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生活 投稿
关于【服务的五个特性】,服务的五大特性,今天小编给您分享一下,如果对您有所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哦。
- 内容导航:
- 1、服务的五个特性
- 2、关于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与使用的讨论
1、服务的五个特性
简要回答
服务的五个特性包括:无形性、异质性、生产和消费的同步性、易逝性、可替代性等。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都是在“服务”和“被服务”,其实服务也有一些特性。那么下面小编就来跟大家说一说服务的五个特性是哪些。
详细内容
无形性
商品和服务之间最基本的,也是最常被提到的区别是服务的无形性,因为服务是由一系列活动所组成的过程,而不是实物,这个过程我们不能像感觉有形商品那样看到、感觉或者触摸到服务。
异质性
服务是由人表现出来的一系列行动,而且员工所提供的服务通常是顾客眼中的服务,由于没有两个完全一样的员工,也没有两个完全一样的顾客,那么就没有两种完全一致的服务。
生产和消费的同步性
大多数商品是先生产,然后存储、销售和消费,但大部分的服务却是先销售,然后同时进行生产和消费。
易逝性
服务的易逝性是指服务不能被储存、转售或者退回的特性。比如一个有100个座位的航班,如果在某天只有80个乘客,它不可能将剩余的20个座位储存起来留待下个航班销售;一个咨询师提供的咨询也无法退货,无法重新咨询或者转让给他人。
可替代性
是指一般企业都可能具有自营运输户、保管等自营物流的能力,使得物流服务从供给力方面来看有替代性,这种自营物流的普遍性,使物流经营者从量和质上调整物流服务的供给力变得相当困难。
2、关于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与使用的讨论
对第35类服务的理解
在第35类中,以往广告相关服务、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类别是商家通常所热衷注册的服务项目,然而同时也是近两年争议较大的服务项目,在《指引》中对于上述项目进行了明确的解释。
广告相关服务
是指为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广告、制作广告或者提供广告策划等服务,不包括为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行为直接进行广告宣传,或者请他人为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广告及策划等。如自己实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需要进行广告宣传,应使用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为他人推销
是指为帮助他人提升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的销量,提供具体建议、策划等服务。不包括通过零售或者批发等方式直接向消费者出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也不包括销售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以赚取差价的情形。经营活动仅是销售他人品牌产品以赚取一定的差价时,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实际上属于零售,不属于为他人推销服务。
进出口代理
是指相关商业主体通过提供专业代理服务为他人的商品办理进出口贸易等事项。不包括以买卖方式交易自身商品的情形,也不包括自行办理自己产品的进出口业务等。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是指相关商业主体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线上平台,聚集在该平台上的卖家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形成了一个集合性的市场,买家可通过登录平台选购所需商品或者服务。不包括开设线上店铺从事销售活动等。[1]
对第35类服务的使用
在以往的相关案例中,虽然大部分法院的判决书基本上秉持了上述解释的原则,但也有个别判决书中持有不同看法。如(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号判决书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实际经营中大多数零售商家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并将该商标实际用于商场、超市服务范围之内,且商家们的这种实际使用行为,也明确地向相关公众传达了同样的信息,久而久之,也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就是商场、超市。而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商场、超市与第35类中“替他人推销”服务类别属于同类服务。
在《指引》发布之后,关于商超等零售服务与“替他人推销”服务的关系等相关争议将得到回应,若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能够证明其通过提供场地等形式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进行商业合作,且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其为经销商所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提供广告、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上述行为则属于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单纯的销售商品以牟利的行为则不属于“替他人推销”的服务。
我国所采用的《商品服务区分表》上面的项目主要是来源于对《尼斯分类表》上所规定的项目的翻译,因此,对于单纯零售的业态不存在对应的服务项目是《尼斯分类表》上遗留的问题。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零售服务的业态,而且也有很多商标注册的需求。故而本次《指引》中也并未进一步明确属于上述情况的商标可以注册在哪个服务类别,这也将是未来持续需要探讨和关注的问题。
对已有第35类服务商标的建议
对于已注册了第35类商标的权利人,应当对商标进行规范使用,需明确在店铺门头上的商标使用如是为了销售自己所生产的商品的,不属于对“为他人推销”服务的使用,对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复查是否存在使用行为并留存相关证据,以防他人对已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如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知名度较高,为防止他人抢注仍然可以对第35类进行防御性申请,但需要注意如没有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上进行实际使用,有被他人提出三年不实用撤销的可能性。
注释:
[1] 《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https://www.cnipa.gov.cn/module/dow
本文关键词:服务的四种特性,服务的五个特性有哪些,服务的六大特性,服务的五个特性影响采取的解决方法,服务的六个特性有哪些。这就是关于《服务的五个特性,服务的五大特性(关于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与使用的讨论)》的所有内容,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 最近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