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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涉及假冒羽绒服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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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涉及假冒羽绒服广告等
以下为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典型案例:
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9日,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75元、罚款人民币5.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6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在某网络平台上的康宝保健品专卖店购买的“东方同康宝 无蔗糖蛋白质粉(蛋白固体饮料)”产品标签配料表标注添加了原料“D-甘露糖醇”,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注生产企业为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对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外包材库发现上述被投诉产品的外包装标签3500个。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附录表A.1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残留量的规定,“D-甘露糖醇”的允许使用范围仅为“糖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较为隐蔽,是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领域,执法人员需具有较强的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安镇盛琦食品店经营含“氨氯地平”“盐酸二甲双胍”等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3月8日,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安镇盛琦食品店经营非法添加药品“氨氯地平”“盐酸二甲双胍”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12月2日,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江安县江安镇盛琦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113盒标称具有降压、降血糖功效的食品“金盛康牌福安之胶囊”“堂恒牌好康舒胶囊”和“净宝牌圣健元胶囊”,均无法查询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经送检,上述产品检出药品“氨氯地平”和“盐酸二甲双胍”。经查,该店以微信联系的方式,在“168保健品网”推销以上产品,主要销售给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治疗需求的老年群体。自2021年至案发,当事人共计购进470盒,已销售357盒,总货值10.17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江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降压降血糖药品,且主要向老年群体销售,销售此类产品的卖家,往往宣称无添加、纯天然,骗取老年人信任。老年患者食用含有此类药品的食品,不但贻误了疾病治疗,还会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严重时甚至危害生命。在食品安全执法稽查实践中发现,宣称具有降糖降压功能的食品往往涉嫌非法添加降糖降压类药品,建议消费者慎重购买食用,一旦发现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三、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洪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含有醋酸泼尼松等化学成分的食品案
2022年7月19日,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洪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7月13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洪某某经营的门店购买到宣称“治疗风湿、腰椎颈椎疼痛”的固体饮料及压片糖果,服用后感觉身体不适。经对举报者提供的四款食品送检,结果检出醋酸泼尼松(激素类药品)、吲哚美辛(镇痛类药品)等成分。经外围调查取证后,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迅速对生产源头、中间委托商、下线销售代理展开全链条打击,一举破获以陈某某为首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团伙,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1人,查获非法添加醋酸泼尼松、吲哚美辛等化学成分的涉案固体饮料及压片糖果共计1万余盒、半成品混合物760公斤。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涉案产品中非法添加的醋酸泼尼松为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品,吲哚美辛为非甾体抗炎药,长期或者大剂量使用,容易引起蛋白质代谢紊乱、股骨头坏死、肝肾功能损害等副作用,甚至危及生命。该案快速全链条查处,是贯彻落实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精神的体现,严厉打击了以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为载体的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以实际行动回应群众呼声,维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四、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胡某某无证生产非法添加染色剂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0日,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胡某某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和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成品牛肉(熟牛肉)118.1kg、生牛肉77.52kg、“洛阳旭日袋色”250袋、规格为25kg的焦糖色食品添加剂5桶等生产原材料和制作工具若干,罚款10.5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对胡某某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从事熟牛肉生产加工,现场有“洛阳旭日袋色”250袋及相关制作工具及生产原材料若干,无法提供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明或小作坊登记证明。经查,当事人胡某某未经登记于2020年3月开始从事熟牛肉生产加工活动,其在生产过程中为使生产加工的熟牛肉颜色好看,添加有外包装标注洛阳市某化工厂生产的“洛阳旭日袋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未经登记许可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并在生产的熟牛肉中非法添加着色剂等物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其产品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本案查办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五、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市顺鑫油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弄虚作假案
