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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丨公司丨 公司的权利能力, 5. 担保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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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丨公司丨 公司的权利能力, 5. 担保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基本概念
丨公司丨图解公司丨公司能力 - 公司的权利能力(第四部分 - 公司的担保的限制 - 5. 担保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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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本 期 内 容 安 排
上三次,我们从1993年《公司法》开始,将近几十年中关于公司担保相关制度的立法演变进行了梳理。
在梳理上三篇文章的同时,有一些大家耳熟能详的概念,需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梳理,以便各位准确理解和把握。
由此,本次将梳理如下几个概念:
1. 担保(基础梳理);
2. 高级管理人员;
3. 控股股东;
4. 实际控制人;
5. 关联关系。
1、担保
一、担保是债权的保障措施
在大量的交易中,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想为本方的债权实现过度操心,但是实际并非如此。
如下例所示:
1. 出借人提供借款后,借款人到期能否偿还借款本息,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2. 为了确保自己的借款债权能够实现,出借人(债权人)可以采取一定的保障措施,其中之一就是设立担保。
3. 由此,如出借人(债权人)是公司法人,则会直接关系到我们近期主题“公司担保”,即债务人以公司名义向债权人设立担保,核心是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担保的分类
根据现有的体系,可把担保分为:
1. 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担保,又称为“典型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定金;
2. 上述之外被承认的担保形式,又称为“非典型担保”,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
(一)典型担保 - 法律明文规定
1.人保(保证) — 具有平等性:
(1)主要表现形式:《民法典》“合同编” — 典型合同” — “保证合同”。
(2)本质:
A.扩大可以用于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
B. 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之外增加第三人的责任财产,除债务人财产外,债权人还可以请求第三人以其责任财产承担责任(如:甲向乙借款 100 万,丙提供保证担保。到期后,乙可以请求丙支付借款本息)。
(3)缺点:债权具有平等性,一些时候作用微小(即:都是债权的时候,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如下例所示:
首先,甲、乙之间成立借贷关系:乙向甲提供100万借款,乙为债权人、甲为债务人。
第二,丙、乙之间成立担保关系(从属于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而存在):
丙为保证人,向乙(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人保);同时,丙有设备价值100万并丙拖欠丁(为丙的另一债权人)货款100万。
第三,乙、丁作为丙的债权人,在甲无力偿还借款时,可以要求丙:
乙有权根据借贷关系(人保),向丙主张承担担保责任;
丁有权根据买卖关系,向丙主张支付货款。
结果:丙如何选择?
因乙对丙的债权与丁对丙的债权具有平等性,故丙可以自由决定将 A 设备拍卖所得价款全部支付给乙或者丁(如丙全部支付给丁,乙的债权就将无法实现)。
2.物保 — 打破平等性:
(1)由当事人合意(共同)设定:抵押和质押。
A. 提供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B. 形式:以特定财产设定担保。
(2)法律直接规定的物保形式:留置。
(3)特殊的物保形式:定金(以金钱设定的担保)。
(4)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就被担保财产取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地位,如下例所示:
首先,甲、乙之间成立借贷关系:乙向甲提供100万借款,乙为债权人、甲为债务人。
第二,丙、乙之间成立担保关系(从属于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而存在):
丙为抵押人,将其仅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设备向乙(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物保),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同时,丙拖欠丁(另一债权人)货款100万。
第三,乙、丁在甲无力偿还借款时,可以要求丙:
乙、丁都请求拍卖设备。
结果?
乙作为有物保的债权人可以优先于一般债权人丁(普通债权),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体现了(担保)物权优于一般债权的原则)
(二)非典型担保(不具体展开)
1. 定义:
典型担保之外的被承认的担保形式称为“非典型担保”。
2. 范围:
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
(三)公司担保
结合最近几期“公司担保”这一主题,可知我们所说的“公司担保”,就是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上述任一或多个担保,统称为“公司担保”。
2、其他概念
本部分内容
1. 源于:对概念的模糊认知。
2.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16条。
(一)高级管理人员
1.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16条第(一)款。
2.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1)上市及非上市公司中都有: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上市公司独有:董事会秘书。
(二)控股股东
1.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16条第(二)款。
2. 控股股东,是指:
(1)有限责任公司中:
A. 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B. 出资额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中:
A. 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B.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被称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
1.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16条第(三)款。
2. 实际控制人,是指:
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
1.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16条第(四)款。
2. 关联关系,是指: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2)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3)但是,不能仅因此标准判断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国家控股企业间关联关系认定标准更多)。
2、控股股东是指什么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控股股东的控股条件
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公司股东能有多少个
公司的股东数量要看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话,那么股东是没有数量限制的。具体而言,法律上对此的具体规定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最高人数进行限制,不得多于50人,但最低人数没有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可以设立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股东的数量要看公司的不同类型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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