥的,或者还有一群像我们一样露营的人。然而只闻其声,不见灯火,十分蹊跷。

正当我疑惑不定时,我舅舅还有两个表弟也来这里方便。我把刚才所听见声音的事告诉了他们几个。我舅舅表示不可能,半夜三更哪里会有人闹。然而,他的话音刚落,那些叽叽喳喳的声音又清晰地传了过来。他们三个也感到十分奇怪。紧接着我舅舅就用他的强光手电照射过去。没想到那些声音却嘎然而止了,只听到山鸟的叫声。接着他又上前几步,再用电筒四处照射。哪里有什么村子,也没有搭帐篷露营的人,只见一大片空地上全是坟堆堆。我心头一惊,这不是闹鬼的节奏吗 ? 我连忙催促赶紧撤退,于是我们转身就往回走。

说来也十分奇怪,自从我们拿手电照过以后,树林里那些嘈杂声就再没有出现了。我回到帐篷里躺了下来,迷迷糊糊刚要进入梦乡时,屋檐下的那盏照明灯却突然熄了。我心想可能是电路接触不良或者是开关坏了,因此也没在意。又过了片刻,只听见有人从屋子里出来,原来是那个老张。听见他啪啦啪啦似乎弄了好多次才把那盏路灯又开着了。他一边嘴里念叨着,妈的这个破开关不行了,明天必须换掉,一边又回到屋里去。

大概又过了半个多钟头左右,周围突然刮起了阵阵山风,紧接着天上就飘下了小雨,淋得帐篷顶沙沙直响。屋子那边的地上,树叶也被风卷得哗啦乱飞。那盏路灯在风中摇晃着,没过多久又熄灭了。当我拉开帐篷拉链,正想出去帮老张开灯时,突然发现有几个黑影正从我帐篷旁边走过,可是脚下根本没有半点走动时的声响。我吓了一跳,浑身起鸡皮疙瘩,头皮冒出冷汗。我连忙将拉链收小,又从缝隙里再往外看,只见一串黑影正一个接一个往公路那边走去。

这时大家睡得正香,此起彼伏的鼾声从各顶帐篷里传了出来,还有鱼塘旁边那条老黄狗的叫唤声。又过了一会,我再看外面,刚才那些黑影已经不见了,我心里稍微放松了一点。听见狗吠,老张又出来了。他把路灯打开后,又射着手电筒去四处查看。

第二天上午,天气晴朗。水塘边舅舅他们正同老张议论着昨晚树林里的奇怪声音,于是我便凑了过去并把看到黑影的事讲给他们听。没想到老张并不感到惊讶,他说这个是常事。听老张说这个地方以前发生过一次大地震,当时死了很多人,都葬在松树林那头,还有公路两边山上。他还说这些声音也没啥奇怪的,他们也时不时夜里听见像赶街一样的声音。当我们又及问他,一家三口在这荒山野地,单门独户害不害怕时,他却笑着说,这个有啥害怕的都习以为常了。他说其实鬼更怕人,鬼的胆子也比人更小。只要人不怕它,它就肯定会怕人。

我们收拾完了所有东西,跟老张他们道别后便向泸沽湖进发。一路之上我始终在想着昨晚所发生的那些事。真是一次非同寻常的经历。

有没有鬼我不知道,我说下我自已的亲身经历,纯手打。我97年初中毕业去温州读书,十一的时候和几个同学去市区玩,天气还满热的,玩的人也多,公交很难挤,回来的时候我们四五个同学往上挤,等我挤上公交车门就关上了,这时发现站台上还有一位同学没上来,我就对他喊,你坐下趟车吧!我确定他听见了还看到了然后还对我招手!等车子开动,我感觉头就开始晕了,慢慢的眼睛就看不见,然后站不住,全身汗珠子往外冒,当时已经没知觉了,只感觉边上有人给我让了座,然后就晕死到学校,下车也是两同学架着我到寝室的,回到寝室人已经好多了,这时没上车的那同学进来,我问他怎么这么快回来我们到你就到了?他说他早就回来了,我说怎么可能,我明明看到你没上车,我还让你坐下趟,你还向我招手!他说哪有啊,他根本没看到我也不可能向我招手!这个是我亲身经历的!!!你们帮我分析下!!!!

那么这位道友提到的问题非常有意思,的确,世界上到底有没有鬼呢?这个问题的答案也是丰富多彩,多姿多样,不一而足。对于我来说,我觉得世界上是没有鬼存在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那是因为我们都是无神论者。无神论者的世界里,是没有这些超自然现象存在,当然也就没有鬼。要是有鬼,那么应当有鬼,相应的一切机构,例如什么阎罗殿,阎王言的机构是必不可少的。要是有鬼,我们这个世界不是变得更加的拥挤了吗?但事实上是我们也没有什么阎罗殿,也没有什么也发现,这个世界也不是那么的拥挤。

如此说来,鬼神这样的超载当然是不可思议的啦。鬼子其实都是从活在人的心里,心里有鬼,那么总是疑神疑鬼,也就无怪乎。心里没鬼那,那么也就是堂堂正正。总之,我认为这个世界上是没有鬼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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