2022年9月30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市顺鑫油料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加油机6台、没收违法所得146.27万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1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顺鑫油料有限公司经营的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使用的6台加油机涉嫌存在计量作弊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采取查封措施,同时请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现场对6台加油机14把加油枪进行检定,检定结果为6台加油机14把加油枪加油量误差值均不合格。执法人员立即将加油机计控主板拆除送加油机计控主板生产企业(北京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加油站使用的计控主板不是北京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在其经营的加油站安装了加油机计量作弊系统,并于2022年1月正式启用。截至案发,该加油站利用计量作弊系统获利共计146.2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一些加油站经营者利欲熏心,将作弊“黑手”伸向成品油销售领域,通过更换加油机计控主板、利用后台电脑或者手机遥控操作实施计量作弊,造成加油机显示数量与实际加油量不一致,给人民群众经济利益造成了损失,社会影响恶劣。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成功查处该案件具有示范意义,有利于建立良好油品市场经营秩序,确保消费者用上“足量油”。
六、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建盛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2年8月15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沙建盛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正星”燃油加油机的5块计控主板,没收违法所得54.09万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9日,雨花区市场监管局对长沙建盛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加油机有合格标识,无检定证书,使用防作弊系统发现自锁功能无法查验。经调取加油机维修记录,均为流量器维修,但无维修后的合格证书。经调取采购记录,当事人购进柴油257吨,零售柴油39.615吨,有217.385吨未经加油机销售。雨花区市场监管局先后委托加油机及监控微处理器生产厂家检验鉴定,发现监控微处理器不具有自锁功能。依据检定规程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的加油机不能满足检定合格,认定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当事人维修后计量器具未检定投入使用、使用超过检定周期计量器具、未使用计量器具销售、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七)(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使用超过检定周期、不合格计量器具,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打击计量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给经营者以警醒,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七、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阳惠民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2年7月8日,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凤阳惠民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5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违法广告投诉举报线索,反映凤阳惠民医院在自营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医疗广告涉嫌违法。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分别于2021年6月12日、2021年10月8日在“凤阳惠民医院”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医疗广告,广告中含有“凤阳惠民医院盆底功能康复中心帮助广大女性重塑盆底功能……”“凤阳惠民医院骨科为家住府城镇南门村64岁的王大娘进行了股骨颈骨折髋关节置换术……术后第四天康复出院……”等说明治愈率和有效率的违法内容。上述医疗广告由凤阳惠民医院自行制作且未经审查发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医疗活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本案中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发布违法医疗广告,通过宣传治愈率和有效率误导患者,既影响了广大患者的就医选择,也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加强监测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和治理医疗虚假广告、价格违法行为等行业乱象,净化医疗市场竞争环境,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八、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望江县中南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瓶案
2022年5月31日,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望江县中南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瓶的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6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望江县中南液化气站已经充装完毕的一只气瓶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进行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多次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瓶提供充装服务,望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为超期未检的“黑气瓶”提供充装服务存在安全隐患,就像一颗“隐形炸弹”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化与有关部门的联合检查,进一步规范和净化气瓶充装市场,从源头上打击非法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九、江苏省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海旭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气瓶充装作业案
