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生活 投稿
关于【权证代码,【股票政策法规知识】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股票政策法规知识】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今天小编给您分享一下,如果对您有所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哦。
权证代码,【股票政策法规知识】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权证发行上市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前向深交所申请权证代码与权证简称,经深交所确认后方可使用。深交所权证代码与简称编制规则如下:
1、权证代码
认购权证代码区间为【030001-032999】;认沽权证代码区间为【038001-039999】;权证业务预留的代码区间为【033000-038000】。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分别按发行先后顺序编码。
深交所权证产品的发行、交易、行权等业务使用同一个证券代码。
2、权证简称
一般情况下,权证简称应为“XYBbKs”,其中:XY为标的证券的两个汉字简称;Bb为两个拼音字母的发行人编码;K为权证类别,其中:C—认购权证,P—认沽权证;s为同一发行人对同一标的证券发行权证的发行批次,取值为[0,9],[A,Z],[a,z]。
例如: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对新钢钒发行的认沽权证的代码为038001,简称为“钢钒PGP1”。
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上市之前与深交所签订《权证上市协议书》(《权证上市协议书》格式见附件一),并严格执行权证上市协议的规定。
二、权证风险揭示及投资者教育工作
权证是高杠杆性和高风险性产品,为了帮助投资者正确认识并防范权证市场风险,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权证业务的投资者教育工作,使投资者知悉权证交易、行权的基本知识和主要风险,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在投资者首次参与权证交易前,会员单位必须要求其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并向其解释《权证风险揭示书》的内容,投资者在充分理解后签署。深交所《权证风险揭示书》范本参见附件二。
三、权证交易及结算资格管理
(一)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对权证业务分别实施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管理。同时取得深交所权证交易资格和中国结算权证买入结算资格的会员公司和结算参与人,可从事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深交所或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深交所审核取得权证交易资格的会员公司名单见附件三。经中国结算审核取得权证买入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名单详见中国结算外部网站。
只取得权证交易资格但未取得权证买入结算资格的会员公司和结算参与人,只可以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行权或卖出权证;已根据结算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合资格结算参与人代理或担保其结算业务的,可以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
(二)对违反结算细则规定,不能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从下一个交易日起暂停其权证买入结算资格。对于会员公司被暂停权证买入结算资格的,深交所根据中国结算的建议,在下一个交易日限制该会员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结算参与人被暂停权证买入交易结算资格的,深交所根据中国结算的建议,在下一个交易日限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买入权证。限制买入的有关措施,由中国结算告知相关结算参与人。
因不能按时履行交收义务被限制权证买入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在补足交收透支款且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不低于最低限额的,中国结算认为其具备持续交收能力后,恢复其权证买入结算资格。根据中国结算的建议,深交所在下一个交易日取消对相关会员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权证买入限制。取消限制买入的有关措施后,由中国结算告知相关结算参与人。
【权证代码,【股票政策法规知识】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
新华网北京9月6日电 6日,记者从证监会网站获悉,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份回购有关规定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就修正案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股份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以及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等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并对公司决策程序和回购股份处理作出了规定。实践中,一些上市公司依法开展了相应的股份回购活动,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而言,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回购情形的范围较窄,决策程序不够简便,缺乏库存股制度,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不高,股份回购制度的应有功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为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充分发挥股份回购制度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修正案草案对《公司法》股份回购的规定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包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二是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简化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等情形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
三是建立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库存方式持有。
欢迎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修正案草案,按照立法程序抓紧推进相关工作,夯实资本市场基础性法律制度。
本文关键词:证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的要求,证券股权新规,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期权,证券法股票发行条件。这就是关于《权证代码,【股票政策法规知识】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的所有内容,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 最近发表