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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四川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这是怎么扯上“代孕合法”的?
- 2、四川生育取消结婚限制
1、四川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这是怎么扯上“代孕合法”的?
据四川卫健委网站消息,四川卫健委发布《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其中,关于“取消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的修订内容,引发了网络争议。(据1月30日四川广播电视台)
网友围绕着“取消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展开的各种想象和争论,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匪夷所思。有人说这是给私生子大开方便之门,鼓励有钱人包养小三生孩子;有人说,这说明以后代孕也合法了,为了鼓励生育连基本伦理都不顾了;当然也有人说,这对很多未婚生育的单身妈妈是件好事,她们终于可以无阻碍地享受应有的权利和保障了。
那么,四川这个管理办法的修订,到底有没有这么大、这么坏的影响?在各种批判和担忧之前,首先应该搞清楚,什么是生育登记?
(图源:四川省卫健委官网截图)
生育登记制度是2016年配合“全面二孩”政策而制定的,各地取消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也就是准生证,而改为办理生育登记,其实就是用“登记”来替代“审批”,目的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也就是说,这不是一个制约管理的手段,而是一项监测和掌握信息的工作,既不是已经被淘汰的“准生证”,也不是很多人所误解的“上户口”。
理解了生育登记的含义之后,再来看四川这则管理办法,无论是取消登记对象的条件限制,生育数量的限制、还是简化生育登记的要求,其本质是为了让登记工作更加简便快捷,让更多有生育意愿和需求的人,能积极地进行生育登记,了解相应的权利义务,充分享受各项保险、政策服务等。
在国家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之后,有不少省份,都根据新的形势和需要,对生育登记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生育不和结婚挂钩这一点,广东、安徽等多个省份都有规定,偏偏到了四川修订的时候,就被解读得如此乱七八糟,只能说,营销号带起节奏来,一点道理都不讲!
早就有专家解读过,生育登记的功能,是为每位公民提供了可以用于获取权益和服务的合法身份的认定,也是为国家进行人口统计、公共政策制定提供了必要的数据来源,所以,为了让认定更公平,数据更科学,必然会让生育登记制度回归本位,不再与是否结婚,生了几个等限制条件捆绑,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这怎么看都应该是件好事,跟什么私生子遗产继承、鼓励“包二奶”“代孕”压根扯不上一毛钱的关系。
要知道,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早就写进了《婚姻法》和《民法典》,就算生育登记制度不修订、不完善,这也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也是不可动摇的法律原则,根本就不存在任何争议。
更需要强调的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这条法律并没有修改,从事或提供代孕服务而谋求商业利益会受到法律惩处,而代孕者哪怕实行了生育登记,其行为依然是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的,其与委托父母、代孕机构之间签订的代孕协议,也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很容易滋生纠纷和风险,损害身心健康和人身权益。
几件完全不搭界的事,完全不相干的法律概念,却在网络传播中被混为一谈,逐渐离谱,让人闻之色变,也说明相关政策和服务的普及还是不够,很多网友连基本概念都没搞清楚,就已经开始大呼小叫,奔走相告了,这样真的不好。生育政策越来越包容,越来越讲究普惠,更加尊重个体生育的自主性和多样性,让每一个孩子都能享受到平等的爱护,这绝对是一个好趋势。
希望各地在优化和完善制度的同时,也进一步做好解读、宣传、引导的工作,让大家更好地理解政策,用好福利,别让一些无厘头的“瞎扯”耽误了正事。
(来源:极目新闻)
2、四川生育取消结婚限制
四川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是怎么回事?三胎概念股突然大涨是什么情况?《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月15日起施行。 四川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30日午后,三胎概念板块突然异动,大批三胎概念股大涨。截至收盘,珠江钢琴、美吉姆涨停,孩子王涨9.71%,盛通股份涨7.05%。
四川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
据四川卫健委网站消息,四川卫健委发布《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办法》共十六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二是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办法》规定,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三是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办法》规定,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
四是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办法》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
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建立健全人口监测和优生优育服务体系,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以及在本省长期居住且持有本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人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公民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补登。
第四条 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公民)基本信息(含户籍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等)和子女信息(含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的现存子女)等。
第五条 生育登记时,夫妻双方(公民)需提供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网上办理生育登记的,上传证件原件照片或扫描件进行实名认证并提交登记表完成信息审核。
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予上传。
第六条 生育登记实行全程网上或现场登记办理,以网上办理为主。支持“婚育一件事”一次办。
公民通过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登记或者关注“健康四川官微”政务微信公众号进行登记;也可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登记。
第七条 公民网上完成生育登记后,生成《生育登记凭证》电子证照,可直接在线打印,无需加盖电子印章。现场办理完生育登记的,如需《生育登记凭证》可当场领取实体证照。使用《生育登记凭证》时,用注册手机扫描证上二维码进行验证。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可供相关部门调用。
第八条 《生育登记凭证》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唯一性。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日常服务管理、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信息共享中获取的应当登记的信息,应及时登记。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生育登记信息提供给辖区内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为办理生育登记的公民,及时提供生育咨询指导、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婴幼儿照护、儿童健康管理等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通过信息化手段和基层工作网络,户籍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育登记校验比对工作,村(社区)卫生健康工作人员应主动配合做好信息核实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登记服务的组织领导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育登记及宣传等工作,提高生育登记质量和覆盖率。
第十三条 禁止在生育登记过程中收取费用或者搭车收费,不得将生育登记与入户、入学等挂钩。
生育登记为即时登记,不得设置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不得以生育登记为名实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
第十四条 公民利用虚假材料、虚假承诺进行生育登记的,由生育登记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更正,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不得在生育登记工作中推诿扯皮、故意拖延、隐匿篡改生育登记信息。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买卖生育登记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的通知》(川卫办发〔2019〕7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补充通知》(2021年8月26日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四川省大数据中心关于启用生育登记“一网通办”服务的通知》(川卫人口家庭函〔20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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