2022年8月10日,江苏省徐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徐州海旭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气瓶充装等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7日,徐州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徐州海旭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利用防爆充气枪对非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充装,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充装的非自有产权气瓶扫码信息进行登记并复制充装车间内监控视频录像、提取相关的充装明细记录及充装前检查和充装后复检记录。经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从事气瓶充装作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徐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气瓶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充装站承担着把关的重任,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是气瓶安全充装和使用的重要保障,也是气瓶安全追溯的重要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履行安全责任的主体,应该重视和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提高安全意识,切实履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才能防患于未然。
十、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靖某等生产销售假冒化肥案
2022年8月17日,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处靖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化肥的违法行为,捣毁一条假冒化肥生产、仓储、包材、销售产业链,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7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和前期摸排情况,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群众购买的“五洲丰”化肥进行检查,发现该批化肥外包装和内袋产品合格证上的生产日期不一致,且所有产品外包装上印刷的二维码数字完全相同。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扫码,显示的产品信息无品牌、配比等内容。经检验,涉案化肥氮磷钾实际含量与标注含量不符。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展开深入追查,在临沂市临沭县、郯城县同时收网,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打掉生产线一条、销售窝点3个、包材提供商2个,查扣假冒化肥成品、半成品共计1000余吨,假冒化肥包装袋5万余个、包装袋印制模板6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假冒化肥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权益,而且损害农民利益,威胁粮食安全。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托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会同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全环节、全链条、全要素”溯源打击,切实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十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九江雪狼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假冒羽绒服案
2022年7月19日,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九江雪狼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假冒羽绒服的违法行为,涉案金额2500余万元。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7月19日,彭泽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九江雪狼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羽绒服。执法员随即赴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工人正在加工制作附有“The North Face 乐斯菲斯”“ Canada Goose(加拿大鹅)”标识的羽绒服,该公司不能提供上述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文件以及相关加工制作协议。为深入查找涉案物品,彭泽县市场监管局请公安机关参与,经过细致走访调查,在加工区域一卷帘门后发现一面可疑围墙。拆开围墙发现,内有大量已包装装箱、装袋的附有“The North Face 乐斯菲斯”“ Canada Goose(加拿大鹅)”标识的羽绒服,其中附有“The North Face 乐斯菲斯”标识的羽绒服11775件,附有“ Canada Goose(加拿大鹅)”标识的羽绒服1294件,涉案金额共计250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上述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犯罪,彭泽县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处理。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增强执法效果严惩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加大摸排力度,密切行刑衔接,深入查找涉案物品,防止涉案物品流入市场,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消费者利益。
2、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现公布16件各地查处的典型案例。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力度,加强部门协同和执法联动,通过案件查办,曝光、宣传一批典型案件,形成对违法者、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和抵制的高压态势。加强宣传报道,引导科学理性消费,提高防范意识。
一、北京市查处四川会生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在“今日头条”手机端应用程序中发布了“同仁堂葛根山药胶囊”以及“同仁堂安欣胶囊”两款保健食品广告。“同仁堂葛根山药胶囊”入口页含有“多年高血糖,影响正常生活,饭后一个妙招了解改善!”等文字及图片内容,链接页面中含有“高血糖不要怕 北京同仁堂降糖有诀窍 点击了解详情”等文字及图片内容,“点击了解详情”的链接页面中含有“百年老字号降糖有诀窍 请加同仁堂化糖方老师官方微信号”、“糖友亲述 北京同仁堂帮我战胜糖尿病!”等图片及文字内容,广告费共计22063.49元。“同仁堂安欣胶囊”入口页含有“春季,天气开始暖和起来,失眠了该怎么调理?”等文字及图片内容,链接页面中含有“失眠怎么办?点击查看”等文字及图片内容,广告费共计7474.64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内容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147690.65元。
