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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小儿子与父母同住多年,能多分遗产吗?法院这么判
- 2、中国最新遗产继承法
- 3、去世老局长在中南海住了8年,他有什么特殊的身份?
- 4、独生子女政策的来历是什么?
1、小儿子与父母同住多年,能多分遗产吗?法院这么判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四名子女为了老人留下的房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其中三人要求每人享受四分之一的份额。北京二中院发布消息,因小儿子一直照顾老人,判决由小儿子继承70%,其他三名子女各继承10%。
刘某夫妇婚后共生育四名子女。自1975年开始,小儿子刘某某一直与刘某夫妇共同生活。2012年,刘某夫妇先后患上重病,生活无法自理。刘某某一直照料二位老人,并提供精神慰藉。2017年,刘某夫妇相继去世,二人均未留下遗嘱。为了他们留下的房产如何分割,四名子女产生争议。刘某某认为,他一直和老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该多分。
二中院表示,法院根据刘某某对两位老人几十年来的精神赡养等事实情况,结合公平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在遗产分配比例上作出突破性倾斜,确认诉争房屋由刘某某继承70%,其他三名子女各继承10%。法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依据查明的事实,刘某夫妇虽有稳定的退休收入,但二人需要赡养人给予生活上特殊的照料、精神上更多的陪伴及鼓励。刘某某在与刘某夫妇40余年的共同生活中,兼顾了二人的生活起居、求医问药,给予了二人精神上的慰藉,刘某某与被继承人刘某夫妇形成了生活共同体,关系更加密切,经济关联性强,应当认定刘某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2、中国最新遗产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5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 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
3、去世老局长在中南海住了8年,他有什么特殊的身份?
15岁投身抗战,懂经济、会写诗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近日在北京协和医院逝世,终年95岁。他是河北人,15岁投身抗战,懂经济、会写诗。
一生最受关注的身份,是李先念的秘书。
李成瑞的父亲李登魁原是一名小学教师,在抗战中被捕遇害。他的叔叔李冷也是抗战时期的优秀干部。1949年3月,毛泽东率中央机关和解放军总部离开西柏坡前往北平,因为李成瑞家政治上可靠,负责行程安全的中央保卫局就安排毛泽东途中留宿在他家。新中国成立后,李成瑞先后出任财政部农业税司副司长,国务院财贸办公室秘书。
1974年9月出任国家统计局副局长,1981年10月出任国家统计局第五任局长,1984年5月离休。全家人在中南海住了8年在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工作期间,李成瑞担任李先念的秘书。这段时期,李成瑞全家人在中南海住了8年,与李先念家同一个院子为邻。
李先念去世后,每年春节,李成瑞和一班李先念的原秘书都要相约去中南海探望李先念的夫人。离休后,李成瑞仍然热心关注经济社会发展,2009年,已经87岁的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说:“反腐败的重要性,用中央文件的话叫民心向背,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关心群众疾苦群众疾苦,李老更是时刻挂在心上。
他常常拿出自己的退休费来接济贫困群众,过年时还曾买空超市的速冻水饺,送给老人和小孩。他告诫子女们要自力更生:“共产党员应当为人民大众谋福利。毛主席当年就曾两次降低自己的工资,我拿这么多钱,比工人农民多得多,心中不安,捐些钱来帮助别人是应当的。
”李成瑞的夫人王淑贞以前在中南海医务室当医生,上世纪70年代,当时的银行利息颇高,她觉得夫妻二人的工资存入银行得到的利息,不是劳动所得,于是每次缴党费时都主动多缴一部分。李成瑞曾说:“据说周总理临终前,在病床上不断地哼唱‘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将来我到临终前,也要哼唱这句歌词,安详地充满乐观地向这个世界告别。
4、独生子女政策的来历是什么?
1982年,计划生育政策正式写入宪法,“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那么独生子女政策的来历是什么呢? 1、 新中国成立,最早一部分人提出中国要节制生育,后来出现了马寅初的新人口论、社会学派的节制主义,中国老一代领导人也提出要节制人口。
都认为中国人口太多,劳动力过剩,解决不了就业、穿衣吃饭、发展等问题,因此要控制人口增长。
50到70年代,吃饭要粮票,买东西要工业券,短缺经济,过剩人口。就业也是,不能满足充分就业。干部下放劳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2、 现代化要工业发达,所以一方面要发展经济,另一方面要控制人口增长。
因此田雪原觉得当年马寅初提出新人口论是符合实际的。 3、 但是三中全会以前,相反的东西甭想发表,三中全会以后才逐渐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这个时候田雪原才把给马寅初翻案的文章拿去发表。对过去的错误进行清算,影响比较大。
4、 1980年3月到5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委托中共中央办公厅,连续召开了5次人口座谈会。 5、 前两次讨论今后二十年和更长远一些时间的人口政策,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会遇到哪些问题,如何应对等。 6、 到第四次会议时,带有总结性质,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陈慕华,将撰写座谈会向中央书记处的报告的任务,压到田雪原头上。
7、 最后一次会议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20多人出席,讨论报告稿并进一步修改。 8、 座谈会上发言的人,异口同声的说:“中国人口太多了,住房困难,生活必需品紧张……”在座谈会召开前一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陈云、李先念,先后提出要求一对夫妇最好只生一个子女,并对生育一个孩子的实行鼓励,如优先安排工作等。 9、 1980年的五次座谈会开完,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方向已经明朗。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指出:“为了争取在本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控制在十二亿以内,国务院已经向全国人民发出号召,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 10、 1982年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将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并设定了到二十世纪末把人口控制在十二亿以内这个硬目标。1982年宪法有两处规定了计划生育,分别是第25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关于独生子女政策的来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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