二、天津市河东区查处宗君军食品店涉嫌传销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未经审批部门变更登记,擅自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经营保健食品。当事人通过“水松缘惠民商城”网站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荣大牌氨糖硫酸软骨素片”的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涉嫌构成传销行为。当事人发展的人员超过30人且层级在3层以上,违反了《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河北省查处松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网络传销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河北松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北、山东、天津等五省市通过拉人头、宣称是直销公司和盈利前景,销售的食品等产品能够治疗百病的虚假宣传行为从事传销活动。宣传其销售的主要产品固体饮料“易血通”有“溶脂排毒、活化神经、打通微循环、耳部神经激活、增加脑部供氧、溶栓、活化神经,激活细胞”,夸大宣传该产品实际功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利用高回报的奖励制度,引诱会员再度发展其他人员加入。通过http://opp.slswkj123.com建立会员系统,形成上下线关系,最终构成金字塔式的网络化的传销布局。截止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打击该传销组织共注册会员编号20538个,其中普卡会员17302个,VIP卡会员3236个,期数609期。会员支付成功金额为:127165193.1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本案参与人员多,涉及5省市,层级超过三级,具有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公司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合计人民币3765万余元,涉嫌刑事犯罪部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山西运城市查处保健品诈骗案
基本案情:
运城永济市根据受害群众王某仙报案称:其和朋友杨某得知能在公园天下小区门口“幸福乐园”店里听健康讲座领鸡蛋,便经常去店内听课领鸡蛋。后被一名自称叫“小吴”和“小王”的男子,以用3980元购买“新起点·绿多维胶囊”保健品,可以用空盒额外兑换三盒,并称投资4000元钱可以赠予股票为由诈骗其现金9460元。经调查,嫌疑人王某良(小王)、吴某伟(小吴)等人自2018年6月至9月,在永济市“华圣铝业小区”和“公园天下小区”经营两家“幸福乐园”,通过免费发鸡蛋的方式招引老年人前往听取保健讲座,主要经营各种保健品销售,虚假宣传保健品疗效,以投资金钱赠送股票的方式共诈骗金额达100万余元。
案件进展:
犯罪嫌疑人王某良、吴某伟因涉嫌《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已被永济市公安局被上网追逃,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五、辽宁省东港市查处于开平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于开平在销售美藤果油、元宝枫籽油、水飞蓟籽油、凝胶糖果中介绍了美元水松牌凝胶糖果配料里的美藤果有“防癌、预防心脑血管疾病、预防糖尿病、营养神经、安神、改善消化、辅助降血压、降血脂、防止血栓形成、防辐射”等功效;元宝枫籽油“富含黄酮类化合物,是抗癌的有效药物,元宝枫黄酮和元宝枫油有调解免疫力的功能”;水飞蓟有“保肝、抗癌、防治动脉硬化、抗心脑血管堵塞”的功效;水飞蓟素有“清除活性氧、对抗脂质过氧化,维持细胞膜的流动性、抗心血管疾病、保护脑缺血损伤”等功效;松针精油能“融化血管中杂质,能有效清除血管内垃圾”;松针黄铜能“排除毒金属、排除化学毒素,可抗致癌”;松针前花青素有“预防老年痴呆,抑制致癌活性,能被人体百分百吸收”的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六、吉林省辽源市查处多功能技能床垫虚假宣传及无证经营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在宣传销售“长寿村”牌多功能技能床垫时,称该床垫有六大功能:一是防止静电;二是释放负氧离子,净化空气;三是释放磁力线,增加地磁营养;四是 释放远红外线,像晒太阳一样的作用;五是有效抗菌除异味; 六是防止有害电磁波,也就是防辐射。这些功能对老年人高血压、糖尿病、失眠、皮肤病等多种老年病能起到缓解的效果。经调查,该床垫只是一款普通产品,也不属于医疗器械,并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的任何科学证明及宣传依据。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床垫系从沈阳市一健康用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何某处购进,至被查处时,当事人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宣传其销售的“长寿村”牌多功能技能床垫具有六大功能并能缓解老年人高血压、糖尿病、失眠、皮肤病等多种老年病的行为,不能提供相关科学证明及宣传依据。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当事人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进行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罚款3000元。
七、上海查处白寿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五分公司无证食品经营和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以免费体验“益康源对电极高压电位治疗仪”的方式吸引老年消费者,并且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预包装食品“康健之道日本纳豆制品(胶囊)”。当事人在店堂内摆放的“益康源对电极高压电位治疗仪”宣传页宣称“促进细胞代谢 改善人体平衡 调节神经功能 调节内分泌功能”,“使血液中各离子量向正常值转化,同时对血液中各种酸毒进行分解中和,促进血液循环状况得到改善,病症得到有效缓解”,“通过高压生物电场作用于人体,通过负离子对副交感神经的刺激,可以很好地调节人体的植物神经系统,从而改善由于植物神经紊乱而产生的各种不适症状”,宣称内容与该仪器的实际功效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53784元。
八、浙江省绍兴上虞区查办向老年人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先是违法搜集老年人个人信息,然后利用老年人信任有关协会组织和渴求健康的心理,擅自以杭州老年保健协会的名义反复向目标老年人进行电话推销,宣称其产品可以包治百病,将其效果神话。在老年人购买产品后,又采取在包裹中放置兑奖券以兑奖为名要求其支付手续费、税费,进一步诈骗老年人的钱财。而其用来推销的所谓保健品,有部分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其中“熊胆粉”更是由南瓜粉所冒充的假药。市场监管局与公安局组成联合专案组立案侦查。截至案发之日,本案已查实的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受害者达5000余人。
案件进展:
绍兴上虞区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药、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对2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其中的5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
九、浙江省丽水市查处壮诚医疗机构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以免费体验产品的方式聚集老人后,通过工作人员口头宣传、播放宣传片、成功案例讲述、体验者现身说法等形式夸大宣传科怡康高压电位治疗仪对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中风后遗症、疼痛等疾病和症状都具治疗功效,并通过假冒“北京大学教授、北大医疗健康管理中心主任”的戴圣博用PPT形式给体验的老年人作健康讲座,用具体案例宣称高电位对糖尿病并发症坏疽的治疗效果,并以图片的形式直观地给体验的老年人展示了治疗前后伤口对比的效果图,间接地宣传产品的质量与功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章建涛紧接以“大领导”在场的难得机会,借机怂恿在场的老年人走到两位“大领导”的跟前讨要购买产品优惠价(21800元),制造优惠价名额紧缺的现象,让老年人不要错过机会,引诱体验的老年人购买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以所谓专家讲座、消费者现身说法、典型案例等手段,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用户评价等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70万元。
十、浙江宁波海曙区查处浙江盛世红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浙江盛世红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内共有下属门店264家,主要销售红花红景天、祺然片、松花粉、胶原蛋白肽、牦牛酸奶粉、紫桑多酶等保健食品或普通食品。其下属门店以子午流注仪等普通电子产品的免费体验为噱头,以赠送米、油、肥皂等礼品为引诱,邀请老年人上门观看由当事人策划、拍摄、制作,并提供给门店的各类视频和PPT课件。当事人为所售的不同商品制作了不同系列的授课视频与课件,每一系列中含有总天数不等,连续多天层层深入的教学视频与PPT课件。课件内容含有“子午流注实现了不打针、不吃药、不手术、无副作用的康复理疗,安全、绿色、有效……”、“抗肿瘤、预防癌症作用”等虚假的内容及夸张的语句,误导老年人购买其销售的商品。截至案发,当事人从事上述商品的免费体验及销售案值金额达到24750692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在录制视频、制作PPT、授意部分门店录制采访视频内含有不实内容,并向下属门店发放用于向顾客讲授并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责令改正、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福建厦门市查处保健食品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保健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包装车间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生产车间内有32箱整箱的喜之源牌西洋参胶囊、8箱铝箔纸包装的胶囊、4箱小包装纸盒、4箱大包装纸盒,标识生产日期为2019.01.09。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将2018年12月4日生产的西洋参胶囊包装入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01.09的包装纸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438734.844元。
十二、湖南怀化市查处怀化欣奇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采用举办健康讲座、茶话会、组织免费考察旅游等方式,向消费者介绍健康理疗知识,夸大宣传自身规模,将其推销的普通食品“金花葵”茶,宣称具有“消炎止痛,延缓衰老”功效;“乳矿物盐嚼嚼片压片糖果”宣称具有“抗手脚抽筋麻木”功效,以发展会员,收取每位会员0.5-16万元的预付款。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拥有会员230人,收取预付款510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0万元。
十三、湖南省湘潭市查处“权健”保健食品总砷超标案
基本案情:
湘潭市雨湖区权健自然医学健康服务中心经营的“权健牌复康胶囊”(生产批号:C1185111)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检验项目“总砷”不符合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的标准要求。经调查,该批“权健牌复康胶囊”是从厂家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直接购进,共购进35瓶,购进价格为175元/瓶,已销售25瓶,抽样10瓶,无库存。采取直销模式,所以销售价格也为175元/瓶。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总砷超标保健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万元。同时将检验结果移送至生产地(天津市)的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进行相应处置。
十四、四川泸州市查处日生健康家园保健食品经营部违法销售保健食品案
基本案情: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期间,向以老年人为主的顾客销售“心肌肽牌羊心粉压片糖果”和“思康泰牌复合肽短肽营养素固体饮料”两种食品。另查明,当事人在销售“心肌肽牌羊心粉压片糖果”时,工作人员先将外包装和“心肌肽食用说明书”拆除后,将仅标注有“心肌肽羊心粉压片糖果每100g含肽≥32000mg”的小袋包装直接售卖给顾客。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
法律依据及处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没收“羊初乳蛋白粉”150筒、复合骨胶原固体饮品130盒、雨生红球藻(虾青素)68盒、富硒沙棘 维C压片糖果103盒、破壁松花粉2盒、金口福猴头菇酥性饼干15件、银杏枸杞酥烘烤糕点1件、纯正稻米油24瓶、精品泰香米1袋;没收违法所得6466元;处罚款344510元;罚没款合计350976元。
十五、贵州遵义绥阳县查处刘祖安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利用其开办的绥阳县红瑞健康咨询服务中心开始从事经营活动,采取免费体验玉石水晶坐垫以及发放生活用品的方式吸引大量老年人前来参加体验活动,以会销方式销售该中心提供的佳尔乐牌蜂胶软胶囊,国肽牌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商品的过程中,通过现场宣讲、PPT展示等形式,宣称佳尔乐牌蜂胶软胶囊具有对糖尿病、风湿、肝炎、癌症等疾病有良效、心脏病有显效,是抗结核病的良药具有综合功能、医疗适应症多、治病能够治本、有奇特的疗效、即治病又滋补等神奇的41种医疗效果,对销售的国肽牌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宣称“没有肽就没有生命,人体所有细胞都受肽的调节,缺肽加速死亡,缺肽导致人体上百种疾病,肽几乎被用于治疗任何疾病,无药可与其相比等宣传内容超出了产品其本身的功能和作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通过会销方式销售佳尔乐牌蜂胶软胶囊、国肽牌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并对其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14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
十六、新疆福海县查处销售保健品、食品网络传销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在微商从事经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产品销售活动中,通过组织招商会、茶话会、产品示范等形式,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加入的资格,并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通过宣传重复消费可获返利及以所发展人员的消费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成为会员的行为构成“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截止被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时,当事人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60人且层级达到6层,涉案金额19687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对于当事人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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